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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為認真貫徹《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促進民營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施更加開放的市場準入政策
(一)堅持“非禁即入”原則。凡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或限制的行業,均鼓勵民營企業平等進入;凡允許國資、外資進入的投資領域,一律對民間投資開放;對不需要取得前置許可的經營項目,只要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均允許民營企業進行登記。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另行設立前置審批條件。
(二)堅持“公平待遇”原則。各類投資優惠扶持政策要公開透明,對所有投資主體同等對待;凡國資、外資享有的優惠政策,民間投資同樣享有和適用。
(三)降低創業門檻。申請合伙企業、獨資企業登記,不受出資數額限制;對共同出資開辦有限責任公司,出資額達到3萬元即可登記;除一人有限公司外,投資設立其他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允許在2年內分期注入資本。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首期注入資本放寬到注冊資本總額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
二、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基礎設施和公共項目建設
(四)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我市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功能板塊、保障性住房、新農村、城市環境等領域項目的建設??梢圆捎梦薪洜I、投資經營、特許經營、合股經營、BOT、BT、股權轉讓等方式,實現政府與民營企業的合作。
(五)從事符合《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項目的投資經營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先進制造業
(六)積極爭取國家、省支持工業發展財政專項引導資金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我市重點先進制造項目傾斜,鼓勵民營企業加大技術改造力度,加快裝備更新,推動企業技術進步。
(七)投資我市傳統優勢工業和戰略性新興工業項目自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起,1年內合計在我市繳納地方稅收達200萬元以上,且設備購置達到100萬元以上的,在企業所繳納地方級稅收市留成部分扣減200萬元之后的限額之內,按該企業設備投資額的20%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八)民營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可從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中抵免該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現代服務業
(九)在執行現有金融業、旅游業、流通業、文化產業等扶持政策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鼓勵民間投資服務業促進體系。
(十)對各類服務型民營企業重點產業項目和區域功能項目給予資助。凡納入市“861”計劃的現代服務業項目,其設備購置、技術引進給予20%一次性補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
(十一)對新設立并經主管部門認定、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總部和區域總部按其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本市留成部分,5年內給予50%獎勵。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50%獎勵,前2年土地使用稅給予50%獎勵;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其繳納的契稅給予等額補助。對新設立(不包括企業分立、改組、擴建、搬遷、轉產、合并后繼續經營,或者吸收新成員、改變隸屬關系、改變企業名稱的)注冊資金100萬元以上、從業人數20人以上、辦公面積超過200m2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咨詢公司、科研開發、科技成果交易、人才中介等專業服務機構,所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給予50%獎勵。自建自用辦公用房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50%獎勵,前2年土地使用稅給予50%獎勵;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按其繳納的契稅給予50%補助。
(十二)民間資本投資服務外包產業以及服務外包人才中介、專業技術培訓機構繳納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給予50%獎勵,服務外包企業取得相關國際認證按當年實際認證費用的50%給予補貼。已獲得國家、省補貼的認證項目如國家、省補貼數額不足實際認證費用50%的,其差額部分給予補貼。
(十三)加大對電子商務發展的政策支持,鼓勵民營企業創新商業運營模式。對民營軟件服務企業按其所繳納的營業稅、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本市留成部分,第1年給予100%獎勵,后兩年給予50%獎勵。
五、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現代高效農業
(十四)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高效農業規?;こ?。對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新(擴)建農副產品加工和林木花卉生產項目,在項目建設期內,按其申報期新增固定資產實際投資額的1%一次性給予補助,每個項目補助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固定資產投資補助范圍為項目土地使用權、廠房、設備、輔助設施等。固定資產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的新建農副產品加工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方式給予政策支持。
六、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開展自主創新
(十五)引導鼓勵民營企業開發和引進擁有核心知識產權的國家或省級自主創新產品、省級以上鑒定并投產的新產品。扶持重大專利新產品產業化項目和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鼓勵民營科技企業申報各類政府科技計劃項目,對由民營科技企業主導的產學研合作項目給予重點扶持。對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認可的,新主導制訂國際、國家標準的牽頭企業,一次性分別給予20萬元和15萬元獎勵;對新承擔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的企業,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當年列入國家重大科技計劃項目,獲得國家經費支持的,一次性給予其經費的50%、不高于100萬元資助。對當年列入國家政策引導(鼓勵)類計劃項目,無經費資助的,給予企業5萬元的項目補助資金。
(十六)鼓勵民營科技企業建立自主研發機構。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給予100萬元資助,企業技術中心給予50萬元資助,已認定并考核優秀的給予一次性20萬元資助。對新認定的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給予50萬元資助,新認定的省級企業技術中心給予20萬元資助,已認定并考核優秀的給予一次性10萬元資助。對新認定的國家級創新型企業、試點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100萬元和50萬元資助,省級創新型企業、試點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40萬元和20萬元資助。
(十七)加大對科技型中小民營企業的扶持力度。鼓勵企業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與創新,提高產品附加值,提升企業市場競爭力。對經國家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20萬元獎勵,自認定當年起,每次按規定復審合格的,獎勵企業5萬元。對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市政府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為安徽省著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市政府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對新認定為銅陵市知名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市政府一次性給予1萬元獎勵;對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稱號和省著名商標稱號的企業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和20萬元;對列入國家、省級知識產權試點示范企業的,通過驗收后分別給予30萬元和10萬元的一次性補助。
(十八)鼓勵民營企業開展產學研合作和科技成果轉化。我市民營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聯合建立研發機構并開展研發工作,新購置研發設備經費100萬元以上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的無償啟動經費補助。企業與有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產學研合作關系并共同開展項目開發的,按支付技術開發經費實際開票額的20%給予補助,每個項目不超過50萬元。企業購買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成果單位自行首次在我市實施轉化并實現產業化的,一般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補助。
(十九)扶持民營企業參與銅陵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對列入市重點產業技術研發平臺建設計劃的,安排100萬—200萬元的建設補助或參股跟進投資;對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產業技術研發平臺,按“一事一議”方式給予補助。加大對科技孵化器的政策扶持。對入駐孵化器的企業,其在孵期間繳納稅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0%給予獎勵返還。
(二十)加強中小企業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完善民營企業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制度。對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含中級)的民營企業管理人才、專業技術人才在購買商品住房時,市財政按90平方米標準,給予每平方米300元補貼。對民營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薪金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同級財政采取先征后獎辦法給予50%獎勵。對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畢業生進入我市民營企業就業的,在購買商品住房時,市財政按80平方米標準,給予每平方米300元補貼,縣區財政和所在企業按市級補貼標準1:0.5:0.5的比例進行配套補貼。企業補貼部分由申請人向所在企業申請。鼓勵民營企業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對設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業給予20萬元補助,每招收1名博士后科研人員給予5萬元補貼。
七、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社會事業
(二十一)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教育事業。支持民間資本投資興辦高等學校、中小學校、幼兒園、職業教育以及培訓、實訓基地設施,在土地使用、水電配套、稅收等方面依法享受公辦學校同等政策優惠。
(二十二)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衛生事業。支持民間資本按照銅陵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興辦醫療機構,參與公立醫院轉制改組,民間資本興辦的醫療機構在醫療保障定點、等級醫院評審、大型醫療設備配置、科研立項、職稱評定、繼續醫學教育等方面享有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在土地使用、水電配套、規費、稅收等方面依法享有相應待遇。
(二十三)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對民間資本投資的社會福利設施,其建設用地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用劃撥方式供地。采用有償方式供地的,在地價上給予其適當優惠。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體育產業發展,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生產體育用品,建設各類體育場館和健身設施。
(二十四)對民營企業用于公益性、救濟性的捐款,符合稅收有關規定的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按規定扣除。
八、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走出去”
(二十五)鼓勵民營企業到境外從事生產加工、科研開發、建立營銷網絡、創建項目平臺、設立窗口公司等,積極幫助其爭取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支持。
(二十六)對外投資單個項目中方投資額不低于50萬美元的,按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額的1.5%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貼上限為30萬元。民營企業境外從事資源類投資項目,按照境外投資項目實際投資額的2%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貼上限為50萬元。
(二十七)民營服務貿易企業在境外進行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和版權登記,民營企業參加省、市統一組織的國內外各類展銷會,對其發生的攤位、布展、展品運輸等費用,積極幫助落實國家、省和市有關資助政策。
九、加強民營企業投融資工作
(二十八)鼓勵和引導民營企業利用資本市場融資。利用好我市企業上市工作專項扶持資金,扶持高新技術、成長性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和再融資。對企業因上市補繳的稅費,省級返還和市級以下留成部分全額獎補原企業股東。完善民營企業上市培育專項計劃,鼓勵民營企業“借殼上市”和參與上市公司重組。融資企業所在轄區政府和園區管委會同時予以配套獎勵。
(二十九)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金融服務領域。利用好支持銅陵示范市建設專項金融資金,鼓勵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參與村鎮銀行、貸款公司和擔保公司等的設立和發展,支持和發展風險投資、創業投資等機構。完善多層次的政銀企溝通機制,積極支持民營企業利用企業債、公司債、短期融資券、中長期票據等債務融資工具直接融資。
(三十)加大對民營經濟發展的資金支持。市政府每年拿出部分資金,采取貼息和獎勵等方式,專項用于支持我市民營經濟集聚發展和服務體系的建設。健全民間投資擔保體系,由市工商聯牽頭適時組建行業商會擔保公司,拓展會員企業貸款互保業務。
(三十一)鼓勵中小民營企業加大對重點產品和重點技術取得重大突破的項目進行投資。對經核準備案并新增投資超過5000萬元的項目,優先申報國家和省級各類專項資金的項目資助。
(三十二)引導民間資本通過參股控股等形式參與行業并購和國有企業改制重組。鼓勵有條件的中小民營企業通過行業并購方式,擴大經營規模,提高盤活閑置生產能力。對企業在合并、分立過程中發生的土地使用權、不動產所有權轉移行為,不征收營業稅。對于企業改制重組,符合有關規定的,2012年12月31日前繳納的契稅給予全額返還。
十、繼續開展民營企業“扶優扶強”活動
(三十三)實施“萬千百十”工程,每年根據民營企業技術進步、經營資產、營業收入、利稅和自主知識產權等指標,不斷擴大民營企業“雙扶”隊伍,對“雙扶”企業當年新增稅收超過20%以上部分,其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級財政全額獎勵給企業。
(三十四)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圍繞我市產業發展方向加快投資發展,集中力量扶持發展一批技術先進、主業突出、行業優勢明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知名品牌、具有國際競爭力的大中型民營企業和企業集團。加大民營“雙扶”企業融資扶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對“雙扶”企業貸款實行同級財政貼息政策。
十一、建立政府與民營企業重大項目合作機制
(三十五)加強政府與民營企業重大項目合作的研究和施行,抓緊制定出臺我市民間投資指導目錄,編制民間投資項目計劃,理清項目投資導向和合作領域,積極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我市重大基礎設施、城市功能板塊、重大公共項目、保障性住房等領域的開發建設和經營管理。
(三十六)建立和完善民營企業的資源供給保障機制。對民間資本投資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全市產業發展方向、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建設規劃項目所需建設用地,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保證供地。工業項目用地在不改變用途、符合規劃條件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或增加容積率,經批準不再增收土地出讓金。對于不同意所擬選址的民間投資項目,要提供1—2處選址供民間投資者參考選擇。
十二、建立政府與民營企業定期聯系溝通機制
(三十七)建立定期聯系溝通制度,定期組織民營企業家與政府領導進行面對面溝通、交流。建立聯絡員制度,聯絡服務重點民營企業。
(三十八)市發改委、經信委、工商局、工商聯等單位要加強對民間投資的協調和服務工作,定期舉辦圍繞銅陵投資政策、園區建設、城市規劃等主題的論壇、說明會、推進會,開展廣泛的互動交流。
(三十九)設立銅陵市民營經濟發展顧問機構。聘請知名民營企業家、中介機構負責人擔任市民營經濟發展顧問,承擔為銅陵加快發展出謀劃策、招商引資職責。
十三、營造良好民間投資發展環境
(四十)精簡審批事項。實施民間投資項目代辦制度,完善投資項目并聯審批和網上審批制度。對民營企業投資的備案、核準項目,進一步簡化審批手續,合并審批項目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不再單獨審批初步設計。
(四十一)健全服務體系。加快社會事業領域改革步伐,各級政府部門掛靠的各類協會組織一律與職能部門脫鉤,逐步將應由或適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履行的職能和工作,依法轉移、有序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社會組織承接。充分發揮商會、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積極培育和發展為民間投資提供法律、政策、咨詢、財務、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服務型中介組織。探索建立政府購買服務機制,適時出臺政府購買服務的具體實施辦法。
(四十二)完善信息服務。切實搞好民間投資的監測和分析,加強民間投資信息平臺建設,及時公布重要領域的發展建設規劃、產業政策、行業規劃和行業發展動態,以及政府投資項目目錄和采購信息、土地招拍掛信息、財政資金扶持政策、各類辦事指南等,引導民間投資者正確判斷形勢。
(四十三)嚴格效能監察??h區政府、園區管委會認真做好涉及民間投資主體監督檢查的協調工作,除涉及食品安全、藥品安全、生產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環境保護、工程質量的事項外,同一部門對同一主體的例行檢查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1次。加強對涉及民間投資有關行政審批和政務服務的效能監察,認真受理涉及民間投資的效能投訴,嚴肅查處影響投資環境的行為。
十四、強化對民營經濟工作的組織領導
(四十四)強化市民營經濟發展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職能。加強民營企業群團工作。大力宣傳民營經濟在富民強市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時總結和表彰獎勵先進典型。
(四十五)縣區政府、園區管委會、各相關部門要把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工作擺在重要位置,進一步解放思想、大膽創新,認真做好民間投資引導和服務工作,在全市形成政策通暢、工作落實、反饋及時的民營經濟工作體制。
(四十六)市各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落實本意見精神,確保各項投資優惠和獎勵政策落實到位。
十五、附則
(四十七)本實施意見涉及的優惠政策、獎勵補助資金、稅收返還資金,凡市政府文件明確由市財政承擔的屬市財政承擔,沒有明確的由企業所屬轄區財政承擔。
(四十八)本實施意見涉及的政策與其他政策交叉的不重復獎補,凡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另有更加優惠的規定或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十九)本實施意見有效期從3月1日起至3月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