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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倫敦慈善組織協會的社會救助理論
關于慈善組織協會社會救助理論的來源,很難用一種理論進行解釋,瑪德琳•魯夫認為:“‘倫敦慈善組織協會’是各種思想和實踐相互作用的產物,這些思想和實踐的來源是如此不同以至于后來的作家很難確定誰是創立者。”[5]28在整個19世紀,人們普遍接受的是古典自由主義經濟學和個人主義哲學觀念。古典自由主義包括政治上的民主、經濟上的自由放任以及個人的自由等內容,強調個人最大的自由以及個人要充分發揮自己的潛能,反對法定的或由政府組織的福利行為,主張個人自助式福利,即每個人都應對自己的福利負責。人的所得之所以出現匱乏,根本原因在于個人能力的缺乏。為了使個人學會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實施所謂的社會救助是不可取的,而唯一所能做的就是個人之間的自愿的和自發性的互助。[6]48這種社會哲學不僅為慈善組織協會所接受,而且協會的兩位最重要領導人B.博桑基特(B.Bosanquet)和查爾斯•洛赫(CharlesStew-artLoch)都在這一理論基礎上對慈善組織運動的目標做了更深層次的闡釋。從表面上看,他們的闡述與個人主義哲學大同小異,但是其中蘊含著深層的社會改革目標和理想。一方面,他們把理想社會與公民的道德責任有機結合起來,強調個人道德與個人意愿的作用;另一方面,在社會救助的方法上嚴格區分了“自然的模式”(naturalmodes))和“人為的模式”(artificialmodes),并強調“人為的”救助方式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使用的方法。慈善組織協會提出要建立一個溫和的、理性的與合乎道德的社會,形成一種“文明化的群體生活”[7]349,其中道德目標或個人道德的改善是其社會理論的核心內容,而公民的理性行為是其道德目標的體現。博桑基特認為,“有關道德的論述并不意味著通過譴責那些不幸的窮人來解決問題,而是為了說明這樣一種觀點,即不是把人看作經濟學的抽象物,而應視為有歷史、有思想和自己獨立個性的現實的自我。”[8]160洛赫也指出,道德就是一種與“好的生活”相關聯的習性,其表現為個體的“自我管理”能力和“獨立”意識,即個體在經濟上的自助,是個體的理性行為的結果,是作為公民的一種職責。而作為公民的一種職責,富人要幫助窮人成為“自助和有能力的公民”,窮人的職責就是對此做出呼應。慈善組織協會的最終目標是培育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獨立意識,即在正常的條件下,個體和家庭必須憑借個體能力來維持自己的生活,為社區提供最好的服務,并強調對家庭的責任和情感意識。
博桑基特借助“普遍意愿”(generalwill)的觀點進一步闡述了協會的社會理想。他認為道德的改善與個人的意愿相關聯,而被公民所接受的“普遍意愿”則是構筑和諧社會的基礎。博桑基特認為,所有的環境和物質條件都是由行動產生和構成的,而所有的社會行動在本質上都是由具有支配性地位的意愿(will)來建構的,即所有的物質條件和環境最終都是由意圖和意愿建構的產物和反應。[7]355因此,為了改變社會條件,必須首先改變人們的意圖和意愿。這一理論所強調的是,慈善組織“是通過意愿和個體精神生活的轉變來尋求整個世界的變化”,促成個人意愿的轉變是慈善組織工作的核心內容。如果沒有這樣一種精神生活的轉變,社會變化就不會到來。慈善組織所做的個案調查就是要建立或者幫助個體確立支配性的“意愿”,由此而影響其社會行動。這就是說,個體的社會活動決定了他或者她的物質條件和總體的環境,包括工作習性、住房情況和家庭生活。個體可以通過了解共同的社會目標,來控制和管理他或她自己的行為和愛好,遵循社會的普遍愿望。慈善組織的目標首先是“為鄰里提供服務,履行善意、友誼和愛的義務、預防貧困”;其次是“保護個體的品格和氣質,并在家庭和通過家庭進行自我維護”。為了實現這些社會目標,需要把社區的成員聯合起來。這主要取決于社會成員“對共同原則的認同,對共同的方法、自我約束和訓練以及合作的接受”[9]264。在如何實現社會救助目標的問題上,慈善組織協會的領導人認為,個人、家庭和社會組織比政府組織發揮著更重要的作用。博桑基特和洛赫遵從了蘇格蘭杰出教士托馬斯•查爾默斯(ThomasChalmers,1780—1847年)的哲學觀念,認為慈善家的社會目標在于宣傳和發展個人和社會的責任,如果全部或部分地依靠濟貧救濟,或者依靠其他熱愛工作之人的救濟為生,則會有損于個人名譽。而善行則有可能促進個體道德品質的改善以及堅強而獨立個性的形成,認為“維持生計的微小溪流”的救助遠比任何立法提供的救助更為有效。他把社會救助模式分為“自然的”救助模式和“人為的”救助模式兩種形式,并指出前者比后者更為合理。他認為,“自然的”救助是指一種自發的和非正式的救助形式,是“慈善組織的重要源頭”。這種救助形式包括社區中存在的自助(指處于窮困狀態的人們自愿進行的自我救助)、親屬的幫助(這是由他們的家庭成員自愿進行的救助)、鄰里和朋友的幫助(由他們的鄰里和朋友自愿進行的救助),以及社區的富人提供的幫助等四種方式。
“自然的”救助可以喚起個人的意識和社會責任。個人的責任意味著個體愿意自助和救助他人。而社會責任則意味著社區中家庭、鄰里、朋友或者具有重要地位之人有目的地救助他人。“人為的”救助,是指正式的有組織的機構,它們或者是宗教組織,或者是政府組織(通過立法),是為了解決某一特殊的問題而設立的。“人為的”救助模式很可能會削弱助人者和受助者之間相互尊重和交流的感情。[10]523-538因此,一個人首先要依靠自己的力量,最重要的是個人自助。如果自助是不可能的,或是不充分的,那么第二道防線則是“親屬的幫助”,再次是“窮人之間的互助”,只有在這三種幫助都是徒勞之時,才尋求“富人的幫助”。他竭力主張“在向公共資金求助之前,要窮盡一切所有可能的幫助(指上述四種源泉)”[11]78。總之,像19世紀英國大多數社會哲學家和思想家一樣,博桑基特和洛赫都認為不合理的慈善救濟活動,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貧困問題,還可能會導致窮人的依賴性和退縮心里,會使貧窮問題進一步加劇。一位匿名的美國作家的詩句在當時頗為流行:“我從我的合法的小金庫中拿出一些給乞討者,他度過了一段美好的時光,又來到我面前,仍然像從前那樣貧餓交加;我給他一種期望,通過我的這種期望,他找回自我,像男子漢一樣,超越自我,成為非凡之人,他衣食無憂,并蒙主恩賜,他現在不再乞討了。”[11]97
二、倫敦慈善組織協會的社會救助實踐
倫敦慈善組織協會的社會救助實踐充分體現了協會的社會救助理論。慈善組織協會的第一個年度報告闡述了協會的主要目標:即適當控制救濟并與濟貧法當局建立聯系和協作。而協會的第七個年度報告(1875年)則明確表達了協會早期的目標和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改善窮人的狀況(指在濟貧法當局、慈善機構和個人之間進行系統的合作);(2)對要求救助的申請者進行細微的調查(如規定只幫助值得救濟的人);(3)對所有值得幫助的個人實施明確而有效的援助(即幫助人們重新恢復元氣并促進其獨立和自助的習慣);(4)抑制乞丐和詐騙行為。[9]258-270為了實現這些目標,協會需要建立運轉中心或辦事處、具備獲取信息的方法、了解申請人真實的社會地位和現狀以及申請人如何及由誰來給他們提供幫助。為此,倫敦組織首先在英國各地建立了地區委員會(DistrictCommittees),設立了由地區委員會的代表所組成的中央委員會,并使各地的地區委員會盡可能地與濟貧法所覆蓋的區域保持一致。地區委員會的工作主要是與濟貧法官員和其他慈善組織建立密切的聯系,同時中央委員會還對這些地區的慈善活動進行總體監督。地區委員會通常采用在地方設立“地區辦事處”的辦法來實施管理。據統計,在協會成立的第一年就建立了12個地區辦事處,到1875年已經發展為約40個。[5]53其成員包括一個帶薪的官員、一個人(有時稱之為募集人、調查人或者調查人)和1-2個志愿工作者(其中一位可能是年輕的女性,通常做“文案工作”,也可能是作為名譽秘書出現,另一位是年紀較大的女性)。大多數地區委員會還設立財政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以及一個或多個決策委員會(處理不同個案的需要)。中央委員會也設有辦事處,通過頒布文件政策對地區委員會進行指導。如在1870年,協會首次出版了包括關于地區慈善組織的管理、挨家挨戶進行訪問的方法以及四個“地區委員會文件。此外,中央辦事處還為地方提供各種形式的援助,包括借款、還款和來自雇主的信息,發行“申請和處理手冊”。手冊的頁面上留有空白之處,用于填寫包括每個申請人的就業情況、原來的住址、親屬、會員資格、出租財產情況、典當條款、健康狀況等信息,還有對雇主、教士和教師所做的調查的答復。[9]258-270因此,當一個申請救濟的人進入辦事處,第一步就是以正確的方式登記申請人的具體情況,并進行編號;第二步是實施個案調查,一般通過郵件或訪問的方式進行;第三步是根據申請人的陳述,經過一定程序,由決策委員會召開會議協商決定是否提供幫助以及提供什么類型的幫助。如果給予該申請人幫助的話,那么隨后要對該申請人及其家庭做進一步的訪問(每周一次),直到該申請者的家庭恢復了獨立而不再需要幫助為止。
在救濟的原則上,協會的做法與眾不同。慈善組織協會提供救濟的是那些“值得救濟的”(de-serving)人。一般而言,這些值得救濟的人可以理解為具有良好品質且能夠自助的人,是勤奮和自食其力的人。在決定是否提供救助時,品行是進行評判的最重要依據。而“不值得救濟的”(un-deserving)人,通常是因為申請人是個冒名頂替者或是犯有不端行為過錯。“不端行為者”是指有酗酒、天生的“懶惰”或“惡習”之人。還有一種情況是“不符合救濟條件者”(ineligible),這部分人是指遇到了長期的困難且是由于不勤奮或不節儉所致,在未來沒有任何希望能夠讓他們從慈善組織和濟貧法機構的援助中獲得獨立,最后只得交給濟貧法機構去處理的那些人。根據協會早年形成的年度報告顯示,1871年,地區委員會接受救濟申請的個案有12506例(各地區委員會的數目不等,如馬里蘭堡有1862例,而哈勒波只有29例),到1876年接受救濟的數目上升為19173例,1879年為21445例,1887年為25533例。之后這一數目開始下降,如1887年給予援助的數目為8487例,被否決的個案有8840例,被退回的個案有2678例。以1871年的情況為例,地區委員會對12506例個案的處理分三種情況(見表1):第一種是拒絕考慮的情況,包括不需要救濟者、不符合救濟條件者、不值得救濟者以及提供虛假地址者,總數為4237例;而提交其他機構考慮的情況,包括提交給濟貧法機構、地區機構、私人救濟及其他慈善機構的總數達3909例,其余是得到救助的個案為4306例。表2是19世紀末“倫敦慈善組織協會”提供的“救助項目”,其中列出了更為詳細的救助形式。從表中給出的數據來看,并不是所有的幫助都是以現金的形式來支付的。幫助的形式通常是給予借款幫助其克服困難(且必須是定期償還),或者給予實物,或者安排就業,或者給予去醫院救治的信件,其中接受資金的受助個案不到總數的一半。如果給予資金的支持,最好也是按周給付。如給一位遺孀一臺軋布機,目的是讓她能夠洗衣服,或者給予一臺縫紉機讓她制作服裝,給年輕的女士一些錢購買衣服,給木匠一些生活費是為了讓他找到一份工作,給園丁一些錢是為了要購買種子,小商人獲得一部分錢是為了整修和重新裝備店鋪等等。[9]258-270協會救助的總原則是對成功獲得救助的申請者提供充分的幫助,使個人盡可能獲得獨立。如1883年慈善組織協會的年度報告中登載了這樣一個案例:一位出售曬衣架的小販,有妻子和10個孩子,平時勤奮工作養家糊口,可是由于生病無法工作而破產,并典當了馬和車輛,無奈之下被迫申請救濟。委員會經過調查后認為,他具有可敬的品格,應該給予臨時性幫助,恢復其地位。當時協會一次性給予他1英鎊的補助,用于購買原料,并且每周給這個家庭4先令的救濟,連續給兩個月,用于租借機車。最后總計支出3英鎊16先令。為了恢復其生產,委員會幫助其購買車輛并附加了條件,只要達到該條件,車輛將成為其私有財產。這些救助在當時被稱為明智而有效的援助。從上述分析來看,慈善組織協會的社會實踐活動具有兩個突出的特點:第一,協會采用的“個案調查”是實現合理的社會救助的關鍵性步驟,這是確定是否對申請人實施救助以及提供何種救助的依據。“個案調查”方法,通過對救濟的申請者進行診斷和處理,在一定范圍內消除了不加區別進行救濟的現象;第二,慈善組織協會所采取的救助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多數情況下是提供非現金幫助,且提供現金救助的數額非常有限,只是提供能夠僅僅“維持生計的微小溪流”部分,同時給予救濟的人數和救濟范圍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招致了多方面的批評。
三、對倫敦慈善組織協會的評價
“英國倫敦慈善組織協會”是一種民間社會組織,在關于社會貧困產生的原因及其救助方式問題上有自己的認識和做法,并在實踐中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和嘗試。其社會理論和實踐活動對于福利國家發展與改革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首先,不論如何,倫敦慈善組織協會建立的目的是應當予以肯定的。協會的建立不僅是對當時出現的諸多社會問題的反應,而且對英國慈善救濟中存在的問題表示了極大的擔憂和關注。19世紀末,英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帶來了十分嚴重的社會問題,嚴重危害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如在1889—1903年間查爾斯•布斯(CharlesBooth)出版了17卷本的《倫敦人民的勞動與生活》,書中估計大約有30%的人口生活在貧困之中。在1901年西鮑姆•朗特里(SeebohmRowntree)對約克郡的調查中,貧困人口的比例達到28%,超出當時最糟糕的工業城市貧民窟的狀況。由于人口快速增長和人口大量涌向工業城市,城市無產階級面臨著生活拮據、住房緊張、環境惡化和嚴重的健康和疾病問題。這些問題困擾著工業城市,尤其是城市中的最貧窮的地區。以伯明翰為例,它是由一個小鄉村發展起來的大城市,從18世紀中葉開始農村人口源源不斷地移入城市。據統計,1751年伯明翰人口為24,000人,到1801年則上升到71,000人,而在19世紀80年代早期,其人口已達到400,000人以上。迅速擴張的人口對這個房源儲備不足的城市施加了額外的壓力。許多人根本沒有辦法選擇,不得不住在低于標準的“背靠背式”的住宅內。這種住宅很快成為伯明翰內城住宅的主流,其結構狹小、陰暗潮濕、衛生狀況差且過度擁擠。這樣的居住環境導致居民健康狀況急劇惡化。而工人同時面臨著低工資、疾病、傷害和失業等困境。與這些問題相伴隨,又產生了道德淪喪、犯罪等現象,如在19世紀末期的倫敦東區,充斥著酒吧、賭博廳、音樂廳等,公民中有十分之一的人沉浸在淫亂、貧窮、疾病和犯罪之中。巴內特所在的懷特教區,幾乎完全是由一些破爛不堪的小街巷和小院落組成,一些臨時工、叫賣的小販、乞丐和小偷雜居在一起。而內城的貧窮地區,青年人大多處于“無家可歸”的境地。僅倫敦一地,19世紀末就有大約3萬青年人,他們或者住宿簡陋,或者住在臨時收容所和未登記注冊的寄宿處。
與此同時,英國出現了大批社會慈善家,建立了大量的慈善組織。這些民間救助組織,其范圍之廣、門類之多、救助對象之全面是史無前例的,彌補了當時微弱的國家服務的不足,緩解了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帶來的社會壓力。但是,這些慈善機構和組織之間存在諸多差別,它們沒有一個規范性的援助標準。有的慈善機構是全國性的,有的是地方性的;有的慈善機構存在時間較長,有的存在時間較短。提供救濟和幫助的對象、方式和數量也存在差異:有的主要針對兒童;有的主要針對婦女;有的主要針對老年人。有的提供現金幫助,有的提供物質幫助。多數慈善組織是為了滿足地方性的需求而建立的,它們之間往往各行其是,缺少合作與協調,不加區分地使用救濟資源,使社會救助處于一種無序的狀態。一些人對此表示了擔憂,認為無序的慈善是可怕的,它不僅對接受者的個人品質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影響,同時也對公共資源造成了極大的浪費。如一位有多個孩子的遺孀母親在教區的救濟當局獲得了每周1先令6便士的救助,而她的每個未獨立的孩子又獲得每周3便士的補助,這個母親還常常從她發現的慈善機構中另外獲得一些救濟。正如卡農•巴內特所分析的那樣,不加區分地進行救濟,其結果是在暗示金錢是很容易得到的,會使一些窮人準備放下勞動工具而成為專業的乞討者,他們不再自食其力,很可能成為一位職業申請者,對其苦難和貧困夸大其詞,以獲得公眾的同情。而在慈善組織協會剛剛成立的那幾年,人們的確發現在倫敦寄生了大群具有欺騙性的協會、冒名頂替者和乞討信的寫作人員,以及專業的行騙者,他們游走于各個慈善機構之間,重復申請救濟。許多人把乞討作為一種生活方式,通過寫乞討信,懇求夫人和容易上當的人給予施舍。[10]523慈善組織協會正是在這種社會背景之下成立的,其建立的目的是“為它們和私人組織提供一種機制,使其更為明智和更為有效地分配救濟資源。協會組織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實現目標的方式,特別是要提升慈善活動或者說是‘個案工作’的水平。因此,單純的施舍不再與慈善活動相混淆,雜亂的布施活動將讓位于對所有情況都深思熟慮之后的技術性援助”[11]98。從這個意義上說,協會的工作是一種開創性的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其次,慈善組織協會的“個案調查”方法具有突出特點,這一方法是以地方性的知識和個案工作報告為基礎的,它為后來社會工作職業的建立奠定了基礎,因此協會被視為現代社會工作的鼻祖。[12]330-346“個案調查方法”是一個序列的過程,包括登記、“友好訪問”(friendlyvisiting)和“個案會議”(caseconference)等方面。登記注冊是第一步,這是各種慈善機構共同協作以避免重復救濟的基礎。協會在這一方面從來沒有取得成功,原因是協會沒有把一些較小的組織機構,尤其是較小的教區組織吸收到協會中來,這就使得登記工作變得十分困難;與登記注冊工作相伴隨的是“友好訪問”,即對個案進行實地考察,包括家庭人口規模、所有收入、必要支出、需求特征以及名聲信譽等方面信息;最后是“個案會議”,這是根據不同個案的需要而定期召開的決策委員會會議,其成員不僅包括訪問員也包括社區代表、其他機構的工作人員、醫生、律師、家庭主婦等。會議根據訪問員與其他工作人員調查的情況進行討論,即對個案所做的結論不是以個體訪問員獨自判斷為依據,而是集體的知識和智慧的結晶。這種個案調查方法在當時具有重要價值。正如協會1895年的年度報告所述,其具有四重價值:(1)確定是否對某一個案實施幫助;(2)確定為了達成永久性的結果而應該采取的救助方式;(3)有助于找到除現金之外的救助方法;(4)有助于對客戶的未來福利給出最適宜的建議。[11]103第三,慈善組織協會最重要的貢獻則是提出了如何處理和協調志愿部門與官方機構之間關系的問題,并在協調與政府主導的濟貧法救助活動以及協調與其他慈善組織救助活動方面進行了重要的嘗試,試圖建立一種適當的和理性的救助機制和“科學的”救助方法,避免出現重復救濟的現象,同時也避免窮人過度依賴國家的資助。盡管這種嘗試并沒有取得顯著效果,但是其社會理想和實踐活動仍具有重要的價值。
早在協會建立數月前,濟貧法管理署(thePoorLawBoard)的主席高申(Goschen)在其備忘錄中就寫下了要與協會成員密切磋商的話,這就是著名的《高申備忘錄》(GoschenMinute)。《高申備忘錄》中提出了這樣一些問題:即“濟貧法和慈善組織協會之間的界限究竟如何劃分才有可能實現合作?怎樣才能保證兩個組織之間的聯合行動?”這些問題表明濟貧法管理署在與志愿組織之間進行某些方面合作的態度是明朗的。例如,他們建議在信息上要做到互通有無,要求每一個機構,不論是官方的還是私人的,都應該抓住每個機會,確保完全而準確地了解所有機構所進行的救濟窮人工作的細節問題。由于慈善組織協會的協調是一種嘗試性的工作,在協調中出現了一些難以解決的問題,特別是在如何界定協會與濟貧法當局之間社會救助的范圍問題上,協會內部進行了長期的、持續不休的爭論,采取了不同的處理辦法。如在19世紀70年代,協會試圖采用“值得救濟的人”和“不值得救濟的人”兩分法,即只救助“值得救濟的人”,而把“不值得救濟的人”交給濟貧法當局去處理。但是很快就遇到了新的問題,即無法解決一些值得救濟但不能提供救濟的情況,于是將其列入“不符合救濟的人”之中,其主要原因是協會或者沒有幫助他們的資源、或者資源不充分、或者是資源不確定。如慢性病人和老年人(elderly)通常屬于此類。到19世紀80年代初,協會使用了新的術語“可治愈的人”(curable),而不是特別關注“值得救濟的人”。到19世紀90年代,協會則把“能夠給予幫助的人”(helpable)作為可以接受救助的對象。實際上,正如J.A.霍布森所指出的那樣,通過對用戶群體的分類來界定協會與官方行動的界限是十分困難的,尤其是當一位訪問者很可能遺漏一些重要事實之時。[8]155-177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由于英國自由黨的改革,國家漸漸介入福利事務,要求志愿部門與國家之間建立一種新型的關系,多數志愿組織贊成國家發揮更大作用,希望與政府建立一種聯合機制,尤其是希望與官方部門的分工建立在救助工作之上,而非慈善組織協會始終堅守的對“用戶群體”的劃分之上。伊麗莎白•麥克亞當在其《新的慈善事業》一書中重新分析了國家與志愿部門的關系,認為它是一種“更為密切的、非平等的伙伴關系,志愿的行動對公共服務產生重要影響并成為公共服務的補充。”[13]但是,慈善組織協會的領導人不能接受這種新型關系,不能接受慈善組織地位的下降,尤其擔心國家會侵犯慈善組織的領地。因為從英國歷史上看,慈善組織在社會救濟方面一直占據主導地位,“慈善組織是一種優越的機制”用V.A.巴勒沃德(Bailward)的話說:“濟貧法的救濟只是因為志愿部門的失敗而產生的。”[13]事實證明,慈善組織協會所設想的宏大社會理想在實施中困難重重。一方面,協會在理論和實踐之間的差距讓它的支持者非常不滿。協會越來越對其宏大的目標視而不見,而是把重點放在了改善其工作方法上面。洛赫本人在其私人備忘錄中也承認,他參加慈善組織協會是為了改善窮人的處境,而非完善社會調查的方法,或抑制乞丐。另一方面,協會工作的成敗取決于是否與濟貧法當局建立了良好的關系,即濟貧法當局是否愿意進行有效的合作。濟貧法管理署的人員曾經指出,這樣的計劃(schemes,指與慈善組織的合作)是非強制性的,它們有可能被批準,但不是強加在“任何一個可能不愿意合作的聯合會(union)之上”。慈善組織協會的地區辦公室人員很快就發現,大城市地區的不同部分,濟貧管理署的管理者(監護人)的態度存在相當大的差異。在某些地區,合作是非常緊密的。例如,在肯辛頓(Kens-ington)和倫敦的朗伯斯(Lambeth),每一個濟貧管理署的管理者(或監護人)都兼任慈善組織協會成員。在圣喬治的漢諾威,慈善組織協會的五個成員被選進濟貧管理署(原來已有3人是管理署的成員)。然而,在倫敦的其他部分地區,地區委員會的報告顯示沒有任何合作的跡象,濟貧管理署的人員對地區委員會甚至是懷有敵意的。洛赫指出,在伊斯靈頓(Islington),地區委員會與監護人根本沒有任何合作,濟貧法的匯報書中顯示出提供大量的院外救濟(out-relief),因此只要目前濟貧法委員會的政策存在,與之密切的合作就是不可能的。[5]54約翰•劉易斯(JoneLewis)總結了19世紀以來志愿部門與官方機構之間經歷的三種主要變化,即從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平行的伙伴關系”、20世紀中期前后的“附屬關系”到20世紀末以來的“新的合作關系”。他認為,今天西方各國都鼓勵更多地由獨立(志愿和私人)部門來提供多樣化的社會服務,這標志著從根本上背離了戰后英國社會福利供給的原則,重新肯定了慈善組織協會所倡導的“志愿服務精神”和慈善組織的道德目標的重要性,強調一個理想的社會只能建立在人們的責任意識和服務意愿之上。[13]因此,志愿部門是受“商業驅動”的市場和必不可少的基于立法的國家官僚政治之間的平衡物,而道德目標和公眾利益一直是志愿活動的重要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19世紀末慈善組織協會所探討的問題,正是當下人們所關注的在社會福利服務中如何協調國家、社會和個人三者之間關系的問題。在福利救助處于一種雜亂和無序的狀態時,慈善組織協會的協調工作開創了一個先例。它所做的努力必然成為今天英國福利國家所實施的成功伙伴關系的源頭。盡管慈善組織協會所做實實在在的工作沒有得到社會普遍的認可,但是協會的社會救助理論和實踐活動卻是值得令人深思的。洛赫等人所堅持的合作和協調的態度以及建立慈善組織協會這一制度機制本身就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只是由于洛赫等人受到時代觀念和個人社會地位等因素的影響,過分強調了慈善組織和個體在社會福利事業中作用而忽視了國家的主導力量,因而沒有得到多數人的響應。
如果沒有20世紀70年代以來出現的經濟危機和國家面臨不堪福利重負的危險的話,那么慈善組織協會的理論價值也許不會凸顯出來。應該說,在英國,志愿組織與官方關系的重大變化直到20世紀末才出現,即新公共管理主義以及公共治理理論的產生,重新界定了福利國家的本質和作用,同時也重新強調了個人、家庭的作用,目的是在多元的福利供給主體中實現了一種良性的合作。因此在今天,以一種嶄新的視角來討論慈善組織會社的原則以及對其歷史作用進行重新定位,仍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
作者:豐華琴單位:南京曉莊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