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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市、縣產業導向、區域規劃要求及環境保護和安全準入標準。對產業具有帶動作用、有利于經濟社會發展的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項目,均可申請享受“綠色通道”快速審批服務:
一)招商引資項目;
二)高新技術項目;
三)省、市、縣確定的重點項目;
四)列為縣政府為民辦實事工程項目;
五)其他需特事特辦的項目。
第二條申請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縣政務大廳發改局窗口申報,由縣發改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嚴格審查確認后,統一發放“綠色通道’項目實施證”
第三條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審批過程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從簡從快原則。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要按照特事特辦、委托代辦、跟蹤督辦、陪同協辦的服務方式,簡化手續,從快辦理。對基本條件具備,申報材料主件齊全,其他條件和材料不能一并申報的不影響審批的前提下,應先予受理,但在下達批文、發給證照前必須補齊,以符合法定要求。
二)一次告知原則。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對審批所涉及的申報材料、審批部門、審批程序、辦理時限和收費標準等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人。
三)限時辦理原則。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無論項目大小和投資額多少,均實行承諾限時服務。從受理之日起,屬于即辦件的審批事項,當日辦理,屬于承諾件的審批事項,縣級審批權限內的一般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但最長審批時限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短時限。
四)聯審聯辦原則。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審批全過程均由所涉部門實行聯合審批辦理。
五)最低標準原則。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辦理手續實行“有依據、最低限”標準,即涉及項目的各項收費及準入條件,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縣政府相關政策要求的最低標準收取和許可。
六)超時默認和責任追究原則。對審批所涉部門,承諾時限內既無異議又不反饋審批結果的就視為同意,實行超時默認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其責任由審批所涉部門主要領導承擔。
第四條政府各職能部門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必須遵循以下審批程序:
一)一門受理。政務大廳在發改局窗口專門開辟“綠色通道”窗口,統一受理“綠色通道”項目,并組織相關部門審查,對符合規定要求的即向項目申報人發放受理單,同時負責提供審批須知和表格(含各相關審批部門)做好咨詢服務工作。
二)轉辦相關。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根據項目實際確定所涉相關部門,以《綠色通道”項目受理督辦通知書》形式轉辦相關審批部門,移交相關資料,規定審批時限。
三)同步審批。各有關審批部門收到綠色通道”項目受理督辦通知書》后,原則上應在同一時間內及時對所申請審批事項及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并在承諾時限內提出具體明確的審批意見。有些審批環節需要較長時間的主辦部門應盡可能縮短時間,提高效率,保證同步審批要求的落實。如審批事項需報送上級或交辦下級審批、審核的則由各職能部門在規定的期限內上報或交辦,并抄告“綠色通道”窗口。
四)限時辦結。各相關審批部門應從抄告之日起,規定的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報批工作。無論同意與否,均應簽署明確具體的審批意見,及時反饋“綠色通道”窗口,并同時告知項目申報人。對不符合規定要求需要整改的事項應在3日內提出整改要求并說明理由。項目申報人做出整改后,視情況可進入“綠色通道”審批程序或進入二次審批程序。
第五條政府各職能部門對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必須遵循以下操作流程:
一)項目申報人向“綠色通道”窗口“提交項目”審批的書面資料,審查合格后,窗口一次性告知項目申報人審批辦事須知,并向項目申報人發放受理通知書。
二)對審批所涉部門,由“綠色通道”窗口下達《綠色通道”項目受理督辦通知書》規定辦理時限,移送相關申報材料,并將《受理督辦通知書》報縣“綠色通道”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項目審批手續全部辦結后,綠色通道”窗口及時通知項目申報人到綠色通道”窗口按規定統一繳納相關費用,持繳費憑證并領取相應批文和證照。
四)各有關部門對申辦項目進行跟蹤服務和后續監管。
第六條縣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是快速審批項目的綠色通道”服務單位,應當向社會做出公開服務承諾,并按照本辦法規定為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提供快速便捷的服務。
第七條為加強對招商引資和建設項目“綠色通道”審批工作的組織領導,縣政府決定成立招商引資和建設項目快速審批“綠色通道”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政務中心,工作人員從政務中心抽調。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協調、解決進入“綠色通道”審批項目在辦理有關審批手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項目審批的全程跟蹤、督促協調等工作。
第八條為保證投資項目“綠色通道”審批工作快速高效運轉,縣政務大廳設置“綠色通道”督辦員,由政務大廳工作人員擔任,協調各有關部門及服務窗口工作人員督辦落實。
第九條凡屬“綠色通道”審批的項目,今后一律納入縣政務大廳“綠色通道”窗口統一受理,其他部門不得以任何理由單獨受理、暗箱操作;凡是進入“綠色通道”項目審批工作,有關部門必須在規定的承諾時限內完成。
第十條監察機關對進入“綠色通道”項目進行效能監察和跟蹤問效,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進入“綠色通道”而仍繼續在原單位受理項目的嚴格追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推諉扯皮、不負責任、失職瀆職、服務態度惡劣造成未在規定承諾時限內完成等后果的由縣監察局按照市紀委、監察局《關于對國家公職人員在執行公務中不作為、亂作為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和《關于行政許可中違法違紀行為實施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嚴格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縣政府定期通報“綠色通道”工作情況,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