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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農牧業機械購置補貼政策,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資金安全、及時、足額發放到農牧民手中,根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市年農業機械購置補貼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通政辦字號)精神,結合我旗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轉變農牧業機械發展方式為主線,以調整優化農牧業機械裝備結構、提高農牧業機械化作業水平和增加農牧民收入為主要任務,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現陽光操作,加強監督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切實保障農牧民選擇購買農牧機具的自主權。同時,要注重將農機補貼資金向工程示范區傾斜,充分發揮政策資金的綜合效益。
二、補貼機具的種類及補貼標準
補貼機具種類及補貼標準要嚴格執行“自治區年度農機購置補貼額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不允許選擇“一覽表”以外的產品,不允許提高或降低“一覽表”確定的補貼額度。每戶農牧民年度內只享受一次一臺補貼農牧機具,中央第一批資金不安排秋季作業的收獲機械。
三、補貼對象的基本條件
補貼對象為納入實施范圍并原則上補貼沒有享受過國家補貼購機的農牧民(含農、牧、林場職工)、直接從事農牧業生產的農機專業合作社。
四、補貼的申請方式
符合補貼對象基本條件的人員,必須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旗農牧業局農機補貼核實辦公室,在規定的期限內報名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人員由農機補貼核實辦公室核發年購機補貼報名登記卡(具體格式見附件2)。
五、報名的相關要求
旗農牧業部門和各要及時向社會公布農牧民申請報名的起止時間和資金指標額度,報名期限為15天,超過規定時限的一律不再受理報名。要通過各新聞媒體、印發文件、召開會議等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尤其是各嘎查村要反復宣傳,確保家喻戶曉,人人皆知。旗監察、財政部門要安排工作人員到旗農牧業局農機補貼核實辦公室負責監督和指導報名工作,公安部門要適時安排人員到報名現場維持秩序。
六、補貼對象的確定
補貼對象一律采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公開搖號工作由旗農牧業局牽頭,監察、財政、公安等部門參加,并請公證人員現場公證。旗電視臺要對公開搖號情況進行宣傳報道。公開搖號的具體方法是:按照報名先后順序填寫農牧民報名卡順序號,旗農機補貼核實辦公室按照順序號編制年農機補貼報名登記表(一式四份,旗農牧業、財政、監察部門各一份,同時上報市農牧業局備案一份),搖號共有10個數字碼(即0-9個號),通過搖號取出10個數字碼的先后順序,按搖出的順序號依次確定補貼對象(例如:搖號第一個搖出為6號,報名人員編號末位是6號的從小到大排出,即6、16、26……依次類推),如果補貼資金有結余,再取搖出的第二個順序號,依次確定出補貼對象,直至補貼資金用完為止。
七、補貼對象的公示
通過搖號確定的補貼對象要同時在全旗和全村范圍內進行公示:一是在全旗范圍內進行公示,由旗農牧業局、財政局負責,將全旗擬享受補貼人員名單在全旗范圍內進行公示;二是以嘎查村為單位進行公示,將各嘎查村擬享受補貼人員名單在本嘎查村進行公示。公示時間均為7天(具體格式見附件4、附件5)。同時,旗農牧業局要在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系統網上辦理申請登錄并進行網上公示。
八、補貼的手續辦理
公示期滿后,由旗農牧業局對公示無異議的人員辦理購機補貼指標確認通知,由旗農牧業局、財政局共同蓋章簽發,當場發給農牧民。
九、補貼購機
農牧民獲得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書、農機購置補貼申請表后,到市內獲得自治區年度農機購置補貼供貨企業資質的經銷企業自主選擇購機,并開具正規購機發票。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引導或強行要求農牧民到某個企業購機。
十、補貼購機價格及補貼資金的兌付
(一)農牧民購機付款方式。農牧民直接與經銷商談價議價,并全額付款購機,開具正規發票以備財政報賬。農牧民開具的機具價格不得高于市場零售價格。如供貨企業違規提高機具價格,一經查實將取消其供貨企業資質。
(二)購機補貼的兌付。購機補貼的兌付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購機者申報階段。農牧民補貼購機時需全額交付購機款,并在購機后的5個工作日內憑購機發票、購機指標確認通知書、申請表、供貨表、身份證(需提交以上憑證的復印件)及所購農機具到所在申請登記。
2、審核階段。由審核后,在7個工作日內編制報帳明細表,并將以上各種憑證復印件附后統一上報旗農牧業局、財政局。
3、旗級審核階段。旗農牧業和財政部門接到申報后組成聯合審核組進行審核,并在7個工作日內匯總編制年農機購置補貼報賬匯總表(詳見附表3),聯合上報市農牧業局和市財政局復核。旗財政部門接到市級指標文件和撥入資金后,要在7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采取“一卡通”的方式直接撥入購機戶賬戶。
十一、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為認真貫徹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切實加強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的組織領導,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到位,旗政府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各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小組(成員名單見附件1)。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明確任務,建立工作責任制,監察、財政部門要全程參與和監督。
(二)規范操作,嚴格管理。一是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補貼對象,工作人員不得違反程序確定補貼對象,不得私自設定購機條件,嚴格執行公開搖號確定補貼對象的規定,嚴格執行公示制度。二是嚴格實行購機現場監察核實制度,認真按照自治區農牧業廳印發的《自治區落實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監察辦法》實施監察工作。三是年全部使用農業部統一開發的全國農機購置補貼管理軟件系統,與財政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規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嚴肅紀律,加強監管。一是嚴格執行國務院對購機補貼工作提出的“三個嚴禁”和農業部提出的“四個禁止”、“八個不得”。財政部門要按照《財政部關于切實加強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監管工作的通知》(財農〔2011〕17號)要求,主動參與農機購置補貼政策的具體實施工作。由旗監察部門牽頭,會同財政、農牧業部門按照不低于購機農牧民15%的比例,對農牧民購機后的實際情況進行抽查核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將抽查核實結果及時上報市農牧業局和市財政局。二是嚴禁各部門利用農牧民辦理購機補貼手續之機向農牧民搭車收取各種費用,更不準以培訓等名義向農牧民收取服務性費用,辦理農機購置補貼的各種手續全部實行免費辦理。三是嚴禁任何人倒賣農機補貼指標,不準農牧民之間頂名辦理補貼指標,農牧民享受補貼購買的農機具五年內不準轉賣,如查實農牧民倒賣補貼指標、轉賣補貼農機具、頂名辦理補貼指標的將取消本戶3年內的購機補貼資格,沒收非法所得,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四是加強對供貨企業的監管,堅決禁止為農牧民虛開發票套取補貼資金,堅決禁止為提前購置農機具的農牧民補開發票,供貨企業銷售補貼農機具時,必須通知農牧業部門委派監察員到場進行核實驗貨,否則將停止或取消專項供貨資格,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機關處理。
(四)公開信息,接受監督。切實把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實施情況列入政務公開和政務服務目錄,要將補貼政策內容、操作程序、舉報電話、資金規模、執行進度等信息在旗政府網站上公布,每半個月公布一次資金使用進度、結余資金數額等情況。
十二、工作進度要求
(一)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并報市農牧業局備案。
(二)旗政府召開年農機購置補貼落實工作會議,對此項工作進行全面安排部署。
(三)從3月1日開始通過新聞媒體對農機購置補貼工作進行廣泛宣傳,并于3月1日至3月15日受理農牧民申請報名,3月17日通過公開搖號確定補貼對象,3月18日進行公示,公示7天后開始辦理購機補貼手續,3月25日開始購機,5月20日前完成年第一批農機購置補貼兌付工作。旗農牧業部門要積極督促農牧民按時接機,農牧民接到《農機購置補貼指標確認書》后,必須在1個月內完成購機,如不按期購機,旗農牧業部門有權取消補貼資格,收回補貼指標確認書后,按搖號排序另做安排。6月10日前旗財政部門要完成補貼資金兌付工作,6月15日前由旗農牧業局、財政局聯合向市農牧業局和市財政局上報農機購置補貼政策落實工作總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