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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確保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順利實施,根據安徽省財政廳、教育廳《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內容:
(一)全部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雜費,繼續對農村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并補助寄宿生生活費;
(二)提高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
(三)建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
(四)鞏固和完善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
第三條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實施步驟:
我市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從**7年春季學期起,分年度逐步實施。
(一)**7年春季開學起,全市城鄉全部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雜費并補助公用經費。
(二)**8年,根據中央、省統一部署,逐步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生均公用經費達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準,具體分擔辦法按省定要求另行制定。進一步完善農村中小學經費預算編制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專項資金國庫集中支付。
(三)**9年,中央、省出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后,省規定的生均公用經費標準低于國家基準定額的差額部分,當年按照國發〔**5〕43號文件要求當年安排到位50%,所需資金具體分擔辦法按省定要求另行制定。
(四)2010年,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公用經費撥付標準,按照中央制定的基準定額全部落實到位。
第二章范圍對象
第四條從**7年春季學期起,全部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含特殊教育學校和職業初中)學生學雜費。
第五條農場、企事業單位等所屬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與所在地區同步實施,執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改革政策,所需經費按現行體制予以保障。
第六條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就讀的學生按省定標準免除學雜費,補助資金下達到學生學籍所在學校。
第七條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則,與所在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統籌解決。
第三章經費分擔
第八條農村義務教育免學雜費資金按中央核定標準計算,8個縣(市)全由中央和省財政按6:4負擔,市區農村義務教育免學雜費資金中央財政負擔60%,余下40%部分由市財政與區財政按7:3負擔;免費提供農村貧困家庭學生教科書資金由中央全額承擔,補助貧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費資金由各縣(市、區)承擔。
第九條城市義務教育免學雜費資金及免費提供城市低保家庭學生教科書資金按現行財政體制由各市、區自行解決。
第十條在免除學雜費的同時,按省中小學預算內生均公用經費撥款標準增加對中小學校公用經費補助,所需資金按免雜費資金分擔辦法分擔。各級財政原來預算內安排的中小學公用經費要繼續保留,在原有投入不減少的基礎上,結合財力適當增加中小學公用經費撥款。
第十一條建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根據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在校生人數、生均面積、使用年限、單位造價等因素,測定各縣(市、區)每年校舍維修改造所需資金,由中央和省級按照5:5比例共同承擔。各縣(市、區)校舍維修改造所需資金超過中央和省級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擔。
第十二條落實貧困寄宿生生活費,是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責任。農村中小學貧困寄宿生生活費標準按每生每天1元、全年每生不低于239元執行。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資金由市、縣(區)級財政承擔,各地要確保“一補”政策落到實處,并逐步提高補助標準,擴大享受面。
第十三條省級財政將繼續加大對財力薄弱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確保中小學教師工資按照國家標準按時足額發放。各縣(市、區)要按照“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將中小學教師工資全額納入縣(市、區)本級財政預算,統一縣域內中小學教師工資標準,統一津貼、補貼和社會保障政策等,確保工資及時、足額發放,并保證教師工資不低于當地公務員的平均水平。
第十四條各縣(市、區)對中央和省核定義務教育保障資金要統籌安排,增加對農村地區教學點和薄弱學校的投入,改善辦學條件,縮小學校之間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促進區域內教育均衡發展。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為保證學校的正常運轉,各級財政部門要及時將資金撥付到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收支兩條線、政府采購等規定,辦理各項業務,保證提高公用經費、免費教科書資金、貧困寄宿生生活補助、校舍維修改造等各項改革資金及時到位。
第十六條中央和省、市財政保障機制改革專項資金的下拔要全部通過縣(市、區)財政特設專戶,不得在撥付過程中擅自脫離專戶,也不能讓資金長期滯留專戶,更不能截留挪用。
第十七條加強中小學財務管理,嚴格按照預算辦理各項支出,推進中小學財務公開,接受師生和群眾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教育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7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