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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進一步鞏固“兩基”成果,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和《省義務教育條例》,現就義務教育“控輟保學”工作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市、區(市、縣)人民政府成立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教育工作領導小組,把“控輟保學”工作納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建立完善“控輟保學”通報、輟學學生報告和動員復學等工作制度,制定考核辦法。
第三條區(市、縣)和鄉(鎮、社區)主要領導是轄區內“控輟保學”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區(市、縣)教育局局長和各中小學校長是“控輟保學”工作的直接責任人。
第四條“控輟保學”工作實行“雙線”責任機制。市、區(市、縣)、鄉(鎮、社區)、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為一條線,市、區(市、縣)教育局、學校、教師、家長為一條線,層層簽訂“控輟保學”責任書。
第五條“控輟保學”分年度目標任務以區(市、縣)為單位完成。市根據上年各區(市、縣)的輟學率,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制定各區(市、縣)分年度目標任務,確保輟學率較上年有所下降。
第六條各級政府、宣傳部門要充分利用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采取多種形式大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組織師生學習并向家長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宣傳義務教育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學校、家庭、社會三位一體的教育網絡。
第二章組織實施
第七條實行“控輟保學”“五書”制度。
(一)學生入學前,由鄉(鎮、社區)或委托學校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達《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
(二)學生入學時,由鄉(鎮、社區)或委托學校與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簽訂《控輟保學協議書》;
(三)出現學生輟學,由鄉(鎮、社區)或委托學校在一周內向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達《敦促復學通知書》;
(四)學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自接到《敦促復學通知書》后一周內不送學生復學,由鄉(鎮、社區)在三日內向其送達《控輟保學違約處罰決定書》;
(五)學生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且達到畢業標準,獲得區(市、縣)教育局核發的《義務教育證書》。
第八條教育系統通過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加強對學生流動的動態監管,動態掌握中小學生流動和輟學情況,切實提高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的管理水平,形成學校(鄉鎮中心校)——區(市、縣)教育局——市教育局三級網上聯動管控。
第九條各級民政部門和鄉(鎮、社區)設立專項資金,對家庭無力保障入學的殘障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無人照料的未成年人、貧困留守兒童、孤兒、因災致貧無力繼續就讀的兒童、少年等,針對具體情況采取不同救助方式,確保其順利完成義務教育。
第十條本地隨遷外出的兒童、少年,鄉(鎮、社區)和原就讀學校須追蹤學生的去向,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學生到流入地學校就學,并提供就讀證明。
到我市的進城務工隨遷子女,暫住地所屬的鄉(鎮、社區)要負責督促并協助適齡兒童、少年到區(市、縣)教育局或中小學校報名入學,區(市、縣)教育局要確保進城務工隨遷子女及時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一條學校優先解決留守兒童的寄宿需求,盡可能為寄宿生提供良好的寄宿條件,加強留守兒童在校期間的監管。
第十二條各學校要配備心理咨詢教師,開設心理課程,設立心理咨詢中心,重點加強對留守兒童、流浪返校兒童、輟學勸返學生、有不良行為學生、服刑人員子女五類兒童、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學校必須為五類兒童、少年配備成長導師,成長導師負責與學生法定監護人溝通,隨時掌握學生的思想動態,關注學生的身心健康,幫助其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章職責
第十三條政府職責。
(一)市人民政府負責對區(市、縣)人民政府“控輟保學”工作進行督導評估,落實獎懲措施。
(二)區(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合理配置教育資源,提供充足學位,改善學校辦學條件,加強教師隊伍建設,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近免試接受義務教育。
(三)鄉(鎮、社區)負責組織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動員輟學學生復學、救助困難學生。負責制發《義務教育入學通知書》、《控輟保學協議書》、《敦促復學通知書》、《控輟保學違約處罰決定書》。
第十四條各級部門職責。
(一)教育部門負責牽頭制定“控輟保學”工作目標和工作實施方案,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和教師的職業行為,防止因學校和教師行為不當引起學生輟學。
(二)宣傳部門負責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省義務教育條例》等教育法律法規,營造“控輟保學”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組織、監察、督辦督查部門負責對“控輟保學”工作不到位帶來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進行誡免談話、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四)財政部門負責加大對義務教育投入力度,改善中小學辦學條件,落實“控輟保學”專項經費。
(五)民政部門負責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流浪輟學兒童等困難群體及時提供必要的救助。城管部門負責配合民政部門及時救助流浪輟學兒童。
(六)公安、司法部門負責加強對流浪輟學兒童、少年的管理,對未成年人提供司法援助,及時依法查處涉及師生的違法、犯罪案件,確保校園師生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綜治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相關部門研究解決“控輟保學”工作中涉及的社會治安問題,切實加強校園及周邊治安綜合治理。
(七)教育、發展改革、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負責做好義務教育學校的規劃和建設工作,負責督促新建小區建設配套的教育設施,滿足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需求。
(八)編制部門負責根據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生源變化、師資情況、學校布局調整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對各校的編制進行核定。
(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商部門負責定期對企業、個體經營戶等用工單位進行檢查,對非法招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教育部門做好人事、工資等制度的改革和落實,穩定教師隊伍。
(十)文化廣播電影電視部門負責協調相關部門對網吧進行清理整頓,對違反規定接納未成年人上網的網吧,要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工商部門負責打擊取締黑網吧。
(十一)人口計生、流動人口管理部門負責落實優生優育政策,控制人口增長;提供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數量及分布情況。配合教育部門做好流動人口子女義務教育工作。
(十二)衛生、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學校的衛生防疫、衛生監督、食堂食品、藥品監管等工作。
(十三)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結合本部門職能,協助教育部門做好“控輟保學”工作。
(十四)婦兒工委、關工委及其他有關部門、社會各界要積極參與,配合做好“控輟保學”有關工作。
第十五條村(居)民委員會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要協助政府做好“控輟保學”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勸返輟學兒童、少年。
第十六條學校職責。
(一)學校要依法辦學,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教育和學生身心發展規律,實施素質教育,堅持德育為先、立德樹人,開齊課程、開足課時,積極開展豐富多彩的校園活動,增強學校對學生的吸引力,嚴禁開除學生。
(二)學校要加強教師隊伍建設,加強教師師德師風建設,提高教師隊伍政治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學校要提高教育教學管理水平,加強防范意識,避免學生輟學和校園安全責任事故。
(四)嚴禁學校組織學生違規補課,嚴禁增加學生過重課業負擔。
第十七條教師職責。
(一)教師要愛國守法、愛崗敬業、關愛學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終身學習。
(二)教師要依法執教,努力改進教學方法,增強課堂教學效果,提高教書育人水平。
(三)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發現有輟學傾向的學生要及時做好疏導、家訪等工作,幫助學生端正學習態度,樹立學習信心。
(四)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禁止在職公辦教師進行有償補課。
第十八條學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職責。
適齡兒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切實履行監護責任,防止被監護人輟學。
第四章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開展無輟學學校、無輟學村、無輟學鄉(鎮、社區)、“三無”創建活動。對“控輟保學”工作表現突出的優秀干部要重點培養和使用。
第二十條“控輟保學”工作實行“一票否決”。由市教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意見,經市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報市委、市政府審定。
未完成市級下達的年度“控輟保學”指標的區(市、縣),當年的“雙線”目標考核認定為不合格。連續兩年認定為不合格的區(市、縣),其黨政主要領導、分管教育的領導、教育局局長、分管副局
長當年不得被授予個人榮譽稱號、評優評先、受獎表彰、晉職晉級。
因“控輟保學”工作不力出現嚴重后果的區(市、縣),其黨政主要領導、分管教育的領導和教育局局長、分管副局長按干部管理權限予以免職、責令辭職或降職,直至追究黨紀政紀責任。
第二十一條在“控輟保學”工作中,尚未達到“一票否決”,但輟學率連續三年上升、經整改仍沒有明顯改變的,對區(市、縣)主要領導予以“誡勉談話”,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條“控輟保學”工作“一票否決”制度按年度實施,執行期限為一年,自作出“一票否決”決定之日算起。作出“一票否決”決定時,被“一票否決”的黨政主要領導,分管教育的負責人和
育局局長、分管副局長已離開原工作崗位的,要視其情況予以跟蹤否決。
第二十三條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市督辦督查局每年要對各部門“控輟保學”工作的履職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對履職不到位的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經市教育工作領導小組審核認定。
第二十四條因學校或教師教育教學行為不當導致學生輟學的,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五條學生法定監護人在接到《控輟保學違約處罰決定書》后,在規定時間內仍未改正的,以及被監護的適齡兒童、少年輟學務工的,由鄉(鎮、社區)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