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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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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范文第1篇

      一、引言

      高等學校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孵化器,①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提高是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重要內容,《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提出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為核心,以建設創新型國家為戰略目標,②確立了大學作為我國基礎研究以及高技術創新的主力軍的重要地位。統計顯示,“高校承擔國家科技攻關項目1/4左右,承擔國家‘863’項目1/3以上,承擔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規劃項目‘973’占1/3以上,獲得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占全國70%以上,國家重點實驗室約63%建在大學”。顯然,高校在推進國家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進程中處于輻射源的核心地位。

      然而,我國高校每年科技成果有效轉化率尚不足30%,真正實現產業化的成果不足5%,豐富的高校科研產出與低效的產業轉化能力之間的鮮明對比折射出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尚存在一系列阻礙性因素,有關制度不盡完善也使得科技成果轉化中存在一些弊端。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高校科技成果得以有效轉化的基礎性保障。唯有重構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性框架,方能保障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途徑的暢通,實現高校科技成果的產業化。

      二、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要素與現實困境

      (一)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特點

      1.價值功能的多重性

      高等院校不僅承擔著培養人才、傳播知識的社會職能,還是發現知識、創造知識、研究知識的重要陣地,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將科學技術應用到新興的產業活動,是教學過程的延伸和科研活動的構成部分,為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科技進步貢獻力量;革新的生產過程反過來又可以改造專業課程或更新教學內容,形成培養模式、課程體系等的創新,為高校教育教學改革提供思路。因此,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兼具教育價值、科技價值、經濟價值等多重功能,承擔著多元化的社會角色。

      2.管理界面的多層次

      高校教學、科研、技術轉移分屬不同的運行體制,人員結構和外部關系的多層次自然決定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界面的復雜性。一方面,科學研究根據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不同的項目性質需要不同的管理方式和考核評價機制,不宜以單一的評價機制等同視之,需要根據項目開發的進展以及社會和市場的實際需求予以適時的調整;另一方面,科學研究的不同階段要求不同的管理模式,如前期開發階段需以事業管理模式審核、協調、引導,后期轉化階段則應以企業管理方式調研、推廣及服務。此外,科研項目參與主體的多層面亦決定了人事管理的復雜性,包括專職人員與兼職人員、技術人員和行政人員以及研究生等,各個主體參與研究及轉化的程度亦不相同。

      3.成果形式的多元性

      表現在不同的科研性質和科研項目科技開發的成果形式亦不相同,有些可能直接投入生產過程物化為商品,有些則需要在企業等生產平臺上進行再試驗、開發以適應市場需求,有些則以論著等精神產品形式形成理論成果用以指導實踐;同時,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效益評價亦呈多元化,高校目前多以或著作出版情況為主要衡量標準,而企業則需要以科技成果投入市場后的收益率作為評價標準,政府部門、社會團體等不同的主體因需求目標的差異對科技成果的評價亦不盡相同。

      (二)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系統要素

      1.科技成果轉讓和受讓方

      高等學校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轉讓方和供給方,是開展科學技術研究的集中地,是科研成果轉化為經濟增長力的基礎和源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受讓方和需求方是企業,是科技成果產業化、商品化的實施基地,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最終目的實現地。高等學校科技成果的供給數量和供給質量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能力和經濟發展方向,企業對科技成果轉化的需求能力直接決定高校科技創新帶動生產力的速度和規模,因此,構建產學研一體的大學技術轉移平臺是保證高校科技成果順利轉化的基礎和必要。[1]

      2.技術轉移中介方

      技術轉移中介機構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機構,包括中介機構、高校科技處、技術轉移機構、政府參與到科技成果服務與轉化過程的相關機構等,這些中介方是連接轉讓方和受讓方的紐帶和媒介,以其專業知識和技術經驗為高校科技成果產業化提供相關的法律、政策、物資、人力等支持,為高校和企業雙方提供科技成果供需信息并協調雙方關系,一方面為高校科技成果的產生、轉移提供前期調研、產權歸屬、合同審查及收益分配等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依照市場經濟發展規律引導促進科技成果的交流、交易、傳遞和擴展。

      3.政府宏觀調控方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作為科技與經濟共同作用的結果,需要政府利用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制定相關的政策文件、支持計劃等對科技成果轉化的各方參與主體進行宏觀調控與導向引導,如通過稅收、財政等政策支持引導高校與企業共建產學研平臺、大學科技園等,通過人才激勵機制為高校科研人員在職稱評定、待遇、獎勵等方面制定相關優惠政策,等等。政府通過適度的宏觀調控和制度保障措施,為實現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規范化運行奠定基礎。[2]

      (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率低,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根據《中國統計年鑒(2012)》數據顯示(見下表),我國高校發表科技論文和出版科技著作均呈逐年遞增趨勢,并占全國發表科技論文和出版著作總量的絕對比例,高校成為國家科學技術研究的重要基地。同時,我國高校專利申請數量和專利授權數量持續快速增長,在全國技術創新體系中承擔著日益重要的角色。例如,2010年在國家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技進步獎三大獎項中,高校獲獎比例均超過總數的70%,高校作為第一完成單位的項目達到54.5%。

      但是高校快速增長的知識產權數量未能有效推動其科技成果的轉化,高校科技成果與社會生產仍存在著嚴重脫節現象,其突出問題體現為:

      一是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率較低。從高校發表理論研究成果的龐大數量來看,專利輸出比例所占甚少,且高達20%的比例集中在清華大學、復旦大學、上海交通大學、浙江大學、武漢大學、華南理工大學等幾所高校。另據清華、復旦等20所高校聯合完成的“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探索與實踐”課題研究報告顯示,我國高校每年雖有6000~8000項科技成果產生,然而能夠簽約轉化的尚不及30%,轉化后能產生經濟效益的也僅占被轉化成果的30.5%,且只有10%的研究成果能夠取得經濟效益。[3]

      二是高校知識產權流失現象嚴重。由于高校和科研人員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在研究取得進展時急于或交流學術成就,導致技術內容公開,使發明創造喪失新穎性而失去獲得法律保護的可能性;[4]同時由于頻繁的人員流動和人才流失,如對調離、退休等科研人員沒有進行知識產權方面審查或簽訂有關協定,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導師的科研項目,了解到大量的技術秘密,離校后科技成果亦隨之外流等。

      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面臨的法律困境

      (一)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現有法律環境分析

      目前涉及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構成主要有幾部分內容:一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中與科技成果轉化或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內容,如《民法通則》、《合同法》、《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等;二是與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法規性文件或部門規范性文件,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關于促進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的若干政策》、《國家中長期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等;三是地方與科技成果轉化或者高校知識產權保護有關的政策與法規,如《山西省推動產學研合作實施辦法》、《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干規定》、《北京市鼓勵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進行產學研合作的若干意見》等;四是各個高校內部制定的規章制度,如《清華大學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浙江大學知識產權基金管理辦法》、《華僑大學專利管理辦法》、《大連理工大學知識產權戰略綱要》等。

      總體而言,中央與地方各層級的制度規范對高校科技成果轉讓過程進行了宏觀指導和政策調控,及時調整了在高校科學技術轉讓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專利權、著作權等問題,部分高校在政策范疇內有針對性地制定了相應的內部規章制度,通過不同位階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文件,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已具雛形。[5]但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作為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過于概括的制度供給無法滿足現實多步驟、多層面運行中最基本的秩序需求,③保障作用甚微。

      (二)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尚不健全

      尚不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在現實適用中會引發產權糾紛、轉讓收益、分配機制等一系列法律風險,進而導致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運行不暢,難以發揮高校科技成果的創新效應以及應有的輻射能力。目前我國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體系,尚存在諸多問題。

      一是現行法律制度存在空白,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法律保障的范圍有限。目前只有《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一部專門性法規,而其他的法律如《專利法》、《著作權法》、《商標法》、《科學技術進步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對外貿易法》等都僅是涉及高校知識產權法律保護中的一個方面,難以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全面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是現行法律規定可操作性差,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法律體系的功能弱化。其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科學技術進步法》等基本法律的配套制度和實施細則缺失,缺乏《科技成果定價法》等專項立法,缺乏《技術市場管理辦法》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辦法》等技術市場管理的法規;其二,雖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專利法》明確規定了科技成果權屬的法律依據,但缺乏對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相關規定,致使科技成果轉化所涉及的各個主體之間的利益分配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知識產權無法得到充分保護。[6]

      (三)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機制尚不完善

      1.高校科技成果產權權屬不清晰

      大量科技計劃項目成果的知識產權形式上歸國家所有,事實上卻歸單位所有,權利與義務界定不清的狀況普遍存在。如有些科研項目龐大,參與其中的科研人員和行政人員人數眾多,致使研究周期偏長,科研資金來源復雜,主管機構交叉重疊,形成了復雜的產權關系,最終在形成科技成果時產權界定模糊。再如,在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歸屬問題上,職務與非職務權屬界定問題尤為突出。現行法律缺乏具體細則,且法律條款仍存在難以量化、模棱兩可的因素,導致實際操作中發明人與單位對于職務發明與非職務發明、本職與兼職發明的成果歸屬問題,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

      2.知識產權評價體系不合理

      一些高校的科研成果評價體系存在著重學術價值輕技術價值以及重論文成果輕技術轉化的問題,且將其與研究人員的職稱評定、績效考核等直接掛鉤,缺乏對自主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指標衡量體系,[7]導致科研人員缺乏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的內在動力,有的科研人員甚至將核心信息泄露給競爭對手,造成知識產權大量流失。

      3.科技成果技術轉移機制不健全

      當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對接渠道不暢,如目前高校主要是通過技術轉讓、科技成果博覽會或科技對接會等與企業洽談合作,而科技成果展覽會的針對性較強,適用于一些投資少、見效快的項目,高校科技成果大多成熟性不足,需要以企業為平臺進行二次開發,導致實質性合作項目甚少,實際轉化成功率不高。高校知識產權管理機制較為落后,缺少專業的知識產權專門管理機構和專業人員,知識產權管理的事業化色彩較重,難以與市場經濟接軌,技術轉移合同不規范、知識產權條款規定不明確的現象普遍存在,甚至有的高校教師私自簽約,致使大量科技成果和技術秘密出現糾紛甚至被對方侵占。

      4.知識產權評估機制不完善

      知識產權的估價是一項集合技術價值、合作機制、學校信譽等多方面因素的體系,如果沒有科學的評估依據,將會直接影響學校和科研人員的經濟利益,甚至出現經濟糾紛。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市場評估體系和知識產權評估機構尚處于發展初期階段,過分強調前期論證而忽視成果轉化等問題突出,加之高校缺乏專業的知識產權與技術轉移管理隊伍,在實踐中,技術轉讓或技術入股,或者由合同雙方自行協商,或者直接套用有形資產的評估方法,往往與實際價值相差甚大,直接影響了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成功率。

      四、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制度之重構

      (一) 健全高校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體系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作為一項關系到國家、社會、高校等多主體多層面的復雜工程,需要從縱橫兩個方面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體系,既包括國家層面制定高位階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體系,亦涉及科技成果轉化中高校自行制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各項具體規章制度;既包括引導規范科技成果轉化全過程的宏觀性、綱領性法律文件,也包括關系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知識產權類型、主體、權屬、利益分配等實施細則。

      應當建立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核心,包含科技成果登記、鑒定、推廣、管理等在內的完備的科技成果轉化法律體系。[8]例如《科技投入法》、《成果推廣法》等,明確高校科技成果的產權屬性、管理制度、轉化方式等,改變高校陳舊的、事業化的知識產權管理觀念,注重發揮知識產權對科技人員的激勵作用,明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權責關系,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的法律環境。

      同時,修訂并完善《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該規定于1999年出臺,需要根據近年頒布的《科技進步法》(2007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2008年)、《著作權法》(2010年)等規范性法律文件,并結合近年來各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經驗,進行修訂完善。在此基礎上,制定《高校科技成果轉化中知識產權保護細則》,針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方利益主體、權屬、轉讓及利益分配機制均做出專門規定,使高校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逐步實現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

      (二)規范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運行機制

      1.建立科學規范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

      在高校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專人負責科技成果的鑒定、評審、登記,專利的申請與維護、技術合同的管理等要合理確定高校知識產權的權利歸屬與利益分配,并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保證落實到人。如明確科技成果的產權歸屬,對于外部資助的智力研究成果歸屬問題應著重審查;對于某些科研項目如需離校教師或學生參與,要提前與之簽訂一攬子協議,明確知識產權歸學校所有,防止可能出現的利益沖突或權利糾紛影響科學技術的進一步轉移應用。同時,培養和引進專業的科技產權管理人才,并定期對工作人員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法律制度和相關專業知識的培訓,培養兼具科技、法律、金融等知識的多層次的復合型人才;國家可為技術轉移專業人才建立專門的資質準入制度和執業標準,實現該行業人才管理的專業化、規范化;有條件的高校可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學院或成立知識產權研究基地,為高校的知識產權規范管理提供人才保障。

      2.建立合理高效的知識產權激勵機制

      其一,改革現有的高校科技成果評價體系,依據基礎研究、應用研究、開發研究的不同性質分別制定評估制度和評價指標體系,并將自主知識產權和科技成果轉化作為評價體系的重要指標,科學設計權重指標,促使科研人員在第一時間積極申報知識產權或促進科技成果產業化。其二,高校實行有效的科研成果激勵機制,按照《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26、27條規定適當提高獎酬所占比例,并在高校內部知識產權保護規章制度中予以明確規定;在多個創造者之間還應當堅持公平的原則,以貢獻業績決定收益比例,以防止出現“馬太效應”。其三,政府設立專項基金加大科研經費投入,鼓勵企業出資設立各類基金,支持高校科學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對于校企合作的產學研項目給予政策優惠;高校還應當按照《高等學校知識產權保護管理規定》第28條規定,設置一部分基金專門獎勵對高校科技成果轉化做出突出貢獻的工作人員,并在工作業績和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合理的政策傾斜。

      3.整合科技成果轉移相關部門的力量

      改變現行高校內知識產權管理事業化的傾向,在高校內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技術轉移管理機構,負責高校的科技成果轉化與市場運營工作;并可通過設立風險投資基金、專項基金或給予低息貸款、稅收優惠等政策支持,更好地實現科技產權的經濟效用。同時,可仿照清華大學科技成果轉化的有益實踐,④將技術轉移體系中的相關部門進行整合,形成申報、評估、確權和許可的整套技術轉移體系,將核心知識產權交由專門的技術轉移機構集中經營管理;以地區或高校聯盟建立統一的校企對接平臺,建立高校科技成果數據庫以及技術人才數據庫,建立高校科技成果展示平臺和企業需求平臺,注重社會或企業的實際技術需求,以“教育、科技、經濟一體化”發展模式為導向推進科技成果轉化進程。

      4.健全知識產權評估機制

      政府要建立健全科學的知識產權評估制度,合理地確定技術成果的價格,推動當事人協議的順利履行和科技成果的有效轉化。如可借鑒國外以投入、產出指標為主的技術轉移價值測度,建立科技成果轉化的經濟技術效用評價體系,其主要包含以下內容:一是對知識產權的組成要素進行規范性描述;二是對知識產權的產出效果及其對科技發展和經濟增長的作用進行動態評價和分析;三是以投入-活動-產出作為主線設計統計指標體系。[9]另一方面,要加快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的建立和規范工作,培養專業的知識產權評估人才,制定專門的知識產權評估機構管理辦法,保證對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公平、公正與客觀、中立。

      5.拓展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基地

      國家知識產權局自2010年底至今先后與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北京大學、同濟大學、天津大學聯合建立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基地”,基地的主要工作內容包括戰略研究、政策論證、調查研究、高端人才培養、信息服務、企業與產業聯盟合作以及其他戰略實施工作的前沿性研究等,這一基地建設對于深入推進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目前急需加強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研究基地的建設,這需要政府、高校、社會各方力量的協作支持與共同努力,一方面政府要發揮其公共服務職能保證基地能夠順利地調配資源,為基地研究工作的開展提供政策支持;另一方面企業要配合基地開展知識產權實證研究,加強高端知識產權研究人才和科技人才的培養,促進科技成果的轉化投產。

      五、結語

      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個社會政策的工具,其功能導向即在于維護知識權利的正義秩序和促進科技進步的效益目標。[10]高校作為我國創新體系的核心基礎,其科技成果轉化率的高低是體現國家科技創新水平以及自主創新能力的重要指標之一。如何促進和加快高校科技成果的轉化,已經成為目前國家促進科技進步、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課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作為最經濟、持久、有效的創新激勵機制,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能力的核心要素。當前,也只有將實行知識產權保護制度貫穿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始終,為高校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基礎性、持續性、穩定性的法律保障,才能形成高校科技成果規范、有序、高效轉化的良性循環,實現高校科技創新能力的內生性增長和內涵式發展。

      注釋:

      ①《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明確提出:“國家創新體系是以政府為主導、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各類科技創新主體緊密聯系和有效互動的社會系統”,而現階段,中國特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重點“一是建設以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結合的技術創新體系,二是建設科學研究與高等教育有機結合的知識創新體系,三是建設軍民結合、寓軍于民的國防科技創新體系,四是建設各具特色和優勢的區域創新體系,五是建設社會化、網絡化的科技中介服務體系”,由此可見高校在國家創新體系中所占據的重要地位。

      ②創新型國家就是把提高科技創新作為基本戰略,大幅度提高科技創新能力,以此形成競爭優勢的國家。創新型國家應具備以下四個特征:創新投入高,國家的研發投入即R&D(研究與開發)支出占GDP的比例一般在2%以上;科技進步貢獻率達70%以上;自主創新能力強的國家對外技術依存度指標通常在30%以下;創新產出高。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范文第2篇

      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直接影響到科技成果的轉化率。如何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的實施效果,以促進科技成果更好地轉化為現實生產力?本文在分析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成因的基礎上,提出了相關的對策。

      1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從科技成果供給主體與接受主體看,一方面科技成果供給主體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單位的科技人員經濟意識、市場觀念不到位,在科技成果的轉化中未能充分發揮出其應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作為科技成果轉化主體的企業的R&D投入不足,如我國大中型企業R&D投入占銷售額比例平均僅為0.5%,而發達國家這一比例一般為3%左右,其中高技術企業一般為5%以上,有的甚至達到10%;同時,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將技術成果轉讓給企業或與企業合作轉化,往往得不到合理的轉讓費或收益分成,企業、事業單位對完成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做出貢獻的人員獎勵的額度偏低,未能很好落實獎勵制度的情況也大量存在,導致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及科技人員參與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不高。

      (2)政府對成果轉化的政策扶持和財政金融支持不力。由于科技成果轉化主體在過去的行政管理體制之下形成了等、靠、要的工作作風,要形成新的市場理念,便迫切需要政府實行既“斷奶”又扶持的科技政策,以形成適宜的市場機制。目前科技成果轉化的投融資體系和機制尚不健全,國家財政撥款的增幅不大;稅收優惠政策不完善,在增值稅征收中對高技術產品具有智力成本比重大的特點考慮不夠;科技資金的管理和監督也不力。

      (3)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環節薄弱,社會化保障力度不夠。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和企業的中試基礎設施普遍較差,難以實現科技成果的產業化。信息不靈,未建立科學、公平、權威、有效的科技成果鑒定與無形資產評估機構和體系,技術市場交易活動不活躍,風險機制不夠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缺乏資金支持,資金來源渠道單一。缺乏既懂科技又懂市場、懂管理的科技成果轉化人才。

      2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實施效果不佳的原因分析

      2.1法制方面的原因

      這方面的主要原因是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本身的配套和具體落實措施沒跟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關于國家財政投入、稅收優惠、信貸支持、風險基金、成果價值評估的規定過于原則,無程序性規定,缺乏操作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合同法》和《專利法》明確規定了成果權的依據,但是無科技成果價值評估的規定,導致科技成果轉化主體間利益分配無法律依據;《技術市場管理辦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辦法》等技術市場管理法規中無關于技術咨詢、登記、信息、知識產權及資產評估等中介組織的規定等。同時還存在著有法難依或執法不嚴的情況,現實中,高校、科研院所在自己的權益被侵害時,往往因為訴訟費用高、耗時長、訴訟程序煩瑣而不愿打官司;另外在訴訟的過程中,存在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難以做到秉公執法。

      2.2科技成果本身的原因

      科技成果本身質量不高是推廣轉化難的根本原因。由于體制的原因,長期以來科技成果的“價值”都是單純以獲得國家經費的多少、的數量、參與人學術地位的高低等來確定。這種評價體系僅體現了科技成果的“學術價值”,忽略了“市場價值”,結果導致科研不是面向市場的需要,僅單純追求學術價值和地位而進行與實際脫節的研究,其成果不具有市場領先性,或不具備工業化生產可行性,或作為技術商品缺乏必要的服務支持等。市場價值的缺失造成科技成果的有效需求不足,產品“不適銷對路”,出現“滯銷”現象。另外,科研中存在短期行為,造成科技成果成熟性和先進性缺乏。產品本身“不合格”影響了轉化。

      2.3實施條件方面的原因

      (1)主體方面。人們在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慣性思維模式和管理模式束縛著人們的思想,在人們的意識中仍然存在著重理論、輕實踐、重學術、輕應用的錯誤傾向,科研單位、高等院校缺乏專門從事成果管理專門化人員;科技管理部門人員缺乏,導致由成果單位自行選擇鑒定專家、組織成果鑒定,影響成果鑒定的公平性;作為轉化主體的企業吸納科技成果的能力不強,缺乏從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高素質人才。

      (2)投入方面。研發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R&D/CDP)是世界各國和國際組織評價科技實力或競爭力的首選核心指標。它是反映一個國家經濟增長值的主要參數,既包含了科技投入的基本內容,又從科技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地位方面直接測度國家發展戰略的實施狀況。各國在制定發展目標時,都十分關注這一指標。我國科技經費投入一直不足,1999年我國的R&D/CDP為0.83%,與發達國家(2%~3%)和新興工業化國家(1.5%~2%)相比有很大差距,也低于印度和巴西(0.9%~1.1%)。研發經費投入的不足嚴重阻礙了我國科技競爭力水平的提高。

      (3)相關體制方面。舊體制下形成的科技結構不盡合理、機構重復設置、力量分散和科技后勁不足等問題,形成了科研機構、高校和企業在封閉的系統內搞成果應用、開發和生產體系,相互之間缺乏優勢互補的環境和機制,客觀上造成了人、財、物的浪費。原來作為事業單位的科研機構,經費由政府撥給,課題由科研機構本身確定或科技管理部門下達,其追求的目標為項目完成后的論文及科研總結,課題與市場需求相脫離,科研單位、高校根據論文評定職稱和評價工作業績的制度,導致科技成果轉化動力不足。此外舊有體制對成果轉化和科技人員創新力的束縛,造成了科技成果和人才的外流;科技成果轉化的風險防范機制不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中介市場欠發達等都影響了科技成果的轉化。

      3提高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實施效果的對策

      (1)完善科技成果轉化法制體系,加強執法和司法的力度。保護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法律法規體系必須完善并且能夠貫徹執行。應建立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核心,包括《科技投入法》、《科技成果登記、鑒定、推廣管理法》及《中介服務機構規范法》在內的體系完備的科技成果轉化法律法規體系,用以調整科技成果轉化管理主體、供給主體、轉化主體以及保障主體這四大主體的行為及相互關系。我國還需要制定《科技投入法》、《風險基金法》、《基礎研究法》、《產業振興法》、《成果推廣法》等相關單行法律以配合《促進科學技術成果法》的貫徹和實施。在完善法律法規的同時,廣大的科技人員要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學會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要加強科技成果及其轉化的司法保護,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嚴格執法,公正司法,認真糾正和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切實保護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

      (2)提高科技人員的轉化意識,增強企業轉化主體的技術素質。人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為此,須注重對科技成果的市場價值的鑒定,促使科技人員的培養,提高科技人員對科技成果的轉化能力,建立、健全各種激勵機制,激勵科技人員及企業的轉化熱情和創造力。進一步貫徹落實知識和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政策,充分兌現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獎勵政策,切實保障科技人員創造性勞動的經濟價值的實現。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范文第3篇

      立足中小企 業服務區域和行業技術轉移

      整合多方資源 組建企業服務中心

      東北大學興科中小企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東大企業服務中心”或“企業服務中心”)是根據遼寧省政府2004年12月頒發的《教育為振興遼寧老工業基地服務行動計劃》文件精神,由東北大學批準申報,經遼寧省教育廳、中小企業廳、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等五個政府有關機構聯合認定且統一命名,并與2005年11月正式注冊成立的法人實體。

      東大企業服務中心在東北大學科技創新體系平臺建設中處于“上、中、下”游的第三層次,學校賦予該機構的主要任務就是利用東北大學的學科、人才和科技成果優勢,作為學校重要的對外服務窗口,代表學校專門從事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的綜合型服務機構。企業服務中心的成立,可以滿足社會和企業技術轉移時招投標所需的資格、資質、交易票證等項要求,并能有效控制高校技術轉移過程中有可能出現的風險,同時可以享受政府部門所給予的優惠政策,因此代表了高校技術成果轉移平臺建設的未來發展方向。

      2006年,東北大學科技產業集團有限公司牽頭,將東北大學釬具開發研究中心、東北大學能源環保工程中心、東北大學機電科技實業公司、東北大學冶金材料研究開發中心、東北大學有色金屬及化工工程研究中心、沈陽東金電子系統工程中心等六家校辦企業合并到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內,使得其技術轉移能力大大增強。

      為進一步加強該中心服務能力,方便社會各界企業,東大企業服務中心于2006年遷至東北大學國家大學科技園大廈內,現有辦公面積達到800平米,已形成專職人員15人,兼職人員50人的服務隊伍,并通過了IS09000質量體系認定。主要職能和服務

      根據政府文件要求及東北大學的相關規定,東大企業服務中心的主要職能是:轉化和推廣東北大學產出的高新技術成果;代表學校承接和組織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培訓和專利技術的實施,為企業提供各類有償技術服務;為企業與高校共建實驗室、聯辦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技術培訓中心、科技成果推廣中心、產學研示范中心、教學實習基地、專業學位培養基地等合作項目提供信息及中介服務。

      現已在開發新技術、研發新產品、四技服務、五金礦產品、機電產品、化工產品(不含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計算機軟硬件及外部設備(開發、研制、批發、零售)、企業投資管理咨詢、資產經營管理咨詢等方面展開服務。東大企業服務中心成立后的近兩年累計簽訂140余份合同,金額4700余萬元。

      在科技部高新司和教育部科技發展中心的共同支持下,集成了全國100多所高校的1.02萬多項裝備制造業領域的科技成果,推薦出300多名著名專家,搭建裝備制造業創新設計服務平臺,大力開展面向裝備制造企業的技術轉移工作,已初步形成集成創新、互助創新的產學研聯合長效技術轉移機制,在積極發展自身的同時,為區域和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并通過與外交流,推動和促進學校學科內容的建設,初步建立起互相影響,共同發展的可喜局面。

      東大企業服務中心現已成為“中國中小企業協會”會員單位、沈陽市中小企業技術援助中心骨干成員。

      自東大企業服務中心成立以來,因工作業績較為突出,多次受到遼寧省和沈陽市有關部門的表揚和獎勵,遼寧省教育廳和遼寧省中小企業廳專門撥款26萬元給予重點支持,兩廳還在東北大學聯合召開經驗交流會,請東北大學介紹相關經驗與做法,在省內高校進行推廣。可以說,東大企業服務中心既是東北大學轉移與轉化科技成果的重要實施機構,同時也是遼寧高校轉移與轉化科技成果的示范和帶頭單位。

      技術轉移及服務的模式與管理方法

      東大企業服務中心是東北大學整個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校主管校長的領導下,在科技處的指導下,充分依托東北大學的學科、人才、科研機構、特別是科技成果方面的資源與優勢,充分利用遼寧省給予中心的免稅讓利政策與資金的支持,構筑科技成果轉化與技術轉移的專業技術平臺,不以營利為目的,面向全國冶金行業和遼寧裝備制造業各企業的實際需求,全方位多層次開展技術轉移和技術服務,與此同時,機構還面向社會,汲取學校退休教師和社會科技人員(特別是國外相關人員)的科技成果進行國內的技術轉移。

      在體制上技術服務中心為東北大學全資的法人實體,自負盈虧,獨立自主。在推進技術轉移服務方式上主要包括:

      組織學校優勢資源,直接進入企業,將成熟的新工藝新技術轉移給企業,推動行業及企業的技術進步,搞好學校與企業間的技術合作,大力開展技術轉移有關工作;

      堅持“走出去請進來”的方針,先后同遼寧省內的所有市級科技局、中小企業局及沈陽、鞍山、營口、本溪、朝陽、阜新等地的礦山、冶金、裝備制造重點大型特大型企業建立了產學研合作關系;

      積極利用互聯網覆蓋范圍廣,信息便捷的特點,加大網站信息力度,并把服務器整合在中國中小企業網中,積極推廣和轉化科技成果,通過網站發現技術需求,并建立科技成果、專家、人才和信息數據庫,為有效開展技術轉移服務搭建技術平臺,目前網站已經擔負起對外宣傳并具備了支持技術轉移的基本能力,2008年1月至今累計訪問量已達8000余人次,電話咨詢數量達230余次,因網站促成的技術交易累計已達40余項;

      積極參加國家及地方舉行的科技成果展覽會、交流交易會,產學研合作現場會、技術難題招標會等項活動,利用這些機會宣傳東北大學的科技成果,尋找合作機會,調研市場需求,有針對性地承接和組織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技術培訓和專利技術的實施,為企業提供實驗和檢測等條件。

      為了加速技術服務中心的平臺建設,根據遼寧省教育廳出臺的有關文件,結合東北大學的具體情況,制定了《東北大學興科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管理辦法》、《東北大學興科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合同管理辦法》、《東北大學興科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經費管理辦法》、《東北大學興科中小企業服務中心財務

      有關規定》、《合同管理流程圖》《報帳須知》《合同項目管理責任書》、《興科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工作業績考核管理辦法(試行)》等10項與管理有關的各類文件。在該管理辦法中,對于東大企業服務中心的指導思想、經營方針、組織機構、操作規程等都有明確的規定。同時也包括合同的收費標準,科研人員及員工的激勵政策等等。

      推動技術轉移,社會和經濟效益顯著

      全方位、多層次推進了技術成果的轉移與轉化

      加速技術轉移和科技成果轉化是東北大學“985”科技創新體系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社會、市場對于高校提出的重大需求。多年來東北大學一直積極搭建成果轉移與轉化平臺,轉移技術的方式也從單一的項目轉移向系列轉移并拓展到共建技術中心、合辦重點研究所、國外技術與智力引進等多種領域,全方位、多層次共同推進技術成果的轉移與轉化。2006年以來共同企業聯建科技與研發機構17家,轉化了上百項專利技術和一大批科技成果;每年承擔的科研項目達到1000余項,包括“973”計劃、“863”計劃以及科技支撐計劃中的國家批準的重大課題,也包括各企業委托的“四技服務”課題。轉移與轉化這些技術成果以及提供的技術服務為企業帶來了可觀的效益,同時推動了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

      近年來東北大學及東大企業服務中心多次組織大型技術交易、技術推廣和培訓等項活動,對高校及整個技術轉移行業起到了示范帶動作用,其中包括:協助省教育廳、科技廳及市中小企業局組織召開多場有關技術轉移、成果轉化方面的論壇、講座并作經驗介紹;并聯合市中小企業局、市科技局舉辦了“中小企業技術推廣和培訓活動”,提高了企業從業人員的綜合素質;還積極配合市電視臺、電臺、新華社、《沈陽日報》等媒體采訪撰稿,通過對先進典型的宣傳報道,擴大了輿論影響。“服務中心”的工作得到了遼寧省以致國家的普遍重視,也收到很多表彰,先后獲得了市科技局頒發的“全國技術市場工作先進集體”和科技部頒發的“全國技術市場工作先進集體”的榮譽稱號。

      經濟效益顯著,促進規模產業發展

      東大企業服務中心成立后的近兩年累計簽訂140余份合同,金額4700余萬元,2007年全年共審查合同68份,合同金額2012余萬元,已簽訂并執行合同40項,其中技術咨詢29項、技術服務4項、技術開發3項、技術轉讓2項,累計交易金額1428萬元。累計吸收與轉化的科研成果有200多項,帶來直接經濟效益近十億元,其中,許多高新技術成果不僅得到轉移、轉化,而且還形成了一定規模的產業,成功的案例包括:

      1,400MPa超級鋼成套生產技術項目。該項目為國家”973”重點項目,項目完成后以設備改進、變更工藝并現場指導的方式先后在寶鋼、鞍鋼、本鋼、萍鋼等多家鋼鐵企業得到推廣應用,累計生產超級鋼11.735萬噸,產生經濟效益1.694億元,形成30多個專利,獲得了國家科技進步一等獎,是我國繼超級鋼板材取得國際領先成果之后的又一重大突破,對于促進全國的鋼鐵產業結構調整和產品升級換代,對建設北方精品鋼材基地和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都具有重要意義。

      2,流程工業綜合自動控制項目。該項目由東大自動化國家工程中心完成,為科技部科技支撐項目,現已在冶金軋鋼、發電機組、冶金選礦、回轉窯制取氧化鋁等不同行業的10多個工藝流程中得到應用,累計簽訂合同15項,獲得合同經費8000多萬元,給企業帶來的直接經濟效益6億元。

      3,電渣爐成套設備設計制造技術。近兩年,東大企業服務中心組織專門機構重點開展了沈陽市“高品質鋼先進冶金工藝與裝備的子項目――電渣爐成套裝備設計與制造”,以設備成套設計與開發的方式進行技術轉移,目前已簽訂六項合同,合同金額2911萬元。預期6家應用企業年獲得經濟效益8000萬元。

      4,冶金合金新材料項目。該項目已擁有24項專利,生產了復合脫硫合金粉劑、復合脫氧合金劑、超細晶粒合金鋼等系列產品,產品技術水平達到國際領先,多次獲遼寧省、沈陽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等獎項,目前已列入國家重點新產品計劃。其產品和技術遍及寶鋼、梅鋼、本鋼、鞍鋼、馬鋼、沙鋼、包鋼、攀鋼和福建三鋼等四十佘個大中型鋼鐵企業。現已形成以沈陽總部為管理中心、研究中心,以沈陽、上海、馬鞍山、遼陽、包頭、攀枝花為生產基地的網絡式生產和銷售體系。

      在長期為地方經濟服務的過程中,東北大學充分發揮了作為地方經濟“助推器”的重要作用。為了提高國有大中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東北大學主動向省政府申請,于2001年,在全國高校中率先成立了“校企合作委員會”,其中簽約國有骨干大型企業共計38家。成立東大企業服務中心以后,東北大學的服務能力與范圍更是不斷擴展。截止到目前,累計走訪校企會成員企業150余次,企業來訪300余次;在合作框架協議下企業簽訂技術合同318項,累計合同金額達到1 126億元;學校還參與國家發改委東北老工業改造專項工作等,有效整合學校與企業的人才、技術資源和來自各渠道的科研開發經費,搭建推進產學研合作的新平臺,為加速省內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進步、增加企業經濟效益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加大了對社會的服務力度。

      未來的發展規劃

      東北地區是我國重要的重工業區之一,也是國家裝備制造業的主要基地之一,在全國經濟發展中一直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東北大學地處沈陽,在科教興國、振興地方經濟事業中肩負及其重要的責任。作為轉移與轉化自身科技成果的平臺,東大企業服務中心將繼續緊密依托東北大學的學科、人才和科技成果優勢,在持續轉移與轉化東北大學技術成果的同時,還要不斷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在技術來源,轉移轉化的方式、方法,健全機構,人才吸引以及效益追求方面進一步加大力度,使所擔負的事業越做越好,并在遼寧地區以致全國為其他高校和單位起到示范和帶頭作用。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范文第4篇

      關鍵詞:物聯網;產業;協同創新;公共政策

      物聯網作為繼計算機、互聯網后的新一代信息技術革命,一出現就受到很大的關注,世界各發達國家均把發展物聯網產業作為國家級的戰略。中國政府同樣意識到物聯網產業的前景,把物聯網上升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在國務院印發的《“十二五”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建設規劃》中,物聯網被納入國家級戰略性新興產業。但是從世界范圍內來看,我國物聯網產業整體還處于起步階段,在關鍵核心技術,商業模式、產業規模、市場應用等方面還不成熟。2013年2月17日,國務院了《關于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提出到2015年要推進物聯網協同創新達到較高水平。健全和完善我國物聯網發展協同創新的公共政策體系,對構建科技資源共享與配置方式的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長效機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

      1物聯網協同創新以及公共政策的含義

      1.1物聯網協同創新的含義

      物聯網協同創新是指物聯網利益鏈上的主體,包括企業、政府、高校、科研機構及中介服務機構等,為解決物聯網發展過程中的關鍵問題,進行優質資源要素的全面共享和創新要素的深度融合,構建協同創新的新模式和新機制。[1]

      1.2公共政策的含義

      公共政策是指政府為了達到一定目標,合法制定的法律法規、條例、計劃規劃、策略等需遵循的措施和依據。政府作為公共政策的核心主體,賦予了公共政策的權威性,也是政府將公共政策納入到合法化的范疇之內,關于公共政策概念的各種討論,體現了公共政策的一個本質特征,即公共政策具有權威性和合法性的特征。[2]

      2物聯網發展協作創新公共政策的必要性

      物聯網協同創新過程中,政府的主要工作就是通過制定公共政策來引導,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營造良好的政策環境,加大政策宣傳,建立健全物聯網協同創新的人才政策、財稅政策、產業化政策、科技成果轉化政策,服務性政策等,為促進人員、知識、設備、成果等資源共享和合理配置提供了服務和政策保障。另一方面是通過政策來促進互聯網的深度協同創新,在關鍵核心技術、產業化規模、重大示范工程、科技成果轉化率等方面早日趕超國際先進水平。要建立我國物聯網發展的協同創新體系,不能僅依靠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必須有政府公共政策的支持為立足點。

      3我國物聯網協同創新公共政策總述

      目前,我國物聯網發展已取得的成就很大一部分要歸功于政府的重視,政府一直將協同創新作為物聯網發展的關鍵,采取了一系列公共政策推進物聯網發展的協同創新。我國制定的促進協同創新的公共政策有《物聯網“十二五”發展規劃》《科技成果轉化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暫行管理辦法》《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劃實施辦法》《物聯網產業發展規劃綱要(2009~2012年)》《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等。省級以下的地市層面制定的公共政策有(以江蘇為例)《無錫市物聯網產業發展規劃綱要(2010~2015年)》《南通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若干規定》《南京市“十二五”智慧城市發展規劃》《蘇州市科委加強科技成果鑒定管理暫行辦法》等,[3]這些政策從人才政策、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產業化政策、財稅優惠政策等方面共同構成了協同創新的公共政策體系。

      4我國物聯網協同創新發展的公共政策不足之處

      4.1人才政策有待完善

      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之間的人員溝通可以實現知識共享,是促進物聯網的協同創重要途徑。我國物聯網人才政策在人才培養、人才引進、人才保障機制方面均有相關政策,但過分依賴高校或企業自主培養人才,這使得在政府層面上忽視了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的協同的人才政策。具體問題體現在,現有政策對高校教師的選聘方面只重視有研究成果、學歷在博士以上的教授級人員,而對有著豐富科研前線工作經驗的人才視而不見。這些都不利于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之間的人員培養、人員流動、知識共享。

      4.2缺乏有針對性財稅制度

      物聯網作為具有巨大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產業,國家高度重視其發展,政府在物聯網的財政、稅收方面的投入逐年遞增,資助的方式也呈現出各種形式。但是針對物聯網協同創新的財政、稅收支持政策還很匱乏。現有的政策體系并不是為著物聯網協同創新而制定的,雖然在已有的高新技術、物聯網相關政策中體現著對物聯網協同創新的支持,但是畢竟缺少專門的政策,這也導致了大量的物聯網協同創新項目較難得到政府扶持。

      4.3服務性政策還需要完善

      隨著物聯網協同創新發展的不斷深入,創新主體中的服務性組織(包括中介服務機構,物聯網行業協會、物聯網產業聯盟,公共信息技術平臺等)也在不斷的完善以促進高校、企業、科研機構之間的交流,因此用于監督規范這些服務性組織的政策逐漸被制定出來。但對于這些服務性組織的性質、地位、作用等方面,我國目前也都缺乏明確的政策法律的規定,[4]這些都不利于物聯網協同創新的發展,服務性政策亟需完善。

      4.4缺乏產業化政策

      物聯網產業潛力巨大,但是產業規模仍然很小,盡管相關產業參與物聯網協同創新發展的熱情高漲,也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不可否認的是,技術和應用的發展水平目前還處在初級階段。物聯網并未形成較為完善的商業模式,沒有形成規模化的集聚產業鏈。這不僅僅是技術問題,還涉及規劃、管理、協調、合作等方方面面的問題,急需國家層面的相應配套政策。[5]

      5我國物聯網協同創新發展的公共政策建議

      物聯網協同創新系統復雜多變,協同創新的參與主體多,協同創新模式多樣化。完善和健全我國物聯網發展協同創新公共政策體系,對構建科技資源共享與配置方式的地方政府公共政策,建立地方投入和支持的長效機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提出以下公共政策建議。

      5.1完善物聯網協同創新人才政策

      政府對物聯網人才的引進、激勵穩定的相關條款已經出現在較多的政策法規中,為人才充分施展才能營造了的良好環境。但物聯網協同創新少不了高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創新主體之間的合作,人才的流動就不可避免,充分發揮人才在物聯網協同創新中的核心地位,鼓勵人才在物聯網協同創新項目的各主體間的必要流動。首先,政府制定人才流動的激勵、優惠政策。規定高校、研究機構中參與物聯網科研的教師等研究人員必須定期到企業中學習,同時企業一線科技工作者進入高校、科研機構培訓,提高企業的創新技術水平,促進高校、科研機構、企業之間的人才流通和知識分享。其次,政府部門建設物聯網人才流動保障措施,對于人才流動的檔案、薪資、職位等級等權益制定出明確的政策條款,檔案的調動遵循優先處理、自動處理原則,在部門調動的人才到崗前完成檔案的調動工作且不需要被調動人員親自辦理。薪資、職位等與人才利益相關,政府保障其至少和流動前相同,對于響應政府號召而進行人才流動的人員,給予薪資上調,職位提高等獎勵措施。

      5.2健全科學技術轉化政策

      首先,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相關政策的制定過程中要遵循利益引導原則,物聯網發展協同創新的主體不同,其追求的目標呈現出差異性,企業注重的是經濟利益最大化,而高校和科研機構追求的則是保持科學技術成果的前沿性和創新性。國家應針對不同創新主體之間的需求制定合理的科學技術轉化政策,促進科學技術的轉化率的提高。具體政策內容建議包括:一是在創造主體的利益驅動機制中融入市場標準;二是對創造主體的利益驅動不應僅限于直接的物質激勵,還應包含精神激勵,即在科研評價和人才評價標準中體現科技成果轉化的價值。[6]

      5.3豐富財政投入方式,建立風險投資機制

      首先,我國對于物聯網小企業的協同創新項目支持力度較小,建議政府制定針對物聯網小中企業的協同創新項目專項資金,初期可用無償資助的形式,中央財政、地方財政共同籌措。使得想進行創新的中小型物聯網企業擁有較為充分的資金來進行技術創新并且吸引科研機構加入,增強綜合實力從而提升我國物聯網整個行業的實力,促進物聯網的產業化集聚。物聯網的協同創新是存在風險的,創新主體對于合作的風險有著各自的顧慮,政府應制定相關政策幫助物聯網創新主體降低這種風險以消除顧慮。建議政府財政撥款作為物聯網協同創新風投資金。建立專業監督評估部門,為市場前景好、具有產業化可能的協同創新項目提供資金。

      5.4完善產業化政策

      政府部門引導,建立專門從事物聯網研發和推廣的產業園區,引導相關企業積極參與,整合多方優勢資源,開展基礎性和共性技術研發,推進技術產業化以及重大試點示范項目的實施,支撐物聯網產業的發展。一是優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環境,制定支持國家物聯網產業化基地建設的優惠政策,例如土地、資金支持等,在促進物聯網企業發展的同時帶動周邊企業發展,形成區域性的物聯網協同創新產業鏈。二是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支持產業內有產業化前景的關鍵的、基礎性的技術創新及推廣,提高物聯網相關產品的應用范圍,創造實現重大科技突破、重大示范工程的機會,促進物聯網產業的協同創新。

      5.5完善物聯網協同創新的評價機制

      為避免物聯網協同創新項目的主體為了得到政府資助而作假,政府應制定相關監督評價政策抵制這種現象。第一就是建立協同創新專家評估體系,在項目的各個時期都有專家進行專業的評估,針對物聯網協同創新成果的市場前景和產業化可能性,評價物聯網協同創新是否可行。第二,建立協同創新協調制度,解決創新主體合作之間可能存在的矛盾,增強協同創新的內部一致性。

      參考文獻:

      [1]張志華,吳瑩瑩,張爽.物聯網協同創新的基本要素及發展策略[J].通信企業管理,2014,(3):81-83.

      [2]徐珊珊,尚秋謹.透視公共政策本質特征——從公共政策概念出發[J].廣西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7,18(4):29-31.

      [3]潘睿,范麗芬.淺談協同創新中的知識產權成果共享機制[J].中國發明與專利,2013,(8):34-35.

      [4]白慶華,趙豪邁等.產學研合作法律與政策瓶頸問題分析[J].科學學研究,2007,25(1):62-68.

      [5]董愛軍,何詩,易明.物聯網產業化發展現狀與框架體系初探[J].科技進步與對策,2011,28(14):61-65.

      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范文第5篇

      一、突出海洋科技成果轉化。推動藍色經濟發展

      青島是我國著名的海洋科技城,海洋科研與教學機構占全國的四分之一,高級海洋專業技術人才占全國的三分之一;“十五”以來,分別承擔海洋領域國家“863”和“973”計劃約50%和80%的科研項目,取得了一大批高水平海洋科技成果。加快海洋科技成果轉化,將海洋科研優勢轉化為產業優勢,對發揮青島作為山東半島藍色經濟區龍頭的帶動作用,加快建設藍色經濟領軍城市,具有重要意義。近幾年來,全市不斷加強海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以科技進步帶動海洋漁業、船舶制造等傳統海洋產業的升級和海洋生物醫藥、海水綜合利用、海洋新材料、海洋工程裝備等新興產業的快速發展。

      一是海洋生物產業保持良好發展勢頭。重點開展生物活性物質、海洋藥物及醫用敷料產業化,推廣海洋藥物、功能食品、化妝品等高附加值精細海洋化工。現有海洋藥物、海洋保健品以及海洋生化制品企業30多家,9個海洋類新藥已取得一類新藥證書,其他類別的藥物有近20個,一批功能食品、化妝品、生物制品及其中間產物正在研發或進入生產階段。

      二是海水淡化產業快速發展。引進南車匯通與青島華軒合作,建立國內最先進的反滲透膜生產基地;時代新材料、海諾水務等正在建設中空纖維超(微)濾膜與水工業裝備產業化基地,已具備生產年加工處理能力為20-30萬噸海水綜合利用裝置的能力:青島堿業海水淡化項目一期工程(7000噸/日)建成投運,在國內首家實現了“純堿-海水淡化-熱電聯產”一體化的循環經濟模式。

      三是海洋新材料產業呈現規模化發展。明月海藻集團成為世界最大的海藻加工生產基地,主導產品海藻酸鈉年產量達1萬噸,位居世界同行業首位;中科院海洋所獲批建設國家海洋腐蝕防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正在與日東電工等國內外十幾家企業開展產業化項目合作;海洋化工研究院在海洋防污防腐涂料方面的研究開發處于國內領先水平,已建成總體配套的艦船涂料研發及生產線,具有年產水性涂料1.5萬噸的能力,占據軍方60%市場份額。

      四是海水養殖新品種不斷增加。成功培育“黃海1號”中國對蝦、半滑舌鰨、條石鯛魚等養殖新品種;引進培育大菱鲆、黑石斑魚、星突江鰈等魚類新品種;“中科紅”海灣扇貝、“龍須菜良種981”、“蓬萊紅”櫛孔扇貝等新品種通過國家級水產新品種審定。目前,青島已有規模化養殖場450余家,養殖名優品種達22種,水產品加工出口分別占全省、全國的40%和10%以上。

      二、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加快科技成果應用

      企業是技術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的主體,是經濟實力和發展活力的根本保障。青島市以實施國家技術創新工程試點為抓手,著力加強技術創新體系建設,培育壯大科技型企業,推動企業成為科技成果應用的主體,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一是著力培育壯大科技型企業。目前全市共擁有國家級創新型(試點)企業18家、省級創新型(試點)企業48家、市級創新型企業230家。其中,2012年全市150家市級創新型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總額達到204.68億元,實現資產總額達3405.08億元,凈資產1185.3億元;企業增加值639.86億元,占全市工業增加值20.77%;擁有專利總量超過2.6萬項,承擔省部級以上科技項目145項,獲經費支持4億元。

      二是積極構建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制定《青島市推進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工作管理辦法》,完成四批32家市級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的認定工作。前三批22家市級聯盟中,企業數占聯盟成員總數的76%,基本形成了企業牽頭,高校、科研機構參與,行業協會支持的發展格局。22家市級聯盟已經啟動應用類研發項目累計185項,投入近13億元。數字家電聯盟承擔國家863計劃項目3項、國家科技支撐計劃2項,承擔的國家核高基項目新增產值130億元人民幣。預計到“十二五”末,全市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產業鏈總產值將達1500億元。

      三是推進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實施企業研發中心培育計劃,對經認定的研發中心培育基地給予一次性資助。計劃到2016年實現企業研發中心數量、投入、人員、發明專利申請量四個“翻一番”和對大中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兩個“全覆蓋”。提升研發中心建設水平,積極組織申報國家、省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大力建設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和企業重點實驗室。目前,全市已擁有企業國家重點實驗室5家,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9家,市級企業重點實驗室和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超過100家。

      三、加快創業載體建設,促進科技成果落地

      為鼓勵和吸引高端科技人才來青島市創業發展,促進科技成果在青島轉化,青島市不斷加快創業載體建設,聚集科技創業資源,為成果轉化、孵化提供必要的物理空間與全方位孵化服務。

      一是全面推進千萬平米孵化器建設。2012年,青島市啟動千萬平米孵化器建設工程。已編制完成《青島市孵化器發展規劃綱要(2012-2016)》,明確6大領域22個產業方向和規劃;當年開工251萬平米,實現投資50億元,入駐企業及服務機構122家。到2016年,全市各類孵化器面積突破千萬平方米,在孵企業累計達到10000家,畢業企業1000家。

      二是高水平規劃建設公共研發服務平臺。重點圍繞全市孵化器研發服務建設需求,規劃建設20個國內一流、國際水準的公共研發平臺和30個運行高效、開發共享的專業技術服務平臺。按照“成熟一個、啟動一個、梯次推進”的原則,已完成9個平臺的可行性論證,橡膠新材料、軟件信息與服務2個平臺已開工建設。

      三是加快高端研發機構引進建設。“十一五”期間,青島市積極推進與中科院戰略合作,先后引進建設中科院青島生物能源與過程研究所和光電院、蘭化所、軟件所、長春應化所、聲學所青島基地,形成了“2所+5基地”的中科院院所架構體系。2010-2012年青島市與中科院產學研合作項目共計238項,累計實現銷售收入40.8億元,利稅7.4億元。與中海油、中船重工、中電集團、鋼研集團、北方化工、航天科工等央企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先后引進中海油重質油加工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中國家電院華北分院、中船重工710所和725所、航天三院三十三所和三十五所等應用開發類研發機構。

      四、完善科技成果轉化市場機制,加快轉移轉化進程

      科技成果轉化是市場經濟環境下知識產權資產的交易、開發與利用,加強技術轉移能力建設是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的根本出路。青島市遵循市場機制,通過科技、產業、金融和稅收等方面的政策工具,積極推進活躍而高效的技術轉移,加快成果轉移轉化進程。

      一是深入推動科技與金融結合。與青島銀行、青島擔保中心合作,設立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池,實現財政科技資金25倍放大效應。與國開行、中國高新投、建行、招行、光大等21家銀行及投資機構開展合作,獲授信額度400億元。市財政注資1億元組建本市首家政策性科技融資擔保公司,為孵化器、公共研發平臺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2012年全市獲批國家促進科技與金融結合試點城市。今年,將繼續全面推進科技與金融結合國家試點,發揮政策性擔保公司作用,引導社會資本投入科技創新,開展公共研發平臺大型儀器設備融資租賃工作。設立科技金融超市、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豐富科技金融手段。強化市、區(市)科技金融工作聯動,年內與5家區(市)合作共建科技信貸風險準備金,為企業提供“低門檻、低成本”科技信貸支持。

      二是推進技術市場體系建設。制定出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的政策措施,建立以需求為導向的成果轉化機制,加快培育一批服務于技術轉移和成果轉化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目前,全市技術經紀機構達186家。已建成“永不落幕的網上技術市場”,每月組織成果對接活動。規劃建設具有技術交易、科技成果、科技金融、知識產權服務等功能板塊的技術市場交易大廳,建設技術交易網絡信息服務系統,形成科技成果網上交易網下對接相結合,技術、資金、人才相融合,具有交易、交流、服務、融資功能的綜合性區域技術交易市場。深化產學研合作,探索建立成果信息定期制度和產學研洽談對接常態機制。自2008年起,青島市每年聯合中科院舉辦“中國青島產學研合作洽談會”。五屆洽談會累計參會院所和大學142個,企業1500多家,簽訂合作協議101項,達成合作意向500余項。

      三是加快科技創新綜合服務平臺建設。2009年,市科技創新綜合服務平臺一站式服務大廳開通運行,面向全社會科研人員和科技企業提供科技資源共享、科技事務服務、科技成果轉化、專業技術服務四大類服務。2010年,開通大型科學儀器協作服務平臺和科技文獻共享服務平臺。2012年,市財政投資400萬元重點支持建設產業發展科技數據集成平臺、科技金融服務平臺以及大型科學儀器共享服務系統,提供綜合性創新服務。截至2012年年底,依托綜合服務平臺建設的市大型科學儀器協作服務平臺收集大型科學儀器信息2133臺(套),原值超過15.7億元,為近500家科技型企業提供儀器共享及研發檢驗檢測服務2300余次。

      五、建立健全政策體系,全面推動科技成果轉化

      圍繞貫徹落實國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實施,青島市出臺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引導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的轉移轉化。

      一是制定出臺地方性法規。1999年《青島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若干規定》(市政府令97號),從明晰成果轉化利益分配機制、獎勵成果轉化實施主體、鼓勵技術產權交易等方面,制定了引導和激勵政策。2002年出臺《青島市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獎勵辦法》(市政府令133號),設立轉化高新技術成果獎勵資金,用于獎勵在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并做出突出貢獻的高等院校與科研機構。2011年出臺《青島市科技創新促進條例》,針對科技創新與應用、科技創新服務、科技資源整合共享、科技人才培養與引進、企業技術創新激勵措施、高新技術產業培育發展等提供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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