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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便民守事,規范收費行為,優化經濟發展環境,根據《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依法履行管理職能,行使國有資產或者國有資源所有權,提供特定服務或者以政府名義收取稅款以外的財政性資金的組織。包括下列各項:
(一)行政性收費;
(二)事業性收費;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
(四)罰沒收入;
(五)國有資產和國有資源收益;
(六)其他非稅收入。
第三條縣財政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以下簡稱縣非稅局)負責非稅收入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征收或者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法定執收單位征收或者收取;執收單位依法委托征收或者收取的,應將委托協議送縣財政局備案;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項目,由縣非稅局直接或依法委托有關單位征收或者收取。
第五條各執收單位必須嚴格依照《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征收或者收取非稅收入。實施行政許可項目、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由政府定價的服務收費,必須嚴格按照縣財政局和縣物價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招商引資項目的收費,按照縣人民政府年印發的《縣招商引資優惠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推行“多家費、一家收、分頭撥,的征收方式。縣非稅局在縣政務中心設立收費窗口,經縣政府批準,在相關單位設立室,負責管理非稅收入資金。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七條向新辦企業收費程序:
(一)投資者向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提出辦理申請;
(二)縣政務中心根據有關規定填列縣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
(三)相關單位對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進行計算填列確認,提供審批(服務)表格。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對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審核;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審核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向繳款義務人逐單位逐項目開具《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然后將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交款人聯”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
(五)繳款義務人將款項繳入縣非稅局在銀行開設的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六)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收賬通知聯”,在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明,細表的“交款人聯”、“國庫聯”和審批(服務)表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七)縣政務中心將已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的審批(服務)表格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執收單位聯”傳遞給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及時進行審批和提供服務,并在限定的時間內辦理相關證件交縣政務中心;
(八)縣政務中心在限定的時間內將相關證件和手續傳遞給投資者。
第八條經常性收費(含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資源收益等)程序:
(一)執收單位依法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送達縣非稅局統一監制的收費通知或者決定;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含室,下同)對收費項目、收費標準進行審核并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審核后的收費通知或者決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
(三)繳款義務人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當事人如果對收費通知、決定持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或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賬通知聯”,在收費通知或者決定上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五)相關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執收單位聯”和已加蓋業務專用章的收費通知或者決定書及時辦理相關事項。
第九條罰沒(罰金)收入征收程序:
(一)行政執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繳款義務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機關對違法行為人(繳款義務人)處以罰金或沒收非法所得的判決書等法律文書;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法律文書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并將法律文書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或其人;
(三)繳款義務人或其人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如果行為人對行政處罰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復議和訴訟期間不停止執行;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賬通知聯”,在法律文書上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五)相關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執收單位聯”和已加蓋業務專用章的法律文書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條代結算收入(暫扣款、預收款、保證金、訴訟費等)收取程序:
(一)執收單位向繳款義務人開具縣非稅局監制的收費通知;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對代結算收入項目和標準進行審核并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收費通知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2—5聯交繳款義務人;
(三)繳款義務人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四)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銀行蓋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收賬通知書“收賬通知聯”,在收費通知上加蓋縣非稅局業務專用章;
(五)相關單位憑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收“執收單位聯”和已加蓋業務專用章的收費通知辦理相關事項。
第十一條罰沒物品處理程序:
(一)執法機關依法追繳的物品,向被扣者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
(二)執法機關定期造具罰沒物品清冊報縣非稅局;
(三)縣非稅局和執法機關對罰沒物品統一處置,其中屬于必須銷毀的偽、劣、淫、毒等物品,由公證機關公證后統一進行銷毀;屬于可變賣的各種新舊物品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對于價款較少的罰沒物品由財政、物價部門估價后公開出售。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罰沒物品出售收入表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出售單位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2.對于價值較大的罰沒物品,由縣非稅局委托拍賣公司公開拍賣。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罰沒物品出售收入表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拍賣公司將款項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二條現場征收程序:
除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當場收取外,禁止執收單位或者委托單位當場收取現款。依法可以當場收取的小額、零星、分散、不當場收取就難以追繳的收費和罰沒,按下列程序收取:
(一)執收單位開具收費通知或行政處罰決定,同時按有關規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直接收取款項;
(二)執收單位按日匯總并填制《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將所收款項集中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
第十三條對未按期履行交付義務的,由法定執收單位依法強削執行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執行時收取的款項直接匯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按匯繳款出具收據。
第三章減免程序
第十四條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減征、免征、緩征非稅收入的,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載明減免理由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
(二)執收單位填制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減免審批表,并簽署是否同意減征、免征、緩征的意見:
(三)執收單位將審批表交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審核、簽署意見,經縣財政局審核,報縣政府審批。
第四章結算程序
第十五條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財政部門應當依照縣人民政府《關于調整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財政可用財力調節比例的通知》(政發[]11號)規定,按月計算并撥付到執收單位。具體程序是:
(一)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對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進行分戶分類核算,在月末將收費(基金)款項劃入國庫和財政專戶。應當上交省、市的費用,由執收單位審核之后,及時從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上劃。
(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按月向財政國庫部門報送收費(基金)進度表,經國庫部門審核后送財政預算部門。縣非稅局填制行政事業收費(基金)撥付審批表,經審批后,由預算部門核對后填制預算指標追加單,并審批撥款。
(三)劃入財政專戶的資金由單位申請,經審批后,撥付單位。
(四)依法收取的待結算收入,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簽署意見,經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直接返還繳款人,應當轉為非稅收入的代結算收入,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根據執收單位提供的依據,向繳款義務人開具非稅收入專用收據(待結算轉非稅收入)。
(五)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確認為誤征、多征的非稅收入,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確認,由縣非稅局開具《非稅收入退庫通知書》,通過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及時、足額、準確地退還給繳款義務人。對于已劃解國庫或財政專戶的誤征、多征的非稅收入,則由國庫或財政專戶直接退付。
(六)實行國庫集中支付核算后,與單位的結算按國庫集中支付核算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十六條執收單位征收或收取非稅收入,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票據由縣政務中心統一領購,使用加蓋“縣政務中心”公章和“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收款專用章,并負責定期向財政非稅管理部門申報繳銷;需要到現場征收的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項目,由備執收單位向政務中心的收費窗口領取加蓋“雙章”的收款票據,其現場征收的各種款項必須及時足額繳入政務中心收費窗口。
第十八條縣非稅局和縣政務中心收費窗口應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票據領購、保管、核銷等制度,設立并登記臺賬。
第十九條縣非稅局要建立非稅收入票據年審和稽查制度,加強對非稅收入票據的監督檢查。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各執收單位一律取消收入過渡戶,堅決實行“收支兩條線”。財政、審計、物價、監察等部門要對執收單位落實《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監督,發現違反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過渡性賬戶、違規使用票據等問題,要追究經辦人和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行政、經濟、法律責任,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