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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縣行政事業單位銀行賬戶管理,逐步建立國庫單一賬戶體系,保障我縣國庫管理制度改革順利進行,根據國庫改革要求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和鄉鎮級行政事業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
第二條
財政局國庫科具體辦理全縣預算單位賬戶的審批、管理、年審等工作。
第三條
預算單位基本賬戶原則上在縣支付中心統一開設,待實行零余額改革后再行變更。
第四條
預算單位須由財務機構統一辦理本單位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手續,并負責本單位銀行賬戶的使用和管理。預算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銀行賬戶申請開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規性、安全性負責。
第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預算單位經批準可在商業銀行保留相應專戶:
(一)有上級部門不經縣財政部門,直接向預算單位撥入專項資金、用于專項用途的;
(二)住房公積金等專用賬戶;
(三)依政策規定,需在銀行開立專戶管理的;
(四)經縣財政部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六條
預算單位除縣財政局批準保留的銀行賬戶外,不得自行開設、保留任何賬戶。
第七條
縣財政局按上級政策規定需開立財政專戶的,由財政局國庫科按相關程序統一辦理。
第八條
開設專戶程序。預算單位按上級政策確需開設專戶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有關申報手續,預算單位不得自行開立賬戶及選擇開戶銀行。
(一)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申請表》。符合開設專戶條件的預算單位開設銀行賬戶,首先向財政局國庫科提出書面申請,國庫科初步審查開戶所需相關資料及開戶依據,由財務部門或經辦部門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申請表》;
(二)財政部門審批。申請開戶的預算單位,在《縣行政事業單位開設銀行賬戶申請表》經單位領導簽字后,加蓋單位公章,寫明申請理由,報縣財政局審批,經財政局相關科室審定、相關局長審批后,由國庫科辦理。
(三)辦理開戶手續。申請開戶的預算單位開立專戶,應由財政局國庫科根據資金性質、資金安全的原則指定商業(政策性)銀行,出具《行政事業單位開戶通知》,預算單位到指定的商業(政策性)銀行辦理開戶手續,銀行憑《行政事業單位開戶通知》填寫《銀行開立賬戶申請表》,國庫科在《銀行開立賬戶申請表》上加蓋總預算會計專用章,開戶銀行按開戶程序報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審批。
(四)銀行賬戶備案。申請開戶的預算單位按銀行規定啟用銀行賬戶后,將經批準的《銀行開立賬戶申請表》復印件、開戶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送縣財政局國庫科備案。
第九條
賬戶名稱變更、合并、撤銷與遷移。行政事業單位由于種種原因需要變更賬戶名稱、賬戶合并、賬戶撤銷、賬戶遷移的,須按以下要求辦理有關申報手續:
(一)賬戶名稱變更和賬戶遷移。單位開立銀行賬戶時已按本辦法規定和程序辦理開戶手續,需要變更賬戶名稱或因要求需要變更開戶銀行的,應填寫《縣行政事業單位變更銀行賬戶申請表》,出具變更依據,經財政局國庫科審查核實后,更改賬戶名稱;需變更銀行的,應先撤銷原有賬戶,將銷戶證明報送財政局國庫科備案后,按重新開立賬戶變更銀行。
(二)賬戶的合并、撤銷。預算單位需要合并、撤銷銀行賬戶的,須同開戶銀行核對存款賬戶余額,經核對無誤后,辦理銷戶手續,同時向開戶銀行交回尚未使用的各種空白支票、憑證。預算單位經合并、撤銷的銀行賬戶,須報財政局國庫科備案。隨同項目開設的專戶,如國債、基建等,應在項目結束時及時撤銷專戶。預算單位應在銷戶3日內將銀行出具的銷戶證明報送財政局國庫科備案。
第十條
賬戶的使用與管理。行政事業單位開立的銀行賬戶,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格執行財經法規、自覺接受監督檢查。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財政制度,嚴格遵守銀行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等有關規定。自覺接受銀行、財政、審計、紀檢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及時提供賬戶、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等有關資料;
(二)不準出租、出借。各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只供本單位業務范圍內的資金收付,不準出租、出借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三)實行賬戶年審制度。為加強賬戶的動態管理,對賬戶實行年審制度,每年年初,財政局國庫科對預算單位在支付中心以外開立的賬戶實行年審,凡未年審的賬戶一律視為自動銷戶,不得向該戶辦理撥款手續。
(四)不準弄虛作假。各種收支款憑證,必須如實填明款項來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套取現金,套購物資,嚴禁利用賬戶搞非法活動,嚴禁核算專項資金以外的收支,逃避縣財政支付中心監管。
第十一條
開戶銀行對賬戶的管理。
(一)把好開戶關。開戶銀行對預算單位申請開戶,必須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凡未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查批準的,商業(政策性)銀行不得為其開設賬戶,人民銀行不得為其頒發《開戶許可證》;
未領取《開戶許可證》的預算單位,商業(政策性)銀行不得為其啟用新賬戶。
人民銀行和商業(政策性)銀行要建立預算單位開、銷戶登記制度。
(二)監督賬戶使用情況。人民銀行、商業(政策性)銀行要定期對各行政事業單位的賬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及時與單位對帳。除按規定抄送對賬單并督促其認真核對外,還應有計劃、有重點地進行面對面對帳,切實做到銀行與單位賬戶及存款余額相符。
第十二條
違規處罰。
(一)預算單位違反了本辦法有關規定,按下列方法進行處罰:
1、凡未加蓋總預算會計專用章的賬戶,視為未經財政局審批,對未經財政局審批的預算單位賬戶,財政局不予承認,可拒絕向該戶撥款,并停撥該單位經費,限期撤銷。
2、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進行處理。
(二)開戶銀行違反了本辦法有關規定,財政部門不再指定預算單位到該商業(政策性)銀行開設存款賬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年月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