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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社會組織按照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范行為的職能發展,逐漸與借助市場機制運作的企業,依靠行政權力配置資源的政府,共同成為社會穩定運行的三大基石,協同合作,推動著人類社會向前發展。尤其是進入二十一世紀以來隨著政府公共行政價值取向的轉變和“治理理論”的興起,我國的改革全方面深入,我國社會當前也正進入到一個由現代性本身后果的“風險社會”。在“風險社會”中要求政府管理模式更具彈性,更注重公平正義,因此在“風險社會”理論視角下重新審視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科學為社會組織發展定位,以應對由時代背景所引發的諸多社會問題的重大挑戰,是公共管理領域所應當給予解答的當代課題。
(一)社會組織有效促進彈性政府管理模式。彈性政府是政治學家彼得斯博士總結了新公共管理運動和政府改造實踐提出的當代政府有效治理的模式之一。彈性化是指政府及其機構有能力根據環境變化制定相應的政策,而不是用固定的方式回應新挑戰,彈性政府打破了原來正式編制式的組織設計原則,政府必須在堅持“有限政府”基本理念的前提下,以解決具體危機和問題為導向,彈性政府的顯著特征就是靈活性。現代風險的不確定性常以風險的突發性、不可預測性、顯現時間滯后性和反常規性等方式呈現。當風險發生時,彈性政府因其具有的靈活性,能夠迅速彌補制度和組織的缺位,保證風險治理中政府的積極和主動。彈性政府的靈活性是因為其與市場化,法令松綁趨勢一致,使政府既要向市場還權,培育一個良性、有序的市場;同時也需要還權于社會,放政于社會組織,培育出一個“強社會”。另外彈性政府的靈活性本身也隱含了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含義,社會事務管理是需要成本的,在傳統政府完全控制社會的體制下,政府管的越多成本越高,環節越多成本越高。但是,社會事務紛紜復雜,需求多元,政府沒有能力把全部社會事務管理起來且管得讓每個成員都認同,因此就要鼓勵社會組織更廣泛和深入地參與公共事務的管理,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政府按照“社會事務責任剩余原則”只出面組織解決個人、家庭、社會組織做不了的事情,這利于政府成本降低同時提高了行政效率。在彈性政府模式下政府與社會組織協同治理,不僅可使各類社會組織有自己的權利空間,承擔本來屬于自己的利益責任,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圍繞社會事務,各有分工,各有側重,相互合作,相互學習,相互競爭,這樣既能夠激發各自的潛能和動力,又能夠給經濟與社會發展帶來更多的生機和活力。
(二)社會組織促進風險社會視角下的公平正義。現代風險社會理論中的風險多是制度性因素造成的,也就是說是人為地制造出來的。現代風險社會給人們展示的不僅是威脅自然平衡和人類生命健康的直接問題,而且還引發出一系列經濟、政治和社會后果,其中人與人、人與社會以及“公共資源”分配的不協調、不平等問題就是其中非常突出的一個,而且由于制度參與了現代風險的制造和風險真相的掩蓋,傳統單以善惡為評判標準的倫理的局限性仍暴露無遺。這就要求政府必須認識到市場化和現代化并不會是自發的公正有序,因此政府管理模式除了要保持靈活性外還必須保證要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那么在風險社會視角下應是什么樣的公平正義?筆者認為應是羅爾斯提出的“惠及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羅爾斯的正義觀跳出效率與公平二者博弈,何者優先困境,目的是要實現全社會的平等地分配各種基本的善,而不是平均地分配,其允許能給“最少受惠者”帶來利益補償的不平等分配,任何組織要想獲得比其他組織更好的發展空間和更多的資源就必須提供以一種最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這種方式的重要意義就在于其不是簡單的對“最少受惠者”在經濟、社會條件上進行補償的慈善救濟,更重要的是在這樣的分配制度下各類組織在保證對“最少受惠者”補償的同時中能夠處于適當的必要的競爭之中。一般說來,“最少受惠者”大都處于社會邊緣地帶,沒有話語權和決策權。這就容易造成社會風險是由主體權力大,掌握資源越多的組織決策造成的,但風險的結果和責任則由大部分“最少受惠者”承擔,屢屢發生利益———風險責任不對等或不完全對等劃分的情況承擔沒有更多的渠道和機會參與社會管理的決策。社會組織由于其自身的多元性、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的特點,能很好地團結和幫助“最少受惠者”群體,增加其參與社會管理決策的渠道,在充分認識不同群體現實利益差別的前提下,構建出一個包容全體成員和不同利益群體的利益———風險分配政策,真正促進社會的公平和正義。
作者:甄貞楊凡張茜單位:河北行政學院公共管理學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