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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社會醫療保障體系,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十二項民生工程促進和諧安徽建設的意見》(皖政〔**7〕3號)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實施意見》(皖政辦〔**7〕10號)精神,現就我市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目標任務和基本原則
(一)目標任務。堅持以人為本,著眼于促進社會公平,完善醫療保障體系,用兩年時間,將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未覆蓋的城鎮居民,全部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范圍。
(二)基本原則。一是屬地管理原則。二是大病統籌原則。三是權利與義務相對應原則。四是個人繳費、財政支持、社會捐助相結合原則。五是家庭成員全體參保原則。
二、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范圍、籌資標準和保障水平
(三)覆蓋范圍。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學生、少年兒童和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都可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在校大學生的醫療保障政策另行規定。
(四)統籌層次。城鎮居民醫療保障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層次相一致。
(五)資金籌集。各縣(市)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財力狀況、居民人均收入水平以及不同人群的醫療消費需求和繳費能力,合理確定籌資水平。原則上未成年人及全日制在校學生控制在每人每年100元左右,其它城鎮居民控制在**元左右。今后,隨著經濟發展和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的提高,可做相應調整。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以個人和家庭繳費為主,財政給予補助。有條件的用人單位對職工家屬參保個人繳費部分可以給予補助。
建立政府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財政補助機制。市財政對市區參保居民補助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縣(市)級財政對本統籌地區內參保居民補助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補助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財政補貼資金直接劃入同級財政專戶。
對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較好,城鎮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相對較高的地區,可在省財政每人每年補助30元的基礎上,適當提高個人繳費和地方財政補助水平,直接采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模式,以更好地保障城鎮居民的基本醫療需求。
(六)參保繳費辦法。符合參保條件的城鎮居民,到戶口所在地的城鎮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辦理參保登記,統一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城鎮居民的醫療保障費征收按省有關規定執行。
(七)醫療保障待遇。城鎮居民醫療保障不建個人賬戶,主要支付符合規定的住院和門診特大病醫療費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確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的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醫療保障基金按50%—70%的比例支付。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和社會醫療救助等途徑解決。
為鼓勵城鎮居民連續參保繳費,各地要探索建立籌資水平、繳費年限和待遇水平掛鉤的機制。
三、城鎮居民醫療保障管理
(八)基金管理和監督。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由各統籌地區負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機構負責經辦,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統一管理,單獨列賬。各統籌地區要按照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保證基金安全。
要切實加強醫療保險機構、隊伍建設,建立與醫療保障工作發展相適應的人員配置機制和財政保障機制,各地應按照所服務人數的一定比例增加人員,也可聘用人員從事醫療保障管理。經辦機構所需費用不得從基金中提取,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
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涉及千家萬戶,政策性強、涉及面廣、任務繁重,為保證這項工作順利開展,市、縣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學校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機構代辦費用。
(九)醫療服務管理。城鎮居民醫療保障醫療服務管理原則上參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各統籌地區要綜合考慮城鎮居民醫療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城鎮居民醫療服務范圍;規范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合理確定定點醫療機構的范圍和數量,加強協議管理,明確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定點醫療機構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簡化審批手續,方便參保居民報銷醫療費用,明確費用結算辦法,按規定與醫療機構及時結算醫療費用;加強醫療費用支出管理.探索醫療保險管理服務獎懲機制。積極推行醫療費用按病種付費、按總額預付等結算方式,探索協議確定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費用標準的辦法。
四、組織領導和工作要求
(十)組織領導。推進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關系廣大群眾切身利益。市政府已將此項工作納入對各市政府年度目標任務考核范圍,各地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其重大意義,要切實加強領導,明確任務,落實責任,成立以政府領導為組長,勞動保障、財政、衛生、民政、發展改革委、教育、監察、審計、公安等部門為成員的工作領導小組,切實加強指導和協調。
(十一)實施步驟。各地要統籌規劃,精心組織,整體推進。各縣(市)要結合當地實際,于今年6月底前,制定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實施方案,經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確保年底前覆蓋面達到50%以上。**8年底,基本實現我市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全覆蓋。
(十二)部門協調配合。各部門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統一部署和各自的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協同推進,確保工作順利實施。勞動保障部門主管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和具體經辦管理;財政部門要加強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基金的監督和管理,做好財政補助資金的預算安排,確保資金按時撥付到位;地稅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確保城鎮居民參保費用按時足額征收;審計部門要定期對醫療保障基金收支和管理隋況進行審計;衛生部門要加大對醫療機構的監管,制定和落實醫療惠民政策,為參保人員提供質優價廉的服務;教育部門要組織協調城鎮在校學生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民政、殘聯部門要做好特困人群社會醫療救助的銜接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參保人員的戶籍認定和提供相關基礎數據,共同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
(十三)加大宣傳力度。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發揮新聞媒體和社區勞動保障服務平臺的作用,積極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使廣大城鎮居民和社會各方面理解、支持和積極參與這項工作。
(十四)研究和做好制度銜接工作。各統籌地區在實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工作的過程中,要注意研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并積極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要注意做好新老制度的過渡銜接,以及與其他不同群體醫療保障制度的銜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