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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國家機關各辦、局:
近年來,在縣委、政府的領導下,各鄉鎮、各部門認真貫徹消防法律法規,進一步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切實加強公共消防設施、裝備和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安全條件不斷改善,有效預防了重特大火災事故的發生。但是,當前全縣消防工作形勢依然嚴峻,一些鄉鎮、部門和單位對消防工作重視不夠、投入不足;公民消防安全素質仍然不高,全社會消防安全基礎仍然薄弱;一般性火災事故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造成較大損失。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15號)和《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的決定》(云政發〔*〕142號)等文件精神,進一步增強全縣消防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全縣消防工作作如下決定:
一、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平安*的要求,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云南省消條例》等法律法規,全面落實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努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格局,著力整治各種火災隱患,大力加強公共消防設施、裝備和消防力量建設,全面加強城鄉消防工作,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切實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意識和能力,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發生,為全縣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工作原則
堅持協調發展,有效統籌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堅持城鄉統籌,大力加強農村消防工作;堅持依法治火,嚴格落實消防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堅持預防為主,不斷改善城鄉消防安全條件;堅持科技先行,依靠科技進步不斷提升防火、滅火和救援能力;堅持以人為本,全面提高公民消防安全素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工作目標
到2010年,基本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地方性消防規章制度,基本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同步協調發展,基本形成覆蓋城鄉的專業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消防工作社會化、法制化、科技化水平明顯提升,全社會消防安全環境明顯改善,抗御火災的整體能力明顯提高,火災事故得到進一步遏制。
二、建立完善“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消防工作機制
(四)強化消防工作領導職責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各部門要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要繼續完善和深化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的消防工作責任制,建立健全政府分管領導牽頭、有關部門領導參加的防火安全委員會,適時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檢查、宣傳等活動。各鄉鎮防火安全委員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別重大的消防問題,要及時報請鄉鎮長辦公會議研究解決。
(五)科學編制并實施消防工作發展規劃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編制本鄉鎮消防工作發展規劃,明確消防工作的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科學指導消防責任、消防法制、消防投入、消防科技、消防力量等體系建設,并將其納入當地“十一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認真組織實施。
(六)切實加大聯合執法力度,依法加強消防安全監管
要建立健全部門信息溝通和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聯合執法機制。公安消防部門和派出所要認真履行消防監督執法職責,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及時將消防安全專項治理以及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等情況,報告縣、鄉政府并通報相關部門;安全監管、建設、工商、質監等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責,對發現的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或者移送、通報公安消防等部門處理;教育、民政、交通、農業、文化、衛生、廣電、文體、旅游、人防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領導機制和責任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專項檢查,及時排查和整改火災隱患,落實火災防范措施,切實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工作。
(七)依法落實單位消防安全主體責任
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負責。要強化責任主體意識,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保障的各項法律法規。要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經營、管理等活動統籌安排,保證消防安全的必要投入,積極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和新材料,不斷改善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條件。要嚴格落實消防安全逐級負責制和崗位責任制,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設立消防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和巡查,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實施演練,加強對本單位員工尤其是流動務工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設施,建立并落實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檢查、自我整改機制。要積極運用安全評價、標準化管理等先進管理技術和方法,不斷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確保本單位的消防安全。
(八)充分發揮社會組織和市場機制作用
要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定期公布行業系統、單位消防安全信息,推動建立消防安全自律機制。鼓勵發展消防產品檢測認證、消防設施維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詢等中介組織,按照“合理布局、規范操作、有序競爭”的原則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居委會、村委會要制定落實防火安全公約,定期檢查本區域公共消防安全,整改火災隱患,提高社區、農村消防安全自我管理水平。充分發揮保險作用,重要企業、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場所和商場市場、賓館飯店、歌舞娛樂場所等必須參加火災保險和公眾責任保險。
三、加強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提高全社會防控火災能力
(九)加強消防規章制度建設
根據國家消防立法情況及我縣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研究制定、修訂配套性地方消防規章制度和政策措施。對涉及消防安全的規章項目,政府法制部門要積極辦理。各鄉鎮、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完善消防安全措施,積極推動本鄉鎮、本部門、本行業消防工作走上規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軌道。
(十)加大消防資金投入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財政部門要按照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將消防事業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建立落實公安消防業務經費最低保障標準,并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不斷加大投入力度,以適應消防工作開展的需要。發改和財政部門要將公共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消防裝備建設等列入固定資產投資計劃,對“十一五”時期消防工作重大建設項目予以重點支持。對上級安排的消防專項資金,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并按照要求安排一定的配套資金。要完善政策措施,引導民間資本積極參與公共消防事業建設。
(十一)切實加強城鄉消防規劃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
要認真落實《城市消防規劃建設管理規定》和《村鎮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等規定,按照“政府負責、落實規劃,快補舊賬、不欠新賬,健全設施、加強管理”的要求,加強城鄉消防規劃建設,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鎮和鄉村建設同步實施。已編制集鎮總體規劃但缺少消防內容的,要及時補編消防專項規劃;正在編制總體規劃的,要將消防專項規劃納入其中。對缺少消防規劃或消防規劃不合理的鄉村和集鎮建設規劃,不得批準。城市消防站、市政消火栓、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不能滿足滅火應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時增建、改建、配置或者進行技術改造,使其達到國家標準。要加強對消防供水管網、消防車通道和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確保完好有效。到2007年底前,縣城所在地(白鶴灘鎮)、省級重點鎮、中心鎮要完成消防規劃編制,市政消火栓建設率達到100%。要提高農村房屋耐火等級和防火間距,加強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消防通信等建設,使其與村莊規劃、村莊治理和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推進,不斷夯實農村消防安全工作基礎。
(十二)大力發展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大力發展以公安消防隊為主體的多種形式的消防隊伍。鄉鎮人民政府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鄉鎮干部、保安、民兵等骨干力量,通過招收合同制人員、與企業聯辦等形式,組建鄉鎮專職或義務消防隊。其他單位和社區居委會、村民委員會也要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立群眾性義務、志愿消防隊。專職、義務、志愿等消防隊伍在業務訓練、滅火作戰等方面服從公安消防部門的統一領導和指揮。各鄉鎮、各有關單位要保證專職消防隊員相應的工資福利待遇,并對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人員予以表彰獎勵。
(十三)加強消防裝備和應急救援物資儲備體系建設
縣人民政府將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消防站建設標準,按照“退一補一、數量達標、結構優化、品種齊全、性能先進”的原則,配齊縣消防大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輛器材裝備、消防員個人防護裝備和搶險救援裝備。鄉鎮、單位、社區、農村消防隊也要根據實際,配備一定種類和數量的消防器材裝備,以滿足撲救一般火災的需要。要根據我縣地域和災害事故特點,建立區域分布合理的消防應急救援物資儲備體系和滅火搶險救援區域協作機制。
(十四)充分發揮公安消防隊作為應急搶險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干作用
公安消防隊在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除完成火災撲救任務外,要積極參加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危險化學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災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空難、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眾遇險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參與配合處置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等自然災害,礦山、水上事故,重大環境污染、核輻射事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公安消防部隊要深入貫徹從嚴治警的方針,加強管理教育和業務技能訓練,不斷提高應急搶險救援能力。
(十五)廣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制定并組織實施年度消防宣傳教育計劃,公安消防等部門、單位和新聞媒體要改進消防宣傳教育形式,普及消防法律法規,增強全民消防安全法制觀念,教育廣大人民群眾切實增強防范意識,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自救常識。教育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要將消防知識納入教學內容;科技、司法、勞動保障等部門和單位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列入科普、普法、就業教育工作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單位要在鄉村、社區、辦公區等場所設立消防宣傳教育專欄和消防安全標識;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站等新聞媒體要定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義務宣傳消防知識,并加大輿論監督力度,及時曝光消防違法行為和重大火災隱患。
(十六)認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消防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培訓。要整合全縣消防培訓資源,完善培訓網絡,大力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檢查維護、操作人員,以及電工、電氣焊等特種作業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作業人員、人員密集的營業性場所工作人員和導游、保安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制度。各級人民政府及勞動保障、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責成用人單位對農民工開展消防安全培訓。
(十七)切實維護公民的消防安全權益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對火災危險的知情、監督、投訴、舉報等權利,定期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的重大火災隱患及整改情況。公安消防部門要深化警務公開制度,公布辦事內容、程序、時限以及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建立舉報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獎勵機制,認真受理并及時依法處理公民對火災隱患和消防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等組織,要切實承擔起依法維護相關人員消防安全權益的責任。生產經營場所和為公眾服務的場所,要采取公告、廣播、設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災危險和保護生命財產安全的方法。
(十八)深入開展“消防安全縣”創建活動
各鄉鎮要積極組織開展“消防安全鄉鎮”創建活動,以開展“消防安全鄉鎮”、“消防安全單位”、“消防安全社區”、“消防安全村寨”等小區域、全方位、多層次的消防安全創建活動為載體,以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加強公共消防設施裝備和消防力量建設、火災隱患預防和整治、提高全民消防素質為重點,推進基層火災防控體系建設,打牢基層消防安全基礎,實現全縣范圍內“消防基礎設施完善,基層消防安全狀況良好,民眾消防安全意識增強,火災形勢基本平穩”的目標,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
四、整治重點環節,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
(十九)堅決整治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問題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定期、不定期地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要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在制定近期建設規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劃時,要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優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區的拆遷、改造。要嚴格落實重點場所和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人員密集場所,要責令限期整改;對不能保證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
(二十)切實加強火災隱患的源頭控制
對涉及消防安全的審批項目,行政審批部門要把消防安全作為一項重要內容,嚴格依法審批,從源頭上制止不具備消防安全條件的項目進入市場或投入使用。新建、改建、擴建項目的消防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工程設計單位和工程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不得任意降低防火設計標準或改動防火設計。對不符合城鎮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設項目,城市規劃部門不得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對建筑工程消防設計未經審核合格的,建設部門不得核發施工許可證,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按照國家標準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筑工程竣工驗收資料中沒有消防驗收合格文件的,房地產管理部門不得頒發房屋權屬證書。對擬開辦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養老院、福利院、醫療機構以及文化、體育等公共場所,消防安全條件未獲得公安消防部門審查通過的,教育、民政、衛生、文體等部門不得批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危險物品生產儲存運輸和建筑施工等企業,安全監管、建設等部門不得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未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而擅自經營的歌舞廳、影劇院、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等公眾聚集場所,或者未依法獲得批準而擅自從事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公安消防等有關部門要及時依法采取相應行政強制措施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原已取得批準文件但不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必須撤銷批準文件。容易引發火災事故的電氣、燃氣等設備,質監部門應制定標準對其防火性能提出要求,生產單位應標明火災危險性和防火注意事項。
(二十一)嚴格加強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工商、質監、公安消防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強對消防產品的監督管理,加大對消防產品市場整頓和規范力度。嚴禁生產、銷售、進口、使用未取得市場準入證書的消防產品,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
(二十二)進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和掛牌督辦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公安消防、派出所等部門要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依法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和消除重大火災隱患。對檢查發現和群眾舉報、投訴并經認定的重大火災隱患,公安消防部門、派出所要立案并抄報有關主管部門,及時提請當地人民政府掛牌督促整改。當地人民政府要明確整改責任,責令限期整改。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情況,未按期整改完畢的,縣人民政府將明確整改責任并備案督辦。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縣人民政府直接掛牌督辦,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報請縣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停業,縣人民政府在接報后7日內作出決定。對自身確無能力整改的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災隱患,有關單位要及時報請本行業或本系統管理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確定整改措施,并認真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期間,單位必須采取措施加強管理,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五、嚴格落實責任考評機制和責任追究
(二十三)完善消防工作考評獎懲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將消防工作作為政府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干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逐年逐級簽訂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層層分解目標任務,嚴格檢查考評獎懲。同時,將消防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建文明鄉鎮(村、社區)和平安鄉鎮(村、社區、單位)等重要考評范圍,消防工作考評得分為后兩名的,取消評選先進資格;發生特大火災事故的,實行年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一票否決”。公安消防部門要會同防火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定期、不定期地對當全縣消防工作進行督促檢查。
(二十四)建立健全消防部安全監管責任追究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其他有關部門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消防工作職責,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未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實施審批、監督檢查的,或者對重大火災隱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負責人的責任;各鄉鎮人民政府、公安消防部門、公安派出所、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因工作不力、失職、讀職,導致重特大火災事故發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社會影響惡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十五)嚴格落實火災隱患預防、消除責任和火災事故責任追究
對不依法履行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職責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公安消防等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的,要堅決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發生的火災事故,要嚴肅認真調查處理,追究火災事故責任。凡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數,下同)或重傷20人以上或死亡、重傷20人以上的特大火災事故,報請省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6人以上或重傷16人以上或死亡、重傷16人以上的重大火災事故,報請市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3人以上或重傷10人以上或死亡、重傷10人以上的火災事故,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處理,并向市人民政府寫出調查處理報告。對制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造成嚴重后果,以及明知是假冒偽劣消防產品仍購買和使用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