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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我區環衛收費(本文僅指清潔衛生費、垃圾代運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征管工作,提高環衛收費管理水平,促進環衛事業可持續發展,根據《關于規范我市環境衛生清潔服務收費的復函》、《市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戶、居民環境衛生清潔服務收費項目表》、《關于外來人口環境衛生服務費收費問題的通知》和《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結合我區的實際情況,現就轄區內清潔衛生費、垃圾代運費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項收費項目制訂以下實施方案:
一、收費項目
(一)清潔衛生費。
居民每月每戶10元、外來人口(暫住人口)每人每月2元。
(二)垃圾代運費。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個體戶采取兩種收費方式
1.從業人員不足6人,經營面積少于50平方米,非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銷售、生產加工經營,垃圾量相當于居民戶的店鋪按每間每月15元收取垃圾代運費。
2.按垃圾量計費,每百公斤7.5元(每百公斤即垃圾運輸汽車用桶壹桶,容積0.3立方米,每桶或每0.3立方米不足壹百公斤時按壹百公斤計)。
(三)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1.居民每月每戶5元;暫住人口每月每人1元,剛入住或搬遷的當月,不滿30天時按一個月計。
2.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個體戶按實際排放量計費,每桶(0.3立方米)6元。
3.從業人員不足6人,戶間面積少于50平方米,非從事餐飲服務、食品加工銷售、生產加工經營的單位或個體戶,垃圾處理費不便按“桶”為單位計算時,按每月6元計算。
二、收費管理部門
區城市管理局在區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區范圍內環衛收費的管理工作。
區發展和改革局會同區城市管理局按照管理權限,根據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具體制定、調整區域內環衛收費標準,并對收費行為進行監管。
區財政局、稅務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方案。
各街道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受區城管局委托負責轄區內環衛收費的收取工作。
區城市管理局車隊可受被服務單位委托開展收集、運輸生活垃圾有償服務,收取垃圾代運費和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收費指標、獎勵及使用辦法
(一)收費指標。
各街道環衛收費指標按照《區各街道環衛收費指標年測算表》(附件1)執行,達不到收取指標的由轉制社區集體經濟組織墊付。
(二)獎勵辦法。
各街道在完成收費指標的基礎上,環衛收費獎勵按照《區企業、市場、學校(幼兒園)垃圾處理費年測算表》(附件2)執行。各街道對轄內區城管局車隊有償服務范圍外的企業、市場、學校(幼兒園)收取環衛費用,收費額在測算值內時(含測算值),按收取額50%返還作為獎勵經費;收費額超出本測算值時,除返還測算值內的50%外,超出測算值部分按80%再返還。
(三)各街道收取的環衛收費收入全部納入區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由各街道上繳區財政專戶后再申請返還。如街道收取的環衛收費超出區政府下達的環衛收費指標,由區城管局統計并根據征收獎勵辦法計算獎勵經費,向區財政局申請核撥到各街道。
(四)獎勵經費使用范圍:按《關于印發〈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的通知》和《關于印發〈區市容環境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的規定,街道收取的環衛收費用于補充街道環衛保潔經費。
四、街道環衛收費預測值核定
區城市管理局結合街道(轉制社區)保潔業務招標合同期,每兩年核定一次各街環衛收費預測值,各街應當配合區城市管理局開展環衛收費預測值的核定工作。
五、收費規范
區城市管理局委托各街道開展收費工作,各街道應當依法申領收費許可證,辦理稅務登記。收費人員應當經過上崗培訓,按要求持證上崗。收費時應當開具由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
六、其它
(一)已簽訂垃圾清運服務合同、委托具備資質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進行垃圾清運的單位,可由清運單位代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二)受單位委托開展收集、運輸生活垃圾工作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一般由區城市管理局根據其收運單位情況、垃圾收運量、服務合同和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入場登記等材料,收取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三)受單位委托開展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直接向區城市管理局及局屬車隊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服務單位,應當在每季度的下1個月的10日前向區城市管理局上報上一季度收集、運輸各單位生活垃圾的數量和處置方案(垃圾去向),以及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有關憑證。區城市管理局應及時將有關收費情況通報各街道,各街道應配合區城市管理局做好服務單位的垃圾量審核和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如委托清運單位所在街道已根據標準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所在街道提供相關收費證明材料予區城市管理局。
(四)區城市管理局車隊環衛收費指標及獎勵辦法由區城市管理局另行制定。
七、收費監管
對持有《低收入困難家庭證》的居民戶,可以根據《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實施細則》免收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收費員查驗其《低收入困難家庭證》并登記證件編號,以街道為單位向區城市管理局提出免收申請,由區城市管理局審核。
區城市管理局具體負責對環衛收費征收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定期向區政府匯報情況。
區物價、財政、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環衛收費征收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擅自減免、截留和挪用環衛收費。
本方案由區城市管理局、區財政局和區發展和改革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