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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政府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
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建立和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的意見》(渝府發[*]75號)的要求,為緩解我區城市貧困群眾就醫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特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以鄧小平理論和“*”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屆六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城市醫療救助制度,堅持降低救助門檻,簡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可及性,增強救助時效性的基本原則,切實保障民生民利。
二、醫療救助對象
戶籍在*區且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為我區醫療救助對象: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二)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不含1—6級殘疾軍人)。
(三)其他特殊困難群眾。
三、醫療救助方式
(一)日常醫療救助
日常醫療救助采取事前救助的方式。城市低保對象中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三無”人員(指同時具備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無法定贍養人、撫養人或者扶養人的人員)、喪失勞動能力的重殘人員、需長期維持院外治療的重病人員和80歲以上老人,可申領限額為600元的醫療救助卡。救助對象持卡到區屬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或購藥,所免醫療費用(扣除已優惠部分)由區民政局定期與醫療機構結算。醫療救助卡由區民政局一年一核發,當年未使用完的金額按50%比例現金返還救助對象,剩余50%金額由區民政局續滿600元后使用。
(二)大病醫療救助
大病住院醫療救助不設起助線,不限病種,實行住院及時治療、及時審定、及時救助的事前或事中救助。
1、救助對象患大病住院治療,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給予全額救助;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的,超過部分再按一定比例救助:5000元以下的按30%比例救助,5000元以上的按40%比例救助。每人每年累計享受大病醫療救助額不超過6000元。
2、核定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時,應扣除下列費用:
(1)醫療單位按規定減免的費用;
(2)參加社會保險享受待遇和單位報銷的費用;
(3)參加各種商業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4)社會各界互助幫扶給予的救助金。
(三)臨時醫療救助
1、低保對象、在鄉重點優撫對象以外的其他特殊困難群眾,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視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每人每年累計享受臨時醫療救助額不超過3000元。
2、低保對象中的殘疾人,因大病醫療費用過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視情況給予一定數額的臨時醫療救助,每人每年累計享受醫療救助額不超過3000元。
(四)優惠醫療救助
城市低保對象及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可憑低保證、優撫對象的有效證件等到區屬定點醫療機構享受以下就醫優惠,所減免費用由區衛生局定期與醫療機構結算。
1、免收掛號費、出診費;
2、住院床位費、護理費減免50%,手術費減免40%;
3、大型設備檢查費減免20%。
(五)慈善醫療援助
慈善醫療援助是城市醫療救助的有效補充。每年從慈善募集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醫療救助。救助對象當年經大病醫療救助后,再援助一定資金即可治愈的,可申請一次性慈善醫療援助。
四、下列情形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屬于救助范圍:
(一)《*市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范圍》、《*市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以外的費用;
(二)因自殺、自殘、打架斗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以及其他賠付責任人應予支付的醫療費用;
(四)因器官移植、鑲牙、整容、矯形、配鏡以及保健、康復醫療等發生的費用;
(五)未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費用。
五、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
1、上級撥入的城市醫療救助專項資金;
2、區財政年初安排預算,年終據實結算;
3、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按年度征收額的10%用于城市醫療救助基金;
4、區福利彩票公益金按年度返還額的10%用于城市醫療救助基金;
5、區慈善會按接受非定向捐款10%用于慈善醫療援助;
6、區優惠醫療救助專項基金;
7、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
8、按規定可用于城市醫療救助的其他資金。
(二)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支付。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的醫療救助資金,經區民政局審核,由區財政局復核后直接撥付醫療機構。
(三)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管理。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只能用于醫療救助,實行專戶儲存,專帳管理,專款專用。區財政局在財政社保專戶中建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區民政局設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專賬,用于辦理資金的支付;區民政局、各街道和社區居委會要建立城市醫療救助臺帳和個人檔案,加強規范化管理;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城市醫療救助基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定期公布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情況,對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六、城市醫療救助服務機構
城市醫療救助服務機構由區屬定點醫療機構和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組成,其中區屬定點醫療機構為區內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由區民政局和區衛生局選定1—2家。定點醫療機構要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嚴格掌握住院標準,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收費,保證服務質量,不得弄虛作假。
七、審批程序
(一)日常醫療救助按照“本人申請、社區審查、街道審核、區民政局審批”的程序審批。
(二)大病醫療救助實行“先救治后審批”的原則,即救助對象持《低保證》等有效證件,在定點醫院就診,對一經診斷確需住院治療的,由收治醫院出具《醫療救助告知書》,社區核實后告知醫院,救助對象即可入院治療。社區再按程序上報街道、區民政局完善相關手續。定點醫院在救助限額內墊付治療,區民政局審核后,按規定與醫院進行結算。
八、工作職責
區民政局負責牽頭研究擬定城市醫療救助政策,建立健全城市醫療救助有關規章制度,具體實施城市醫療救助的日常管理和審批工作。
區財政局負責城市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監管,將必要的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工作正常運轉。
區衛生局負責對提供醫療救助服務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管理,落實醫療優惠政策,嚴格控制醫藥費用不合理增長,規范醫療服務行為,嚴肅工作紀律,對違紀、違規、違法行為,要嚴肅追究當事人和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做好醫療救助制度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關銜接工作。
街道辦事處負責申請對象的審查及醫療救助卡、資金的發放工作。社區居委會接受街道辦事處的委托,負責承辦申請的接受、調查核實、張榜公示等具體工作。
九、本《實施意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年9月28日區政府辦公室印發的《*區城市醫療救助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