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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充分發揮政府對裝備制造業發展的引導作用,規范*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引導資金(下簡稱“裝備制造引導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放大、引導效應,依據《*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裝備制造引導資金,是市政府在省產業發展引導資金中安排用于扶持裝備制造骨干企業做強做大而設立的扶持資金。從2007年開始連續四年每年安排1000萬元。
第三條裝備制造引導資金主要用于加快擁有知名品牌和市場占有率高的裝備制造業規模發展,促進裝備制造產業集群優化升級,提高產業整體競爭力的重點建設項目。引導資金的使用,遵循突出重點、扶優扶強、整合資源、貼息為主的原則。
第四條市經貿局負責裝備制造引導資金申報項目的受理,會同市財政局對項目實施跟蹤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二章扶持重點和扶持方式
第五條裝備制造引導資金扶持的重點領域:通用設備制造、專用設備制造、交通運輸設備制造、電氣機械及器材制造、通信設備和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制造、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品機械制造等。
主要扶持方向:骨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改造項目;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項目;關鍵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發、應用和推廣項目。
第六條裝備制造引導資金的扶持方式采用補助和貼息兩種方式,以貼息為主。
第七條貼息適用于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的貸款。
第三章申請對象和條件
第八條申請對象:在*市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經營活動在*市行政區域內,依法經營、按章納稅、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財務管理人員的裝備制造企業。并至少具備以下一項條件:
(一)獲得國家、省名牌產品(含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中華老字號)稱號的。
(二)獲得*市企業五十強、*市工業龍頭企業和*市重點裝備制造企業的。
(三)獲得國家、省科技進步二等獎以上和市科技進步一等獎的。
(四)建有省級以上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發中心的。
(五)企業年稅收(國、地稅合計,不含海關稅,下同)300萬元以上、銷售產值1億元以上的。
第九條申報項目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產業結構調整導向意見》要求;
(二)申報的建設項目,須經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并應在3年內建設完成;
(三)對加快*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具有較強的示范和帶動作用;
(四)能夠促進產業協調發展,對提升*市裝備制造業競爭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第四章項目申報、審定和資金撥付
第十條裝備制造引導資金申報于每年5月底前。高新區、保稅區和各區縣項目,由項目承擔企業自愿向項目所在地同級經貿局(經發局)提出申請,經當地經貿局(經發局)、財政局共同對項目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報市經貿局;市屬企業項目由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經貿局。
第十一條項目申報需提交的有關文件:
(一)基本文件:企業項目申請報告、裝備制造引導資金申請表(附件1)、建設項目表(附件2)、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復印件注明與原件相符后加蓋公章)、投資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經審計的近兩年度會計報表、企業銀行信用等級證明、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設定條件的證明文件。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還需提交項目貸款合同、銀行貸款進帳單、利息結算清單等憑證。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①項目單位的基本情況和財務狀況;②項目的建設背景、建設內容、總投資及資金來源、技術水平、技術方案、建設條件落實情況等;③項目預期目標及可行性分析;④項目節能減排、安全生產及促進就業等情況。
(二)初審文件:①高新區、保稅區和各區、縣經貿局(經發局)會同同級財政局聯合(市屬企業由主管部門)向市經貿局申報裝備制造產業引導資金的文件。②申報企業和屬地的經貿局(經發局)、財政局(市屬企業由市主管部門)出具對裝備制造引導資金使用的承諾函。
(三)企業投資備案項目,需提交的其它文件:①規劃、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建設規劃、用地預審意見(需征地項目)。②環保部門出具的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意見。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文件。
第十二條市經貿局負責組織專家評審小組對上報的項目進行評審,逐個提出評審和資金安排意見,經篩選后擬訂《*市xx年裝備制造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計劃(草案)》送市發改局,同時附送審查意見及相關證明文件,由市發改局審核后統一提交市審委會批準。
第十三條市發改局會同市財政局按照市審委會批準的《*市xx年裝備制造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計劃》行文下達;市財政局按財政性資金撥付管理程序辦理劃款手續。引導資金年度結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
高新區、保稅區和各區縣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通過財政部門逐級下撥;市屬企業項目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到項目單位。
高新區、保稅區和各區縣財政局收到款項后,必須視下列情況立即辦理,不得拖延:
屬于補助資金和已核實取得銀行貸款的貼息資金,要及時撥付;屬于銀行出具的有效的貸款承諾函的,必須待取得正式貸款后才能核撥貼息資金。撥付資金時,必須憑有效付息單據。其中,取得全部貸款的,貼息資金全額撥補,取得部分貸款的按比例核撥貼息資金。
第五章資金的使用、管理和監督
第十四條獲裝備制造引導資金的項目單位必須在銀行開設資金專用帳戶,實行專款專用,專戶管理,依法加強對會計資料的保管。
裝備制造引導資金主要用于項目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建設銀行貸款的利息支付。
第十五條建立項目定期報告制度。項目單位必須如實填寫《*市裝備制造業發展引導資金項目實施情況報表(半年度)》(附件3),于每半年度結束后10日內報送當地經貿局(經發局,市屬企業報送其主管部門),經匯總后于當月中旬報市經貿局和市財政局。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市經貿局將情況綜合報送市審委會,由市審委會匯總上報市政府。
第十六條建立項目檢查制度。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對裝備制造引導資金扶持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對項目的監督檢查應依法辦事,被檢查單位應主動配合檢查做好相關工作,提供相應的文件、資料,不得阻礙檢查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十七條建立項目驗收制度。項目單位必須在項目竣工后一個月內逐級申報向市經貿局提交項目完成情況報告并提出竣工驗收申請,由市經貿局會同市財政局、審計局組織進行竣工驗收。
項目辦理竣工驗收的同時,應編制項目經費決算報市財政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所獲得的裝備制造引導資金進行財務審計。
第十八條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市經貿局、財政局根據有關績效評價要求,對裝備制造引導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分為項目的績效評價和裝備制造引導資金使用的總體績效評價。項目績效評價依照省、市的規定要求進行;裝備制造引導資金使用總體績效評價,在引導資金使用第三年上半年進行中期評價,四年后半年內完成全面的評價工作。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發生股權變動、注冊地址或名稱更改等重大變更的,應在一個月內通知市經貿局、財政局。
第二十條項目因故被取消,或因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實施,或繼續實施已無必要時,項目單位應及時向市經貿局申報項目終止,引導資金由市財政局收回。
第二十一條項目單位違反本實施細則,發生提供虛假資料、挪用引導資金、不按時報送報表和項目完成情況報告、不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或致使沒有達到預期效益等行為的,依照《*市產業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