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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快發展我市新型墻體材料,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做好建設節約型社會近期重點工作的通知》(國發[*]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節能建筑的通知》(國辦發[*]33號)和《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通知》(浙政辦發[*]8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提高認識,落實目標任務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是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和發展循環經濟的重要抓手。近年來,我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認真貫徹實施國家、省有關推進墻體材料革新和推廣利用的政策意見,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利用不斷推進,應用范圍逐步擴大,技術水平明顯提高,取得了良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在當前土地、能源等要素資源趨緊、環境承載壓力日趨加大的新形勢下,加快發展新型墻體材料顯得更加重要和緊迫,各級各部門一定要按照建設節約型社會和發展循環經濟的要求,切實把握“因地制宜、堵疏結合、分步實施、加快發展”的工作基調,以節地、節能、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為重點,以整治磚瓦行業、發展新墻體材料為主線,以建筑應用和市場需求為導向,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監督管理,健全標準體系,推進技術進步,加快提升我市新型墻體材料的開發應用,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十一五”期間,我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目標任務是:
(一)大力整治粘土磚瓦行業。按照控制總量、因地制宜、分類指導、淘汰落后的原則,開展對粘土磚瓦行業的整治。市本級和*縣、諸暨市、上虞市從2006年1月1日起,新昌縣、嵊州市從2007年1月1日起,逐步禁止生產實心粘土磚。到2007年,強制關停和淘汰粘土磚瓦窯50%以上。到2010年,粘土磚年產量控制在12億標塊以下,其中實心粘土磚年產量控制在4億標塊以下。
(二)積極開發新型墻體材料產品。把開發非粘土產品作為重點,逐步形成符合各地建筑市場需求的新型環保節能型主導產品。加快發展以工業尾礦、粉煤灰、建筑渣土、污泥等固體廢物為原料的符合環保要求的新型墻體材料。積極推進隔熱保溫的節能型產品生產。鼓勵和扶持新工藝、新技術、新裝備在新型墻體材料生產中的應用,促進產品向輕質高強、節能環保方向發展。到2010年,全市新型墻體材料年產量達到18億標塊,新型墻體材料(非粘土)產量占墻體材料總量的比重達到60%以上。
(三)加大新型墻體材料推廣應用力度。進一步落實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等規定,鞏固建制鎮以上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的成果,并逐步向市政工程和農村建房延伸。市區各類臨時建筑物和圍墻、框架結構的填充墻以及所有廠房、公共建筑等都不得使用粘土磚;市政工程、混合結構應減少使用粘土磚。各縣(市、區)要加快擴大新型墻體材料應用范圍,提高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應用水平;農村的建筑工程要結合新農村建設要求,逐步減少使用實心粘土磚,提倡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到2010年,全市新型墻體材料建筑應用比重達到70%以上。
二、明確職責分工,強化工作措施
發展新型墻體材料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面廣,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突出重點,加強落實。
(一)經貿部門主管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工作。制定發展規劃,明確發展目標、推廣重點,建立健全新型墻體材料信息制度,規范生產和流通秩序。各級墻體材料改革辦公室(以下簡稱墻改辦)具體負責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日常管理工作,按規定征收(委托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以下簡稱專項基金);組織、協調新型墻體材料科研、生產和推廣應用工作;加強對新型墻體材料產品的認定管理。
(二)發展改革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批及竣工驗收等方面要加強管理。對財政撥款或補貼的建設項目,應要求選用新型墻體材料。
(三)建管、建設部門要把禁止使用實心粘土磚、限制使用粘土磚以及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等要求納入到建設項目設計、施工圖審查、施工、監理、驗收備案等各個環節。要加快研究新型墻體材料應用標準,完善設計、施工、驗收的標準化體系,適時擴大新型墻體材料在建筑(含市政)工程中的應用范圍。
(四)國土部門要加強對粘土磚生產用地和礦產資源開發的監管,對新建、改建、擴建粘土磚生產項目一律不予供地,嚴格控制現有粘土磚生產企業取土范圍和規模,對非法占用耕地建窯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無證采挖粘土,超期、超范圍、超規模取土或購土制磚的企業,不予辦理用地和采礦登記手續,停止發放土地使用證,并依法予以查處。
(五)財政稅收部門進一步規范專項基金的收繳和使用,將專項基金及墻改辦的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同時積極落實國家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抑制實心粘土磚生產的稅收政策。
(六)質監部門要依據有關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嚴格監督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生產行為,禁止無標生產和質量未達標的墻體材料產品出廠銷售。
(七)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無照生產、經營、銷售國家明令淘汰產品、設備的行為。
(八)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墻體材料生產企業的環境監督,依法查處污染環境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落實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
(一)各縣(市、區)應根據磚瓦整頓的目標任務,制定實施細則,組織有關職能部門依法取締未經審批、擅自建設及假冒新型墻體材料的粘土磚瓦企業;依法查處無營業執照、非法占地用地、無證采掘粘土的磚瓦企業;淘汰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18門(含)以下粘土磚瓦輪窯以及立窯、無頂輪窯、馬蹄窯等土窯;分期分批關停城鎮規劃區、生態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物古跡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和國省道、鐵路、高速公路沿線可視范圍內的粘土磚瓦生產企業。對停止生產粘土磚瓦的企業,允許其使用已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實行就地轉產;拆窯復耕的,按《浙江省土地復墾辦法》(省政府令第33號)的規定,補助復墾費,復耕后的土地指標按有關規定統一調配使用;磚瓦企業的粘土開采點整理后,視同土地整理,其建設用地復耕指標歸地方使用;對磚瓦企業轉產要求進入開發區、園區,開辦既符合產業政策又符合入園要求的,要優先安排用地,其中對原已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要保證其項目用地。
(二)各地要切實落實國家鼓勵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抑制實心粘土磚生產的稅收政策。對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98號)規定的產品,經認定,實行按應納稅額減半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對企業生產原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燒煤鍋爐的爐底渣及其他廢渣的新型墻體材料產品,可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減免政策。要進一步規范專項基金的使用,充分發揮專項基金的調控引導作用,引導社會多元投資,調動有關各方參與新型墻體材料開發利用的積極性。對符合工業循環經濟內容、滿足建筑節能要求、對全市發展新型墻體材料起重要作用的生產項目,具有推廣價值且墻體全部采用新型墻體材料的應用工程項目,符合本市新型墻體材料發展規劃要求而研制開發的新產品、新工藝、新設備等科研項目,按規定給予一定的貼息補助。專項補助資金使用單位應嚴格按規定用途專款專用,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財政財務管理,專項核算。對符合節能建筑設計標準的建筑工程,在經當地墻改辦核實后,專項基金的返退可在其使用新型墻體材料實際返退比例的基礎上再提高10%。對實心粘土磚生產企業(一般納稅人)一律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不得采取簡易方法征收。
四、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宣傳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將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和整頓粘土磚瓦工作列入議事日程,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各縣(市、區)政府要建立健全磚瓦整頓和墻體材料改革領導機構,組織協調、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磚瓦行業整頓工作,要結合實際制定切實可行的整頓方案,妥善處理好整頓企業的債權債務等問題,切實注意整頓過程中的安全和穩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協調配合,認真做好相關工作,進一步推進新型墻體材料的發展。
(二)加大宣傳力度。要充分發揮輿論的導向與監督作用,廣泛深入地開展形式多樣的專題宣傳活動,積極宣傳發展新型墻體材料的重大意義和推進新型材料開發利用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大力表彰和獎勵在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三)強化目標考核。各地要把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列入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考核之中,加大對新型墻體材料項目的扶持和獎勵力度。各縣(市、區)政府要加大淘汰磚瓦窯的力度,實行目標考核,切實完成淘汰磚瓦窯的目標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