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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藥品稽查過程中,偶爾會發現無證經營現象,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生產藥品、經營藥品的,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的藥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藥品,下同)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沒收來的藥品一般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合格藥品,一種是合格藥品。不合格藥品比較好處理,直接銷毀就行,可如何妥善處理合格藥品,卻成了難題。銷毀吧,覺得挺可惜的,放在倉庫里吧,又有效期限制。沒收后的合格藥品究竟應該如何處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沒有統一規定,而一些地方出臺的規定主要參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在超過訴訟期后,對依法沒收的數量大、價值高的藥品,經確認是合格的,由局領導批準后,依法按規定進行拍賣、變賣處理。要變賣的由物價部門核定價格,要拍賣的由拍賣企業進行拍賣,變賣或拍賣所獲一律上交國庫。
目前存在的難題是,盡管沒收的藥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來源渠道合法,但考慮到儲存時間長,倉儲條件有限等因素,在變賣或拍賣前,應先檢驗質量,確定藥品質量無問題后方可進行。而一個化學藥品的單項和綜合項檢驗的價格分別為50元和800元,如需其他特殊項目檢測,費用還要增加。這筆費用從何而來是一道“坎兒”。所以,有的同志主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將其與罰沒的假劣藥品一起銷毀算了,避免承擔不必要的風險。
筆者認為,銷毀這部分藥品雖然省事兒,卻不利于資源節約,對于某個單位來說,沒收的合格藥品也許微不足道,但從全省、全國的角度來說,貨值就非常驚人。像這類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國家藥監局是否能出臺一項政策,有個統一規定,這樣基層藥監部門在執法中也就可以做得更規范。最好能制定《沒收藥品處理辦法》,重點解決沒收藥品的儲存保管問題、沒收藥品的質量確認問題、沒收藥品的處理程序和方式問題,并設立專項賬冊,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建立罰沒藥品交接、登記、保管、清倉都要有定期的結算和對賬制度,變賣或拍賣所得上繳國庫。對于不好拍賣但藥品質量能夠保證合格的,藥品監管部門可開展送醫送藥下鄉活動,也可贈與敬老院、社會福利機構的醫務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