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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縣城鎮規劃土地管理,維護土地市場秩序,節約集約用地,促進城鎮建設和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現就我縣城鎮規劃區內土地管理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縣人民政府對城鎮規劃區土地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代替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行使處置土地的政府職能。
嚴禁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鎮規劃區內擅自買賣土地。
二、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鎮規劃區內從事各項建設使用土地。
必須符合城鎮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所有建設項目用地必須向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沒有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其他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三、城鎮規劃區劃撥土地使用權未經依法批準,不得轉讓、出租、抵押。
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閑置土地。
已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兩年內開工建設,兩年未使用建設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五、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或購買農民集體土地建私房。
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