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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食品安全關系到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國民經濟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為進一步加強本市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增強政府監管效能,發揮行業協會及社會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管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嚴厲懲處涉及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努力使我市成為食品最安全的城市之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見:
一、全面強化企業管理,切實落實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
(一)落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義務和責任。食品生產經營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應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食品生產經營的管理者和從業人員應牢固樹立職業道德,知法守法、誠信自律。
(二)落實食品安全自身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建立健全并實施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定期檢查制度、督促整改制度、獎懲制度、管理記錄制度等。應配備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配備的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保證其食品安全管理職責相對獨立。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獨立的食品安全質量控制部門,切實提高自身食品安全內控能力。
(三)落實員工培訓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食安辦的《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綱要》,深入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行業道德等方面的集中培訓,提高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意識、法制觀念和誠信道德素養。每年均應組織職工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
(四)落實企業自檢制度。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畜禽屠宰企業、批發市場、連鎖超市母體企業、食品配送中心、連鎖餐飲總部企業應設立食品檢驗機構,配備必要的檢驗設備,對所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檢驗,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進入我市食品要按照規定的比例進行抽檢。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經信部門應對相關企業的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能力水平及檢驗工作情況進行監督。實施自行檢驗的企業應定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到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能力比對檢驗。
(五)落實源頭管理和溯源制度。落實本市地產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制度,按照相關規定,推行入原食用農產品“市場準入”制度;落實批發市場豬肉、牛羊肉、養殖類水產品、蔬菜等經營的產銷對接機制,在市經信部門和農業部門指導監督下,與生產供應基地簽訂購銷合同;肉品、乳品、水產品、蔬菜等生產經營者應按照有關監管部門的要求,建立溯源系統,落實食品溯源相關工作。嚴防在食品生產、運輸、銷售、使用等環節中發生違法添加行為。
(六)落實食品添加劑管理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申報備案;嚴禁添加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
(七)落實供應商實地查驗制度。本市連鎖超市母體企業應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易腐變質、直接入口食品、食品添加劑供應商的生產加工場所進行實地查驗。對生產條件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食品生產者,應及時終止其供貨資格;對存在嚴重食品安全隱患的,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八)落實變質和過期食品銷毀制度。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完善并嚴格落實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銷毀制度,對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采用染色、毀形等措施予以銷毀,不得使上述食品退回供應商;食品生產者不得將回收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再作為原料生產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做好銷毀記錄,內容包括銷毀的品種和數量、銷毀的原因、銷毀的方式、執行責任人等,銷毀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九)落實標簽標識相關規定。生產經營和使用食品、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應嚴格執行有關標簽、說明書及相關標識的規定。預包裝食品和散裝食品儲存、銷售按照法律規定標明相關內容,嚴禁虛假標注生產日期、保質期、成分以及違法宣傳等行為。
(十)推行臨近保質期食品消費提示制度。鼓勵全市連鎖超市建立臨近保質期食品的消費提示制度,將臨近保質期食品在銷售場所集中陳列出售,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的提示和告知,并不得退回供應商。
二、加強綜合協調,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
(十一)加強綜合協調。在建立完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及其辦公室的工作制度和運行機制的同時,落實各項工作的保障措施,切實做實基層、重心下沉,確保食品安全全程監管、無縫銜接。
(十二)明確監管職責界面。針對當前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和存在的監管空隙,對涉及多環節、跨部門監管職能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一步明確各有關部門的以下職責:
1.關于食用農產品的監管。農業部門負責監管對食用農產品進行分揀、清洗、切割、冷凍、包裝等簡單處理的活動,監管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農產品生產企業銷售農產品的行為,監管由農戶分散生產豆芽的行為;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工業化的豆芽生產行為;工商部門負責監管本市商場、超市等銷售企業、批發市場、商品交易市場銷售農產品的行為。
2.關于生豬產品的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屠宰環節的生豬產品質量監管;農業部門的屠宰檢疫員協助督促生豬屠宰場“瘦肉精”自檢制度的落實;工商部門負責生豬產品流通領域的監管。
3.關于保健食品的監管。保健食品專用原料生產企業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對專門經營保健食品的企業,在保健食品監管行政法規實施前,應在取得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告知承諾書后,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登記。
4.關于食品專業儲存與運輸企業的監管。工商部門負責監管專業從事食品儲存和運輸的企業,農業部門監管地產種植養殖農產品的儲存和運輸,質監、工商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分別監管食品生產、食品流通和餐飲服務企業內部的食品儲存和運輸。
5.關于現制現售食品的監管。質監部門監管生產企業在其生產場所銷售食品的行為,工商部門監管在商場、超市等流通領域現場制售食品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監管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現場制售食品的行為。
6.關于“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處理的監管。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對餐廚廢棄物收集、運輸、處置過程中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環保部門對“地溝油”和餐廚廢棄物處置過程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管;農業部門對畜禽養殖戶用餐廚廢棄物喂養畜禽的行為進行管理;質監部門加強對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嚴厲打擊食品生產單位使用“地溝油”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工商部門加強對流通環節經營食用油的監管,嚴厲打擊經營“地溝油”和非正規來源食用油的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加強對餐飲服務單位的監管,嚴厲打擊使用“地溝油”和不合格食用油的行為;相關監管部門應對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重復使用食用油的規范管理提出指導性意見。
7.關于無證無照生產經營食品的監管。由工商部門牽頭負責對無證無照生產經營食品的監管工作,牽頭單位不代替相關部門工作。在牽頭部門的統一安排下,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協作,聯合執法,實現協調聯動、綜合治理。
8.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實行品種目錄管理,相關部門配合。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建設、改造適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的食品加工園區。
9.關于食品攤販的監管。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劃定的臨時區域(點)和固定時段內食品攤販遵守食品安全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城管執法部門加強對食品攤販遵守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監督管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協調轄區內相關部門,對轄區內的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食品攤販存在違法行為的,應及時制止,并通報相關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加強機制建設,切實增強政府監管效能
(十三)加強績效考核。將食品安全列入全市各級政府績效考核內容,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績效考核,切實落實地方政府負總責、各監管部門各司其職的責任體系。
(十四)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效能評估制度,優化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建立并執行嚴格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督促有關監管部門依法履職和嚴格隊伍管理;嚴肅查處食品安全監管中的失職、瀆職行為,絕不允許在工作中推諉扯皮;堅決制止食品安全監管行政不作為和亂作為現象,對相關執法部門未按照規定從重懲處的問題進行重點監察,全面提升監管效能。相關職能部門要自覺接受人大和政協的監督。
(十五)加強風險監測評估。加強本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能力的建設,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監測,對食品、食品添加劑中各種危害因素進行風險評估,提高主動發現、事前干預的防范能力。
(十六)加強應急處置管理。建立健全輿情監測機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機制、執法聯動機制、食品安全信息機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預案,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十七)加強監管隊伍建設。進一步加強基層監管隊伍的建設,改善技術裝備,強化教育培訓,增強監管人員責任感、使命感,樹立職業精神,提高執法能力,增強服務意識。實施食品安全監督執法區域責任制、基層執法人員區域輪換制,堅決查處違法行為,跟蹤復查整改效果。
(十八)加強信息平臺建設。建立食品安全監管綜合信息平臺,實現相關監管部門之間信息互聯互通,做到信息資源共享。推進食品溯源系統全程銜接,逐步擴大溯源系統對食品種類的覆蓋面。
(十九)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建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信用記錄,在若干食品工業企業先行試點,建立企業責任為基礎、社會監督為約束、誠信效果可評價、誠信獎懲有制度的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對食品安全量化分級實行動態管理,促進食品生產經營者安全水平上等級,促進食品行業良性健康發展。
四、調動社會資源,切實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
(二十)充分發揮社會各方監督的作用。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主動聽取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及時辦理人大意見和政協提案;健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投訴舉報制度,開展有獎舉報,實現群防群治。監管部門要及時公布食品抽檢的檢測結果,風險預警的消費提示,增加監督過程的透明度,對問題食品的舉報,按照有關規定開展調查處理,必要時進行監督抽檢。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以及政府部門的監管工作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一)充分發揮社會宣傳的作用。新聞媒體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知識的公益宣傳;充分發揮專家和食品安全志愿者的作用,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消費知識,引導科學消費,提振消費信心,支持理性維權。
五、依法從重打擊,切實形成食品安全監管的高壓態勢
(二十二)依法從重懲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各相關監管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從重從快予以懲處;涉嫌犯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二十三)治理突出問題,嚴厲打擊非法添加行為。嚴查食品制作和加工的源頭,嚴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嚴管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嚴把食品生產、流通、消費的各道關口,堅決打擊各種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打擊化工產品、藥品等生產經營企業違規向食品生產經營者銷售非食用物質的行為,嚴厲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假冒偽劣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堅決取締無證無照的生產加工企業和地下窩點。從根本上遏制食品非法添加的勢頭。
(二十四)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健全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工作機制,細化工作程序,強化信息共享,對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通報公安部門,并積極配合公安部門調查取證,公安部門要及時立案查處。對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以及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應按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涉案人員刑事責任。
(二十五)依法嚴格執行行業退出機制,曝光違法行為。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5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曝光典型案例,震懾違法犯罪分子。
各食品安全成員單位和監管部門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本意見落到實處。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