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鎮綠線管理工作規定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了建立和嚴格實行城鎮綠線管理制度,加強城鎮生態環境建設,創造良好的人居環境,促進城鎮可持續發展,保障城鎮綠地系統規劃的實施,加強城鎮綠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根據《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城鎮綠線,是指本縣城鎮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分為現狀綠線和規劃綠線。現狀綠線是指已經建成的各類綠地范圍界線:規劃綠地是指規劃確定的各類城鎮綠化用地以及根據規劃需要控制的對城鎮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控制線。
包括下列區域:
(一)現有和規劃的城鎮公共綠地、生產綠地、防護綠地、附屬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包括鐵路、公路周邊綠地)等;
(二)河流(渠)水體及防護范圍;
(三)風景名勝區、古建筑及歷史文化遺址保護控制區,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四)北坡等現有和規劃綠地;
(五)其他對城鎮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縣城及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綠線的界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鎮綠線的規定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綠線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城總規劃(縣域城鎮總體規劃、建制鎮集鎮規劃)、縣城綠地系統規劃及生態園林城市建設等綠地率要求,劃出各類綠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修建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城鎮綠化目標和布局,提出綠化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發揮城鎮綠地的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保證生態功能,景觀效果,突出地方特色。
縣城城中村改造應當確定專門用于城市綠地的“只拆不建”的綠線控制線區,確保綠地率不低于25%。
第六條城鎮綠線范圍內的現有綠地和規劃綠地,應當登記造冊,建檔立案,編制現有控制圖則,交由建設部門嚴格管理。
第七條城鎮綠線界定的,由縣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城管局部門負責用地的控制、落實和管理。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職能分工及所屬權限,確定管理單位。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批準、調整,按照《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實施。
第九條經批準的城鎮綠線要向社會分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綠地,服從城鎮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鎮綠線管理,對違反城鎮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城鎮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防護林綠地、生產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城市道路綠地規劃》等規定的標準。
居住區和單位附屬綠地應嚴格執行《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
第十一條各類建設工程的配套綠化應在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批時,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明確綠地布局、規定綠地范圍。與主體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實施綠色圖章管理制度。經縣建設局批準實施的項目建設,未達到核定配套綠化要求的,不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十三條城鎮綠線范圍內的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鎮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或降低綠化指標建設。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綠線范圍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臨時占用期滿后,必須退還。
第十四條城鎮綠線范圍內,不符合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鎮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短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建設活動,應當進行生態環境影響分析,予以嚴格控制。
第十六條在城鎮綠線內,因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占用城鎮綠線內的綠地、損毀綠化及其設施、砍伐綠化種植或改變其用地性質的,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組織論證,并在同類區域內落實補足綠地措施和經濟補償措施,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七條縣建設、環保、城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城鎮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檢查,并向縣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變城鎮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綠地的,由縣建設局、城管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規定,在城鎮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堆放垃圾,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城鎮生態環境造成破壞活動的,由縣建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法處罰。
第十九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城鎮綠線監督管理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