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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志書管理,保證志書質量,根據國務院《地方志工作條例》、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有關文件和中國地方志指導小組《地方志書質量規定》要求,特制定市直部門志書印制規定。
一、志書外形
(一)開本:一律采用中型開本,即正16開本(787毫米×1092毫米)。
(二)版本:按硬殼精裝本設計,不另加護封;設前、后環襯和書簽。
(三)封面設計:志書名稱位于天頭下方6厘米處,居中橫排;在其下適當位置標明斷限、承編單位名稱。出版社名稱位于地腳上方2.5厘米處,居中橫排。首修志書不標斷限,續修志書上限為首修志書下限的次年,斷限標注為(19××—20××)。書名使用規范的簡化漢字,用宋體加粗,不用個人題簽,可標注漢語拼音。書脊為方脊,文字自上而下豎排,書名在天頭之下3厘米處,出版社名稱在地腳之上2.5厘米處,字體均用宋體。
二、志書內文
(四)內文排序:前環襯→扉頁(單頁碼內容與封面相同;雙頁碼為版權頁,按國家標準刊號要求制作。使用內部圖書準印證的,須標注書名、承編單位、印刷廠家、開本、印張、字數、印次、印數、準印號,并注明“內部資料,注意保存”字樣,不標價格)→市地方志編纂委員會名單(2010年6月1日調整)、部門志編纂委員會名單、部門志編輯部人員名單→彩頁(圖、照片)→序→凡例→目錄→概述→大事記→志(含隨文插圖、表)→人物→附錄→編后記→后環襯。
(五)書眉:位于版心天頭,居中,字級比正文小一號。雙頁碼為志書名,單頁碼為篇(或章)名,下加書眉線(雙實線)并與版心對齊。
(六)頁碼:用阿拉伯數字標注,志以后頁碼采用明碼,中間有陰碼的頁碼數順延,頁碼置于地腳翻口處。頁碼兩側加裝飾點,裝飾點之間的寬度以最多頁碼的寬度為準。
(七)書心字體:扉頁字體與封面相同;編纂委員會及編輯部人員名單標題用二號楷體加粗,職務用四號黑體,人員名單用四號楷體;“序”用一號楷體加粗,正文用小四號楷體,簽名用楷體或手書體,字級大小適當;圖(照)說明用小五號楷體;“凡例”、“概述”、“人物”、“附錄”、“編后記”用一號楷體加粗,正文用小四號宋體;“大事記”用一號楷體加粗,年份用四號黑體,正文日期用小四號黑體,與正文間隔一字,正文用小四號宋體。“目錄”用一號楷體加粗,二級標題用三號黑體,三級標題用小四楷體。
(八)標題設計:篇、章、節標題通欄居中排列,2個字的標題間空2字;3個字的間空1字;4個字的間空半字;5個字以上的不間空。節以下標題使用適當序號或字體表示,使之與正文相區別。凡作條目處理的標題用小四號黑體,并加方頭括號【】,正文用小四號楷體。
(九)版心尺寸:一級標題單頁起排,居中排列,上下各空3行;二級標題居中排列,上下各空1行。
(十)插圖(地圖、照片):插圖可在書前插圖或隨文插圖。書前插圖位于編委會名單之后、凡例之前,先按內容分類,再按時間先后排列;隨文插圖,文先圖后,圖隨文走,用文字繞排或通欄排形式。書前插圖、隨文插圖應統一編順序號,編號位于圖說之前。
(十一)表格設計:
1.表題字體用黑體,字級不能大于正文。
2.表序由篇、章、節順序號加表序號或篇、章、節順序號加全書總表序號組成,用半字線連接,位于表題下、表格左上方(距邊沿1個字),字級小于表題。表示“第二篇第三章全書第4張表”、或“第二章第三節全書第4張表”。
3.表身包括表頭、欄目、表文。表內不設“備注”欄,備注內容在表下設“注”;表頭字體用黑體,注釋字體用楷體,比正文小一號。
4.表格形式可采用“開敞式”(即表格左右兩端無豎欄線)或封口式,但全書應統一,也可根據需要使用餅形圖、柱形圖、圓柱圖等圖形表示。
5.內容相同欄不用“同上”字樣,無數據欄用半字線“-”填充,數據按個位或小數點(后保留2位)對齊排列。
6.同一表由雙頁轉單頁,保留“表頭”,不保留“表題”,不留“續表”字樣;由單頁轉雙頁,保留“表頭”,不保留“表題”,應在“表頭”左上角加“續表”字樣。
7.根據需要,表格可采用豎排、臥排或合排等形式。
(十二)注釋:正文中需要注釋的地方應統一編號,釋文統一置于本頁下方,正文與釋文之間加橫線分隔,字體小于正文,用楷體。
(十三)條型碼:應標于志書封底右下角,白底,定價標于條形碼之下。
三、材料要求
(十四)封面材料:銅版紙、國產布紋紙(仿皮)或進口熱溶皮(進口特種紙);工業紙板,厚度不低于3毫米。
(十五)用紙要求:彩頁用紙,不低于128克國產銅版紙;內文用紙,不低于70克國產雙膠紙;環襯用紙,不低于150克特種紙。
四、其它要求
(十六)彩頁:圖片要清晰,人物頭像要完整;圖說要素齊全,做到準確無誤。
(十七)志書裝訂不得低于8針細線。
(十八)在出版紙質志書的同時,如出版電子物志書的,應符合國家有關管理規定。
(十九)志書印刷出版后,出書單位應向市地方志辦公室報送樣書50本,并同時報送省、市圖書館、檔案館、方志館等機構保存。
(二十)印刷廠家選擇:為統一部門志書風格,保證志書出版質量,承編單位必須選擇具有志書印制資質且設備、技術和信譽較好的廠家承印,并同時接受市地方志辦公室的質量監督和業務指導。
(二十一)所有志書必須堅持“三審定稿”制度,未經市地方志部門審查驗收的志書,一律不準印刷出版發行。對違反規定者,由市地方志部門會同新聞出版部門進行查處,按非法出版物處理。
(二十二)本規定適用于市直部門及中央、省駐遵企事業單位編纂的各類志書。縣、區(市)編纂的部門志、校志、企業志等,參照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