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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稅收競爭的產生發展
國際稅收競爭是國際經濟一體化發展的必然結果。廣義的稅收競爭是指獨立性的政府為爭奪流動性資源所采取的各種非合作性稅制設定行為(如改革稅收制度、提高運用稅收政策的能力、改善稅收征納關系等),這種經濟行為會引導商品、勞務、資本和技術等資源的流動,維護本國經濟利益,促進本國經濟增長與經濟發展;中義的稅收競爭是指獨立性的政府為爭奪流動性資源所采取的影響政府間的分配稅收收入的非合作性稅制設定行為;狹義的稅收競爭是指影響政府間的分配稅收收入的非合作性稅制設定行為。國際稅收競爭從空間上可分為橫向稅收競爭和縱向稅收競爭;從效果上可分為有益稅收競爭和有害稅收競爭;從性質上可分為制度內的合法競爭和制度外的非法競爭。橫向稅收競爭是指同一級別、不同地域的政府之間而展開的稅收競爭,這是政府間稅收競爭的主要形態。縱向稅收競爭是指不同級別政府之間的稅收競爭,主要表現為某一級別政府的稅收政策對另一級別政府的稅收收入產生的影響。近些年以資本輸出國為代表的國家發起的向有害稅收競爭開戰的全球運動使國際稅收競爭重新被關注。歐盟于1997年在其內部發起了抵制有害稅收措施的行動,1998年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也發起了類似行動。兩項行動的矛頭都直指主權國家的稅制,其目標是迫使相關國家改變其稅制中“有害”的成分。進入21世紀后,OECD國家在國際稅收情報交換、跨國稅務管理上進行了新的合作,國際稅收競爭也有了新的動向和發展趨勢。
二、國際反稅收競爭的發展新動向
國際稅收協調是經濟全球化發展到一定階段后,國際稅收競爭的最終發展方向。關于國際稅收協調的內容與方式主要包括:第一,單邊的國內行動,這是由主權國家按照國際慣例主動建立和修訂國際涉外所得稅法,單邊的稅收協定能直接消除重復征稅。一個國家在對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稅收管轄權的約束、對居民與非居民的判定等問題上應當盡量符合國際慣例,盡可能地減少惡性稅制以及逃避稅行為帶來的稅源和稅基的流失。第二,雙邊或是多邊國際稅收協定,這是由國家通過簽訂國際稅收協定,解決各國稅收制度之間相互沖突引起的國際雙重課稅和國際逃避稅等問題。《OECD協定范本》和《UN協定范本》經過歷次修訂已成為國際稅收協定的基本依據。第三,參與國際組織和一體化的經濟集團,就有關稅收問題達成協議。這是全球化下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的最常規的渠道和途徑。
三、國際稅收競爭下我國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整
根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有關專家提出的標準,一個合理和“標準”的稅收制度應符合以下幾個基本條件:一是稅類、稅種較少,主要包括進口稅、貨物稅(有選擇地征收)、一般銷售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財產稅;二是稅率檔次不多,邊際稅率不宜過高;三是稅收優惠和稅收減免應盡量地少,以減少稅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個稅種基本要素的規定應基本一致。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在當前國際經濟環境中,如何積極參與國際稅收競爭與協調,如何調整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至少需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我國參與國際稅收競爭時,注意國際稅收協調的制約。我們希望在國際稅收競爭中占據有利優勢,從國際稅收競爭中獲取收益,提高我國的國家競爭力。然而國際稅收協調是比較復雜和漫長的,它既要維護各國選擇其稅收政策的自由,又要使其遵守國際準則。這就要求在稅收優惠政策制定的時候,充分考慮競爭與協調之間的關系,謹慎使用,才能獲得競爭中的優勢。
第二,平衡好稅收優惠與稅收協調的格局。稅收協調包括明示的稅收協調和默示的稅收協調。所謂明示的稅收協調即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達成以不低于某個稅率進行征稅的協議,如歐盟成員國同意執行15%以上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在明示的稅收協調制度下只能采取地下交易來降低稅收負擔;所謂默示稅收協調,指的是不同國家和地區都能對其居民的全球范圍內的收入所得進行征稅,以至于納稅人無法通過將其投資、儲蓄、勞務及生產經營活動轉移到低稅率的國家和地區來降低其稅負的行為。所以要把握好運用稅收優惠方式參與國際稅收競爭的程度,以期實現國家利益的最大化
第三,在現階段應當從以下幾方面來調整現行稅收優惠政策:(1)調整產業性優惠政策,對能源、高新技術企業和促進我國環境保護的產業和項目,可根據需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取消對一般加工業,特別是勞動密集型產業的稅收優惠。(2)調整區域性優惠政策,對中西部環境較好的地區可予以重點扶持,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鼓勵內外資企業向中西部和老少邊窮地區投資開發。(3)規范稅收優惠的方式,實現以直接優惠為主向以間接優惠為主的轉化,采取優惠稅率、定期減免、彌補虧損、加速折舊、稅前扣除、延遲納稅等多種優惠形式,建立一套事前優惠加強引導、事中優惠降低風險、事后優惠利益激勵的稅收優惠體系。
總之,完善我國稅收優惠體系,應當密切關注國際稅收競爭和協調發展的新趨向,適應國際經濟環境的要求,提升我國在國際投資中的競爭力和吸引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