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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相關會計法律法規中規定,至少在每年年末,公司要全面核查其各項資產,并通過合理評估,就各項資產的潛在損失計提減值準備。按照規定,目前的資產減值準備包括短期投資減值、壞賬損失、長期投資減值、存貨跌價、無形資產減值、固定資產減值、委托貸款減值和在建工程減值共8項。對資產減值準備作出相關規定,一方面是基于對謹慎性原則的重視,另一方面是為了提高公司財務資料的真實程度,增強其可比性。
2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中存在的問題
依據相關規定計提的減值準備,一般要求直接計入公司的當期損益,這在客觀上會減少公司的資產,并增加公司的當期費用,從而使公司的當期利潤下滑。相反,如果對減值準備少計甚至不計,就能夠增加公司資產,減少當期費用,從而導致當期利潤的虛增。綜合來看,在目前規定的8項準備的計提中,短期投資減值、長期投資減值、壞賬損失以及存貨跌價這4項,是被部分企業用作粉飾會計報表和調節企業利潤的最頻繁的利器。
2.1短期投資
在短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計提中,相關的會計法規在一定程度上賦予了公司一定的自主選擇空間,規定公司可以依據其實際經營狀況,靈活地選擇按類別、單項或總體的方式來完成。這就使得公司可通過不同計提方法(類別、單項或總體)的選擇,實現對利潤的調節與控制。
2.2長期投資
按要求,公司對長期投資賬面價值的逐項核查,至少應在每年的年末進行一次,并依據檢查結果判斷是否應當計提減值準備。這種判斷主要依賴于公司財務工作者的主觀職業經驗;雖以公司自身的實際經營狀況為依據,但由于公司狀況以及財務工作者價值觀的個體差異,也會導致判斷的結果與實際情況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偏差。雖然這種偏差是不可避免的,但一些公司卻經常會故意利用這一點,隨意決定資產減值的提與不提,以求達到其自身的目的。
2.3壞賬
一般來說,公司會在每期的期末,對各項應收款項進行分析,評估其回收可能性,并依據評估結果計提準備。按規定,該項準備的計提方法一般由公司自行決定,對于那些財務核算規范的公司來說,能夠更加真實的反映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因而具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對那些操作不規范的公司,該項準備的計提極有可能淪為其財務狀況的調節和粉飾工具。
2.4存貨
按照相關要求,該項準備的計量應當按照可變現凈值與單個存貨的成本來進行。如果某些存貨的用途具有相似性,與同區域的其它產品系列存在著相關性,并且很難將其與其它產品分開進行價格評估,則可合并計量可變現凈值與成本。而對于那些量多價低的存貨,則可按類別對其成本和可變現凈值進行計量。由于公司對該項準備的發生情況可進行靈活的自行判斷,這不免又給一些企業以可乘之機。
3對策建議
如前所述,資產減值準備對公司的財務行為存在著許多不良影響,究其原因,是多種多樣的。在當前新常態經濟形勢下,結合公司的生產經營實踐,特提出如下對策建議以供參考。首先,應當加快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會計內控制度。會計控制的基本作用在于規范財務工作者的從業行為,防止發生各種弄虛作假的財務行為,從而保證公司對外公布的各種財務資料真實完整,具有參考價值。在此基礎上更重要的是,會計控制有利于全面提升公司的現代化經營水平,從而更有利于實現公司的各項經營目標。財政部于2001年6月頒布實施了《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現行的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僅就“貨幣資金”這項主要業務作了細則的規定,而對其它如對外投資或實物資產等主要業務,則只是對控制與檢查的方法做了簡單規定,因此目前應加快健全和完善公司的會計內控制度,以避免相關法律法規出現的真空。其次,嚴格會計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并加強會計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會計從業人員在從事相關職業活動的時候,客觀上有很多職業行為規范需要遵守,這就是會計職業道德。傳統觀念認為,會計人員只要能對業務熟練,就能勝任本職工作。但在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的今天,會計專業工作不僅受制于工作人員的專業素質,同時還會受到很多其它人為因素的影響,使得企業對外公布的各種會計資料與其經營現狀相背離,造成信息失真。由此可見,會計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主要體現在以下兩點:一是盡可能賦予會計資料以最強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二是在對企業發生的經濟行為進行表述時,必須持有客觀公正的態度,立足于實際發生的經濟事實,從而真正做到“實事求是”。因此,規范會計工作者職業活動的當務之急,就是要加強會計行業的職業道德建設。再次,應當進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解決大股東損害小股東和公司利益等現實問題?,F實中由于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不完善,從而導致一些上市公司的大股東,尤其是一些控股股東,利用相關漏洞,通過關聯交易,對上市公司進行巨額資金的拖欠。這些做法不僅實現了其對上市公司的資產進行侵占的不法目的,還會對其它股東(尤其中小股東)的利益帶來嚴重的不利影響,并最終影響到上市公司自身的正常經營和持續發展。這些問題都亟待解決。最后,應當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得以進一步的明確和強化。一方面由于當前會計制度的不完善,一些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要求相關工作者運用各種會計手段,對財務數據進行調節和粉飾;這使得財務工作者的職業信譽度日益降低,同時也讓公司遠離了誠信。另一方面,法律法規的意義主要在于它對潛在違法犯罪行為的威懾,而并非僅限于其實施的頻率。因此,對于那些潛在的財務造假的違法者,要進一步明確其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和后果,從而提高對其潛在違法行為的威懾程度。只有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和違法必究,才能使公司會計的行為得以真正規范。
作者:李春梅 單位:廣州開發區拆遷管理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