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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外貿制已施行多年,其主要依據是《關于對外貿易制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下稱《對外貿易法》)。但迄今為止,《暫行規定》和《對外貿易法》均沒有對外貿的性質、人的地位等作出規定,實踐中一直沿用“外貿”這一法律含義模糊不清的概念。外貿制的這些弊端直接制約著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正確認定和劃分。這些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給實際工作帶來不少困難,鑒于此,本文擬進行探討,以拋磚引玉。
一、外貿與傳統的比較
《暫行規定》對外貿劃分了幾種類型:其第一條規定,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可在批準的經營范圍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另一有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進出口業務。如人以被人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我國《民法通則》。如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訂立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適用《暫行規定》。其第二條規定,無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需要進口或出口商品(包括貨物和技術),須委托有該類商品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公司、企業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雙方的權利義務適用《暫行規定》。從以上兩條規定來看,只要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不管被人是否享有對外貿易經營權,一律適用《暫行規定》。第一條規定中的第二種,通常是在委托人沒有某類商品的對外貿易經營權的情況下發生,因此,對于這些委托人來說,外貿在其對外活動中不是必然發生的。而第二條規定的情況,外貿在委托人對外活動中是必然發生的。外貿存在的弊端也主要是與后兩種委托人所進行委托相聯系的。
我國《民法通則》中的是指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在《民法通則》中,的名義、的法律責任等都是明確的。外貿制中的并非《民法通則》規定的傳統意義上的,與《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傳統相比較,其不同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名義不同。在外貿中,外貿企業是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約的。而《民法通則》規定的,人應以被人的名義對外簽約。這就使外貿與傳統有了根本的區別。名義在法律上體現了主體,名義不同意味著主體的不同,即權利義務承擔者的不同。
第二,名義合同責任與實際履行合同責任之間的關系不同。在外貿中,外貿企業以自己的名義與外商訂立合同,但不一定承擔實際履行合同責任,有時在外貿合同中指明或以其它合同載明委托人承擔實際履行合同責任,從而使名義與實際責任相分離,是一種“責可旁貸”的形式。在傳統中,被人只對人在權限內以被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負責。如果人不是以被人的名義或超越權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除非得到被人的追認,一律應由人自己承擔民事責任。
一、法制教育現狀分析
從對學生的調查問卷結果來看,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問題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幾點。
(一)法制教育與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分離
晉中職業技術學院在大一年級就開設了國家規定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門課程,從這門課程上來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好像是結合在了一起,但這只是表面現象,從這門課程的具體內容來看,雖然既包含思想道德修養的內容,也包含法律基礎的內容,但其中的法律基礎內容僅僅是一些法律常識,沒有與道德的要求和學生的實際結合起來。而且,對大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形式僅為課堂講授,缺乏多樣與生動的形式。這就使得作為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深入學生心中,影響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除此以外,法制教育與心理健康教育的關系也大抵如此,相互脫離的狀況比較嚴重,例如馬加爵案,當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但如果事前加強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疏導,案件應該不會發生。
(二)部分學生法律知識缺乏,法律意識淡薄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競爭的日趨激烈,在大眾教育的趨勢下,學生就業問題也在不知不覺中影響著學生的學習和生活,為了更順利地從事自己喜歡的工作,很多學生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專業課的學習上,投入到了相關證書的取得和培訓上,而對于不能短期見到成效的高校“兩課”來說,同學們往往都抱著“別掛科”的態度來應對,學生學習的目的只是應付考試,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對于學習這門課的積極性。而對于大多數學生來說,法律基礎知識也并非完全沒有,但比較嚴重的問題是沒有將法律知識轉化為法律意識,用意識來指導自己的行為,從而做出正確的抉擇。
內容提要:
增強社區青少年法律意識,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一項關乎祖國未來、民族興衰的戰略性任務。而衡量此項工作的成效,關鍵要看基層(社區)的工作是否落到了實處,是否適應社區發展的新形勢,動員家庭、學校、社會三方面力量齊抓共管,發揮社區對青少年健康成長的重要作用。社區普法教育目的就是要使我們社區廣大青少年通過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自我教育和自護能力,辨別是非,健康成長。在普及法律知識過程中首先要在實踐中不斷摸索經驗,總結規律,掌握青少年違法犯罪的特點,有針對性的進行犯罪原因分析,這樣才能發現在普法工作中還存在法制教育走形式、忽視法律操作方式方法的傳授等方面的薄弱環節。另一方面,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到社區在普法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在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協作配合的基礎上,建立能夠長期堅持的、穩定的長效機制,明確職責,講求實效。成立專門的法制教育領導小組,聘請檢察院、法院、法律工作者等專業人員為法制宣傳教育員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專題教師,定期為社區青少年講授有關法律方面的知識。根據青少年的不同年齡、心理特點、接受能力、知識結構充分利用第二課堂和社會實踐活動,對學生進行生動、直觀的法制教育。同時,推進社區青少年犯罪預防計劃和提高青少年法律意識,使抓防范與抓教育雙管齊下,把增強社區青少年法律意識,預防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工作推向深入。
關鍵詞:增強社區青少年法律意識
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普法教育
為了提高青少年人自我保護意識,自覺學習法律知識,保護自己、遠離危險、抵御誘惑、防范侵害,通過各種途徑,開展各種形式的普法教育工作顯得尤為重要。作為社區,社會最基層的居民自治機構,在青少年普法教育工作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社區普法教育,其目的就是要使我們社區廣大青少年通過法律知識的學習,提高自我教育和自護能力,辨別是非,健康成長。如何開展社區普法教育呢?作為一名社區工作者,我以自己所在的大學路街道辦事處為例,從自己的角度,淺談一下自己對這項工作的看法。
一、青少年犯罪呈現出的特點
摘要:本文通過對江西省兩縣六村林區農民法律意識的抽樣調查,分析了林農法律意識的現狀、特點及其存在的原因,并對林農法律意識的進一步提高提出了相應的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林區農民;法律意識;現狀及對策
一、調查背景及情況
林農作為我國農民中的重要群體,作為林區建設和發展的主體力量,作為我國生態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一線實施者,其法律意識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和諧林區的實現,從而影響到法治社會、生態社會及和諧社會的實現。本次調查,就是關注林農這一特殊主體的法律意識現狀問題,彌補林農法律意識現狀的數據上的空白,從而提出相應的措施和建議。
調查地點的選擇依據主要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程度,數據一方面能夠比較清楚的展現基層林區普法的成效;另一方面,也反應了在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林農法律意識的變化情況,因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調查問卷的設計上按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護法的邏輯過程展開,分為對法律的基本認識、涉林法律問題、法律實施及普法幾個板塊,從而了解林農對法的認識、理解以及對法的信任信仰和追求的程度。
一、高校大學生提高法律意識的重要意義
由青年向成年的過渡階段是高校大學生時期,他們的意識存在著不確定性和獨特性,同樣,法律意識也會隨之改變。由于不同的歷史、家庭環境,以及大學生所處的周邊環境、伙伴圈子等都對他們的身心發展起到一定的影響和制約。部分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存在著錯誤現象,不符合社會的要求。所以,了解和掌握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并且加以引導,幫助他們身心健康發展顯得異常關鍵。這是依法治國的重要條件,是建立健全社會法治的重要保障,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實行依法治國的需要。
二、分析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現狀
據有關研究表明,目前高等院校呈現出逐年上升的違法犯罪現象,占社會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續上升。近幾年,青少年群體犯罪占社會刑事犯罪的70%~80%,其中高校大學生犯罪約占比例為17%。綜上所述,各高校大學生存在法律意識淡薄、缺少人文素養等現象,顯然,高校的“象牙塔”不再平靜,高校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和行為存在問題。
1.大學生對依法治國的基本精神缺乏較為準確的理解和把握。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在研究調查中顯示高校大學生對法律的民主基礎還沒有十分明確的認識,只是將“法律”作為一種實現統治的工具,比如,部分人支持“法治”,抵觸“人治”,但受到傳統人治觀念和現實中某些“權大于法”現象的影響,往往認為法律只具有工具價值而非目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