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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十二屆八次全會精神,實現我市經濟發展環境一年要有重大改變、三年要有根本改變的目標,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推行政務公開和服務承諾制度。涉及投資者和企業、個體私營業主、其他經濟組織及公民的辦證、辦照、收費、檢查項目的辦事依據、服務內容、申報要求、辦事程序、承諾期限、收費標準等,向社會及服務對象公開,并實行服務承諾制度。
二、對于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審批事項及前置要件,一律撤銷;對于人為設置的土政策,一律取締;對能夠下放的審批權限,一律下放;對列入新發展戰略的重點項目,一律納入“綠色通道”,嚴格執行代辦制和超時默許制;對政府專題會議確定的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一律按照會議紀要實行集中統一辦理。
三、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務,行政審批事項,除特殊情況經市政府同意外,一律進入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辦理。對重點項目立項、審批實施全程跟蹤服務,各審批部門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實行局長負責制和經辦人員聯絡制,由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全程代辦各項行政審批手續,市監察、法制、督查部門全程跟蹤督導。
四、將江北科技創新城和南工業新城的企業登記權限下放到所在地工商機關。進一步放寬企業登記注冊出資條件、出資形式、住所條件、經營范圍、經營方式以及企業名稱等限制。對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企業的登記注冊,實行領導包辦、專人負責,提前介入、登門服務,現場辦公、領辦幫辦。
五、將高新區和經開區管理范圍內市級項目審批、核準權限下放到高新區和經開區管委會;將項目備案權限下放到各區、縣(市)。在項目核準階段,根據建設單位提報的項目申請報告進行審核,出具預核準文件,由其他審批部門依據預核準文件和其他必備要件并聯審批。
六、對重點項目規劃審批提前預審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及時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公益類建設項目、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的教育科研項目、企業廠區內的技改項目實行即時辦理報備;對工業項目采取批前公示與土地掛牌同時進行的方式,使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后隨即辦理規劃用地手續。
七、取消通過“招拍掛”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取消供地環節的用地批復;開通大項目審批供地“綠色通道”,重點項目進入供地環節正在辦理供地手續的,即時辦理;對需要報國家和省政府批準、涉及新增建設用地的,按政策規定能夠提前開工的,確保提前開工。
八、取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以外建設項目的環保審批;對重點項目的環保審批實行提前介入制,對涉及立項等審批要件的提前溝通協調,確保不影響項目開工;對國家、省環保部門審批的項目,提前溝通,確保不影響項目報批和批復進程。
九、將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特殊建設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的消防設計審核改為備案;取消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以外的建設項目抗震審批;取消公共場所和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以外的建設項目衛生審批。
十、健全和完善技術服務業發展機制,行政主管部門與技術服務機構脫鉤,審批部門不準指定技術服務機構,切斷審批部門與技術服務機構的利益鏈;建立技術服務機構行為失信退出機制,1年內有一次以上被記入不良行為記錄的,3年內不得從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前置技術服務。
十一、對我市現有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集中清理,取消各地區各部門越權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及標準;落實國家和省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停收工作,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已經取消和停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以各種名目繼續征收;嚴禁借執法名義搭車收費,不得向企業、個體工商戶攤派、索要贊助、捐助和無償占用企業的人、財、物及報銷各種費用。
十二、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公示制度,公示收費和基金項目、標準、收費對象和范圍、文件依據等內容;實施《收費許可證》、《收費員資格證》和《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對擅自越權設立收費項目和政府性基金,自定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頻次、重復收費、超范圍收費、搭車收費的,給予公開曝光處理。
十三、對企業組織檢查,實行檢查方案報本級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備案審查制度。除涉及舉報、協查、上級交辦重大案件、專項檢查案件和涉及環保、人身、財產安全案件外,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不得重復檢查;不得干預企業依法自主經營,強迫企業接受指定服務,不得強迫企業參加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組織和收費性質的會議、培訓、考察、檢查、評比等活動。
十四、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建立行政復議案件移送問責制度。對首次輕微性違法行為,采取批評教育、警示、限期整改等措施督促改正。嚴格執行重大行政處罰備案審查制度。不許下達罰款指標,不得把罰款與個人利益掛鉤。沒有法定依據又未報市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備案,不得對企業實施查封、扣押物品和凍結、強行劃撥銀行賬戶存款等強制措施(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十五、集中整治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嚴格查處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吃拿卡要”等以權謀私,執法不公,野蠻、粗暴執法,辦事拖拉、刁難服務對象以及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等行為。
十六、對現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相互抵觸、依據缺失以及不適應新的發展戰略要求,特別是對含有地方保護、行業保護內容的,集中清理,予以修訂或者廢止。
十七、嚴厲打擊肆意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刑事犯罪和各種經濟犯罪活動;嚴厲打擊“村霸”、“路霸”、“市霸”等惡勢力。對涉及投資者的報警案件,掛牌督辦,及時反饋辦理情況;對重點項目企業實行掛牌保護,落實治安責任。
十八、對重大項目物資采購、大額資金使用、項目招投標等關鍵部位和環節,檢察、監察機關適時介入,積極開展同步預防監督;嚴肅查辦國家工作人員以權謀私,在資金使用、規劃審批、土地掛牌、工程招投標、國企產權改革過程中發生的職務犯罪;嚴厲打擊商業賄賂犯罪、坑害國家和集體利益犯罪等行為。
十九、對涉企案件一律先行調解,把調解貫穿立案、審理、執行全過程,平息利益紛爭。對涉企和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案件依法快立、快審、快結、快執,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十、建立健全投資者投訴受理網絡,完善舉報制度和投訴受理工作制度。集中查處嚴重侵犯企業、投資者和群眾合法權益,影響經濟發展環境的違紀違法案件,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對損害形象的單位和個人公開處理、曝光。
二十一、實行集中整治和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區、縣(市)和市直部門主要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實行一票否決。對干擾破壞經濟發展環境的違法違紀案件快查快結,并分別追究責任人、主管領導、主要領導責任。建立全市整治和改善經濟發展環境聯席會議制度,督促檢查、及時協調解決集中整治和改善經濟發展環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