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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縣村莊規劃的編制實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設管理,促進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省農村村莊規劃建設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縣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編制實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村莊規劃的編制實施和村民住宅的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的原則,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促進城鄉協調發展。
第四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和村民住宅建設的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村莊規劃的組織編制和實施,以及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并確定專職管理人員。
村民委員會在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做好村莊規劃實施和村民住宅建設管理工作。
縣發改、國土、農業、水務、林業、交通、民政、財政、教育、文體廣電、衛生、環保等行政部門以及電力、電信、郵政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鄉村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工作。
第五條村莊和村民住宅建設應當在統一規劃的前提下,充分尊重村民自主權。村民住宅由個人建設,對特殊困難農戶,有條件的村民委員會給予適當補助。村莊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由農村集體組織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縣、鄉人民政府給予一定扶持。
第二章村莊規劃
第六條縣城和省級重點鎮規劃區內的村莊按照縣城和所在鎮總體規劃、詳細規劃的要求實施規劃建設管理。其余村莊依據各自村莊規劃的要求實施規劃建設管理。
第七條編制村莊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根據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要求,結合當地自然環境、資源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統籌兼顧,綜合部署鄉村的各項建設;(二)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關系,推進農村現代化建設,使鄉村建設的規模、速度同當地經濟發展、人口增減相適應;(三)合理用地,節約和集約使用土地;(四)合理布局,配套建設,有利生產,方便生活;(五)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統一規劃鄉村綠化、鄉容村貌和環境衛生設施;(六)保護文物、歷史遺跡和自然景觀,突出地域和民俗特色。
第八條村莊規劃在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報縣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委托具有專業資質的規劃設計單位編制鄉村規劃,縣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無償提供地質勘測、自然資源狀況等相關基礎資料,并做好鄉村規劃編制的服務工作。
第十條凡未編制規劃的村莊,土地部門不得審批宅基地。村莊規劃的期限一般為十年。
第三章村莊建設
第十一條村民委員會負責組織村莊規劃的實施。在規劃實施中,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監督檢查和技術指導。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服從規劃要求和用地調整,不得阻撓規劃的實施。
第十二條對于人畜用水嚴重短缺地區、地質災害易發地區、地下采空地區、水土流失嚴重的等不適宜人居地方的村莊和農戶,應當選擇交通方便、自然環境適宜居住、有利于生產生活的地方,按照規劃的要求,有計劃地實施搬遷,集中建設新村或者遷入其他村莊。
引導自然條件良好、人口較多、具有區位優勢和發展潛力的村莊,采取擴建、改造等方式吸引周邊自然村農戶向該地聚居,逐步發展為中心村或者小城鎮。
第十三條城鎮周邊的村莊應當依托城鎮和產業發展進行改建,實現基礎設施、公共設施與城鎮共享,擴大城鎮規模,增強城鎮的輻射力和拉動力。
第十四條在村莊規劃實施中,各行政村應制定近期建設方案,確定住宅基礎標高、道路寬度及建筑紅線、綠化帶、工程管線、公共設施布局等事項,并根據本村產業發展和村民生產生活的需要,留出必要的產業發展用地、衛生通道等。
第十五條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企業、鄉村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縣規劃建設主管部門經審查對符合村莊規劃要求的,應當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有效期為二年。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后,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建設,應按照《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執行,保證施工安全和工程質量??h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對村莊規劃建設管理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對農村建筑工匠加強技術培訓和管理。
第十七條在村莊規劃區內,建設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企業生產經營性設施,應符合鄉村規劃,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開工前必須向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設計、施工條件依法審查批準,頒發施工許可證,并經鄉(鎮)人民政府現場驗線后,方可開工。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因實施鄉村規劃給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按照縣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村民宅基地被占用的,應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四章村民住宅建設
第十九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村民住宅設計、建設的指導,無償向村民推薦設施完善、使用功能齊全、布局合理、造型多樣、體現地域和民俗特色,符合不同經濟水平村民需要的住宅設計圖,推廣使用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
第二十條村民住宅設計遵循適用、經濟、美觀、安全、衛生、方便的原則,按照村莊規劃確定的建筑風格,結合當地農村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對房屋位置、房屋結構、通道、庭院、圍墻、門戶、衛生設施、畜禽圈、沼氣設施等家庭生產生活設施,科學設計,合理布局,并與周邊環境相協調。
第二十一條村民建設住宅應當按照村莊規劃和建設技術規范的要求,自主設計或者選擇縣級以上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的住宅設計圖。在適宜的地方提倡和推廣建設坡屋頂式的村民住宅。
第二十二條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二層以上住宅,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或者采用縣級以上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無償提供的通用設計。
村莊規劃編制和村民住宅設計人員應當實地考察,充分聽取村民意見,結合當地的地域風貌和民俗文化,科學合理的編制村莊規劃和設計村民住宅。
第二十三條村民在規劃區內建設住宅需要申請宅基地的,應當先向村民小組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經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并出具選址意見書后,依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依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宅基地使用批準文件進行定點放線后,村民方可開工建設住宅。
村民委員會進行定點放線,應當確定宅基地的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等。
第二十五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村民取得新的宅基地建設住宅的,原有宅基地須在住宅建成后交回集體。
禁止違法多占宅基地。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設住宅。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應在村民住宅建設、改造中推廣使用沼氣、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型能源,并提供技術指導和資金補助。
第二十七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村莊房屋的產權產籍管理,依法保護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章鄉村管理
第二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飲用水源的保護。有條件的鄉村應當實行集中供水,并使飲用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禁止在鄉村公共飲用水源地建廁所、畜禽圈、污染型企業或者排放污水以及堆放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第二十九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村莊環境衛生的管理,明確環境衛生責任區和責任人。村民應當維護村莊環境衛生,不得隨意傾倒垃圾、糞便、廢料廢渣和其他廢棄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場所隨意排放污水。村民建廁所、畜禽圈等不得占用村莊街巷通道。
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村莊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管理,保證正常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損毀。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村莊內的文物古跡、古樹名木、風景名勝資源、軍事設施和國家公共設施。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對鄉村建設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圖紙等資料應當及時整理歸檔。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村莊規劃建設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受理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查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未取得施工許可證進行建設的,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工程竣工后未及時清理平整施工現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員會組織人員清理,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三十四條未經村民委員會組織定點放線,或者不按照確定的宅基地位置、面積、四至、基礎標高、房屋層高建設住宅,嚴重影響鄉村規劃的,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影響鄉村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處違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在鄉村規劃區內亂堆亂倒垃圾、糞便、廢料廢渣及其他廢棄物或者向道路及公共場所隨意排放污水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損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前述行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阻撓鄉村規劃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八條縣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員在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村民委員會負責人在組織實施村莊規劃建設和管理中,擅自改變規劃要求、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亂批亂建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村民會議依法予以罷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