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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履行自治區人民政府賦予的職責,逐步推進自治區審計廳各項工作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進一步提高機關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工作規則》、《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并結合自治區審計廳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自治區審計廳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遵守審計署、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各項規定。
三、自治區審計廳全體工作人員要忠實履行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甘當公仆,依法行政,依法審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勤奮工作,講求實效,認真貫徹審計署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保證政令暢通。
四、自治區審計廳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各職能部門和單位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在各自職權范圍內獨立負責地做好工作,并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全體工作人員要勤奮學習,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勤政廉政,一心為公,努力完成好自治區審計廳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章領導職責
五、自治區審計廳行政管理工作實行廳長負責制。廳長領導自治區審計廳的工作。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協助廳長工作。
六、廳長負責召集和主持自治區審計廳廳長辦公會議、廳辦公會議、審計業務會議。自治區審計廳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會議或廳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按照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廳長委托,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工作任務。廳長出差、出訪離邕期間,由廳長指定的副廳長代為主持自治區審計廳的工作。
八、自治區審計廳機關各處室、各派出審計處、廳屬各單位(以下簡稱各處室)的主要負責人(處長、主任、所長、書記、主持工作的副職,以下簡稱處室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并直接向廳長和分管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負責。副處長(副主任、副所長、副書記)協助處室主要負責人工作;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在處室主要負責人領導下工作。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越級請示、匯報工作。
第三章工作安排
九、自治區審計廳及各處室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同時,各處室要加強協調配合工作。
十、自治區審計廳根據審計署、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目標、工作重點,形成自治區審計廳年度審計工作項目計劃。審計工作項目計劃的編制要增強科學性、提高時效性、減少盲目性與隨意性。自治區審計廳年度審計工作項目計劃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后下發執行。
十一、各處室要認真落實自治區審計廳的年度審計工作項目計劃,根據廳年度項目計劃制定本單位的項目計劃并開展工作,在年中和年末進行總結報廳辦公室,廳辦公室綜合各處室及全區各市審計機關的總結后形成自治區審計廳上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
第四章會議制度
十二、自治區審計廳實行廳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議、廳辦公會議、審計業務會議、審計聽證會議和專項工作會議制度。
十三、自治區審計廳黨組會議由廳黨組成員組成,黨組書記主持;在特殊情況下,可由黨組書記指定的其他黨組成員召集或主持。廳黨組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學習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傳達黨中央、國務院領導的指示;
(二)貫徹執行審計署、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討論提出貫徹實施的意見;
(三)討論研究有關重大的審計工作方針政策、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的審計工作問題;
(四)討論研究自治區審計廳的干部與人事、機構以及編制管理等問題;
(五)討論研究自治區審計廳黨建工作,確定機關黨委的工作任務;
(六)討論研究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
(七)討論研究其他需由黨組會議討論的事項。廳黨組會議不定期召開;并實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研究討論的問題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參加會議并通過,方可作出決定。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成員會前提出,黨組書記確定。自治區審計廳黨組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廳黨組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和有關處室負責人列席會議。廳辦公室負責人為廳黨組會議記錄人。黨組會議的會議紀要由黨組書記或黨組書記委托主持會議的黨組成員簽發。廳黨組會議決定的事項,必要時可以形成“廳黨組會議議定事項”,視情況發有關部門執行。
十四、自治區審計廳廳長辦公會議由廳長、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組成,廳長或廳長委托的副廳長召集并主持。廳長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審計署、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審計及其他經濟工作的有關重要決定和指示;
(二)討論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委托自治區審計廳起草的地方審計法規草案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委托自治區審計廳起草的政府規章草案;
(三)討論通過上報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的審計結果報告和代自治區人民政府草擬的向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所作的自治區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的審計工作報告;
(四)討論通過其他需要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審定的重大措施;
(五)討論研究審計工作的其他重要問題和加強與改進審計監督的重要舉措;
(六)討論研究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與自治區審計廳協調的重要事項;
(七)討論研究市、縣審計機關請示自治區審計廳的重要事項;
(八)討論研究自治區審計廳干部職工生活中的重大問題及其他有關事項。自治區審計廳廳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廳領導提出,廳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廳辦公室將會議議題提前通知與會人員。有關處室負責提供會議材料并提前送廳辦公室分發。廳辦公室負責記錄并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廳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廳長簽發。根據會議議題需要,由會議召集人決定有關處室負責人列席會議。
十五、自治區審計廳廳辦公會議由廳長、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及各處室負責人組成。廳辦公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審計署、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召開的有關會議精神;
(二)研究貫徹落實廳黨組會議、廳長辦公會議作出的有關重要決定;
(三)討論通過全區審計工作會議的工作報告以及其他以自治區審計廳名義的重要文件;
(四)研究部署年度工作以及一個時期的全廳工作重點;
(五)討論研究規章制度、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和年終工作總結等自治區審計廳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六)部署全區性審計工作事項;
(七)討論研究其他需要提請廳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自治區審計廳廳辦公會議議題由廳領導確定。會議由廳長或副廳長、紀檢組長主持召集。會議組織工作由廳辦公室負責。需要印發會議討論的材料由有關處室負責并提前送廳辦公室分發。廳辦公室負責會議紀錄并整理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廳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廳長、紀檢組長簽發。
十六、自治區審計廳審計業務會議由廳長、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辦公室主任、法規處處長和有關業務處處長及審計專業人員組成。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事項包括:
(一)審計署統一組織或授權的重大審計事項;
(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其他領導機關交辦的重大審計事項;
(三)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的重大審計事項或者審計決定涉及處理違規金額較大的審計事項;
(四)廳長或者主管副廳長認為需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審計事項;
(五)審計報告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和建議,涉及到追究個人經濟責任、法律責任或刑事責任的審計事項;
(六)被審計單位與審計組對審計報告中的有關問題存在較大分歧,審計報告提出的處理、處罰意見和建議執行后可能會產生較大影響的審計事項;
(七)審計報告中有關問題的定性、處理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等規定不明確,較難作出決定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審計事項。自治區審計廳審計業務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托的副廳長召集。需要印發會議審議的材料由有關業務處負責并提前送廳辦公室分發。廳法規處負責會議紀錄并整理議定意見。有關業務處按議定意見修改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審計建議書、移送處理書,按程序報廳領導簽發。自治區審計廳審計聽證會議按照《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召開。
十七、自治區審計廳廳長、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可以根據需要召開相關的專項工作會議。專項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解決、協調涉及多個處室的某一專項工作問題。專項工作會議的參加人員由召集會議的廳領導確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牽頭處室負責。會議形成的決定事項需要印發的,由牽頭處室整理并可以廳辦公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專項工作會議由廳長或副廳長指定并確定議題;廳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可以負責主持研究多個處室共同協商的具體工作。
十八、自治區審計廳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指示和審計工作的情況,召開全區審計工作會議。會議由廳長或廳長委托的副廳長主持。召開全區審計工作會議,要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要求,報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全區性的審計業務會議按審計工作任務的需要,經廳長辦公會議同意后召開。
十九、嚴格會議紀律。出席和列席會議的同志要準時與會,不得遲到早退。因故不能與會的要提前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并告知廳辦公室,因特殊原因需要中途提前退出時,需向會議主持人請假,廳領導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時,由會議組織者(廳辦公室或牽頭處室)向廳領導通報會議情況。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在未公開之前,與會人員不得擅自傳達和擴散。會議印發的文件、資料,要妥為保管,必要時在會議結束時退回提供的材料。
二十、自治區審計廳廳領導在全區審計業務工作會議或全區審計業務培訓班上的講話稿,經主辦處室提出并經廳領導批準后,可以內部情況通報形式印發。
二十一、審計署或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召開的要求自治區審計廳參加的會議,一般按分工對口原則由廳辦公室協調,安排有關廳領導參加,必要時由廳長指定。廳領導(或處室負責人等)出席審計署或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召開的會議,以及全區性或涉及審計問題的專題會議,會議決定的重要問題,由出席人及時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廳長報告或向其他廳領導、廳內有關部門通報,涉及審計業務的,要書面報告。
第五章公文辦理審批制度
二十二、自治區審計廳各處室辦理的各類公文,要符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桂政發〔2001〕23號)、《審計機關行政公文處理辦法》(桂審辦〔2002〕1號)以及各類審計業務文書格式的規定。
二十三、報送自治區審計廳廳領導審批的公文,按照收文和發文的辦理審批程序和廳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二十四、收文辦理制度。所有來文均由廳辦公室負責接收。廳辦公室根據來文內容報廳領導批閱后或由廳辦公室轉有關處室辦理。直接報送廳領導個人或處室的公文,應轉廳辦公室登記后按程序辦理。未經廳辦公室登記、批轉的公文,不予辦理。
二十五、發文審批制度。以自治區審計廳名義發文,由主辦處室承辦。凡涉及多個處室的,須經相關處室會簽;凡涉及到重要事項和出臺重要政策的,須經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方可送廳辦公室(處室主要負責人外出時,須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請示處室主要負責人后方可簽送);送廳辦公室核稿后,按照分工呈報分管廳領導審簽。辦理涉及批復、函復、回復意見的公文時,需將所批復、函復、回復意見的公文附送廳領導審簽時參考。審計業務文書需先送廳法規處審核,然后送廳辦公室核稿,再按照分工呈報分管廳領導審簽。涉及多個處室的公文,各處室間如有分歧意見時,主辦處室負責人必須主動與相關處室負責人協商;對于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時,應列出各方理由、依據,提出辦理建議。必要時,由廳辦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進行協調,協調意見附送廳領導審批時參考。
二十六、上報審計署、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的重要請示、報告,出臺涉及全區的重大審計問題、重要審計政策的自治區審計廳發文,涉及重大審計事項的發文由廳長或由廳長特別授權的副廳長負責簽發。其余以自治區審計廳名義發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廳領導簽發。
二十七、自治區審計廳各處室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除特殊情況并經廳領導審核同意外,各處室不得以處室名義向審計署報送信息、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送簡報或向市縣審計機關印發簡報。
二十八、自治區審計廳各處室要嚴格按照公文辦理的時限要求,加快公文辦理速度,不得以任何名義拖壓文件。自治區審計廳要加快推進網絡化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六章審計工作報告制度
二十九、自治區審計廳各業務處和各派出審計處實行半年審計工作報告、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制度。廳機關各業務處和各派出審計處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向主管副廳長提交上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半年審計工作報告,經主管副廳長審簽后,報告廳長。
三十、半年審計工作報告、年度審計工作報告的主要內容是:審計項目完成情況,重要審計事項完成情況,審計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以及審計工作取得的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審計工作的措施和建議。半年審計工作報告、年度審計工作報告在報告廳長的同時,抄送廳辦公室,以匯總上報審計署。
三十一、半年審計工作報告、年度審計工作報告作為自治區審計廳考核廳機關業務處、各派出審計處及其領導班子工作業績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領導來訪接待制度
三十二、審計署副部級以上領導來桂檢查、指導工作,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要求做好有關匯報和接待工作。司局級領導來桂檢查、指導工作,一般由廳長或分管廳領導負責接待匯報,必要時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具體接待工作由廳辦公室、機關服務中心協助有關對口處室負責。
三十三、各市的黨政領導來自治區審計廳商談工作,一般由廳領導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況,廳領導不能接待的,經向對方說明情況并征得對方同意后,由廳辦公室轉請有關處室負責人接待。各市審計局領導來審計廳匯報工作及各縣(區)、縣級市領導來審計廳商談工作,原則上應與有關處室聯系,并由有關處室接待。如確有重要事項必須向廳領導匯報時,由廳辦公室負責協調,報請有關廳領導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十四、各市的黨政領導找廳領導商談工作,應事先與廳辦公室聯系。廳辦公室要向對方了解來訪領導姓名、來訪時間、商談內容、涉及的處室、所需的大致時間等具體內容,以便及時安排。
三十五、各市的黨政領導來審計廳商談工作時,原則上按商談的內容,由分管廳領導接待。如涉及多方面的問題,則按其主要問題,由分管廳領導牽頭,召集廳內有關處室參加。自治區直屬單位領導來訪的接待工作,比照辦理。
第八章工作作風
三十六、自治區審計廳要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凡涉及審計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必須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廳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確保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三十七、自治區審計廳廳領導要深入基層,加強調查研究。下基層調研時,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
三十八、自治區審計廳廳長出差,要事先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并由廳辦公室報告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出差,應由本人向廳長報告并告知廳辦公室。廳辦公室要將廳領導的出差時間、出差地點以及出差期間待辦事項等情況通報其他廳領導。廳領導出差,根據工作需要,安排有關處室的同志隨行。廳長出差返回后,應將有關情況向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報告;副廳長、紀檢組長、巡視員、助理巡視員出差返回后,應將有關情況向廳長報告,必要時在廳長辦公會上通報。
三十九、自治區審計廳廳領導出國訪問、考察,按中央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辦理。為統籌安排工作,廳領導出差或出訪的時間盡可能錯開。嚴格控制出國人數。要統籌安排全廳處級及處以下干部出國,出國考察人員由人事教育處審核后,送分管廳領導審核后報廳長審定。
四十、各處室主要負責人離邕出差,應事先向分管廳領導報告,并將出差時間、出差地點以及主持處室工作的副職名單向廳辦公室報告。處室副職出差向處室主要負責人報告。處室主要負責人出差返回后,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分管廳領導匯報,必要時在處務會議上通報。
四十一、自治區審計廳廳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地以及區直有關單位召開的會議。除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并要求廳領導參加的活動外,廳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類慶典、聯歡等活動。
四十二、自治區審計廳一般不參加各類區域性紀念活動和企業舉行的各種活動的公開性署名祝賀。意義特別重大并且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明確要求的,由廳辦公室報請廳長批準,并由廳辦公室具體承辦。各處室不得擅自對外表示祝賀。一經發現冒用自治區審計廳名義祝賀的行為,將追究侵權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自治區審計廳廳領導個人及各處室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單位關于審計工作的采訪;確有需要接受采訪的,經廳長批準后由廳辦公室進行協調。
四十三、對上報審計署、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以及對外公布的重要數據,涉及單個處室的,上報前要由分管廳領導審核;涉及到兩個以上處室的,上報前要由廳辦公室審核,并由廳長或廳長指定的廳領導簽發。資料提供給新聞媒體時,照此辦理。廳領導向審計署、自治區黨委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匯報工作,由帶隊領導決定事后是否通報;確需通報的,應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
四十四、自治區審計廳實施審計過程中下達審計通知書、取證、審計報告征求意見、下達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審計執行以及審計聽證、復議等各項活動,都必須嚴格依照審計程序、審計準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規范審計行為,保證審計工作的合法、有序和高效。
四十五、自治區審計廳在作出審計行為之前,必須告知被審計單位或當事人依法相應享有的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作出審計處理、處罰時,必須告知被審計單位或當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等權利。要尊重被審計單位或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對被審計單位或當事人的申辯、陳述,不得采取回避、推諉態度,更不得無故拖延、拒絕或打擊報復。審計人員要自覺執行回避制度。
四十六、自治區審計廳的審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審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熟悉崗位技能和知識,自覺維護獨立、客觀、公正的審計形象。
四十七、自治區審計廳的審計人員在崗履職時,應當注意衣裝、儀容整潔,待人禮貌,用語文明,舉止得體,精神飽滿,作風嚴謹,態度熱情,工作高效,樹立審計人員紀律嚴明、工作有序、執法文明、精神振奮、積極向上的整體形象。
第九章廉政紀律
四十八、自治區審計廳各處室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依法審計的新風。
四十九、自治區審計廳各處室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各地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自治區審計廳的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在審計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如下審計紀律:
(一)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宴請;
(二)不準參加用公款支付的營業性歌舞、桑拿浴等高消費娛樂活動;
(三)不準參加被審計單位安排的公款旅游;
(四)不準接受被審計單位贈送的禮品、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五)不準在被審計單位報銷任何因公因私的費用;
(六)不準占用被審計單位的機動車輛;
(七)不準隱瞞、變更查出的被審計單位違反財經法紀的事實;
(八)不準個人單獨與被審計單位商談審計組提出的審計事項處理意見;
(九)不準利用職權違規干預被審計單位的工作;
(十)不準通過中介組織收取勞務費、咨詢費、介紹費。
第十章附則
五十一、本規則由自治區審計廳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十二、本規則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