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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狀況
全國各大媒體頻頻爆出,某某地區某企業出現勞資糾紛被告上法庭,還有的甚至出現罷工,更甚者出現傷亡事件。歸根結底這是因為待遇被忽視和相關制度被歪曲造成的后果,該狀況急待扭轉。
以某市為例:某市法院在2008年下半年甚至更長一段時間內將進入勞動爭議案件的“爆炸期”。
同時,勞動爭議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某市法院在2005、2006、2007、2008年1-6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分別為21325、27284、29778、27642件,其中勞動爭議件則分別為2871、5778、6481、10836件(見圖.1),分別占全院同期民商事案件數的13.46%、21.18%、21.76%,39.20%(見表1)。
(二)勞動訴訟案件急劇上升的原因
首先,是人民幣升值、出口退稅調整、銀根緊縮、原材料漲價、競爭加劇利潤緊縮等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和世界范圍內經濟疲軟造成企業成本上升的影響;其次,是產業轉型時期暴露的深層勞資矛盾,例如長期以來企業用工不規范而形成的不良勞資關系(延長工作時間、節假日不休息等)所引發的大量勞資糾紛;第三,是勞動監察不力、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不暢和輿論的不當引導等因素。以上因素的影響還導致了人們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的嚴重誤讀。
這一數據讓人感到非常震撼,在這一個農民工聚集的地區,面對眾多文化水平不高的農民兄弟,國家的法規被誤讀實在不應該。
二、相關法規支持
《勞動臺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勞動定額標準,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費。”該法條結合《勞動法》等相關法規大致規定了以下三層意思:
(一)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加班
為了保障勞動者勞逸結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證其有必要的時間進行文化娛樂和科學技術學習,使其有必要的時間料理家務、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狀況和生活環境,我國憲法規定了公民有休息權。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權,勞動法規定了完整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條的規定,是對勞動法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補充。
當前,我國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體現為三個方面:
(1)實行勞動者8小時工作制
1994年的勞動法對8小時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規定。即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這是法定的標準工作時間。對于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的工時應參照8小時工時制度加以計算,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當然,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8小時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制度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但該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必須使勞動者的休息權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1995年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又在勞動法的基礎上對8小時工作制制定了進一步的規定。即職工每周工作40小時。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和不能實行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口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2)規定法定節假日、年休假和職工探親假等休假制度
在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單位必須安排勞動者休假。
(3)對加班進行限制性規定
加班,也稱延長勞動時間,是指用人單位經過一定程序,要求勞動者在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時數和周工作天數的時間而工作。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依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由于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生產經營需要主要是指生產任務緊急,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經營的。
其次,必須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數、時間長短等情況向工會說明,征得工會同意后,方可延長工作時間。如果工會不同意,不可以強令勞動者加班。
再次,必須與勞動者協商。用人單位決定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進一步與勞動者協商,因為加班需要占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只有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勞動者不同意,亦不可強令其加班。因為勞動者的休息權是法定的權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剝奪。
此外,用人單位安排加班的時間長度必須符合勞動法的限制性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應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最后,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得隨意要求員工加班的,但出現緊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用人單位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適當突破上述規定。根據勞動法和有關國家規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時,用人單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條件的限制: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財產安全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的;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必須利用法定節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國家在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不得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
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主要表現為用人單位通過制定不合理不科學的勞動定額標準,使得該單位大部分勞動者在八小時制的標準工作時間內不可能完成生產任務,而為了完成用人單位規定的工作任務,獲得足以維持其基本生活的勞動報酬,勞動者不得不在標準工作時間之外延長工作時間,從而變相迫使勞動者不得不加班。
勞動定額是指在一定的生產和技術條件下,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生產單位產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應該消耗的勞動量,或在單位時間內生產產品或完成工作量所預先規定的限額標準。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有權自主確定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但其制定的勞動定額或者計件報酬標準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勞動定額、計件報酬標準確定后應當保持穩定,用人單位可以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適當調整勞動定額,但是同樣應當以大多數勞動者可以在法定工時內完成的實際數額為限度,不得隨意調整。在此基礎上制定的科學合理的勞動
定額標準的,依據本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嚴格予以執行。
(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當支付其加班費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口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國家相關節假日安排下的工作天數計算
(一)明電[2000]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為便于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游、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10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1月2、3日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1天。
二、春節:2月13日至19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調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5天。
三、清明節: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4月3、4日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l天。
四、勞動節: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5月1、2日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1天。
五、端午節:6月14日至16日放假調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調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l天。
六、中秋節:9月22日至24日放假調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調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1天。
七、國慶節:10月l曰至7H放假凋休,共7天。9約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調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6天周末和8天調休后的凈天數為:29-6-8=15(天);2010年有52個周末,雙休企業應有52×2=104(天)休息時間,單休企業應有52天的休息時間;周末加之法定節假日:雙/單休的企業2010年非工作時間為119天/68天。2010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時間后,全年工作的時間為:246(雙休)、297(單休)天,月工作的時間為:20.5天/月(雙休)、24.75天/月(單休)。
(二)明電[2010]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為便于各地區、各部門及早合理安排節假日旅游、交通運輸、生產經營等有關工作,經國務院批準.現將2011年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中秋節和國慶節放假調休日期的具體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1日、2日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1天。
二、春節:2月2日(農歷除夕)至8日放假調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月5、6日被調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5天
三、清明節:4月3日至5日放假調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4月3日為周末,4月2日被調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1天
四、勞動節: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4月30口、5月1日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1天。
五、端午節: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6月4、5日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1天。
六、中秋節: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9月10、11日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1天
七、國慶節:10月1日至7日放假調休,共7天。10月8日(是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其中10月1、2日被凋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數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9天周末和5天被調休的周末后的凈天數為:29-9-5=15(天),2011年有53個周末(其中最后一個周末的周日在2012年),雙休企業應有52x2+1=105(天)休息時問,單休企業應有52天休息時間;周末加之法定節假日:雙/單休的企業2011年非工作時間為(15+105)120天/(15+52)67天。2011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時間后,全年工作的時間為:(365-120)245天(雙休)、(365-67)298天(單休),月工作的時間為:(245+12)20.4167天/月(雙休)、(298+12)24.8333天/月(單休)。
綜合2010年和2011年的放假安排,以及國家政策不變化的情況下,2012年法定假日的凈天數也應該為15天。又因為2012年為閏年,所以全年總天數為366天,全年有53個周末(其中有一個單周日),所以雙休企業應有52x2+1=105(天)為休息時間,單休企業應有53天雙休時間;周末加之法定假日后:雙/單休的企業2012年非工作時間為(15+105)120天/(15+53)68天。扣除非工作時間,全年工作的時間為:(366-120)246天(雙休)、(366-68)298天(單休),月工作時間為:(246÷12)20.5天/月(雙休)、(298÷12)24.8333天/月(單休)。
四、結論與啟示
綜上所述資料可得出月平均工作天數的計算公式為:(x-15-y)÷12
式中×代表:全年的天數;y代表周末休息的天數;15為法定假日的天數(不包含周末或被調休的天數);12為月份數。
為了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保證村級組織的正常運轉,確保村干部工資及時足額發放,決定對全縣各鄉鎮村干部工資實行鄉鎮財政統一發放。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設立“村干部工資專戶”
各鄉鎮財政所在原預算內財政專戶設立的“機關工資專戶”和“民政經費專戶”的基礎上,另設立“村干部工資專戶”,實行封閉運行管理。
二、村干部工資財政統一發放的對象及標準
(1)發放對象:經村民選舉當選的村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員,以及各鄉鎮黨委任命的村支部書記、副書記。
(2)職數:按每個村3-5名干部控制職數。
(3)發放標準:
基礎工資:每人每月200元。
職務工資:村支部書記、村主任每月50元,其他村干部每月30元。
工齡工資:按每年工齡1元計算(工作時間間斷不連續計算工齡)。
其他工資:按村農業人口數量和村轄國土面積大小確定,每月按所在村農業人口人均0.013元、國土面積每平方公里1元計算。
三、工資發放程序
(1)開設個人帳戶:各鄉鎮每個村干部在鄉鎮財政所設立的“村干部工資專戶”所在銀行開設個人工資帳戶,實行“工資直達、一人一卡”制度。
(2)填報工資發放花名冊:村級會計必須嚴格按照核定的村干部職數、工資發放對象、標準填好工資發放花名冊(一式四份),于每月5日前送鄉鎮財政所審核。
(3)審核:鄉鎮財政所對村級會計報來的工資發放花名冊進行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報鄉鎮領導審批。
(4)工資發放:縣財政局將各鄉鎮轉移支付中的村級管理費結合村干部工資發放金額,于每月12日前將村級管理費劃撥至各鄉鎮“村干部工資專戶”,各鄉鎮財政所按審批后的村干部工資發放花名冊通知各銀行將資金直接打入各村干部的工資帳戶,實行銀行直接發放。(對村級管理費不足發放村干部工資部分由鄉鎮財政所從返回給村級使用的“20%農稅附加”中劃撥至“村干部工資專戶”。)
(5)核對:各鄉鎮財政所,各銀行及村級會計月底應對工資發放進行對帳,理順各種手續,以確保工資發放準確無誤。
(6)帳務處理:鄉鎮財政所憑銀行蓋章的工資發放花名冊應發金額,借記:“其他支出—村級管理費補助”科目,貸記:“與上級住來”科目。村級會計憑銀行蓋章的工資花名冊應發金額,借記:“管理費用—村干部工資”,貸記:“財政補助收入—村級管理費補助”。
四、管理監督
(1)各鄉鎮要把確保村干部工資及時、足額發放作為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保障村級組織正常運轉的重要舉措,要把村干部工資發放作為鄉鎮黨政領導的第一政績來考核。
(2)“村干部工資專戶”資金實行封閉運行,只能用于發放村干部工資,不得挪作他用。
關鍵詞:會計 核算中心 工資業務管理
中圖分類號:F23 文獻標識碼:A
會計集中核算中心(以下簡稱“核算中心”)作為對會計核算模式的改革和有益嘗試,在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保證會計核算資料真實、完整,促進財政資金使用效率的提高等方面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工資項目在整個預算支出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搞好工資的核算和管理,對提高資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現就在會計集中核算中工資業務方面的內部控制和日常管理,結合自己在實踐中的體會作一些探討。
1.工資業務中的內部會計控制
工資發放涉及每個職工的直接利益,同時也是最容易出現弊端的環節。為此,應切實加強內部控制,完善制度建設,架構制衡機制,使之出現良性循環。工資業務的內部控制應包含:
1.1工資核算崗位設置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工作崗位”,“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或者一崗多人”;《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試行)》第十九條規定,“不相容職務相互分離控制要求單位按照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合理設置會計及相關工作崗位,明確職責權限,形成相互制衡機制。”工資核算中的不相容職務有:工資預算編制和審批;工資變動審批和工資核算的執行;工資數據的錄入和核對;工資轉帳和轉帳審核等。核算中心應根據具體情況,設置相應崗位。一般地,工資預算編制和工資變動審批由原單位的會計和人事部門人員擔任;工資預算審批由財政職能科室執行;工資的錄入、核對與發放,工資轉帳與審核應分別由核算中心的專門人員擔任。不能由一人兼任不相容職務的崗位和辦理整個工資業務的全過程,以達到內部牽制的目的。規定了人員崗位后,核算中心應具體細分每個位置的職權,使工作有制度、考核有依據、獎懲有標準。
1.2工資業務授權批準控制
在開展具體工資業務前,應明確各審批人對工資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同時明確經辦人員辦理工資業務的職責范圍和工作要求。工資預算必須經財政職能科室批準后,在規定的范圍內使用,嚴格在預算內控制工資的開支,非經預算調整,不得超指標發放工資。工資發放標準的調整,應由政府人事部門批準或相關部門下文規定;核算中心業務人員在錄入工資項目時,必須有明確的書面依據并嚴格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應拒絕辦理或要求予以糾正。嚴禁未經授權人員辦理工資業務。
1.3工資業務中財產保全控制
工資發放后,一般銀行會開出銀行卡或直接提取現金。應限制未經授權人員對銀行卡和現金的直接接觸,確保財產的安全完整。銀行卡應由非工資發放的經辦人員專人保管,由銀行取回后放入保險箱,以后再交給原單位的報帳會計。由于核算中心的工資發放由銀行匯總一筆劃出,事后應由對帳人員對計入各單位銀行存款明細帳的工資支出額和銀行發出總額進行勾對,以達到帳實相符。
1.4工資業務中的電子信息技術控制
會計集中核算涉及到一個轄區內大部分的行政事業人員,人數多、業務雜,運用手工操作開展工資業務已幾無可能。運用一個符合工作實際、實用、高效的工資應用軟件來處理工資業務,往往會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運用電子信息技術手段建立控制系統,還有助于減少和消除人為操作因素,確保內部會計控制的有效實施。集中核算工資軟件除應具有一般的錄入、打印、統計功能外,還應具有以下的特色功能:①數據兼容和導入導出功能。②快速查詢功能。③數據傳輸中的識別功能,軟件可對人員屬性、身份證號碼位數及惟一性、銀行卡號位數及惟一性審查。④靈活的體系結構和升級功能。
2.工資業務的日常管理
核算中心處理的工資業務都由各單位報帳會計上報而來,并不直接接觸各單位的具體情況,客觀上給工資業務的管理帶來難度。而另一方面會計核算對工資業務的要求又很高,在工資核算上不能馬虎、粗糙,一般應做到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如何加強工資業務的日常管理,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2.1加強工資業務核算合法性的管理。行政事業單位工資規定政策性很強,具有剛性。無論是公務員實行的職級工資,還是事業人員套用職稱的工資,各個級別的工資金額及如何晉升都有明確規定。工資核算人員應根據政府人事部門的批準來操作。在審核過程中碰到不合法的業務應予以拒絕,必要時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一些非基本的工資項目的支出,如特殊崗位津貼、某些部門的超時津貼,也要有相關部門的批復文件才可發放,嚴禁擅自搞高工資標準。
2.2加強工資業務核算真實性的管理。會計法第九條規定,“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由于會計集中核算是在會計法律主體保持不變的原則下進行的,所以原單位及其負責人仍應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而核算中心在資料獲取上的間接性,給真實性的審查帶來困難。對各單位工資發放人員的真實性應到當地政府人事部門進行核實。核算中心平時應和核算單位多加聯系,以及時取得人員調動、新招、死亡等增減資料。一旦發現錯誤,及時糾正。而對于單位故意虛列人員套取工資的,應向核算中心負責人報告,及時作出處理。
2.3加強工資業務核算準確性的管理。工資關系每個員工的根本利益,如產生錯誤,往往會引起較大反應。核算中心應將工資準確地發放到每個員工手中。工資核算人員應認真、仔細錄入每筆數據,錄入后應由復核員進行檢查;如工資數據變動較大,核算中心錄完后應打印一份交原單位校對。核算中心在考核制度中應規定與發生錯誤筆數和金額相關的獎罰措施,以促使有關人員做好業務。
2.4加強工資業務核算完整性的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經費由財政保障,所以基本上能夠做到工資應發盡發。工資表中不僅列出了各個應發項目,還包括了個人的扣款項目。對于由單位墊付的個人支出,如住房公積金、養老金、醫保金等,應在工資中全部收回,而不能長期掛在單位往來帳上或由單位開支。特別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應將平時不在工資中發放的內容一并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不能隨意少計。
2.5加強工資業務核算及時性的管理。工資發放應遵循及時性原則,每月的工資發放日應全部到達個人帳。工資的及時發放,不僅有利于員工們安排好個人收支,同時也能確立他們對核算中心的信任。由于核算中心發放的工資人數多、金額大,銀行在票據交換、數據導入上都有個時間過程,核算中心在工資發放時要計算好時間提前量;做到既不浪費資金的時間價值,又準時到達員工個人帳戶。工資發放完畢后應及時進行工資轉帳處理,防止由于未及時轉帳,經費指標已被工資用完還在支付報銷。核算中心的考核制度中應規定延遲支付工資的懲罰措施。
3.小結
會計集中核算是一個新生事物,包括工資在內的各項會計業務也在不斷的探索中。實踐中應注重制度的落實,因為好的制度會由于執行程度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效果。核算中心應組織人員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實行結果及時進行反饋,認真總結分析存在的問題,修正控制措施,以期達到最佳效果。
參考文獻
[1]謝春林.淺析外匯收支情況表編制的備查賬戶法[J]. 科學大眾,2006.
一、嚴格執行民工就業的準入制度。
1、建立民工的花名冊和暫住證辦理情況的臺帳。仔細審閱身份證的有效性,對童工、未成年人、無效證件者拒絕吸納為職工,并與當地公安部門聯系,由公安部門下派二名協管員下駐項目部,專門到現場為民工辦理暫住證,確保每一位民工的進場時間和出場時間都能反映在臺帳中。
2、對新增民工采取“一條龍”的方式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如下:由區隊長帶領新增民工在24小時內到項目安全部報到,安全部對民工進行安全“三級教育”和本工種的安全技術交底;簽訂安全生產責任制;然后到合同部簽訂勞務用工合同;再到財務部辦理工資卡(農行卡);后到保安、協管員處辦理暫住證;最后由安全部開具可以上崗的通知單,民工憑此通知單到本隊進行相應工種的上崗。
二、工資發放方法:
1、財務部對每個民工建立農行卡,由每個民工親自到財務部領取銀行卡,并簽名,然后每月30日各隊將考勤表及工資表交財務部,財務部在10日將民工工資打到農行卡中,民工直接到銀行領取工資。
2、最低工資控制:版權所有
項目部對每位民工的工資進行審閱,現民工工資最低800元。
三、項目部經常與民工進行就業交流,采取坐談會形式,由項目經理親自主持,及時了解民工的心理動態和對本企業管理的合理化建議。
二、統發范圍及執行時間。農村村組干部工資統籌發放的范圍為全市農村現在職、在崗村組干部;統發時間從年6月1日開始執行。年6月20日前,由各鎮(辦、區)核定村組干部工資發放名單、發放標準,并將情況報市農村財政管理局,由市農村財政管理局匯總審核后實行直達發放。
三、統發辦法
㈠合理確定工資基數。農村稅改轉移支付資金,在按政策規定足額確保“五保”供養經費等支出的前提下,確定村干部年工資發放基數。實行“上限控制,下要保底”。即:村級轉移支付較多的村,村組干部年工資發放總額不得超過該村村級轉移支付資金的70%;村級轉移支付較小的村,村正職干部年工資額不得低于3000元。各村具體工資基數由各鎮(辦、區)結合村級規模、山區平原、工作難易程度等因素自行確定。
㈡明確工資統發比例。農村村組干部工資基數由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構成。市財政根據鎮(辦、區)核定上報的村組干部年工資額,實行市鎮統籌,對個人年工資基數的60%部分(以下簡稱基本工資)實行按月發放,剩余40%部分(以下簡稱績效工資)由鎮(辦、區)根據年初確定的職責和工作目標,與工作任務完成情況掛鉤,實行考核兌現。
㈢實行專戶管理,直達個人賬戶。鎮(辦、區)在所屬農村信用社開設村組干部“工資專戶”,市財政局國庫收付中心按月將村干部基本工資直達“工資專戶”,各鎮(辦、區)信用社按照財政所提供的村組干部工資花名冊及基本工資標準,每月將村組干部基本工資直達個人帳戶。
㈣加強村組干部信息管理。鎮(辦、區)要建立和完善村組干部信息管理制度,及時掌握村組干部人員變動情況。若有變動,當月須將變動人員(增減)花名冊、月基本工資及新增基層干部本人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資料上報到市農村財政管理局,經審核后,從人員變動的次月,對下撥的統籌工資款予以調整,確保工資不錯發、不漏發。
㈤村組干部績效工資的發放。鎮(辦、區)要將績效工資分解為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穩定、新農村建設等項目,在村組干部績效工資總限額內進行分配,獎優罰劣。年度考核兌現情況由鎮(辦、區)財政所匯總后,在次年2月份前報市農村財政管理局,經審核后,按照基本工資統發的方式直達村干部個人帳戶。
四、相關要求
㈠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村組干部工資發放工作由市農村財政管理局組織實施。各鎮(辦、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做好轄區內村組干部人員身份認定、工資標準測算及村干部人員變動的核實上報等基礎性工作,為村組干部工資統籌發放提供真實可靠資料。各鎮(辦、區)財政所、信用社等相關單位要密切配合,認真做好工資專戶的設置及管理,確保村組干部工資按時足額直達個人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