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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運用,僅指縣審計局審計后與有關單位采用、落實、執行等方面的審計結果運用。
第三條審計結果運用依據的審計結果文書有:
(一)審計(結果、調查)報告;
(二)審計綜合報告;
(三)審計決定;
(四)移送處理書;
(五)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
(六)其他審計文書。
第四條審計結果運用應當堅持的原則:
1、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2、嚴格執紀、違法必究;
3、審用結合、按職負責;
4、結果公開、保守秘密;
5、成果共享、協調運作;
6、整改結合、齊抓共管。
第五條審計結果運用的主要形式包括:
1、向縣委、人大、政府、政協提交專題報告或綜合報告;
2、依法通報或公告審計結果;
3、受理和反饋審計機關移送或建議的事項;
4、存入被審計領導本人的廉政檔案和人事檔案;
5、書面反饋審計結果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6、作為干部評先、表彰獎勵、實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據;
7、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依據;
8、作為部門、單位評先評優的依據;
9、依法采取的其他運用形式。
第六條審計項目實行政府指令性計劃管理,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財政預算執行及決算審計、專項審計或調查以及其他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項目,由審計局提出年度計劃,與上級審計機關及相關部門銜接后,報縣政府下達執行;
2、經濟責任審計年度計劃由縣委組織部提出,經縣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討論,報縣政府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內;并由縣委組織部向審計局發送審計委托書。
第七條對審計查出需要進行整改的事項由審計局制發整改通知書,責任單位應當及時進行整改并將結果書面報審計局,審計局要對具體整改情況進行全程監督、落實。
第八條對審計查出需要進行落實或處理處罰的事項,由審計局制發審計決定。審計決定具有法定的約束力和強制力,被審計單位應當認真研究,抓好落實工作,在審計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執行完畢,并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審計局。被審計單位未按規定期限和要求執行審計決定的,由組織、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組成督察組,進行督察,促其落實、執行;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又不執行審計決定的,紀檢監察機關應當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九條審計決定需要有關部門協助執行的,審計局應制發《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執行并將協助執行結果書面回復審計局。
第十條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或依據審計結果,發現有關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有違紀、政紀的行為,應當嚴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出具移送處理文書,將有關事實和證據移送紀檢、監察機關,同時報縣人民政府。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黨紀政紀規定及時查處,并將結果書面及時反饋審計局。
第十一條根據審計結果,發現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涉嫌犯罪線索,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審計局應當出具移送處理文書,將有關事實證據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檢察機關。同時報縣人民政府。公安、檢察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進行研究,決定是否立案,并及時將處理、結案結果書面反饋審計局。
第十二條審計局在審計過程中,遇有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處理、處罰依據又不明確的事項,導致不能及時依法處理時,應當向縣人民政府或上級審計機關請示處理。
第十三條對有關領導批示的審計事項,需要有關部門落實的,有關部門要認真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報縣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審計局。
第十四條復議審計處理處罰決定,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裁決。
第十五條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報縣委組織部,由其掌握運用,其他審計報告報送與否,由審計機關決定。
第十六條建立審計結果運用報告制度。審計局應不定期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走訪了解,并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向縣人民政府報告。
第十七條審計結果及整改情況要適度向社會公開,公開的程序、內容、形式和辦法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