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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有關部門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監管體系,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落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健全政府負總責。堅持監督管理和扶持發展相結合,集中治理和長效機制建設相結合,統籌兼顧,依法監管,有效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生產經營方式,最大限度地降低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飲食安全。
二、監管原則
正確引導。便于監管,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堅持科學管理。逐步規范。兼顧就業,扶持發展的監管原則。
三、監管職責
履行職責。共同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和食品攤販治理工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依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甘政辦發〔〕108號)精神。密切配合。
一)食用初級農產品加工經營活動的監管。進行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漚軟或包裝并用于銷售。農牧(林業)部門進行登記注冊,對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外兼營或收購各種初級食用農產品。或以來料加工形式從事食品加工活動的經營戶(如以來料加工形式從事加工活動的小磨坊、小油坊及果蔬初級清洗、挑選、套網、裝袋等)直接辦理工商登記。并負責日常監管。
二)食品生產加工領域小作坊的監管。按照一定工藝流程加工、制作、分裝、預包裝。以批發、送貨為經營方式的豆制品、蛋糕、面包、麻花、食醋、醬油、淀粉及淀粉制品等生產加工小作坊由質監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對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及有形市場之外有固定的生產加工場所。不面向最終消費者。辦理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制度實施前,以質量安全承諾書代替)
三)食品流通領域小作坊和攤販的監管。對在商場、超市、專門零售商店、售貨攤點、有形市場(含城鄉集貿市場)等場所內和臨街店鋪居民區店鋪內既進行簡單加工制作。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對流動性較大的街頭鹵肉鹵菜、饅頭饃饃、奶茶冷飲、炒貨及其他流動食品攤販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又在本店內直接進行銷售的蛋糕店、饅頭店、壓面鋪、油坊等面向最終消費者加工銷售食品的行為及不提供餐飲用具和就餐場所的鹵肉加工點(店)烤雞烤鴨店由工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
四)食品餐飲服務相關領域的監管。對冷熱飲品店、咖啡店、茶樓(館)歌廳、網吧、洗浴中心等場所現場烹任、調制并向顧客出售食物的活動;街頭有相對固定場所并提供就餐用具的釀皮攤點、麻辣粉小吃點、油炸糕攤點、臨時早餐點、夜市餐飲攤點及各類燒烤攤點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向就餐者供應非自制食品(如預包裝酒水、飲料等)不再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的經營者。
五)學校周邊食品攤販的監管。堅決制止影響兒童、中小學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生產經營行為。對專門為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的經營者(即學生家庭“小飯桌”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加強對幼兒園、中小學校周邊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
六)清真食品安全的監管。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從事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進行監督管理。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省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七)無證照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規范管理。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無證照生產經營食品行為進行綜合整治。規范食品生產經營秩序。鼓勵、動員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或開展店鋪經營。
八)從業人員健康證明的規范管理。指定專門的醫院進行體檢。并辦理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從業人員辦理健康證明。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統一制定表格。體檢表留存監管部門備案。
四、組織領導
一要加強領導。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規范管理工作一直以來是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盲點和難點。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強化責任意識。統一協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加強組織領導。
二要協同配合。加強合作。協調聯動,縣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監管職責。健全長效機制。形成工作合力,努力實現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全面覆蓋和無縫對接。公安部門要適時參與各鄉鎮、各食品監管部門組織的執法活動以及縣食安委組織的食品安全聯合執法活動,保證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要強化宣傳。加大對非法經營業主的曝光力度。廣電部門要配合食安辦加大對食品安全知識的日常宣傳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