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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經濟發展,積極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增強發展后勁,引導企業加速新品投產,擴大經濟規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市人民政府錫政發[2002]100號文件《關于政府性扶持資金項目實施招投標管理的意見的通知》的精神,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是指通過市級以上新產品鑒定,具有批量投產條件、經濟增量顯著的新產品,并遵循以下原則來確定招標范圍:
1、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省、市產業發展規劃的要求,形成新的經濟增長點;
2、技術先進、市場前景廣闊,促進產品的更新換代,加速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調整;
3、產業化周期較短,投入產出比高,規模經濟效益顯著。
第三條*市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招投標可分為對列入國家和省重點新產品項目的配套貼息或獎勵以及市級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招投標兩個方面。
第四條*市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招投標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五條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招投標資金來源于財政預算撥款。
第六條*市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招投標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確定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的招標范圍和招標方式,編制招標文件;
(二)招標公告或發出招標邀請書;
(三)對送達投標意向書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四)向符合條件的投標人出售招標文件;
(五)受理投標文件并在規定時間公開開標;
(六)組建評標委員會并召開評標會議;
(七)決定中標人并簽訂合同。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可以不實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
(二)只有二家以下(含二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沒有引起有效競爭或者對招標文件未作實質性響應,或因故導致廢除所有投標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實行招標的情況。
第二章招標
第八條*市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招標人(以下簡稱“招標人”)為*市經濟貿易委員會。招標人在具備下列條件后開展招標工作:
(一)確定當年度需要招標的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范圍;
(二)落實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的經費來源;
(三)具備招標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重點新產品貼息或獎勵項目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投標;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投標。招標人根據招投標項目的情況確定招投標方式。
第十條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將在*技術創新網(*)和其它媒介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招標人將向三個以上(含三個)具備承擔招標項目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一條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招標項目的性質和主要實施目標;
(四)投標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和資格;
(五)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費用、地點和時間;
(六)送達投標意向書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特點,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投標人提供有關證明文件,并對潛在投標人進行初步資格審查。這些證明文件包括:
(一)投標人單位全稱、性質、注冊地、辦公地點及法人代表;
(二)項目負責人及主要參加人員姓名、從事專業、職稱、主要業績及其它情況;
(三)項目所需技術設施及設備條件;
(四)投標人近二年財務資料及資信證明文件;
(五)其它需要提供的證明或材料。
第十三條如果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數不足三個,招標人應修改并再次招標公告或再次發出招標邀請書,并對新的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直至三個或三個以上的投標人通過為止,否則停止招投標活動。已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不得再聯合投標。
第十四條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要求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
(二)招標項目名稱;
(三)招標項目主要內容及技術經濟指標要求;
(四)招標項目目標、考核指標及實施進度和完成時間要求;
(五)對招標項目實施提供的資金支持;
(六)中標方對項目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七)投標報價的構成細目及制訂原則;
(八)投標文件的編制要求;
(九)評標標準和方法;
(十)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日期;
(十一)開標、評標、定標的日程安排。
第十五條招標人按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售招標文件。招標人規定的投標文件編制時間,自招標文件售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招標文件售出后,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招標文件售出后,招標人如對招標文件進行修改、補充或澄清,應在招標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者,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對招標文件有重大修改的,應適當延長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七條招標人必須對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其它情況進行保密。
第十八條除下列情形外,招標人在招標公告或發出投標邀請書后不得終止招標:
(一)發生不可抗力;
(二)最高投標報價遠低于項目的合理組成價格的;
(三)作為項目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四)有效的投標少于三家。
第三章投標
第十九條投標人是指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和其它社會組織。一個投標人對同一個項目只允許投一份標書。
投標人參加投標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與招標文件要求相符合的研究人員、設施和經費;
(二)招標文件要求的資格和相應的科研經驗與業績;
(三)資信情況良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條投標人應向招標人提供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加蓋公章和有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和印章。
第二十一條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實質性響應,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投標人概況;
(三)近兩年的經營情況及業績;
(四)新產品鑒定證書;
(五)技術工作總結和試制工作總結;
(六)技術經濟分析報告;
(七)企業貸款還本付息情況和銀行貸款憑證;
(七)項目實施組織形式和管理措施;
(八)招標文件要求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兩個或兩個以上法人或其它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參加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和資格條件。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的投標協議,明確約定項目的組織實施方式、各方擬承擔的分工與風險責任、經濟和知識產權權益分配與歸屬問題以及若中標后資助經費下達于何方等,并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投標人應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指定地點。招標人應對收到的投標文件簽收備案。投標人有權要求招標人提供簽收證明。
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四條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前,投標人可以對已提交的投標文件進行補充和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必須用書面形式作出,并作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四章開標、評標與中標
第二十五條開標應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公開進行。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有關單位代表和投標人參加。
第二十六條開標時,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檢查并公證;確認無誤后,由工作人員當眾開啟并宣讀投標人名稱和投標文件的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記錄在案,招標人和投標人的代表在開標記錄上簽字或蓋章。
第二十七條招投標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機構的代表及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組成人數不少于5人的單數。
投標人或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必須保密。
第二十八條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對所有投標文件進行審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其投標無效:
(一)投標文件未加蓋投標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簽字或蓋章;
(二)投標文件與招標文件規定的實質性要求不符;
(三)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遠低于完成項目必需的實際成本;
(四)投標文件沒有滿足招標文件規定的招標人認為重要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地方進行必要的澄清、說明或答辯,但投標人在進行澄清、說明或答辯時,不得超過投標文件的范圍;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不得闡述與問題無關的內容;未經允許不得向評標委員會提供新的材料。
澄清、說明或答辯的內容必須用書面形式記錄。
第三十條評標委員會按照評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標準對投標人進行綜合性評價比較,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向招標人推薦中標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評標報告為定標提供重要依據,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對投標人的項目方案評價,技術、經濟風險分析;
(二)對投標人承擔能力與工作基礎評價;
(三)推薦滿足評標標準的中標候選人;
(四)需進一步協商的問題及協商應達到的指標和要求;
(五)對投標人進行綜合排序。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根據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或投標中標候選人排序結果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三條招標人應在開標之日后30天內完成定標工作,特殊情況可延長15天。
第三十四條定標后,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據此與中標人簽訂項目合同,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中標項目確定后,由市經貿委會同市財政局將項目納入重點新產品項目計劃正式下達。項目的實施管理、驗收以及資金撥付等按照相應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中標人不得將中標項目進行轉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