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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信息工程建設的規范管理,保證信息工程建設質量,促進信息系統開發的健康發展,根據《*市信息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信息化辦公室是*市信息系統開發單位資質的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
第三條信息系統開發單位資質是指從事信息系統開發的綜合能力,包括技術水平、管理水平、服務水平、人員素質與構成、建設經驗與業績、質量保證能力、技術裝備、資產狀況等要素。
第四條我市信息工程建設單位應選擇具有相應等級《資質證書》的信息系統開發單位承建信息工程建設項目。
第五條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網絡建設、軟件開發適用本辦法。凡在本市從事信息工程建設活動的信息系統開發單位必須向市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手續,接受等級認證,并獲取《*市信息系統開發單位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
第二章資質等級
第六條信息系統開發單位資質分為三個等級,各等級資格條件為:
一級資質單位:
(一)獨立法人,從事信息系統開發5年以上,有重大信息系統開發經驗,近3年內具有一次中標額在人民幣1000萬元以上的系統集成、網絡建設項目,或一次中標額在人民幣200萬元以上(不含硬件費)的軟件開發項目,已建工程質量良好;
(二)必須具備有信息技術專業高級工程師8人以上,并由有突出貢獻的信息技術專業高級工程師擔任總工程師;有中級職稱或相當于中級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50人以上,其中信息技術人員40人以上;專職開發人員不少于單位全體員工的70%;
(三)信息系統集成、網絡建設企業注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軟件開發企業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近兩年的財務狀況良好;
(四)具有完善的行政管理、技術管理、項目管理和技術文檔管理制度;
(五)設備狀況良好,其中80%以上為自有設備,主要設備的平均使用時間少于2年;
(六)具有完善的信息工程質量綜合檢測制度;
(七)其他需要具備的條件。
二級資質單位:
(一)獨立法人,從事信息系統開發3年以上,有重大信息系統開發經驗,近3年內具有一次中標額在人民幣500萬元以上的信息系統集成、網絡建設項目,或一次中標額在人民幣100萬元以上(不含硬件費)的軟件開發項目,已建工程質量良好;
(二)必須有信息技術專業高級工程師5人以上,并由信息技術專業高級工程師擔任總工程師;有中級職稱或相當于中級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30人以上,其中信息技術人員20人以上,專職開發人員不少于單位全體員工的50%;
(三)信息系統集成、網絡建設企業注冊資本在300萬元以上,軟件開發企業注冊資本在100萬元以上,近兩年的財務狀況良好;
(四)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技術管理、項目管理和技術文檔管理制度;
(五)設備狀況良好,其中70%以上為自有設備,主要設備的平均使用時間少于3年;
(六)具有一定的信息工程質量綜合檢測制度;
(七)其他需要具備的條件。
三級資質單位
(一)獨立法人,從事信息系統開發2年以上,具有信息系統集成、網絡建設、軟件開發經驗,已建工程質量良好;
(二)必須有信息技術專業高級工程師以上職稱的技術負責人;有中級職稱或相當于中級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20人以上,其中信息技術人員10人以上;專職開發人員不少于單位全體員工的30%;
(三)注冊資本在50萬元以上,近兩年的財務狀況良好;
(四)設備狀況良好,其中60%以上為自有設備,主要設備的平均使用時間少于4年;
(五)有必要的信息工程質量綜合檢測制度;
(六)其他需要具備的條件。
第三章申請與評審
第七條市主管部門成立*市信息系統開發單位資質評審委員會,負責資質評審工作。
第八條申請《資質證書》的單位,應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和第二章規定的標準,向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申報材料。
第九條市主管部門對申請單位申報材料審查合格后,組織對申請單位進行現場調查,對其完成的信息工程典型項目進行核查。
第十條評審委員會應召開評審會議,根據申請單位申報材料、核查結果對申請單位的申請進行評審,并將評審意見報市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通過審批的由主管部門頒發《資質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產品且具有突出貢獻和業績的單位,可以破格晉升資質等級。
第十三條具有一定信息系統開發力量,不具備上述資質等級的單位,可以向市主管部門申領信息系統開發單位臨時證書。
臨時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一年,到期需要延期的,應當重新申請。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資質等級證書實行年度檢查制度。信息系統開發單位應當向市主管部門提交《資質證書》(副本)和《*市信息系統開發單位年度檢查表》。經年檢,信息系統開發單位達不到原資質等級條件的,按實際達到的條件重新定級。年檢合格者由市主管部門重新核發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市主管部門在年度檢查之外,可抽檢信息系統開發單位單位資質等級條件,如發現其條件與所取得的資質等級證書不符時,可以調整其資質等級或注銷其資質等級證書。
第十六條獲證單位發生分離、合并及其他重要變更時,應在變更發生一個月內報告市主管部門,市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其資質。
第十七條資質認證結果由市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