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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藥品市場監管,防止不合格藥品和過期藥品重新流入社會,遏制非法收購過期藥品的不法行為,建立并落實回收藥品的長效機制,保證藥品質量和人民群眾的用藥安全,維護廣大群眾用藥合法權益,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熱心公益事業、管理規范、社會信譽好的藥品零售企業、醫療機構具體承擔不合格藥品和過期藥品的回收工作,其資格須經定點單位書面申請,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確定。未經審核確定的藥品零售企業和醫療機構不得擅自開展藥品回收工作。
二、定點單位應對藥品回收管理工作負責,做到“三專一標示”,即對回收過期藥品實行專人負責、專冊登記和專箱存放,制作家庭過期藥品定點回收溫馨提示牌。
三、定點單位應建立不合格藥品和過期藥品回收登記制度,登記內容為移交人姓名、送交時間、藥品名稱、規格、批號、數量、有效期、接受人簽名等。
四、定點單位對群眾送交的不合格藥品和過期藥品不得拒收。
五、定點單位設立不合格藥品和過期藥品回收箱。回收箱應擺放在醒目位置且相對固定。
六、不合格藥品和過期藥品應放在回收箱中,不得私自處理,必須由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定期回收,并統一集中銷毀。
七、定點單位要積極開展安全合理用藥宣傳,讓群眾充分了解過期藥品的毒副作用和隨意丟棄的危害性,溫馨提示公眾安全合理用藥。
八、定點單位在營業時間內必須要有藥師在崗并提供藥學服務。
九、區食品藥品監管局應加強對藥品回收工作的指導;定點單位
在過期藥品回收過程中,應經常與區食品藥品監管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