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財務離任審計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概述;領導干部離任審計中仍存在的一些問題等進行講述,包括了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作用、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內容、單位負責人離任審計的方法、加強和改進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工作的對策、加強離任審計的權威性,使離任審計真正成為干部使用和干部監督的重要依據等,具體資料請見:
摘要:我國自上世紀80年代末實施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以來,已有十多年的歷程。在此期間,離任審計從探尋、摸索階段,逐步走向完善與成熟。但在離任審計中,由于主客觀因素的影響,也出現了這樣或那樣的問題,針對當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現狀及出現的問題進行了探討,并對加強和規范這一項新的審計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議及對策。
關鍵詞:離任審計;廉政建設;經濟責任
1領導干部離任審計概述
1.1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的作用
干部離任審計是指在各級領導干部任期屆滿,或者在其任期內提升、調任、免職、辭職、退休時對其在任期內經費收支管理、業務管理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承擔的責任進行的權威認定。
為規范公司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明確離任交接各方職責、內容、程序方法,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離任交接對象
離任交接的主要對象為:因調任、提拔、轉崗、免職、辭(離)職等崗位變動的所有人員。一般管理崗位人員離任交接工作,由部門負責人確定,比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條離任交接內容
一、工作目標任務交接:年度/月度工作目標、預算及執行情況、公司重大決策執行情況、重大事故及善后處理情況、尚未完成的重要工作、未履行的承諾事項。
二、檔案資料交接:人事檔案、文書檔案、財務檔案、業務檔案、工作檔案。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當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改進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策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問題存有模糊認識、離任審計的突擊性、無計劃性和時間上的滯后性、審計力量與離任審計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比較突出、會計資料失真,影響審計質量等,具體資料請見:
一、當前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1、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問題存有模糊認識。經濟責任審計是審計機關和審計部門利用審計手段從財政、財務收支角度認定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但并不是認定領導干部的全部經濟責任。經濟責任審計具有局限性,審計結果只能作為考核任用干部的參考依據,這是非常明確的。但在有的審計部門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定位問題還存在著模糊認識,出現了兩種傾向:一種是過于強調審計結果的局限性,對審計內容不做深入細致的研究,審計過程中只偏重于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責任,對一些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經濟活動缺乏監督力度,審計風險很大。另一種是對審計結果的局限性認識不充分,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面面俱到地去評價,對一些沒有查深、查實的問題盲目定論。
2、離任審計的突擊性、無計劃性和時間上的滯后性。中辦、國辦的兩個《暫行規定》都明確規定,領導干部、企業領導人員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轉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但從實際操作情況看,黃河系統進行的絕大多數離任審計項目幾乎都是先離任,后審計。交辦時間緊,“先離后審”、“邊離邊審”的現象較為普遍。一是審計對象不在場,一些與其相關的審計事實較難確認。二是審計對象的不配合,審計對象屬提升或平調職務的,對離任審計工作比較重視,能積極配合,而且態度較好;但審計對象屬作為非領導職務安排或調出的,對離任審計工作不夠重視,態度不積極或消極,有的不提供“述職報告”,或給審計組設置障礙。三是審計結論難以落實。離任審計是對原任領導經濟責任的鑒定、評價,其審計結論也有利于新任領導掌握單位的情況。但目前的領導干部離任審計大多在完成審計報告后就結束了,對審計結論流于落實,沒有注重實效,落實責任。四是不利于被審計對象吸取經驗教訓,因為是先離任后審計,一些被審計對象未經審計另就他任,無法聽取對其任期中經濟責任經驗與教訓的評價,就更談不上承擔任何經濟責任。
3、審計力量與離任審計任務不相適應的矛盾比較突出。領導干部的任免尤其是換屆調整,面廣量大,時間集中。離任審計項目多、時間緊、任務重、要求高、內容廣、工作量大。而審計力量嚴重不足,審計人員準備不充分倉促進點,很難在審前對審計對象進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只能在審計過程中邊了解邊審計,影響了工作效率;審計取證只能查閱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財務資料,對一些重要事項不能進一步調查取證核實,影響了審計廣度、深度和審計質量;面對繁重的審計任務,審計人員存有畏難情緒,消極等待,缺乏主觀能動性,達不到審計的目的和要求。
4、會計資料失真,影響審計質量。一些單位領導、財會人員的法制觀念淡薄和為了本單位利益等原因,會計信息質量仍存在許多問題,會計信息失真現象較為普遍,編造假賬屢有發生。如果審計組在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虛假會計資料基礎上進行審計,其審計質量會受到嚴重影響。加之許多違法違紀問題已由賬面轉移到賬外,違法違紀問題變得更加隱蔽,單靠一般的審計方法很難發現問題,使得不少違法違紀問題在檢查中漏網。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完善對農村基層干部的監督和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利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健全和完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見》和農業部、監察部、國務院糾風辦《關于做好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行使村集體及村民委員會財務審批權和參與村級經濟活動決策的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對村干部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要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由鎮(街道)統一領導,鎮(街道)審計、監察、農經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村干部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實行三年一輪審。對當年即將進行換屆的村要進行離任審計,對已完成換屆選舉的村要開展年度經濟責任專項審計。
第六條專項審計的重點包括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財經法紀執行情況和農民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領導干部離任交接工作,明確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和管理,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領導干部是指縣屬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事業單位和鄉鎮黨政正職領導干部(包括財務獨立核算的副科級單位正職領導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縣屬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條領導干部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及其他原因離開領導崗位前,應按本辦法規定書面辦理單位基本情況,任期工作目標、年度工作計劃及落實情況,財政、財務及有關資金活動情況,工程建設概況等交接手續。
第四條領導干部離任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機構、編制及現有工作人員情況;
2、任職工作目標、年度工作計劃及具體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