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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1.1目的
為建立健全處置突發事件應急機制,使應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上級有關指示,協調有關鎮(鄉、街道)、縣直有關單位妥善處置各類涉外突發事件,維護國家利益,保障境外我縣公司和機構、外國駐我縣機構和人員、外國其他在我縣人員以及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制定本預案。
1.2依據
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政府締結或參加的國際雙邊、多邊條約和公約。《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外交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省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上饒市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使用于突發的境外涉我和境內涉外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涉及我國主權、領土完整及對外方針、政策的重大問題,按黨中央、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涉及我軍事人員的涉外突發事件按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規定辦理。
境內外涉外重大突發事件的界定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外交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31境外涉我重大突發事件
(1)重大國際、地區及駐在國形勢變化突發事件,涉及我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關系我國政府確定或調整對外政策,采取應對措施。
(2)重大安全威脅突發事件,如境外發生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流血政變、恐怖襲擊、劫持、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事件,嚴重威脅我縣駐外機構和人員、留學生及境外其他我縣的生命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或者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1.3.2境內涉外重大突發事件
(1)境內針對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和人員的重大政治性社會性事件,如大規模非法集會、游行、示威、嚴重的蓄意破壞襲擊、群體性沖闖館舍等事件。
(2)境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事件,嚴重威脅外國駐華外交機構人員及其他外國在我縣機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或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
1.4基本原則
1.4.1以人為本、力保安全
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以人為本,以國家利益、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為處置涉外突發事件各項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維護境外我縣人民和我縣駐外機構及在我縣的外國機構及人員生命財產安全,避免或減少損失。
1.4.2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工作由縣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應急指揮部”,具體組成見后)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和影響,區別不同情況,指揮、協調有關鎮(鄉、街道)及縣直有關單位按照其職責分工分級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1.4.3分工協作、條塊結合
境外涉我和境內涉及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和人員的重大突發事件,由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有關鎮(鄉、街道)及其他相關部門分工協助或主辦。境內其他重大涉外突發事件,遵循“屬地管轄”原則,由事發地牽頭主辦,縣外事僑務辦公室、縣直有關單位協助。
1.4.4暢通聯絡、共享信息
縣外事僑務辦公室及時向市外辦、縣人民政府報送信息,與縣直有關單位、有關鎮(鄉、街道)保持通訊聯絡暢通,信息共享。
1.4.5預防為主、平戰結合
堅持預防為主、防范處置并重,增強憂患意識,強化宣傳教育,開展培訓演練,加強隊伍建設,做好應對涉外突發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組織準備及物資準備。
1.4.6依法辦事、保守秘密
對重大突發事件應依法決策和處置,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國際條約,參照事發國或地區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保障境外我縣公民和機構、縣內外機構和人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在應急過程中,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規定和外事紀律,保守國家機密、商業秘密。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2.1.1成立
境外涉我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由縣政府根據需要決定成立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統一組織、協調、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1.2組成
縣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由縣政府分管副縣長任總指揮,縣政府辦公室、外事僑務辦公室、公安局主要負責人為副總指揮,縣文廣局、報社、國保大隊、教育局、外經貿委、科技局、民政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財政局、衛生局、旅游局、民族宗教局為成員單位。根據突發涉外實際情況,必要時還包括其他相關部門。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科級領導任應急指揮部成員,有關業務科室負責人為聯絡員。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設在縣外事僑務辦公室,縣外事僑務辦公室作為應急指揮部的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2.1.3職責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境外中國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的指示精神。
(2)擬訂境外我縣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工作方針、政策,審議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提出的應急預案。
(3)協調處理各類境外涉及我縣公民和機構安全保護的重大突發事件。
(4)擬定對境外涉及我縣公民和機構重大突發事件的處置方案并組織、監督實施。
(5)收集、整理、分析、研判各種境外安全形勢及事態發展走向,適時通報有關部門,提出預警意見,并決定是否向社會發出預警。
(6)承辦重大涉外突發事件的其他有關事項,重大問題向市政府請示、報告。
2.2任務和職責
2.2.1任務
應急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是應急指揮部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縣外事僑務辦公室,負責應急工作日常事務、應急指揮部交辦事宜、應急機制和應急指揮部機制啟動等相關工作。
2.2.2職責
應急狀態下職責:
(1)根據突發事件的性質、規模和影響,建議啟動或終止本預案應急機制。
(2)組織、安排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會議、或建議召開應急指揮部會議。
(3)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授權,協調有關鎮(鄉、街道)、縣直有關單位開展應急處置具體工作。
(4)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授權,監督、檢查縣直有關單位應急處置情況。
(5)研究處置應急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常態下職責:
(1)與市外事僑務辦有關業務科室保持密切聯系,跟蹤國際、地區安全形勢,收集、分析、研究有關安全信息,提出預警或啟動應急機制建議。
(2)加強調查研究,學習有關危機管理和應急處置的理論和實踐,不斷完善應急機制。
(3)監督、檢查應急預案落實情況。
(4)建立并加強與各鎮(鄉、街道)、縣直各單位,必要時與市外辦相關應急機構的聯系。
3預警機制
3.1預防預警機制
建立和完善突發事件的應急準備,包括預防、預警機制。
3.2預警信息收集
應急辦建立與市外辦的信息溝通與交流機制,并與縣公安局、縣國保大隊、相關鎮(鄉、街道)等單位的信息溝通和交流機制。平時應加強調查研究,收集可能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信息,及時上報。
3.3預警信息的評估和
應急辦獲得境內境外可能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后,視情會同縣直有關單位進行研判,并根據“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原則,由縣應急委員會預警信息。
3.4預警信息等級
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外交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紅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顯示突發事件威脅逼近,或局部地區發生沖突、戰亂,或情報證實即將發生武裝或恐怖襲擊。
行動:有關機構做好應急準備,警告有關人員減少外出或不去危險地區。經批準,旅行警告,啟動應急預案,采取各項措施保護有關機構和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
橙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顯示有發生突發事件的現實可能性,或局部地區發生沖突、動蕩。
行動:有關部門注意收集情報,跟蹤形勢動態,考慮突發事件發生的方式、規模、影響,完善應對方案,必要時旅行建議或提示。
黃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信息顯示發生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增大。
行動:提醒有關機構和人員高度重視,注意收集情報,跟蹤形勢動態,同時考慮突發事件可能發生的方式、規模及初步應對措施。
藍色等級
指標跡象:情報信息顯示可能發生突發事件。
行動:提醒有關機構和人員思想重視,注意收集情報,跟蹤形勢動態,注意安全。
3.5形勢動態研究
縣應急辦平時應加強對重大國際、地區及形勢的動向研究,及時提出前瞻性建議。
4分級響應
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涉外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和《外交部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根據事發地點、性質、規模和影響,將涉外突發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三級響應。涉及我縣的突發涉外事件的分級響應按國家專項預案的規定執行。
4.1Ⅰ級響應
4.1.1Ⅰ指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特別重大涉外突發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數30人以上或傷亡人數100人以上;
(2)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造成境內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他外國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重大損失,并具有重大政治和社會影響;
(3)需要迅速撤離我駐外機構、人員和撤僑;
(4)國際、地區及駐在國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涉及我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關系我國政府確定或調整對外政策、采取應對措施;
(5)國務院指示外交部參加國家預案I級響應或啟動外交部預案I級響應的其他涉外突發事件。
4.1.2響應
國務院成立涉外突發事件應急總指揮部進行處置,外交部啟動Ⅰ級響應機制予以響應。如系國際、地區及駐在國形勢發生重大變化,涉及我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政治性涉外突發事件,外交部報黨中央、國務院,并執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定。
4.2Ⅱ級響應
4.2.1指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重大涉外突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數10人-29人;
(2)死傷人數50人-99人;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的,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內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和其他外國在華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較大損失,并具備較大政治和社會影響;
(4)需要盡快撤離我駐外部分機構、人員和部分撤僑;
(5)國際、地區及駐在國形勢發生較大變化,涉及我國家安全和利益,關系我國政府確定或調整對政策、采取應對措施;
4.2.2響應
如系國際、地區及駐在國形勢發生較大的變化,涉及我國家安全和利益的政治性突發事件,外交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決定處置。
4.3Ⅲ響應
4.3.1指標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較大涉外突發事件;
(1)造成死亡人數10人以下;
(2)死傷人數50人以下;
(3)造成或可能造成我境外國家利益、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造成或可能造成境內外國駐華外交機構及其他外國在華機構和人員安全及財產一定損失,并具有一定政治和社會影響的。
5處置程序
5.1Ⅰ級響應啟動
5.1.1啟動
突發涉外事件發生后,有必要啟動本預案時,由縣外事僑務辦公室、縣直有關單位或事發地報請縣政府批準,或由縣政府決定啟動本預案。
5.1.2處置程序
(1)應急機制啟動后,應急辦迅速通知各成員單位參與應急,要求各成員單位確定專人負責處置工作,直接相關單位需安排專人24小時值守,各有關單位和人員與應急辦保持聯絡暢通。
(2)應急機制啟動后,應急辦隨時掌握突發事件信息,迅速報告應急指揮部,并通報各相關單位。
(3)應急處置過程中,根據應急指揮部的授權,應急辦督促檢查各項處置決策和應對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各項處置決策和應對措施落實到位。
(4)涉外突發事件處置完畢,由應急辦向應急指揮部提出終止應急響應建議,經縣應急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報縣應急委員會批準后實施,并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5)涉外突發事件處置完畢,應由縣外事僑務辦公室會同相關單位進行調查評估,向縣應急委員會作出報告,并通報有關成員單位。
5.1.3處置措施
(1)境外涉我突發事件的有關外置措施
A、通過外交部及時與駐外外交機構、駐港、澳公署等有關單位保持聯系;掌握重大形勢變化信息、事態走向、事件規模,提出分析、判斷和建議。
B、通過外交部聯絡駐外機構迅速了解并報回傷亡人員數量、姓名、籍貫、狀況、家屬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協助或參與安置安撫、醫療急救、轉移保護等工作,跟蹤、續報有關信息。
C、根據“統一指揮、分級負責”原則,有關單位協助受害人家屬赴事發國、地區處理善后事宜。
D、通過外交部及時與事發國、地區當局交涉,尋求國際、地區合作和援助。
E、根據“屬人管轄”原則,有關單位立即安排并負責人員回國后的接收、安置、撫恤等后續工作。
(2)境內涉外突發事件的有關處置措施
A、事發地迅速組織力量控制局面,制止事態發展。
B、事發地牽頭做好現場先期處置工作,包括迅速了解事件規模并上報傷亡人員數量、姓名、國籍、狀況、財產損失等基本基本情況,安置安撫、醫療急救、轉移保護有關人員等工作。
C、縣外事僑務辦公室迅速通過市外僑辦向外國駐華外交機構通報情況,及時安排官員赴事發現場探視。
D、按外交部指示安排接待死亡、受傷外國人的家屬來華探視、處理后事。
5.1.4后期處置
(1)應急響應終止后,有關鎮(鄉、街道)、縣直有關單位在職能部門的指導下進一步做好相應人員安置、損失評估、賠償、獎懲等后續事宜。
(2)應急工作結束后,應急辦應及時寫出總結報告,上報市外辦、縣委、縣政府,并通過對處置工作經驗教訓的總結,及時修改和完善本預案。
(3)應急辦可根據需要請示縣政府批準,成立專門調查組,對突發事件的原因、有關人員責任進行調查,并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5.2信息報送和處理
信息收集、報送和處理應做到及時、迅速、準確、全面
5.2.1信息收集
縣直各有關單位、事發地政府接到突發涉外事件發生的有關信息后,應及時趕赴現場、核實、了解、收集、續報有關信息。事發地在國外的,縣外事僑務辦公室及時與市外辦聯系,獲取事發地有關信息和事態的發展。
5.2.2信息報送
(1)接到境內涉外突發事件信息后,始發地人民政府應即時或最遲不超過2小時向縣政府報告,同時抄報縣外事僑務辦公室和有關部門。
(2)境外涉及突發事件信息,由我縣駐外機構或縣內有關單位即時通報縣外事僑務辦公室和其他主管部門;由縣外事僑務辦公室及其他主管部門按職責即時或最遲不超過2小時報告縣政府,并抄報有關單位和有關鎮(鄉、街道)。
(3)啟動應急響應后,關于突發事件的信息均應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
5.2.3信息處理
本預案應急響應啟動后,所有信息由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匯總、處理,并向鎮(鄉、街道)及相關部門通報。信息的公布,由相關部門和事發地人民政府提出處理意見,報應急指揮部批準。
5.3信息
5.3.1信息的管理
涉外突發事件的新聞工作,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會同縣外事僑務辦公室、縣報社共同處理。
5.3.2信息管理的主要內容
制定信息方案,確定新聞的形式和地點,受理中外記者現場采訪,負責向駐外機構通報情況,協調國內、市內媒體報道,負責網上監測和控制。
5.3.3信息的原則和重點
涉外突發事件的信息應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把握適度、內外有別、遵守紀律的原則,以正面宣傳為主。對境外歪曲性報道或造謠攻擊,及時組織有針對性駁斥和澄清,正確引導國際輿論。
5.3.4信息的審批
(1)對涉外突發事件的一般性新聞報道,新聞媒體按有關規定程序報批。
(2)涉及重大、復雜、熱點、敏感問題的新聞報道,應報相關業務主管單位、縣外事僑務辦公室、縣報社或其他相關單位核實,報縣政府審批。
5.4Ⅱ級、Ⅲ級響應的處置措施,參照Ⅰ級響應中的相關處置措施。
6應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縣有關通信主管部門應組織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狀態下的通信保障工作。
6.1.2縣直有關單位須與有關鎮(鄉、街道)、縣內駐外機構保持各自通信聯絡暢通。縣外事僑務辦公室須與市外辦,并通過市外辦與我駐外外交機構保持通信暢通。
6.2文電運轉保障
涉外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在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根據各自職責確保各種文電高效、迅速、準確地印制、傳遞、批抄、分發。
6.3資金保障
經應急指揮部討論通過,根據處置重大突發涉外事件的需要報縣政府,向縣財政或上級財政申請專項經費,確保突發事件處置地各項經費支出。縣財政局根據處置涉外突發事件的需要和財政部有關突發事件應急保障的規定,為涉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提供資金保障。
6.4物資保障
有關鎮(鄉、街道)和縣直有關單位,特別是發改委、民政局、交通局等有關部門,在救助裝備、物資、交通工具、醫藥、安置場所等方面做好必要的儲備,確保及時提供充足的物資保障。
6.5人力保障
應急指揮部可根據處置突發涉外事件處置的需要,協調各有關單位為應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調配。
6.6宣傳、教育和培訓
應急指揮部各成員單位平時須加強各項應急預案的內部宣傳和貫徹落實工作,普及緊急求援基本知識和技能,教育干部職工牢固樹立憂患意識、危機意識和應變意識。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和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部署,開展應急培訓與模擬演練,不斷提高應急應變能力。
6.7獎勵和處分
6.7.1遇突發事件時,參與處置工作的單位和人員必須各司其職、反應迅速、行為有序、處置得當。
6.7.2對參與處置工作表現突出的單位和人員,有關方面應給予表揚、獎勵。
6.7.3對玩忽職守、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后果的單位和人員,有關方面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