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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屆四中全會審議并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繼續強調,要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我們要貫徹落實這一精神。筆者認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要抓好以下工作。
第一,提高認識,強化責任
從思想上保證責任制的落實,必須做到“三個要”。一要明確責任主體,就是要解決由誰來承擔黨風廉政建設的領導責任問題,強化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意識。二是界定責任范圍,包括責任對象的范圍和責任內容的范圍,如黨風廉政建設目標的制定、任務和部署、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問題處理等,都應有明確具體的要求。三是加強學習宣傳,把學習責任制規定納入經常性的教育內容,分層次提高黨員干部對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貫徹執行責任制規定的自覺性。
第二,因地制宜,量化責任目標
制定責任制目標時必須抓好“三個突出”:一是在責任內容上,應突出領導責任和連帶責任,根據“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清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次要領導責任,集體責任和個人責任。二是在責任分工上,要突出條塊結合,宜條則條,宜塊則塊,力求具體和明確。三是在責任形式上,要突出任期目標、年度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從實際出發,講求實效。即使不能量化的也必須有數和度的概念。
第三,加強監督檢查,嚴格考核
主要是抓好“三個結合”:一是把對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與黨風廉政建設的檢查考核結合起來,避免多頭檢查,重復檢查。二是把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與領導班子、領導干部考核結合起來,把執行責任制情況作為對干部綜合考評的重要條件,對責任制執行不好,責任對象發生嚴重違法違紀問題又得不到及時處理的,單位領導不能評為優秀干部,更不應提拔重用。三是把對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與實行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制度結合起來,廣泛聽取群眾意見,強化群眾監督的力度。
第四,健全配套制度,增強約束力
應著重健全“五項制度”:一是報告制度。就是各級黨組織每年應兩次將本單位、本部門班子集體及班子成員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以正式文件向上一級黨委、紀委報告。二是談話誡勉制度。對領導干部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中存在的問題或群眾舉報有不廉潔的問題,情節輕微不需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由紀委或組織部門對其進行談話誡勉,并形成談話記錄,督促其自覺糾正。三是組織處理制度。主要包括停職、降職、免職等形式,這是針對責任人在履行責任中未達到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要求而采取的追究形式。四是評議制度。即組織干部群眾代表,對各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五是責任區制度。就是對每個領導干部按照其分管工作,逐級劃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區,責任到人,形成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環環相扣、逐級負責的責任網絡。
同時,還要抓好獎懲兌現,嚴格責任追究;緊緊抓住“一把手”這個關鍵,使黨政“一把手”在落實責任制中切實負起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