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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人民政府,經濟功能區,市府各直屬單位:
為建立全民醫療保障制度,實施健康城市工程,構建和諧*,更有效解決重大疾病困難群體的救助問題,防止因病返貧現象的發生,根據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大病統籌救助、中病醫療保險、小病免費治療”的精神,現對我市實施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總體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指導思想
以*和“*”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改革和完善城鄉社會保障制度的有關精神,通過多渠道籌措資金,構建和完善適合我市實際情況的城鄉基本醫療救助制度,切實提高城鄉居民醫療救助水平,幫助城鄉貧困群眾解決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
(二)總體目標
在建立全民參加醫療保險制度的基礎上,通過建立城鄉醫療統籌救助制度,更有效解決困難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真正實現病有所醫、困有所助的目標。
(三)基本原則
1、整合資源,多方籌資,多種形式,實施標準有別的限額醫療救助。通過財政撥款、社會福利基金投入、社會捐贈、城鄉醫療救助基金適當補助以及醫療機構適當減免門診費、檢驗費、治療費等多種形式對患重大疾病住院而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城鄉困難居民給予限額的醫療救助金補助。
2、城鄉醫療救助工作按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市財政根據各區醫療救助實施情況和財政狀況,承擔一定比例的醫療救助資金。
二、基本內容
(一)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
1、資金來源:
(1)財政預算撥款(含財政撥給各部門、單位的醫療救助資金)。
(2)自*年起每年提取市本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的20%。
(3)財政按參加本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或本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工人數以每年每人20元的標準劃撥外來務工人員醫療救助金。
(4)社會捐助。
2、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分擔比例。救助資金分別由市財政和區財政按6:4的比例分擔。區財政所分擔的比例不得低于所承擔份額的60%,鎮財政困難的,由區財政兜底。
3、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設立和管理。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納入市、區政府財政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實行單獨核算、專項管理,??顚S茫Y余資金轉入下年度使用,并不得擠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費或列支其他任何費用。城鄉醫療救助資金以區級為單位進行統籌管理和發放。
(二)城鄉醫療資金救助的對象
1、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救助的對象。
(1)參加了本市城鎮
職工(城鄉居民、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并且享受了醫療保險待遇后,當年仍無力承擔個人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
(2)未參加城鎮職工(城鄉居民、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當年無力承擔個人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
(3)參加了本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或本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并且享受了醫療保險待遇,仍無法承擔重大疾病醫療費用的外來務工人員。
2、上述對象中凡屬無其他責任人或責任人無法確定的意外傷,且當年個人無力承擔醫療費用的,由個人提供書面的受傷過程說明,可申請救助。審批程序按醫療救助規定辦理(國家法律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不在此救助范圍之列)。
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均可認定為無力承擔個人重大疾病醫療費用,并在扣除各項醫療保險可支付部分后,可提出醫療救助申請:
(1)本市戶籍的城鄉低保對象(含城市“三無”孤老殘幼對象、農村“五?!睂ο?、麻風病人,下同)。
(2)個人年承擔醫療費支出超過其當年家庭年收入70%的本市戶籍的非低保對象,以及參加了本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或本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
4、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屬救助范圍:
(1)因無有效駕駛證或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車輛、駕駛無有效牌證車輛、酒后駕駛、打架斗毆,服用、吸食或注射以及犯罪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2)自殺、自傷或自殘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精神病人除外)。
(3)屬其他責任人應承擔責任的部分,但以下情形除外:①經司法強制執行程序,受害方未能得到賠償的(須由強制執行機關出具書面證明)。②治安、刑事、交通事故等案件立案后6個月以上未能確定責任人的(須立案機關出具書面證明)。
(三)申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救助的病種
申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救助的病種: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救助的病種依照市勞動保障部門《*市參保職工保險就醫及費用結算指南》中確定的中額費用病種和高額費用病種以及未成年人醫保相關病種執行。
(四)城鄉醫療救助資金救助的標準
1、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在享受了醫療保險待遇后,仍不足以支付個人實際承擔的重大疾病醫療費的,按不超過其當年個人實際承擔醫療費予以救助。具體救助限額為:(1)本市戶籍的城鄉低保對象及重點優撫對象、參戰人員、企業軍轉干部、市級以上勞模、見義勇為者,按不超過其個人當年實際承擔醫療費予以全額救助,但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超過救助金額的,可自行向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團體或慈善組織尋求幫助。(2)參加本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非城鄉低保對象,按不超過其個人當年實際承擔醫療費的80%予以限額救助,但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
2、參加了本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或本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按不超過其個人當年實際承擔醫療費的80%予以限額救助,但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
3、未參加城鎮職工(城鄉居民、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按不超過其個人當年實際承擔醫療費的50%予以限額救助,但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2萬元(含2萬元)。
4、享受了年累計最高救助金額超過3萬元或2萬元以上的救助對象,因急需連續治療并已得到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團體資助后,仍無法解決醫療費用的,可向區城鄉醫療救助領導小組提出特殊醫療救助申請,由市城鄉醫療救助領導小組審定。
上述個人實際承擔的醫療費用,只限于市勞動社保部門確定的基本目錄用藥費用和使用國產醫療器械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自費藥和使用進口醫療器械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救助之列。
5、城鄉醫療救助的醫療服務標準:市衛生部門原則上參照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制定醫療救助對象服務標準,提供利民、便民措施,降低醫療服務成本。
(五)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申請、審批程序
1、本市戶籍的居民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及審批程序:
(1)患者本人或親屬持戶口簿、身份證、是否參加了城鎮職工(城鄉居民、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家庭收入證明、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書和財政部門印制的醫療收費收據等有關證明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的居(村)委會提出申請。居(村)委會對患者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時限為5個工作日,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期滿后,無群眾投訴意見并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簽署審查意見并將患者申請材料報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再報區民政部門審批。
(2)屬城市“三無”對象、農村“五?!睂ο?、麻風病人,可由社區居(村)委員會或供養的社會福利機構或收治麻風病院代為申請。
2、參加了本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或本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城鄉醫療救助申請及審批程序:患者本人持身份證、居住證(暫住證)、參加本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或本市城鎮職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戶籍所在地的縣級及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有效的低保證或家庭收入證明以及本市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疾病診斷書和財政部門印制的醫療收費收據等有關證明材料,經本市現工作單位審核確認后,向現工作所在地的區民政部門提出申請(患者本人無法前往申請的,可由其本市現工作單位代為遞交),符合條件的,由其現工作的區民政部門審批。
3、經二級以上醫院確診須住院治療的低保對象,可憑有效的《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區民政部門填發的《*市低保對象醫療證明》到收治醫院住院治療,收治醫院應免收其押金(預付金),保證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及時入院治療,不得以住院押金為由拒收低保重大疾病患者。對確屬急癥住院的低保對象,收治醫院應憑患者有效的《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免收其押金(預付金)并安排入院治療,然后再補辦《*市低保對象醫療證明》。
三、組織領導及部門職責
(一)成立市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全市城鄉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和指導協調工作,并對年累計最高救助金額3萬元或2萬元的救助對象進行審定。該領導小組組長由鄧群芳副市長擔任,副組長為市政府副秘書長劉新強和市民政局局長何慶明,成員為趙彥慶(市民政局副局長)、張柏峰(市財政局副局長)、張笑天(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李子松(市衛生局副局長)和溫寶瓊(市總工會副主席)。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民政局,負責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各區也要相應成立機構,負責推進和落實本地區城鄉醫療救助的具體工作。
(二)各級政府應將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納入當地政府重要工作范疇,切實履行政府醫療救助管理職責,落實醫療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配置市、區、鎮(街)專職醫療救助人員,設立村級醫療救助協管員,使醫療救助工作層層有人抓、有人管。
(三)民政部門是城鄉醫療救助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做好城鄉醫療救助對象的審核審批和檔案管理工作,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發放,向領導小組報告城鄉醫療救助的年度工作情況。
(四)衛生部門負責對醫療服務機構進行管理監督,制定并落實困難群眾就醫優惠政策和措施,節約使用救助資金。
(五)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實施城鎮職工(城鄉居民、未成年人)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六)財政部門負責財政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的預算、籌集和撥付工作,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紅十字會負責會同慈善會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積極開展一年一度的集中募捐活動,并重點開展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政府限額救助標準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及參加本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的人道主義醫療救助工作。具體救助辦法由紅十字會和慈善會自行制定實施。
四、實施時間
本意見自*年1月1日起開始實施。原市政府辦公室轉發市民政局等單位《關于構建和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珠府辦[*]9號)以及市總工會、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市特困職工和特殊情況應急救助管理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珠總工[*]7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