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水路運輸管理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客船運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企業:
為規范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交通運輸部于2008年5月26日頒布了《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2008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2月14日原交通部頒布的《國內船舶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號)同時廢止。為全面、正確貫徹實施《規定》,現將《規定》和交通運輸部的有關文件轉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含各區交通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對貫徹實施《規定》重要性的認識,積極組織有關工作人員認真學習《規定》,全面、準確掌握《規定》及交通運輸部有關文件的精神。
二、《規定》生效前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必須在交通運輸部要求的期限前達到《規定》要求的相應經營資質條件,凡超過要求期限未能達到《規定》要求的相應經營資質條件的,撤銷其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
我處將在2008年下半年對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普查,在交通運輸部要求的期限前分別組織開展經營資質評估工作,重新核發經營資質認可證書(具體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三、《規定》生效后,負責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的各區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規定》的要求,認真把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申請的受理和初審關,凡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材料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維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水路運輸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營業性運輸的企業和個人的經營資質管理。
港口作業區內為船舶、旅客和貨物提供服務的駁運和拖輪經營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航行區域分為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
國內水路運輸經營按照經營船舶的種類分為貨船運輸和客船運輸。貨船運輸分為普通貨船運輸和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分為液化氣體船運輸、化學品船運輸和油船(含瀝青船)運輸??痛\輸分為普通客船(含客渡船、旅游客船)運輸、客滾船(含車客渡船、載貨汽車滾裝船)運輸和高速客船運輸。
為全面、正確貫徹實施交通運輸部《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年第2號令,以下簡稱“《規定》”),現根據交通運輸部、省交通廳港航管理局的有關文件精神和我市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方案。
一、提高認識,明確責任
貫徹實施《規定》,進一步規范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管理,其目的是維護水路運輸經營者、旅客、貨主的合法權益,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水路運輸行業的安全、健康、協調發展。為做好貫徹實施的各項工作,我市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必須充分提高對全面、正確貫徹實施《規定》的目的及其重要性的認識,以嚴格把好市場準入關和加強后續監管作為貫徹實施的工作重點,切實履行職責,確保《規定》的各項要求落到實處。
二、加強領導,健全機構
各單位必須組織成立機構,進一步加強對貫徹實施《規定》工作的組織領導。為確保《規定》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確的貫徹實施,我局決定組織成立“*市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周慧珍(市交通局副局長)
淺談水路運輸的損耗管理
穿越hb腹地的長江,就象千里馬身上的一條韁繩游走全境,黃金水道為水路運輸提供了極大的便利。每年從各煉廠由水路發往各市(州)、縣公司的成品油大約占hb省石油分公司各類進貨的三分之一以上。所以,做好水路運輸損耗的管理猶為重要。
為做好這一工作,省分公司在2001年6月就下發了《hb石油分公司水路調運油品計量損耗管理的實施辦法(試行)》,明確了水路運輸的交接和損耗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界定了運輸方(承運方)和油庫(收貨方)的責任和權利。2002年3月省分公司又下發《hb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損耗(溢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進一步明確了水路運輸實行保量運輸和發生超耗后的處理辦法,使水路運輸損耗的管理從收卸到承運和接收雙方交接、計量、復測、開票等收油進罐、帳票處理全過程都有了具體的可操作性辦法,水路運輸交接及損耗管理從此做到了“有法可依”。
然而,筆者從兩個辦法實施以來的情況看,在具體的操作中還存在一些有待改進和完善的地方。
一是損耗的索賠與賠付問題?!秇b石油分公司成品油損耗(溢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中規定,“運輸公司須在半年內與油庫所屬公司結清超耗量的理賠”。在具體執行中,各個有水路進貨的市(州)、縣公司或者是油庫,將有關損耗及索賠資料帶齊到省運輸公司,對帳后按每筆運輸業務發生時當期的調拔價(省公司對各市、縣公司)折算成油款賠付。但是,省運輸公司在具體賠付時,只賠付掛靠船隊(駁)發生的超耗,并且是足額的;這些船駁一般為私營業主所有,由于他們要憑各油庫開具的“驗收交接單”到省運輸公司結算運費,當“驗收交接單”顯示出現超耗時,運輸公司就已經將與超耗量相對應的油款折算成運費扣下了。所以,省運輸公司的此類賠付只是履行了一個“代扣代付”的手續。然而,對于省運輸公司直屬船隊(駁)發生的超耗,省運輸公司則只是象征性地“表示一下”——沒商量地定一個數額,而各市(州)、縣公司也只能“無可奈何”地接受。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進貨是省分公司統一安排的,也就是說各油庫的油品進貨說到底只不過是替省分公司代為保管。省運輸公司的不賠,最終受損的將是省分公司。因為各個油庫或市(州)、縣公司是以保量運輸扣除定額損耗以后的驗收量入帳并錄入系統的,無法理賠的超耗只能是省分公司吃虧。所以,筆者認為,對于水路運輸損耗的理賠,應采用新的辦法。比如,由各市(州)、縣公司或直接由各油庫將交接時發生超耗的詳細資料匯總后上報省分公司某個職能部門,由該職能部門與省運輸公司半年或年終“算總帳”,該賠多少賠多少,不分“親與疏”。這樣才能避免運輸公司“認帳不認賠”的做法。同時使市(州)、縣公司少走“冤枉路”,少出一些因理賠而形成的差旅費、“招待費”。
二是賠付款的價格問題?,F在賠付款的計算是以油品交接當時的省公司調拔價乘以超耗數量。筆者認為,這會給承運方(運輸方)留下一個可鉆的空子。在油資源緊張時,油價堅挺,調拔價與零售價價差很大,承運方(私營運輸業主)極有可能鋌而走險盜賣油品,因為承運方“有利可圖”——超耗賠付款與盜賣油品所得之間的大額差價。即使不盜賣,駁方用所運之油做燃料,也會大賺一筆。所以,省分公司對于承運方,特別是掛靠省運輸公司的私營船隊應制定更加嚴格的賠付措施,比如以零售價折算超耗賠付款;以半年或某一時期超耗率評價其信用度決定該船隊以后是否有資格參與省分公司的油品運輸。只有這樣才能堵住管理漏洞,避免不應有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