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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砂石資源的綜合管理,從源頭上嚴厲打擊非法采砂行為,打擊偷(逃、漏)稅行為,規范砂石市場,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四川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東坡區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砂石,是指河砂、土砂、卵石、山石等及其加工產品。砂石資源開發利用包括河道疏浚(清淤)、土地復耕和造田改地等涉及到取砂的各種行為。砂石資源綜合管理是指對我區范圍內砂石資源保護,砂石開采、運輸和經營行為進行統一管理的一項制度。
第三條
凡在本區行政區域內進行砂石資源開發利用、運輸及其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適用本管理辦法。
第四條
砂石資源是一種礦產資源,屬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開采、侵占、買賣、出租和破壞。砂石資源貫徹可持續發展戰略、實行統一規劃、實行票據管理、綜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的原則。
第五條
砂石資源管理實行票據憑證管理制度。《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一式三聯,由區砂管辦統一印制。第一聯為“砂場存根”,第二聯為“稽查留存”,第三聯為“隨貨通行”。
第六條
區砂管辦負責協調全區砂石資源票據管理工作,相關行政職能部門依法實施已納入本管理辦法綜合管理職責范圍內的具體執法工作,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加強全區砂石資源票據管理。區交通運輸局負責砂石資源運輸車輛管理執法工作,按規定收取公路路產補償費。岷江沿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砂石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助做好砂石資源票據管理工作,并納入區砂石資源管理目標考核。
第七條砂石場按運輸砂石車輛實際裝載量開具《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
第八條
由區砂管辦牽頭,交通、公安、交警、水務、國土、稅務、工商、城管、岷江沿岸鄉鎮街道參加,成立聯合稽查工作組,設立驗票卡點,依照各自職能,負責對運輸砂石車輛進行通行檢查、核實裝載量,收回《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第二聯。
第九條
《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第三聯由運輸砂石車輛留存,隨車攜帶,以備檢查。對不能出示《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的車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實施辦法》規定予以扣押,并按照相關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
第十條
各砂石場每月25日前向區砂管辦上報《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第一聯,據以核實當月采砂量及銷售量。
第十一條
區交通運輸局、岷江沿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憑收回的《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第二聯,到區財政局辦理管理費返還手續。
第十二條
砂石場違法所得按裝載量、物價部門認定的就近砂石指導價核定。運輸砂石車輛實際裝載量與《眉山市東坡區砂石資源管理憑證》標注不符的,多出部分按違法所得處理。
第十三條
凡從事砂石開采、運輸和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接受管理,規范開采、合法經營。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四條
對拒絕、阻撓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