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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切實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組織領導
(一)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領導。進一步調整充實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公安交管大隊,具體負責全縣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工作。同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交通事故應急機制和道路交通安全狀況評估機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經費,完善道路基礎設施,形成“政府領導、部門協作、齊抓共管、綜合治理、標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全面抓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各鄉(鎮、場、管委會)要加強對本轄區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由鄉(鎮、場)長、管委會主任任組長,鄉(鎮、場、管委會)分管領導和鄉(鎮)交管中隊長(負責人)或派出所長(負責人)擔任副組長,指定1名干部擔任專職交通管理員,落實3名以上工作人員擔任交通協理員。要進一步完善部門信息溝通機制、情況匯總研判機制和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統籌調度,加大投入保障,著力解決制約和影響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根本性、源頭性、基礎性問題。同時,要進一步明確村(居)委會交通安全職責,各行政村和社區指定1人擔任交通安全協管員,協助有關部門維護農村公路交通秩序。
(二)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h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每季應召開一次工作例會,組織有關成員單位認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統籌研究和部署階段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工作情況;針對工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及時制定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的具體措施;細化、量化各成員單位的工作目標,明確工作任務和完成時限,抓好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落實;督促相關部門協作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積極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各鄉(鎮、場、管委會)每季度召開一次例會,部署、調度、協調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在每季度將本轄區內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治工作情況報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各鄉(鎮、場、管委會)、各部門主要領導為本轄區、本系統道路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部門分管領導和鄉(鎮、場、管委會)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副組長為主要責任人,具體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責任納入縣政府對各鄉(鎮、場、管委會)、各部門安全生產目標考評和干部考核內容,兌現獎懲。對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負有領導、監督、管理責任的責任人,縣政府將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據情對相關人員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如涉及到瀆職失職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二、進一步落實相關部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體及人員責任
(一)有關部門職責
1.縣安監局:進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生產責任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明確各鄉(鎮、場、管委會)、各部門及企業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和任務;將預防道路交通事故的責任落實到鄉(鎮、場、管委會)、落實到部門、落實到運輸企業,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和行業監管責任;積極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登記建檔,并將排查和整治結果報縣安委會。
2.縣監察局:督促檢查各鄉(鎮、場、管委會)及各部門落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職責;對各鄉(鎮、場、管委會)及各部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存在瀆職失職的,進行調查處理。
3.縣公安交管大隊:負責加強路面管控巡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查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車輛登記和駕駛人考核、發證管理;按規定公開各類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相關服務工作;履行好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4.縣交通運輸局:負責客貨運、?;愤\輸企業安全源頭管理;負責縣鄉道路的設計審查、安全隱患排查整治;負責打擊非法營運車輛;負責發展城區和農村客運;負責縣、鄉道路的標識、標牌、標線的設置、維護和管理;監督檢查公路施工作業路段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設置情況。
5.縣發改委:負責研究全縣道路交通狀況,牽頭落實好將道路交通安全納入“十二五”規劃。
6.縣城鄉規劃建設局:負責城區道路的設計審查,對交通設施不完善的道路建設項目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和建筑施工許可;對城區交通、道路系統、停車設施等方面進行科學規劃,對不能滿足通行條件的道路設施和不符合要求的交通導流島及時提出改造完善意見報縣政府。
7.縣城管局:負責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核準工作;負責除交通信號燈和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燈以外的交通設施鋪設、維護和管理工作;協助縣公安交管大隊維護城區道路交通秩序,加強對占道停車、占道經營等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城區道路標識、標牌、標線的設置、維護和管理工作。
8.縣教育局:負責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列入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安全教育課時計劃;定期在全縣范圍內中小學校及幼兒園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實施對校車及駕駛人員的日常教育監管和源頭管理,協助縣公安交管大隊查處校車路面違法行為;負責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周邊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對排查出的安全隱患提出合理改造建議報有關部門。
9.縣委宣傳部:統籌協調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工作;負責督促部門加大對干部群眾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積極宣傳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工作措施、成功經驗和典型案例。
10.縣公路分局:負責對市養公路的建設、養護和管理工作;負責對市養公路的隱患排查和治理;負責對市養公路的標識、標牌、標線的設置、維護和管理;負責市養公路施工現場的施工標志、警示標志、繞行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的設置。
11.縣工商局:加強對違規生產、銷售超標電動車的監管;對無照從事客貨運、證照過期、超經營范圍等違法經營行為進行查處;規范汽車市場交易和競爭行為,嚴查制售假冒偽劣汽車配件行為;加強對客貨運、危化品運輸企業準入的監管,充分利用市場準入許可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宣傳教育。
12.縣質監局: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加強對機動車安全檢測機構的監管,督促機動車安全檢測機構加強和規范機動車安全檢測工作;綜合管理?;凡酃捃?、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查工作。
13.縣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報廢車輛的回收管理。
14.縣司法局:負責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作為普法宣傳的一項重要內容,加大對公職人員道路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力度,每年組織一次以上以道路交通安全為主要內容的普法考試;每年到各鄉(鎮)分別開展兩次以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為內容的巡回普法宣傳。
15.縣農機局:負責對農機企、事業單位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監察,并組織和督促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訓;對上路行駛的農機車輛及駕駛人員核發審驗牌證,會同縣公安交管大隊對其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16.鄉(鎮、場、管委會):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與轄區內村(居)委會簽訂道路交通安全目標責任書;利用多種宣傳形式,宣傳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建立群眾性交通安全組織,開展車主和駕駛人的交通安全教育;對道路交通安全協管員進行有效管理;組織好道路交通安全檢查,治理占道經營,消除安全隱患。建立重點機動車和駕駛人信息臺帳及危險路段的管理制度;各村(居)委會要利用村規民約等各種形式,大力加強村民、居民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17.縣直各單位、廠礦、企業: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規定。積極宣傳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教育所屬人員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和落實所屬機動車的使用、保養、維修、檢查制度和機動車及其駕駛人登記管理、教育培訓制度;接受公安交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妥善處置本單位無牌無證及報廢車輛;加強對所屬人員駕乘摩托不戴頭盔、超速超載行駛、酒后駕駛以及駕駛報廢、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套牌套證車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及時消除交通安全隱患和交通違法行為。
18.專業教育單位和其他擁有專用運輸車輛的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縣政府下發的交通管理規定。不得錄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駕駛人。對在發生致人死亡事故中負有主要責任的機動車駕駛人,3年內不得安排駕駛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車輛。機動車駕駛人被錄用后,1年內累積記分滿12分的,不得安排駕駛車輛。要對錄用的機動車駕駛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并向當地公安交管部門備案。要建立機動車駕駛人和車輛管理檔案,掌握駕駛人的交通違法信息,對有違法行為的駕駛人進行專項教育、培訓。要建立機動車行駛信息檔案,對按照規定應當安裝的行駛記錄儀記載的行駛狀態信息進行檢查,落實防范措施,對應當安裝而未安裝行駛記錄儀及行駛記錄儀失效的機動車,禁止上路行駛。要建立機動車駕駛人長途營運、超時營運強制休息制度。
(二)鄉(鎮、場、管委會)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及其成員職責
1.鄉(鎮、場、管委會)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職責:貫徹落實縣政府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對管轄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負責,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及倒查制,與轄區內村組、學校、企業、單位簽訂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狀;負責交通協管員隊伍建設,掌握轄區內與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相關的信息;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管,開展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整改,分析研判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形勢,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與城鄉客運市場秩序;勸阻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協調交通事故救援與調處,協辦車輛管理業務。
2.駐鄉民警職責:負責轄區內的道路交通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轄區內人、車、路情況基本臺帳,組織指導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開展交通秩序整治,查糾交通違法行為,調解處理一般以下交通事故,教育培訓交通協管員隊伍。
3.專職交通管理員職責:作為鄉(鎮)政府負責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具體責任人,主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制定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及考核辦法,并負責日??己?,協調轄區內村組、學校、企業、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對交通協管員隊伍進行日常管理,組織參與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4.交通協理員職責:協助專職交通管理員開展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做好轄區村組、學校、企業、單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相關工作;組織交通協管員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對交通協管員隊伍日常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查;收集、掌握轄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學習、汲取周邊鄉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經驗,為領導小組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供決策參考;協助專職交通管理員處理日常工作。
5.交通協管員職責:落實鄉(鎮)政府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各項任務和具體要求,負責行政村范圍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掌握轄區內人口、機動車(含校車、農村客運班車)、機動車駕駛人、道路里程及路況、交通安全隱患排查及整改、重點單位及路段、交通事故等情況,并建立相應的臺賬;加強對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提醒,巡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勸阻、制止、報告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開展日常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及時收集報告路況信息;參與交通事故救援與調處,協辦、代辦車輛管理業務。
三、進一步加強信息共享和協調配合
(一)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共享目錄相互提供業務數據。
(二)各鄉(鎮、場、管委會)和道路交通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應當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并負責組織實施。
(三)縣公安交管大隊牽頭,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分局、縣應急辦及其他相關部門共同參與,按照管理權限共同制定公路交通事故、擁堵等突發事件的救援預案以及特殊氣象條件下公路應急預案,加強應急演練,提高快速處置能力。
(四)縣公安交管大隊、縣交通運輸、縣公路分局以及新聞媒體、縣氣象局等部門應當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等媒體及時公路交通流量、道路狀況、氣象預報等信息。
(五)縣公安交管大隊對單位實行道路交通安全信息記錄制度。對單位的車輛、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發生負同等以上責任的致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超過控制指標等信息做好記錄,并予上報公布。
四、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執法工作
(一)深入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由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組織有關部門、鄉(鎮、場、管委會),每年開展兩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并及時總結整治結果。同時,建立健全長效工作機制,使之常態化、制度化。
(二)統籌好城鄉公共交通發展??h交通運輸局、縣城管局、縣公安交管大隊、各鄉(鎮、場、管委會)要從客運管理、費稅征收等方面,研究發展城市、農村道路客運網絡的政策和措施。交通運輸、教育、安監、公安交管等部門要推動在所有公路營運客車、校車和危險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運輸車輛上強制安裝使用GPS等行駛記錄儀;縣交通運輸局、縣城管局要對城市公交路線進行調整和優化,科學合理的設置公交站臺,實行港灣式改造;要加大出租車、公交車的投放力度,并督促城市出租車、公交車業主統一安裝GPS系統,保障城區居民的出行安全。
各鄉(鎮、場、管委會)、縣交通運輸局要進一步扶持農村客運市場的發展,把解決農村地區“出行難”問題作為一項重點工作來抓,堅持市場運作和政府投資兩條腿走路,充分借鑒云南丘北、廣西巴馬等地先進經驗,著力探索建立一套公司化經營的“農村客運”運作模式,全面推進農村客運班線建設,為農村群眾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服務。要嚴格農村客運市場的日常監管,加大對非客運車輛非法營運的打擊力度,嚴把營運車輛技術狀況關、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關,對達不到安全通行條件的班線和車輛堅決不予放行。同時,加強對汽車客運場站的安全監督,要嚴格客運班線管理,對途徑三級以下(含三級)山區公路達不到夜間通行條件路段的夜間客運班線不予審批,監督客運企業落實好客運班線夜間運行的有關規定。
(三)縣公安交管大隊要建立嚴重交通違法舉報獎勵制度、重大交通安全隱患報告獎勵制度。特別是要加大對貨車、農用車、三輪摩托車(含電動三輪車)、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非法載人的舉報獎勵力度,激發和調動群眾參與交通安全工作的積極性。
(四)縣公安交管大隊要加強對客運車輛、校車、?;愤\輸車輛等重點車輛的交通安全監管,堅決做到重點車輛不失管??h教育部門要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對全縣所有的校車進行全面大排查,對校車駕駛人不具備駕駛資格,以及安全技術狀況和外觀式樣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一律停止營運??h公安交管大隊、縣教體局、鄉(鎮、場、管委會)要加強對校車超員超載的教育管理、監管查糾和處罰打擊力度,一經發現,違法駕駛人員兩年內不得從事中小學校及幼兒園校車駕駛,并對違反規定的學校、幼兒園和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理。
(五)縣監察局牽頭與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縣公安交管大隊等部門配合,制定《公職人員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抄告辦法》,對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人員駕車發生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的,一律抄告其所在單位及相關監督管理部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人員交通違法情況與個人評先評優和職務晉升、文明單位評比掛鉤。
(六)縣公安交管部門要負責加大對超速行駛、客車超員、酒后駕駛、疲勞駕駛、無證駕駛、非客運車輛非法載人,以及摩托車超員載人、駕乘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駕駛報廢、無牌無證、假牌假證、套牌套證車輛上路行駛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路面監控和整治力度。要以整治駕乘摩托車不戴安全頭盔、超員載人違法行為為突破口,進一步帶動對其它嚴重違法行為的整治。各鄉(鎮、場、管委會)、各部門要在本轄區、本部門內率先開展“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做到不無證駕駛、不駕駛無牌車,駕乘摩托車佩戴安全頭盔,將“文明駕駛摩托車”行為作為公職人員最基本的行為準則,促進公職人員發揮榜樣和示范作用,帶動和影響全縣人民群眾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五、進一步加強道路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縣安監局每年要組織兩次以上道路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根據安全隱患嚴重程度,實施掛牌督辦,明確整改責任和整改時限,嚴格整改驗收。
(二)縣安監局要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落實道路建設與安全設施建設同時規劃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的“三同時”制度。
(三)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分局要加強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和安全隱患點段的治理力度。完善省、縣、鄉道的交通標志標線防撞設施和隔離設施及臨水、臨崖、落石等安全防護設施,進一步加強橋梁管護和危橋改造工作。
(四)縣交通運輸局、縣公路分局、縣公安交管大隊要著力構建超限超載治理長效機制,維護公路安全防護措施,制止堆物作業、挖溝引水等違法行為,凈化道路交通安全。
(五)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縣城管局要加強城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加強人行道、非機動車道、行人過街設施、公交港灣式站臺等建設。及時維修、養護好道路,清理城區道路上違章占道,取締馬路市場、占道經營、沿街叫賣等行為,保持路況良好。規劃部門要加強城區綜合交通規劃編制和實施,新建、改建道路應提前做好道路交通工程設計,配合公安交管部門對重要路口的環島、紅綠燈進行合理規劃,減少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的互相影響。要重視縣城停車場規劃建設,把停車場建設和居民小區出入口建設列入建筑項目規劃,保證城區交通有序暢通。
(六)鼓勵群眾向所在地鄉(鎮、場、管委會)政府或者交通運輸、公路部門報告突發道路交通事件、道路塌方、路橋垮塌等影響道路安全通行緊急情況和重大安全隱患。接到報告的鄉(鎮、場、管委會)政府或者交通運輸、公路部門應當立即對報告事項進行核實、確認,并采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同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對反映情況及時,防止了重大事故發生或重大損失的,要給予獎勵。
六、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一)縣委宣傳部每年要制訂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計劃,明確各部門、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交通安全宣傳教育職責和任務。要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傳制度,督促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單位落實交通安全公益宣傳的義務,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
(二)縣文廣局要會同公安交管部門,在縣電視臺開辦道路交通安全電視專欄,并經常性的播放有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公益性廣告、警示片,同時利用送戲下鄉、送電影下鄉等多種形式,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三)縣司法局要編印好宣傳資料和普法宣傳讀本,牽頭做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普法教育。
(四)縣教體局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中小學生、幼兒園的教學內容,用各種形式教育學生“保護生命、平安出行”。
(五)縣文明辦、縣公安交管大隊要抓好“文明交通行動計劃”,大力倡導文明交通,告別交通陋習,養成良好的道路交通行為習慣。
(六)各鄉(鎮、場、管委會)、縣直各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要加強自身干部職工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把交通安全作為干部職工政治學習、法制教育、安全教育、公德教育的一個重點來抓,管好自己的人,管好自己的車,促進公職人員、公眾人物模范帶頭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七、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制的落實
(一)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會同縣安委辦、綜治辦研究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評估機制,定期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進行督促檢查。交通安全工作列入安全生產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范圍。
(二)對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責任制的單位,由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領導小組予以通報,并督辦其履職和限期改正;逾期未履職和不改正的,報縣政府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按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三)縣監察局、安監局、交通運輸局、公安交管大隊等部門要按照事故調查“四不放過”的原則,依法對屢次發生超員、超載等交通違法、發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運輸企業及其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及行政處罰。
(四)切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約談制度。今后凡客運企業、校車、?;贰⒁兹家妆愤\輸企業發生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或其他交通事故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2人)的,由縣政府分管領導約談所在鄉(鎮、場、管委會)政府及負有監管職能的部門主要領導。按有關規定須組織調查的,由縣政府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