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教育局民辦培訓學校通知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年12月22日,我局已下發《明確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審批管理職權的通知》(杭教成〔*〕23號;杭府法審告〔*〕64號,*年12月14日),明確從*年1月1日始,將我市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審批管理權下放到區教育局(社發局)。*年上半年,我局已根據上述文件精神下放了7所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并根據市法制辦的要求開展了審批管理權下放一年多以來情況的評估工作。
為強化對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的屬地管理,使之更好地服務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更好地發揮我局對民辦培訓學校的宏觀管理、指導作用,經局領導班子研究,并請示市政府同意(府辦簡復第B*2247號),決定將市管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下放。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對象
所有市管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共96所。
二、下放方案
按學校法人證書標明的地址,將96所市管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全部下放到所在地的區教育局(社發局)管理。其中,上城區27所,下城區29所,拱墅區10所,江干區3所,西湖區25所,濱江區2所(具體下放名單見附件)。
三、下放的實施
(一)上述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的下放于2009年1月1日生效。即從2009年1月1日始,上述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由區教育局(社發局)主管。
(二)市管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下放后,由主管區教育局(社發局)在2009年3月1日前換發由教育部統一印制的*版辦學許可證,相關學校要及時到區相關部門辦理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等證書的變更手續。2009年3月1日始,原由我局頒發的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辦學許可證一律作廢。
(三)舉辦者因故要求終止學校,并于*年12月31日前按相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的,由我局依法予以終止,并到市相關部門辦理法人證書、機構代碼證等證書的注銷手續,不再實施下放。
(四)個別辦學地點與注冊地點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確需調整到學校實際辦學地注冊,并因此而需要調整主管教育行政部門的,下放后再由相關區實施調整。
四、下放后的管理
(一)由各區教育局(社發局)負責實施對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的日常管理、年檢年審和統計、辦學許可證的換發等工作;我局負責對全市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宏觀管理和指導。
(二)各區教育局(社發局)要配備專職民辦教育管理人員,加強對民辦培訓學校(教育機構)的管理,并通過建立行業協會,倡導自律等途徑,促進全市民辦教育培訓業健康穩步發展。
(三)我局將每年定期召開相關會議,爭取逐年增加“*市民辦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組織校長培訓、骨干教師培訓工作,做好業務指導、協調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