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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市創新基金”)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根據科技部、財政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國科發計字[]60號)和《市應用技術與開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寶市財辦教[]9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創新基金的經費由市本級財政專項撥款200萬元,用于支持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第三條市創新基金是市科技計劃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旨在與國家創新基金有機銜接,鼓勵市科技型中小企業進行技術創新活動,營造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技術創新的良好環境。市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支持條件、范圍與支持方式
第四條申請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的產業、技術政策,并緊密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目標;
(二)技術含量較高,技術創新性較強;
(三)項目產品有較大的市場容量、較強的市場競爭力;
(四)無知識產權糾紛。
第五條承擔項目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二)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業務;
(三)企業管理層有較高經營管理水平,有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
(四)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30%,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五)有良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負債率合理;每年用于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
(六)有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財務人員。
第六條市創新基金以貸款貼息、無償資助兩種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
(一)貸款貼息
1、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水平、規模和效益,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
2、項目新增投資在3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
3、市創新基金貼息按照國家規定的同期銀行基準貸款利率的一定比例貼息。每個項目的貼息額不得超過企業貸款利息總額的50%,貼息總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
4、市創新基金每年用于貼息項目的總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二)無償資助
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中新技術、新產品研究開發及中試放大等階段的必要補助;
2、項目新增投資一般在1000萬元以下,資金來源基本確定,投資結構合理,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2年;
3、企業需有與申請市創新基金資助數額5倍以上的自有資金匹配;
4、市創新基金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個項目和一種支持方式。申請企業應根據項目所處的階段,選擇一種相應的支持方式。
第三章項目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市科技局每年年底以前制定并向社會年度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明確市科技計劃項目年度重點支持范圍,申請市創新基金的項目應符合年度《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
第九條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申請市創新基金,應按市科技局的《市科技計劃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準備和提供相應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企業提交的市創新基金項目申請材料必須真實可靠,轄縣(區)企業申報市創新基金需要經過轄縣(區)科技局推薦。無主管上級的企業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報。
第十一條市科技局收到申報材料后,組織有關機構和專家進行立項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對受理審查不合格的項目,市科技局自收到項目申請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申報企業發出《不受理通知書》。
第四章項目立項
第十二條由市科技局組織立項審查,立項審查方式以專家評審的方式為主。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確定進行立項審查的時間。
第十三條市創新基金項目評審專家從市科技咨詢專家庫中選擇,包括技術、經濟、財務、市場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
第十四條市科技局根據項目申請資料和立項審查結論意見提出市創新基金計劃草案,與市財政局共同審核,經市政府同意后下達當年計劃。
第十五條經市科技局、財政局批準的項目,需要與市科技局簽定《市科技項目合同》確定項目各項技術經濟指標、階段考核目標以及完成期限等條款。同時由市科技局推薦申報國家創新基金。
第十六條未獲得市創新基金立項的申報項目,市科技局將向項目申報單位發出《不立項通知書》。
第五章項目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批準立項的市創新基金項目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管理辦法》和《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項目的實施管理和驗收管理。
第十八條市創新基金項目獲得國家創新基金立項支持的,其項目實施和驗收管理按照國家創新基金項目管理的要求進行。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