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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本級范圍內進行的政府采購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市本級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以下統稱采購人),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政府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
政府集中采購目錄和采購限額標準依照法定權限予以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我市政府采購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實行由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等部門和市招投標市場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管辦”)按各自職責分別監督管理,市招投標中心、采購人及采購機構依法操作的政府采購工作體制;實行管理、操作、監督相分離,并相互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法定監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購各項政策和管理制度,并指導實施;
(二)編制審核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審批政府采購方式;
(三)負責政府采購資金的管理;
(四)按規定會同市招管辦對招投標市場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現場監督;
(五)受理政府采購投訴,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六)依法組織對政府采購活動的檢查,并負責實施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
(七)負責對采購機構的資格管理,并對集中采購機構的工作業績、服務質量、信譽狀況等進行考核;
(八)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管理監督職責。
第六條市招管辦是招投標市場政府采購活動監督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參與制訂政府采購活動相關管理辦法;負責審定招投標市場政府采購活動的各項交易規則和制度;
(二)對招投標市場政府采購活動進行監督;
(三)受理政府采購投訴,協調處理采購活動產生的爭議和糾紛;
(四)負責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和供應商庫的管理;
(五)負責對市招投標中心的管理;
(六)負責對政府采購其他機構進場交易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市招投標中心具體承擔招投標市場政府采購的集中采購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并按照規定的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組織采購活動;
(二)受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并限期作出答復;
(三)建立健全政府采購操作規程等內部管理制度;
(四)協助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政府采購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第八條采購人是政府采購活動的主體,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制度規定,對本系統、本部門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管理,并建立健全政府采購內部管理制度;
(二)按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報財政部門審核;
(三)根據批復的政府采購計劃,按規定組織政府采購;
(四)受理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并限期答復;
(五)負責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并做好合同標的的履約驗收工作;
(六)協助并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政府采購政策的貫徹落實工作。
第九條除下列情形外,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
(一)需要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在國內無法獲取或者無法以合理的商業條件獲取的;
(二)為在國外使用而進行采購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必須回避。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參與活動的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其回避。
第十一條凡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資格條件的供應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其自由進入我市政府采購市場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二章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及資金
第十二條各采購人在編制下一財政年度預算時,應當將該財政年度的政府采購項目及資金列出,編制政府采購預算(計劃),隨同年度預算報財政部門匯總,并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預算(計劃)一經批復,原則上不作調整,如遇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和追加預算的,應按規定報經批準。
第十四條采購人應根據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并結合本單位的工作實際,按月編制政府采購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并確認采購資金到位后方可組織采購。
第十五條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政府采購預算(計劃)執行。不得采購無預算、無計劃的采購項目。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資金實行財政專戶存儲、集中支付管理。財政部門應設立“政府采購資金專戶”,用以歸集、核算各類政府采購資金,集中支付政府采購款項。
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結合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支付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章政府采購方式及程序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實行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相結合。
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屬于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但對技術復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的采購項目,經依法批準可自行采購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購資格的其他采購機構組織采購,其委托管理辦法另行制定。集中采購項目均應在市招投標中心組織實施。
對未納入集中采購目錄,但在規定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可以實行分散采購。
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均應按規定的采購方式和程序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
(六)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采購方式。
第十九條采購預算金額超過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應當按照公開招標方式組織采購;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財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條采購人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和服務,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政府采購項目總價值的比例過大的。
第二十二條政府采購實行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的均應遵循如下基本程序:
(一)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招標公告;
(二)編制和發售招標文件,交納投標保證金;
(三)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
(四)開標并組織專家評標和定標;
(五)中標公告;
(六)確定中標供應商;
(七)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三條政府采購建設工程進行招標采購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執行;貨物和服務進行招標采購的,按照財政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的方式和程序執行。
第二十四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或者采購人有充分的理由說明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只有兩家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要求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第二十五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有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金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第二十六條對采購規格、標準統一,市場資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采購活動需要在短時間內完成的采購項目,經財政部門批準,可以采用詢價方式采購。
第二十七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可以實行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但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供應商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第二十八條競爭性談判、單一來源采購、詢價采購方式的具體操作規程以及協議供貨和定點采購的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市招管辦根據相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或采購機構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產生的各種采購文件資料應當妥善保存,不得偽造、變造、隱匿和擅自銷毀。采購文件資料的保存期限為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采購文件資料包括:采購預算(計劃)、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評標文件、評標報告、采購方式批復、合同文本、驗收意見書、質疑答復、投訴處理決定、采購活動記錄等與采購活動相關的資料。
第四章政府采購合同
第三十條政府采購項目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后,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約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采購人也可以委托采購機構與供應商簽訂合同,由采購機構以采購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應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并作為合同附件。
采購人不得向中標、成交供應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為簽訂合同的條件;不得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私下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
第三十一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機構應當在政府采購合同(包括補充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財政部門、市招管辦備案。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才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在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要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可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與供應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三條政府采購合同的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但合同的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除外。
合同雙方當事人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四條采購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購機構應當組織對合同履約的驗收。大型或復雜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邀請國家法定質量檢測機構和相關專家參與驗收工作,并出具驗收意見書。驗收各方成員應當在驗收意見書上簽字,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政府采購評審專家
第三十五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是指具備一定的專業特長,符合規定條件和要求,并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與政府采購有關評審工作的專業人員。
第三十六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在政府采購的評審過程中能以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為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級技術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精通專業業務知識,熟悉產品情況,在其專業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標投標的相關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知識,能夠勝任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四)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行為記錄;
(五)本人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的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達不到本條第(二)項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專業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專家其他資格條件的,經審核后,也可認定為評審專家。
第三十七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對政府采購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二)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質量的評審權;
(三)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四)按規定獲取相應的評審勞務報酬權;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評審專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審意見;
(二)嚴格遵守政府采購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泄漏評審情況信息;
(三)發現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有不正當競爭或惡意串通等違規行為的,及時向政府采購活動組織者、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報告,并加以制止;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評審專家應以客觀、公正的態度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并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責任。
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評審專家應主動提出回避,不回避的,政府采購活動組織者、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可責令其回避。
第四十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可采用向社會公開征集、單位推薦和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確定。凡經審核、培訓后錄用的專家,即獲得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資格。
第四十一條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實行專家庫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信息公告及供應商投訴
第四十二條政府采購信息包括規范政府采購活動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購活動狀況等相關的數據和資料。
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在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三條除涉及國家秘密、供應商商業秘密,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予保密的政府采購信息外,下列政府采購信息必須公告: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其他規范性文件;
(二)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和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三)政府采購機構名錄;
(四)招標投標信息,包括招標公告、邀請招標資格預審公告、中標公告、成交結果及其更正事項等;
(五)監管部門或機構受理投訴的聯系方式及投訴處理決定;
(六)監管部門或機構對集中采購機構考核結果;
(七)采購機構、供應商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購信息。
第四十四條公告的政府采購信息應當內容真實、準確可靠,不得有虛假和誤導性陳述,不得遺漏依法必須公告的事項。
屬于監督管理方面的政府采購信息,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負責進行公告;屬于采購業務方面的政府采購信息,由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機構負責進行公告。
第四十五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機構書面提出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或其委托的采購機構的質疑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財政部門或市招管辦進行投訴。
第四十六條投訴實行實名制,應當有具體的投訴事項并提供相關的事實證明材料,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四十七條投訴受理部門或機構在收到投訴書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對不受理的投訴,應當書面告知投訴人并說明理由;對受理的投訴,應當進行調查處理。自受理投訴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四十八條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投訴受理部門或機構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能超過三十日。采購人收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采購活動。
第七章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
第五十條市招管辦應當加強對招投標市場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管。對進場交易的采購人、采購機構和供應商的交易行為,政府采購專家的評審行為實施重點監督,及時處理市場內發生的各類糾紛和爭議,有效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
第五十一條審計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把政府采購政策的執行情況列入各單位審計的主要內容,并不定期對政府采購工作進行專項審計。
第五十二條監察部門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五十三條市招投標中心和采購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和市招管辦對集中采購機構的采購價格、采購效率、采購效益、服務質量、信譽狀況、有無違法行為等事項進行考核,并如實公布檢查和考核結果。
集中采購機構應當接受檢查考核,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五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受理部門、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五十六條政府采購當事人違反政府采購有關管理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或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政府采購有關管理規定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違法行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因有特殊要求已由上級部門實行部門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對因嚴重自然災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實施的緊急采購和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購,不適用本辦法。
第六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年4月12日頒布實施的《*市政府采購暫行辦法》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