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撰寫法律專業論文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一、辦理時間
每年6月、12月各辦理一次,辦理前請將所有材料提前3個月準備齊備送交自考辦,逾期不候。
二、準備材料
1、畢業登記表2份(自考辦領取):自行填寫封面(在"準考證號"下面填寫好身份證等證件號碼)、第一、二頁,"組織鑒定"一欄以組織的名義自行填寫,貼1寸藍底照片;
2、畢業論文:參照"自考博客"上的畢業論文撰寫提綱,按照提綱要求撰寫論文;
3、辦理前,請提供原畢業證書復印件;全日制本科考生,另提供大學期間成績單(加蓋公章),英語四級證書或PETS--3復印件;電大法律專業大專考生,需另提供電大成績單(加蓋公章);4、考生準備5張1寸藍底免冠照片、聯系方式及身份證等證件復印件;
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確立了統一的、嚴格的法律職業準入方式,從制度上保證了法律隊伍的職業素質,同時,全國各界也都對司法考試寄予了莫大的期望。但是對參加司法考試人員的準入上,五花八門的專業人士競相參考,而發生的另一個怪現象是法律科班出身的考不過非科班出身的,甚至司法機關人員報考,通過率也是可憐得很,有的地區公檢法系統竟會出現“全軍覆沒”。《南方周末》曾報道,南寧市195名法官報名參加首屆司法考試然無一人上線,而7名農民卻有2人過了關。
經過4年的法學基礎理論知識與方法的專業訓練、教育,大部分法學院畢業生卻只能望司考而興嘆。而一些無任何法學基礎和功底的其他專業人員卻能經過幾個月的挑燈苦讀、臨陣磨槍而輕松跨過“中國第一考”。且不說大學法學教育是否跟得上時代腳步,也不論司法考試本身是否存在各種缺陷,單說那些雖通過司考但屬非科班的準法律人(本文單指狹義意義上典型的法律人)與科班出身的準法律人是否站在同一起跑線上呢?答案不言自明。對飽受了幾千年高度行政壟斷的國人來說,大眾化和平民化,都是一個讓人振奮,激動人心,充滿幻想和不敢奢求的字眼,而正是平民化至少在形式上打造了一種人人平等的理念,所以無論什么事情,什么職業都傾向于構建一種什么人都可以從事,什么人都可以擔任的低門檻準入制度。就像醫院一樣,沒有經過醫學教育并獲取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是絕對不能成為醫生和護士的,否則一定會使人們對醫院產生高度懷疑和不信任感。專門化職業,本身的含義就“蘊涵著專業的、對于外行來說是一種‘深奧’的知識”,法律職業是一種“嫻熟于繁雜而為外人所無法掌握,不可言說程度較高的職業”,也一直是奉行法治與權威的國家權力的支柱。
法律職業共同體必須是要由具有法律知識結構,獨特的思維方式和強烈的社會正義感的法律人構建,要成為法律人必然是受過專門法律專業專門訓練,具有嫻熟法律技能和法律倫理的人,這是一個最基本的前提。法律人不能走大眾化、平民化道路,因為他們當中或是擔當追求個案的實質正義,實現公平,或是要維護當事人利益,實現程序正義,或是要維護國家和人民合法權益,打擊犯罪的重要角色,法律人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現代司法制度中都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進而司法考試也不能走大眾化、平民化道路,而是要走向專業化,因為成為法律人的必經階段和前提是要通過司法考試。
將來司法改革是將司法考試平民化一票否決呢還是在肯定的前提下再從其他方面采取措施彌補缺陷呢?比如通過對非法學專業而通過司法考試的人員進行一定時間的法學教育和培訓。筆者認為,為了全面提高整個司法隊伍的素質,樹立司法權威,更好的維護人民合法權益,構架盡可能完善的司法制度,應對司法考試實行“司考專業化”原則,這樣還可以減少因再教育而增加的成本等諸多弊端。所謂的“司考專業化”,就是只有獲得法學學士學位以上文憑的法學院畢業生以及現在律檢法系統的在職人員才能參加司法考試。當然一定會有人堅決抗議,認為這樣是直接剝奪了人人平等的權利,或許有人還要提出本來司法考試通過率就低,若是司考專業化,豈不是更難以滿足法律職業的需求。
對于前者,前面已經有所簡述,對于后者的擔憂,筆者不敢茍同。我國不是法律職業人才缺少,而是法律素質普遍偏低。僅以法官為例,在英國法官與總人口比例是1:11萬,與我國一水之隔的日本是1:4.3萬,美國法官年均審案300至400件,但是我國有資格擔任法官者21萬,比例是1:6000,而年均審案30多件,這絕不是一個正常的現象,這也足以說明我國的法律人才并不缺乏。法律是一門藝術,一個人只有經過長期的學習和實踐才能獲得對它的認知。法學教育是一個國家實現法治社會的不可或缺的基礎,法學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具有相應專業知識的法律人才。法學教育的興廢盛衰同國家的政治、社會環境有著緊密的聯系。而法律人才的培養客觀上需要一個相當長的時期,法律思想、法學知識以及法律各種經驗材料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獲取到的,是一個積累、實踐、接受教育和訓練的過程。而這一切都要從正規大學的法學本科教育(法學院)開始,這也是一個最重要甚至必經的階段,法學院是培養法律人的搖籃。在德國、美國、日本等法治國家,要想成為法律人,都是必須要經過長時間的法學專門教育、培訓的,如日本,必須經過4年法學教育獲得學士學位,再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然后在進行由司法研修所組織的二年的法律實務訓練,通過結業考試,才能從事“法曹三者”之一種;我國法學本科教育為4年,本來就有些不足,更何況沒有經過四年專門法學教育的人士呢?
所以說“司考專業化”絕對是必要,而且是迫在眉睫。
調解原則在我國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地位,被確立為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原則。訴訟調解作為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實質是人民法院根據自愿、合法的原則,依照嚴格的訴訟程序,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采取調解的方式結案的訴訟活動。具有方便、快捷、靈活、成本低廉和對抗性弱的特點。在當前我國法制化進程中,公民的法律意識普遍增強,民事糾紛案件呈大幅上升趨勢,法院的工作量不斷加大,法官人數相對不足,采取調解的方式解決大量民商事糾紛越來越凸現其強大的優勢。而且,新的歷史時期,在農村征地、城市拆遷、職工下崗等方面出現的一些民事糾紛,呈現出群體性、復雜性的特點,做好這類案件的調解工作,有利于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因而,訴訟調解日益受到各級人民法院和廣大法官的青睞,特別是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訴訟調解已經成為民商事案件的主要結案手段。《人民法院報》2003年10月8日報道,山東省海陽縣人民法院自2000年以來,民商事調解結案率一直保持在80%以上。海南中級人民法院轄區各基層法院,2003年度民商事調解結案率已達到60%左右,萬寧市興隆法庭2003年民商事調解結案率達72.1%。如此大量民商事案件通過調解結案,而調解案件當事人對調解案件不能上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檢察院也不能抗訴,對確有錯誤的調解案件只能通過審判監督程序糾正。正因為訴訟調解案件在審判監督程序上有這樣的特殊性,因而,法官在案件的訴訟調解過程中,要特別注意程序上與實體上的適法性,盡可能避免調解案件的再審,以充分發揮調解在訴訟中的最大功效。
一、正確把握民事訴訟調解的法律尺度,減少調解案件的再審概率
當前,不論是在審判實踐中,還是在理論研究方面,大家主要關注的是訴訟調解的技巧,而對訴訟調解的適法性關注不多。可能大家認為有關訴訟調解的法律條文不多,比較容易掌握,而對訴訟調解技巧問題的研究,一是研究空間大,二是可促進調解率的提高。我認為,正因為法律對訴訟調解方式的規范條文較少,在審判實踐中更要注重研究訴訟調解活動的法律規范性。法律條文是綱是主干,技巧是目是枝葉,離開法律規范談技巧,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依審判監督程序提起再審的調解案件,大都是因為調解違反了相關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在訴訟調解過程中,為了使每一件調解案件都能經得起時間的檢驗和法律的推敲,每一位法官在進行案件調解時,不僅要注重調解技巧,更要注意依法調解。
(一)正確把握調解案件的適用對象
訴訟調解作為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和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具有廣泛適用性。從案件的性質上說,凡屬于民事權利義務爭議而引起的民商事案件,都可以用調解的方式解決;從訴訟程序上來說,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第二審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都可以適用調解的方式。但是依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審理的案件,由于不屬于民事權利義務爭議,不適用訴訟調解。
2004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國法院網上公布的《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中,對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進行調解做了較為詳細的列舉式規定。規定應當進行調解的案件有:“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民事案件進行調解,但下列民事案件應當進行調解:1.婚姻糾紛案件;2.收養糾紛案件;3.撫養、扶養、贍養、繼承糾紛案件;4.相鄰關系案件;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規定不得進行調解的案件有:“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得進行調解:1.合同代位權訴訟;2.股東代表訴訟;3.民事行為無效確認訴訟;4.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5.適用特別、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6.身份關系確認訴訟;7.其他依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案件。”2004年11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上述內容作了一些調整和簡化。本人認為,法官在審理民商事案件時,對上述列舉的各類案件仍可作為確定是否適用調解方式審理案件的重要參考依據。
2007年2月22日,我旁聽了一起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
早8點在縣級人民法院開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辦公室里面見到了法官和原被告雙方。書記員還沒有到之前,法官再詳細的了解點關于糾紛的詳細內容,并試圖調解雙方(這種努力自始至終都沒停止)。
書記員到后正式開庭,先有原告陳述案情:在保險公司工作期間為被告墊付保險費,一年后被告退保,違約損失卻不予賠償給原告。并拿出保險公司開具的被告退保證明。有法官查看,書記員記錄后,被告發言:投保乃被原告糾纏無奈,退保時又沒有詳細說明損失額度,不相信會有近萬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險公司的詳細賬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證明。
保險公司不屬于國家機構,其資金詳細計算方式方便隨意對外公開,所以原告無法出具更有效證明,法官馬上給該保險公司客服打電話,卻被告知:除非本人親至,否則難以提供詳細賬目。
法官提議由雙方各處3百保證金,然后雇車去該保險公司(在外地)查賬,再根據原告出具證據的是否有效來決定退還誰的保證金。被告不愿意,說自始自終都沒有見過一分錢,一分實利,現在反而要投錢進去,他是無辜的,怎么可能還要損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詢問相關專業人士后再擇日開庭……
整個審理過程雙方隨未其爭執,但長達五年的接觸已經使其冷面相對。導致審理過程也充滿了火藥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況下,主動偏袒,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國人情味在這里體現的淋漓盡致。
論文摘要:商法是與現代經濟活動聯系最為密切的法律部門之一,商法在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必然提升,高職商法教學亦應當體現出職業教育的鮮明特色。本文針對目前高職商法教學中出現的改革和創新等問題進行探討并提出自己的觀點。
論文關鍵詞:職業教育;教學改革;商法教學創新;實訓
當前,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發展迅速。但是,高職法律專業的現狀卻令人堪憂。據(2009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顯示,2008年高職高專法律類畢業生就業率為75%,在所有高職專業中排名倒數第一,工作與專業對口率為29%,排名倒數第一。法學專業就業難,有社會大環境的因素,但是學校在人才培養方面,沒有體現職業教育的特色,難以適應社會對高職法律人才的要求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高職法律教育必須結合自身特點找準專業定位,切實強化實踐環節教學,提升其適應社會需求的能力。商法是法律專業的主干課程,商法教學改革是法律專業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筆者結合自己的商法教學實踐,談一談商法的職業化教學問題。
一、高職商法教學存在的問題
首先,高職法律專業以培養具有法律實際運用能力的實用型人才為目標高職商法教學與本科商法教學應當體現出差異性,如果說法學本科應偏重學術教育還是職業教育尚存爭議,對于高職法律專業是職業教育應當沒有異議。培養目標上的差異必然導致教學內容、教學方法上,教科書選擇等方面的差異。但實踐中,高職商法教學成了本科商法教學的縮編版,除內容簡單點,課時少了點外,沒有體現出職業教育的特色。多數學校在教學過程中以講解法律條文、法學理論為主,缺乏與實踐的銜接。學生只重視法學理論的掌握,卻不知在實踐中如何利用這些理論知識,面對個案不知如何著手。而案例教學,小組討論,模擬法庭、法律實訓側成了形式主義走過場,不是在課時上保障不了,就是資金保障不到位,導致教學效果低下。
其次,商法是一門與金融學、經濟學、管理學等密切相關的學科,又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商法的實踐化教學操作起來并非易事,它要求教師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多元化的知識背景。而現在高職法學教師隊伍基本是理論型的而且從發展趨勢看,越來越朝清一色的理論型、研究型發展,這不利于職業教育的發展。教師因為所學專業的局限缺乏對法律之外的經濟專業知識的了解,另一方面沒有律師、法官、公司業務等實務經驗,教學內容與實踐脫節,難以對學生進行職業技能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