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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為確保鎮黨委、鎮政府與縣委、縣政府簽訂的《2014年度工作目標責任書》能夠圓滿完成,促進鎮黨委、政府各項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全面完成年初預定的各項工作目標,進一步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和競爭機制,切實加快全鎮經濟社會發展和與全縣同步建成小康社會步伐,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目標管理的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緊緊圍繞鎮黨委、鎮政府確定的工作目標和中心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強化監督管理,促進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堅持“加速發展、加快轉型、推動跨越”這一主基調,和縣委、縣政府“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農業現代化”四化同步主戰略,統籌城鄉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增比進位,為促進全鎮經濟社會又好又快、更好更快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第二條實行目標管理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實事求是的原則,認真考核,嚴格兌現獎懲。
第三條目標管理工作采取季度檢查與年度考核、定性與定量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全面、客觀、準確反映被考核對象的工作實績。
第四條目標管理工作在鎮黨委、鎮政府的領導下進行。成立目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鎮目標管理領導小組),負責目標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督促實施和檢查考核。領導小組下設鎮目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鎮目標辦)在鎮黨政辦公室,具體負責鎮目標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
第二章目標構成和制定
第五條各村(居)平時考核指標包括禁毒、計劃生育及鎮黨委、政府安排工作的完成情況。年度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加分指標和扣分指標。
第六條基本指標包括經濟發展、社會發展、生態建設、社會管理、黨建工作。
第七條加分指標:
(一)受表彰獎勵(加分不封頂)。每有1人(次)受黨中央或國務院表彰的個人或單位加4分,受黨中央和國務院部、辦、委、局或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個人或單位加2分,受省直有關部門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個人或單位加1分,受市直有關部門或縣委、縣政府表彰的個人或單位加0.5分,受縣直有關部門或鎮黨委、政府表彰的個人或單位加0.2分。凡屬上級統一要求的升級達標、等級認定、資質認定、創建活動等不列入獲獎范圍。同一指標同時獲兩項以上加分的,只取最高加分。表彰加分以所獲表彰文件(含復印件)為準。
(二)增比進位加分:各村每增進一位(綜合排名以2012年考核結果為基數),加分0.1分。
(三)為縣級提供現場和代表鎮接受縣級及以上驗收的,每次獎0.3分(以鎮黨政辦統計認可的為準)。
(四)其它中心工作超額完成任務的加分,以鎮黨委、鎮政府安排工作時意見為準。
第八條扣分指標包括:
(一)未完成基本目標任務扣分。
(二)每有1人(次)被黨中央或國務院通報批評的扣2分,受黨中央和國務院部、辦、委、局或省委、省政府通報批評的個人或單位扣1.5分,被省直部門或市委、市政府通報批評的個人或單位扣1分,被市直部門或縣黨委、縣政府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一次扣0.5分,被縣直部門或鎮黨委、政府通報批評或誡勉談話一次扣0.3分,(通報批評以鎮黨委、鎮政府的通報、督促與檢查、情況通報等文件為依據,凡在通報中被認定為工作落后的,表現差的均視為通報批評;誡勉談話以鎮黨委、政府授權實行的為準)。通報批評和誡勉談話的情況由鎮黨政辦提供。以上扣分屬于同一情形的,采取從高原則,不重復扣分。
(三)增比進位扣分:各村每退一位(綜合排名以2012年考核結果為基數),扣分0.1分。
(四)每少完成一項鎮黨委、鎮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任務及行業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任務扣0.1分(以鎮黨政辦統計為準)。
第九條各村(居)考核指標由黨政辦根據縣委、縣政府確定的2014年工作目標責任書和鎮黨委、政府的決策部署提出細化、量化的指標體系和評分標準,經鎮目標管理領導小組審核并提交鎮黨委會研究決定后,由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與各村支部書記、村(居)委員會主任簽訂責任書。
第十條鎮黨委、政府因工作需要對相關指標進行調整的,以調整后的指標任務作為考核依據。
第三章目標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條目標管理考核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鎮黨政辦具體負責。各村支部書記、村(居)民委員會主任為目標管理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目標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目標考核分值由基本分+加分-扣分構成。基本分為100分,完成各項基本指標任務得基本分。
第十三條目標考核分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平時考核
平時考核于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完成并通報。
(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考核內容以《2014年村(居)工作目標責任書》為準。考核程序分自查上報、實地核查、統計匯總和審議審定等環節。
1、自查上報。各鄉(鎮)嚴格對照目標責任書逐項進行自查,并于當年12月30日將年終自查報告報鎮目標辦。
2、實地核查。鎮目標辦組織考核組赴各村(居)進行實地核查。
3、統計匯總。鎮目標辦在實地核查的基礎上,結合鎮屬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初步確定考核得分。
4、審議確定。鎮目標考核組將各村(居)目標考核情況交鎮目標辦,由鎮目標辦匯總提請鎮目標管理領導小組審議后,報鎮黨委、鎮政府研究確定考核結果和獎懲方案。
第十四條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的相關數據由鎮屬有關部門負責提供。如鎮目標辦核查的結果與鎮屬有關部門提供的數據不符,由鎮目標管理領導小組研究確定。
第四章獎懲
第十五條鎮黨委、鎮政府根據考核情況對考核合格及成績突出的村(居)給予獎勵,其獎金分配由獲獎的支部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本著獎勤罰懶,根據村(居)干部職工的德、能、勤、績集體研究決定。
(一)平時獎懲
由鎮目標辦分季度對各村(居)平時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通報,并兌現各村(居)干部的績效工資。
考核綜合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各村(居),發放該季度村(居)干部100%的績效工資;考核分值在90分-85分(含85分)的村(居),發放該季度村(居)干部90%的績效工資;85分-80分(含80分)的村(居),發該季度村(居)干部80%的績效工資;80分-75分(含75分)的村(居),發該季度村(居)干部60%的績效工資;低于75分的,扣發村(居)干部100%的績效工資。
(二)年度獎懲
1、年度考核分值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各村(居)為合格。在考核合格的基礎上,根據考核分值,評出一等獎1個,發放獎金6000元;二等獎2個,每個發放獎金4000元;三等獎3個,每個發放獎金2000元。
2、對考核分值為90分-85分(含85分)的村(居)不獎不罰;考核分值為85—80分(含80分)的村(居),按2000元/村(居)的標準進行處罰;考核分值80分以下的村(居),按4000元/村(居)的標準進行處罰,并責令村支部書記、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向鎮黨委、鎮政府做出書面檢查,連續兩年低于80分的村(居),責令村支部書記、村(居)民委員會主任辭職。
第十六條考核分數計算到小數點后兩位,計發獎金時考核分數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計算到小數點后一位。
第十七條對信訪維穩工作、計生工作和禁毒工作考核不合格的村(居),取消該村(居)年終評獎資格。
第十八條年度考核結果適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干部群眾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鎮目標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