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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
為加強效能建設,轉變辦事作風,增強服務意識,推動各項工作,提高開發區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根據縣委、縣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暫行規定》及縣效能辦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一、組織領導
效能建設考評工作由委效能建設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委效能辦具體負責,并結合新城委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統一組織實施。
二、考評范圍和內容
考評范圍為新城委委屬各科室。
考評內容主要是委屬各科室圍繞委年初確定的工作目標和各項任務完成情況、工作作風及行政效率情況、依法行政情況、制度落實及政務公開情況、黨風廉政建設情況等內容實施考評。
三、考評方法
考評實行百分制。采取自查自評、民主測評、組織考評相結合辦法進行考評。分值比例為自查自評占10分,民主測評占50分,組織考評占40分。三項得分相加,為各科室的總得分,總分位于前三名的為優秀。
(一)自查自評。由委屬各科室根據委效能建設的要求進行自我檢查和評價,并寫出書面自查報告。
(二)民主測評。以發放問卷、組織座談等方式,組織全體機關干部進行民主測評。
(三)組織考評。由委效能辦根據考評量化標準的內容,對被考評科室的效能情況進行評分。組織考評量化標準如下:
1、不認真執行新城委的決定、指令、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不良影響的,每發現一起扣4分至6分。
2、因工作不力未能完成新城委布置的重點工作和任務的,每項扣4至6分。
3、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或因失職造成重大損失的扣4至6分。
4、對上級機關和上級領導交辦的事項,無特殊原因,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結的,每件扣2至3分。
5、因行政不作為被查處的,或者行政訴訟案件敗訴的,每件扣2至3分。
6、政務公開項目應公開而未公開的,扣1至2分。
7、對縣效能辦轉辦的投訴件,不認真查辦、故意拖延、隱瞞、不處理的,每件扣1至2分。
8、因效能問題被追究效能責任,責成作出書面檢查的,每例扣1分;受到誡勉教育的,每例扣2分;受到效能告誡的,每例扣3分。
9、因效能責任問題被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給予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或行政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理的,每例扣4分;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撤銷行政職務)處理的,每例扣5分;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每例扣6分。
以上各項如出現重復扣分,取最高扣分。
四、獎懲措施
考評結果在一定范圍內予以公布,并作為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評先評優和干部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凡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當年年度考核等次不能定為優秀;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且考評總分排在末位的,或連續兩年被評為不合格等次的,給予組織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