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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儲量年報制度已執行了四年,但由于部分礦山企業,地勘單位對礦山儲量年報制度認識不足,重視不夠,造成礦山覆蓋率低,礦山儲量年報質量差,在全省已排末位。針對我市礦山資源儲量動態管理工作落后的現狀,市局下發《加強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的通知》,規定了“不提交礦山儲量年報,不予審查礦山儲量核實報告,不予采礦權延續、變更、轉讓審批”。
多數礦山資源儲量年報覆蓋率還很低,雖然經過大家共同努力較往年有較大提高,但距部、省、市及其他縣局要求還存在較大差距,被省廳多次批評。為了加強和促進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工作,市局作出如下規定:
一、為了使礦山資源儲量年報數據和礦山儲量統計年報一致,從2013年開始礦山資源儲量年報連續編制,儲量核實報告不能代替礦山資源儲量年報。
二、提交礦山資源儲量年報評審時必須附上一年度礦山資源儲量年報,便于動用儲量核對。
三、礦山企業與地勘單位簽訂的礦山資源儲量年報編制委托合同,要求連續工作期限不低于5年,不得隨意變動,以保證礦山資源儲量年報工作的連續性,真實性。但由于地勘單位人員技術力量等原因不能保障按時提交報告的,為了不影響礦山企業采礦權延續、變更、轉讓審批,縣局將會同市局及時調整報告編寫單位。
四、要求各礦山企業高度重視,一把手負總責,提高對礦山資源儲量年報工作的認識,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督促和領導,今后市局將在采礦權審批、年檢,儲量報告評審等工作中將嚴格執行礦山資源儲量年報的有關規定,建立通報制度,保證礦山資源儲量年報工作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