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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城鄉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監督管理必須按規定實行公開。
第三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特殊要求的規劃項目不得公開。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城鄉規劃,應當加注保密標識。
第四條本市城鄉規劃公開工作按照職責權限分別由市、鎮(區)兩級規劃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市規劃局負責公開全市性的和中心城區的各項城鄉規劃,鎮(區)規劃管理機構負責公開所在鎮(區)范圍內的各項城鄉規劃。
第五條經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的城鄉規劃草案,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公示,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或其它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示時間不得少于30日。
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充分考慮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并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
第六條經批準的城鄉規劃,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在本地主要新聞媒體和政府信息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七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申請后,應當通過電子顯示屏、網站等方式將申請事項及核發結果予以公示。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查詢許可證及其依據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具體內容。
第八條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對下列申請事項進行審查時,發現涉及他人直接重大利害關系的,應當以告知方式公開,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公開時間不得少于20日(工作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一)變更已批準的規劃條件;
(二)變更已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
(三)對相鄰居住環境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規劃行政許可。
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可由建設單位與利害關系人自行協商。不能達成共識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
第九條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陳述、申辯意見和申請聽證時,利害關系人須出示身份證件、土地權屬證書、房屋權屬證書或購房合同等相關資料的正本,并提交其復印件資料。
第十條采取聽證形式聽取證意見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在被告知聽證權利之日起5日(工作日)內提出聽證申請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20日(工作日)內組織聽證。聽證程序按《行政許可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利害關系人聽證代表人數一般不超過6名。申請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超過6名時,可由相關利害關系人通過推舉、抽簽等方式確定聽證代表。
第十二條城鄉規劃草案和規劃行政許可的公眾意見、處理意見以及公開資料等,應當與審批文件等資料一并存檔。
第十三條已超過公開期限的城鄉規劃及規劃行政許可事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城建檔案館申請查閱。
第十四條公眾可依法對城鄉規劃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提出意見與建議,并對違反規劃的行為進行舉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并署名的,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書面答復。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