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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證是維護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唯一法律憑證。我區目前仍延用一九八二年林權清查時核發的林權證,受當時技術條件限制,林權證僅有文字記載,沒有林界圖,林權檔案不全,歷史遺留問題較多,林界糾紛時有發生,林權現狀已遠遠不能滿足林業發展的需要。這次在全區范圍內開展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對于規范林權管理,維護林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林地管理規范化,保護生態環境具有重要作用。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這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真宣傳動員,積極配合區林業局搞好全區林權登記發證工作。
二、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原則及范圍
這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全區已頒發林權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勘界確址、成圖后,重新填寫林權登記表,用舊證換新證,原來林權證所記載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不變;對未完成確權發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初始登記,對所有權或使用權發生變化的森林、林木、林地進行變更登記,四荒地拍賣、基礎建設征占用林地以及森林經營權發生轉讓的均應進行林權登記。全區行政區域內的林業用地均屬林權登記發證范圍。劃定給農戶的自留山、承包管護山暫不納入本次林權發證范圍。
三、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方法步驟
這次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第一階段為準備階段從月20日至月30日,收集有關資料圖表,做好前期準備工作;第二階段,外業勘界登記階段,時間從月31日至月31日,現地落實認界,調繪圖紙,調處林界糾紛;第三階段為內業登記發證階段,時間從月1日至月15日,建立林權檔案,核發新林權證,并總結上報有關材料;第四階段建立林權證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時間從月16日至月30日。
四、加強領導,成立機構
林權登記發證工作政策性、技術性強,且涉及面廣,操作復雜,為了確保發證工作順利進行,區政府成立林權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區政府副區長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主任、區林業局局長任副組長,區財政局局長、國土資源局局長、民政局局長、農業局局長、林業局副局長等同志為成員,統一領導和協調登記發證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區林業局,兼任辦公室主任,任副主任,負責處理日常事務。各鄉鎮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配合搞好此項工作。區林業局要嚴格把握有關政策,加強宣傳動員,認真組織實施,妥善解決登記發證工作中存在的具體問題,確保全區林權發證工作按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