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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工資
一、納稅籌劃與個人所得稅
所謂稅收籌劃指的是納稅人在遵守國家法律、政策的前提下,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籌劃,盡可能減輕稅收負擔,獲取稅收利益。稅收籌劃的內涵,實際上就是納稅人在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通過對經營活動或個人事務的事前安排,實現減輕納稅義務目的的行為。個人所得稅是指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該稅的主要特點為:依據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標準,區分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使其分別承擔不同的納稅義務。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收入所得劃分為11類,實行分類征收;對納稅人不同所得項目,采用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稅率形式;采用源泉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
二、個人所得稅籌劃在工資收入方面應用的幾種主要方法
1.合理分拆收入所得,均衡工資獎金發放
我國稅法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有如下兩個方面的規定:(1)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2)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同時,由于個人所得稅適用累進稅率,而計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實際上相當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只有十二分之一適用的是超額累進稅率,其他部分都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全額累進稅率會出現稅率臨界點稅負劇增的現象必然反映到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應納稅額計算上。從而使納稅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于超過稅率臨界點時獎金數額,此時納稅人選擇較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反而會有更高的稅后收入。
2.靈活轉換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性質
依據個人所得稅法,我國個人工薪所得實行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勞務報酬所得實行20%的比例稅率,但對勞務所得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征收,勞務報酬所得實際上相當于實行20%、30%、40%的超額累進稅率。對比這兩種稅率規定,可以發現相同數額的工薪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所適用的稅率不同,這時個稅所承擔的稅負也就不同。因此,納稅人可以通過這種關系的處理來安排所得性質,使所獲收入被定位于最有利的稅收位置。
3.合理增加稅收減免額
對于個人所得稅來說,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費都是可以在收入中抵免的。所以,如果企業合理增加員工每個月的住房公積金,就可以起到降低適用稅率、節約稅收支出的作用。例如,按照公積金有關文件規定,職工個人與其所在單位,應該依據員工月工資總額的同一比例,按月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每月繳存額等于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個人繳存率,單位每月繳存額等于該職工每月工資總額乘以單位繳存率,兩筆資金全部存入個人賬戶,歸職工個人所有。由于住房公積金繳存額可從工資總額中作稅前扣除,免納個人所得稅,所以,單位和個人應按照盡可能高的標準繳付“三費一金”,從而增加納稅人的稅收減免額,進而減少應納稅額。
4.靈活運用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個人所得稅稅法,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或其他社會公益事業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未超過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因此,納稅人應合理地安排捐贈事宜,最大程度地享受稅收扣除。該政策實際上就是給予納稅人將自己對外捐贈的一部分改為由稅收來負擔。該條款的立法宗旨很明確,就是要引導納稅人的捐贈方向,將其引入公益、救濟性質,從而為社會和國家減輕負擔。對于個人來說,則可以通過公益、救濟性捐贈將一部分收入從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從而達到抵免一部分稅收的目的。
三、個人所得稅籌劃的案例分析――以工薪所得籌劃為例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將個人的十一項所得作為課稅對象,如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這些項目分別規定了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適用不同的稅率和不同的計稅方法。這就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提供了潛在的空間。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我國在個稅上對工薪所得按月征收,并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于員工年底一次性取得的全年獎金、績效工資,也規定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這種情況下,月收入的不均衡會使得在年所得相同的情況下,由于某些月份的工薪收入由于適用較高稅率而使得員工整體上稅負增加。
根據稅收籌劃的原理,針對這種情況原則上我們可以采用均衡分攤收入的方法來減輕這部分納稅人的稅負。舉個例子:羅某是一家公司的銷售代表,每月工資4000元。年初,按照公司的獎金制度,羅某根據上年的銷售業績估算今年可能得到25000元獎金。請問如果羅某全年能夠獲得獎金25000元,羅某該如何為自己的收入進行籌劃以降低稅負?根據題意,我們有以下幾種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如果公司在年終一次性發放這筆獎金,按規定工資部分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4000-2000)×10%-2]×12=2100(元);獎金部分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25000×15%-125=3625(元),總體上羅某全年應納個稅為5725元(2100+3625)。方案二:如果公司分兩個月兩次發放這筆獎金,按規定羅某未取得獎金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4000-2000)×10%-25]×(12-2)=1750(元);取得獎金月份應納的個稅稅額=[(4000+25000/2-2000)×20%-375]×2=5050(元),綜上羅某全年收入應繳納的個稅為6800元(1750+5050)。方案三:如果這筆獎金分為四個月四次發放,則未取得獎
金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4000-2000)×10-25]%× (12-4)=1400(元);取得獎金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4000+25000/4-2000)×20%-375]×4=5100(元),羅某全年共需繳納為6500元(1400+5100)。顯然,除一次性發放全年獎金外,同量的獎金隨著發放次數的增加,羅某應繳的個人所得稅會逐漸減少。因此,羅某應要求公司在年終時一次性發放其全年獎金,如果公司從其他方面考慮,無法滿足羅某的要求,則羅某應與公司商議,盡量分月多次發放獎金。
因此,我們公司在發放工資獎金時應當為員工進行籌劃,特別是當涉及的員工獎金數額較大時,如果采用年終一次發放法,就可能降低員工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增加員工的個人收益,為他們帶來實惠。根據測算,對應于某個特定的預計全年總收入,有些“均衡月工資、年終獎金”最優發放方法為一個特定的數額,有些“均衡月工資、年終獎金”最優發放方法為一個特定的數額區間。相應地,我們把這兩種最優發放方法定義為“最優發放額”、“最優發放區間”,具體總結如下表。
備注:“*”表示最優發放額,“**”表示最優發放區間,表格中區間的中括號“[]”表示包含邊界數值,括號“()”
表示不包含邊界數值。
綜合上面的實例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國家稅務總局對于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具有多個方面的特點,個人所得稅有很多細節的東西值得我們關注研究。例如上面的實例所講的同樣的年所得,因為工資發放的次數、時間、名目等的不同,所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會有所不同。所以,可以發現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對于個人工資收入具有很大的影響作用。
四、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對個人工資收入的影響作用
通過上述實例分析,可以發現合理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為員工個人達到充分的節稅作用。正確認識個人所得稅籌劃對工資收入的影響作用對于員工個人的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以及我國稅收經濟的發展具有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
1.適當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可以有助于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稅收征管法的不斷完善客觀上使得納稅人靠鉆稅法的漏洞和偷逃稅款等手段減少稅負的不正當途徑被堵塞,稅務相關行政和執法部門對社會上偷漏稅等違法行為的嚴厲處罰也會促進納稅人逐漸認識到納稅籌劃的重要性,從一定意義上講,納稅籌劃在給納稅人帶來實惠和好處的同時也會促進納稅人為節約稅收而不斷了解學習稅收相關法規的過程,這個過程從客觀上來講增強和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2.納稅籌劃有助于促使個人理財水平的提高
當今社會當中,每個人的收入來源都有很多方面,不同的收入適合繳納不同的稅收和應用不同的稅法條款,所以正確的納稅籌劃有助于提高和促進個人理財水平的提高。納稅籌劃是一種高智商的增值活動,為進行納稅籌劃而起用高素質、高水平人才必然為社會經營管理更上一層樓。納稅籌劃會促進員工個人最大限度地為節約稅款而對財務工資制度、會計準則以及現行稅法進行深入了解,從而從客觀上提高員工個人的理財水平。
3.正確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有助于納稅人節約稅收
目前,我國很多人員機構都是將納稅籌劃的目的僅定位在直接減輕自身稅收負擔層面,因而一部分納稅人的心理是只要能少交稅款,怎樣做都行。其結果只會導致很多納稅籌劃案例屬于暗箱操作,其技能并不高明,其實質是偷漏逃稅,因而經不起推敲和稽查。所以,通過正確合法的納稅籌劃方案選擇可以減少納稅人的現金流出或者減少本期現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資金,使納稅人一方面可以減少本該繳納的稅收,另一方面也可以不繳不該繳納的稅收,使個人最大限度地節約稅收。
參考文獻:
[1]黃凰、田靖宇.個人所得稅的稅收籌劃研究[J].現代商貿工業,2009(1).
[2]黃菊.淺談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J].經濟研究,2009(7).
1 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的可行性分析
1.1 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具有可籌劃性
工資、薪金所得實際上屬于非獨立個人勞動所得,即非獨立個人勞動者從其工作或服務的單位取得的所有勞動報酬。因此,除工資外,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也都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范疇。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平時獎金、津貼、補貼等都屬于平時工資的組成部分,應該與平時工資合并計稅;而單位向員工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可以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采用特殊的計稅方法進行計稅。不同的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方法存在差異,而企業能夠選擇不同的工資薪金支付方式,從而為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提供了空間。
1.2 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依據具有可籌劃性
工資、薪金所得是按照月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征稅,即以每月收入額減除生計費用后的余額進行課稅。在我國,工資、薪金所得的生計扣除數是稅法統一規定,籌劃空間非常有限。所以,企業主要應設法將縮小工資、薪金所得的應納稅收入,縮小計稅依據,才能減輕納稅義務和規避納稅負擔,盡可能地適用最低檔次的稅率。在實踐中,企業可以通過合理選擇和籌劃員工的收入形式,減輕稅負。通過有效地支付,充分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降低企業的人力成本,從而更好地促進企業的經營和發展。
1.3 工資、薪金所得的稅率具有可籌劃性
按照我國稅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七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中最高的一級為3%,最高一級為35%。員工取得的收入不同,所適用的最高級次的稅率也存在差異,從而使得員工個人收入的綜合稅率也產生差異。因此,企業可以通過調整支付形式,降低稅率。另外,由于企業某些員工從事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工作性質的特殊性使得其取得的收入臨界于“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之間,而這兩項征稅項目的稅率是存在差異為籌劃創造空間。作為雇主的企業可以通過工資發放的金額、形式以及方式的調整,改變和影響員工收入適用的稅率,從而對員工承擔的個人所得稅稅負產生影響。
2 工資、薪金所得的稅收籌劃方法
2.1 合理安排工資與獎金
企業激勵員工除了較高的工資薪金,豐厚的獎金也是其中不可缺少的環節。但在每月相對固定工資薪金下,獎金的發放將造成某個時間段的收入增多,其相應的個人所得稅稅負也隨之增加。特別是平時獎金的發放,將造成了平時獎金發放月的工資薪金畸高,而平常每月發放工資薪金較低,每月適用稅率差異較大,使得員工承擔超合理的稅負,降低了企業工資薪金的激勵作用。為了避免各月的收入差距過大,企業應為員工采用均衡發放工資薪金的方法,從總體上減輕員工的稅負。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支付方法與平時獎金存在差異,企業可以充分利用年終獎金進行節稅。根據我國稅法,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稅率選擇是依據年終獎金的月平均數來選擇稅率,并實行一次性扣除計稅。在這種計算方法下,年終一次性獎金實質是采用全額累進稅率。即當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月平均數超過某臨界點,將使得年終一次性獎金全額適用更高的稅率,從而使得年終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大額增加,從而使得員工的收入就可能實現“名升實降”。因此,通過合理的籌劃月度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金額,盡可能降低月度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充分利用月度工資按此扣除速算扣除數與年終獎金的貨幣時間差異,將有效地減少員工的稅負。[2]分析平時工資與年終一次性獎金的征稅差異,可以看出企業在支付員工工資的時候,主要應注意以下問題。
2.1.1 為較高收入的員工安排年終獎金
由于在我國,個人每月收入只有超過3 500元,才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年終一次性獎金只對取得當月不足3 500元的部分進行一次性扣除,從而增加了員工的稅負。所以,在員工年薪低于42 000元時,我國稅法允許扣除的生計費用數將不能得到充分的扣除,企業不適宜為員工安排年終一次性獎金。
2.1.2 為低收入者安排平時獎金
季度獎金和半年獎金等平時獎金應與取得當月的工資合并計稅,因此,在實際籌劃中,如果員工的月收入低于3 500元,則可以安排平時獎金,而獎金分散到各月工資薪金,使得員工的實際收入均衡化。在收入均衡的情況下,才能更有效地利用工資、薪金所得的低稅率的額度。2.1.3 年終一次性的獎金適用的稅率應低于或者等于平時工資適用的最高稅率企業在進行實際籌劃時,可以根據員工過去幾年的業績進行預計并測算其工資薪金和獎金的數額,計算適用的最高稅率和適用稅率的金額,從而選擇最適合員工的籌劃方案。為了充分利用工資、薪金所得的低稅率的額度,企業安排員工平時工資所適用的最高稅率與年終一次性獎金所適用的稅率保持一致,特別是應注意避免年終一次性獎金稅率超過平時工資適用的最高稅率。
2.2 降低工資薪金的計稅依據
按照我國現行的規定,員工個人收入累進到一定程度,新增薪金帶來的可支配的現金的比例將會減少。因此,企業在籌劃過程中,應考慮降低工資薪金的計稅依據。
2.2.1 充分利用個人開支與企業開支的可轉化性
工資薪金是員工收入的主要來源。在我國現行稅制下,隨著員工工資薪金收入的增加,新增的收入中實際可支配收入的比重將逐步減少。除了適用加計扣除的群體之外,我國稅法對所有的納稅人都實行統一的扣除數,不考慮納稅人個體之間的差異。在實際中,納稅人在生活過程中發生各種的開支,這些開支的有些項目是屬于純碎個人的開支項目,例如生活費用,也有些項目屬于個人和企業共同性的開支,例如交通費、通訊費等等。特別是對于在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所發生“共同性費用”相對也比較多,這些“共同性費用”的存在以及高收入帶來的高稅率將沖減增加工資薪金給企業中高層管理人員帶來的激勵作用。因此,為了降低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的計稅依據,可以考慮由企業承擔“共同性費用”,從而提高支付工資的有效性。通過這種轉化,雖然降低了員工的貨幣性收入,但可以保持實際的消費和生活水平不變,同時降低工資薪金的計稅依據,減少繳納個人所得稅,增加個人的實際收入。
2.2.2 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規定
我國現行的稅法對于單位為個人交付以及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付的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以及失業保險等免征個人所得稅。這些收入的取得增加了個人的實際收入,又沒有增加個人的應納稅額。因此,企業在為員工進行籌劃的時候,應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減免稅規定為職工高比例地繳納住房公積金等相關費用,為職工建立長期儲備,盡量提高工資中免稅部分的比重,減少計稅工資額。[3]
2.3 有效地轉化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
工資薪金和勞務報酬都是屬于個人勞務取得的所得。工資薪金所得是員工與企業之間存在穩定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勞務報酬所得是不存在雇傭與被雇傭關系,兩項所得的確認具有可轉性。由于適用不同的計稅方法和稅率,在不同的條件下,適時轉化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將有利于節稅。根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在月收入扣除生計費用的基礎上,按照七級累進稅率進行計稅;勞務報酬所得則是以次收入扣除20%的費用進行征稅,在比例稅率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收。因此,在低收入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更低,采用工資薪金對于員工更有利。隨著收入的增加,工資薪金適用的稅率逐漸增加,而勞務報酬的稅率相對比較固定,所以高收入的情況下,采用勞務報酬的形式更節稅。為更好地利用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轉化進行稅收籌劃,可以計算出工資薪金與勞務報酬的稅負平衡點。假定員工的每月報酬為A,且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的應納稅額相等,即達到稅負均衡點,則有下列關系式成立:A×(1-20%)×20%=(A-3 500)×25%-1005(12 500≤A≤25 000)求出:A=20 888.89因此,在收入等于20 888.89時,采用工資薪金或者作為勞務報酬,兩者的稅負是相等的,當月收入低于20 888.89時,采用工資薪金形式的稅負更低;當月收入超過20 888.89時,采用勞務報酬形式的稅負更低。[4]
3 工資、薪金所得稅收籌劃應注意的問題
采用不同的支付次數、支付金額以及支付方式都會對員工的稅后收益產生影響。工資、薪金稅收籌劃的目的是減輕員工個人所得稅負擔,但企業在實行納稅籌劃時,既要考慮企業的自身因素,也要考慮員工個人等其他因素,從而更符合企業的實際需求,帶來更多的利益。
3.1 充分考慮員工對工資薪金的需求和期望
通過對員工工資、薪金所得的籌劃,企業能夠提高工薪支付的有效性,也有利于企業人才的穩定。因此,在籌劃方案的涉及中,企業應了解員工家庭狀況、現金需求、未來投資等相關因素,及時加強與員工的溝通和協調,從而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培養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
3.2 結合企業自身實際情況綜合考慮相關因素
合法性是稅收籌劃與其他減稅行為的最本質區別,因此,在進行員工薪酬籌劃的時候,企業應關注籌劃方案的合法性。在我國2008年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允許企業在稅前扣除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但同時也明確了“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所以,企業開展工資薪金籌劃時,應首先考慮稅收籌劃方案的合法性。其次應注意遵循成本與效益原則,只有當收益高于成本的籌劃才是對企業有利的、可實行的籌劃方案。第三,注意薪酬對于員工個人的激勵作用。企業在制定薪酬方案的時候,應有效地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融合企業自身的企業文化、管理制度、績效評估、激勵機制等事項進行。
1.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稅收的組成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稅收一般情況下包括兩種類型,一是個人工資、薪金的稅金,另一種是個人一次性發放的全年獎金的所得稅。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包含這兩種類型的主要原因是績效工資是以在事業單位工作的個人的主要工資為主要工資內容的,而其所獲得的獎金,是因為單位根據不同人員在不同工作崗位具有不同的工作效用,而在這不同的工作效用中,每個人的完成工作情況、工作的環境、工作的難易程度、工作的責任大小以及突況發生的處理方式同樣不一樣的,而單位對一些工作積極、工作態度認真的工作人員,會在全年結束時,發放一定量的獎金,這是對他們績效考核的結果,也是單位對他們的工作的肯定與感謝,以及對他們未來工作的鼓勵與激勵。而這個“獎金”,也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通過自己工作的個人所得。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這些獎金同樣需要按照法律的規定繳納稅款。而一些拒不繳納稅款的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是違法的。
2.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稅收的規定在上文的分析中可以得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分為了2種主要類型,那么,績效工資的稅收同樣也分為了2種。一種是對工資或薪金征收的所得稅。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工資、薪金的收入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這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個人月收入的主要組成成分,也是其最有可能繳納稅收的地方。根據我國《稅法》的相關規定,個人每月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是個人的工資或薪金扣除其所承擔的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障金、基本養老金與住房公積金(即“三險一金”)后,再減去3500元,這樣所剩余的錢就是其個人所得中需要繳納稅款的部分。而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這些需要繳納稅款的錢是按照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并繳納的。換句話來說,假若事業單位中的某位工作人員每月工資或薪金扣除“三險一金”和3500元后并沒有剩余,那么他便不需要繳納這部分的個人所得稅了。這種稅收的規定,不僅保護了低收入人員的利益,同時又使中等收入和高收入人群履行了自己作為納稅人的義務。第二種是對其個人所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征稅。根據查閱相關資料,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具體規定是事業單位等根據工作人員個人的全年考核綜合情況,根據其對事業單位全年經濟效益帶來的影響,向其發放的一次性獎金。而這一次性獎金可以通過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或績效工資等多種辦法進行發放。而對事業單位工作員工的這種所得進行征稅的方法具體又有兩種。一種是將一個月內發放的屬于年度性的名目不同的獎金,作為一次性獎金收入,按12個月分解后確定適用稅率和相應的速算扣除數并據此全額計算納稅,另一種是在不同月份發放,納稅人可選擇其中一個月取得的年度獎金進行計算納稅。
二、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稅收籌劃技術
(一)績效工資稅收籌劃技術的含義
稅收籌劃技術是指納稅人使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在合法合理的情況下,使自己盡可能少的繳納稅款的知識與技術。換句話說,假若納稅人能夠熟練的掌握這種方法,那么納稅人將有可能使自己“納稅人”的身份轉變為“免稅人”。當然,這種方法不同于那些為了減少繳納稅款而偷稅漏稅的違法行為。績效工資稅收籌劃技術一般包括免稅技術、扣除技術、稅率差異技術等。
(二)績效工資稅收籌劃技術的具體內容
免稅技術也是最為實用的技術,它是指納稅人熟練掌握各種相應的稅收政策,并對這些稅收技術進行合理合法的運用,使得納稅人的稅率相應地降低,而當納稅人的稅率降低,那么納稅人需要繳納的稅款便變相的減少了。當然,納稅人還可以通過參加一些免稅的活動來達到自己免稅的目的。在我國相關的規定中,有以下幾大類個人所得是免稅的。一是基本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相對于“三險”而言,住房公積金的免稅具有一定的范圍。我國的住房公積金可分為單位繳納和個人繳納兩個部分,在我國的相關規定中,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分別應當在不超過雇員上年度月平均工資12%(可小于等于百分之十二),雇員實際繳納存儲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然而,單位和雇員共同繳納存儲的住房公積金月平均工資,不允許超過其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二是政府對特殊津貼、院士津貼、資深院士津貼等進行免稅政策,這種政策是政府對弱勢群體照顧的方式之一,也是政府表示自己對學術研究者的鼓勵與感激的方式之一。最后一種是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而這些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的項目具體包括:、差旅費津貼、獨生子女補貼、誤餐補助等。當然,納稅人在使用免稅技術時,應該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萬不可為了自身利益,在報稅時,將原本屬于個人所得的內容歸屬到免稅范圍內。假若這樣做,納稅人不僅沒有履行自己的納稅的義務,更是有了違法的行為。當然除了免稅技術還有扣除技術和稅率減稅奇數,扣除技術是指在合法和合理的情況下,使扣除額增加而直接節稅,或調整各個計稅期的扣除額而相對節稅的稅收籌劃技術。這種技術一般包括提供培訓機會、轉化費用和提供周轉住房三種。而稅率減稅技術利用稅率的差異而直接節減稅收的稅收籌劃技術。
三、結語
關鍵詞:甘肅省;新稅制;稅收籌劃
本文系蘭州商學院科研項目《新稅制下甘肅省企業稅收籌劃的方法和風險研究》階段性成果
中圖分類號:F81文獻標識碼:A
新《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新稅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統一適用稅率,統一稅前扣除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強化反避稅措施等,這些舉措無疑將對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產生較大的影響。
一、新企業所得稅法的變化
(一)納稅人類型的變化。新稅法按照國際通行做法,新法將納稅人劃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并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采用了“登記注冊地標準”和“實際管理機構地標準”相結合的辦法,作出了明確的界定。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部分納稅。
(二)稅率的變化。新稅法規定的稅率為25%,同時,明確對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應稅所得適用20%的稅率。除此之外,還規定對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征收15%企業所得稅,對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稅率的變化對于絕大多數內資企業來說都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降低了稅負。
(三)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新稅法對于稅前扣除項目的變化體現在:第一,扣除項目規定更加全面,可在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項目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第二,準予扣除項目的范圍和標準更加明確。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準予稅前扣除;以工資薪金總額為基數,實際發生的14%的職工福利費、2%的工會經費和2.5%的職工教育經費,準予稅前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業務招待費在不超過營業收入0.5%范圍內,按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收入15%的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稅前扣除;第三,不準予扣除項目規定也更加明確。
(四)稅收優惠政策的變化。新稅法在國家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的產業和項目、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從事環保節能節水所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工資、創業投資、綜合利用資源生產企業、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等諸多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了規定。具體的變化體現在:第一,由“地區優惠為主”轉變為“產業優惠為主,地區優惠為輔”;第二,由“直接優惠為主”轉變為“間接優惠為主,直接優惠為輔”;第三,轉變了對高新技術產業及技術企業的稅收優惠。
二、正確定位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
(一)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是企業價值最大化。稅收籌劃目標是指稅收籌劃主體通過稅務籌劃活動所期望達到的理想境地或狀態,具體表現為納稅人在一定稅負狀態下的經濟利益狀況。確立稅務籌劃目標是實施稅收籌劃的基本前提,其決定了稅收籌劃的范圍和方向。稅收籌劃終極的目標應與企業理財目標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相一致,即通過對企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事先安排,充分考慮貨幣時間價值和涉稅風險,在保證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上,實現涉稅零風險狀態下的企業價值最大化。當然,稅負最小化也未必不能作為稅收籌劃的目標,當某方案實現稅負最小化與企業實現價值最大化正相關時,稅負最小化就是稅務籌劃的最高目標;反之,當兩者非正相關時,只能以理財目標為終極目標。因此,將新稅法稅收籌劃的目標應定義為:在法律認可且符合立法意圖的范圍內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這種定位,既克服了節稅目標的狹隘性,又排除了不符合立法意圖的避稅問題,是企業定義其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目標的正確選擇。
(二)稅收籌劃的派生目標是實現涉稅零風險。如果將企業價值最大化確定為新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最終目標,那么,實現涉稅零風險就是稅收籌劃的派生目標。涉稅零風險是指納稅人賬目清楚,納稅申報正確,繳納稅款及時、足額,不會出現任何關于稅收方面的處罰,即在稅收方面沒有任何風險,或風險極小可以忽略不計的一種狀態。由于目前我國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不到位,普遍存在著稅收風險較高的問題,所以稅收籌劃需要把規避稅務風險、實現涉稅零風險納入進來。這使得企業所得稅稅收籌劃的目標更具有現實意義。
三、甘肅企業所得稅稅負狀況分析
新稅法實施后,甘肅企業稅所得稅稅負增長較快,特別是大型企業稅負有較大增加。以2008年為例,甘肅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累計入庫22.26億元,同比增長32.76%,在各稅種中增幅最高;企業所得稅在稅收中占比明顯提升,2008年企業所得稅占全省國稅收入的9.7%,而2007年這一數據為7.36%。
分行業入庫情況來看,甘肅企業所得稅主要集中在工業、商業、電信和金融保險行業,占93.6%,其余行業僅占6.4%。其中,工業企業累計入庫企業所得稅8.32億元,占全部企業所得稅收入的37.35%,同比增長18.09%,其中酒、化工產品、有色金屬、專用設備等增長幅度較大;商業企業累計入庫7.08億元,增長31.23%,占全部企業所得稅收入的31.78%;金融保險業累計入庫1.83億元,增長59.11%,占8.29%;電信業累計入庫3.63億元,增長93.42%,占16.32%。卷煙工業、成品油工業、交通運輸、建筑安裝、服務業等行業所得稅有不同程度下降。
從稅源分布情況看,甘肅企業所得稅主要依靠部分重點稅源企業。據統計,2008年全年繳納企業所得稅在1億元以上的企業只有2家,即中國移動通信集團甘肅有限公司和甘肅省煙草公司蘭州市公司;1,000萬元以上企業共有34家(包括上述2家),共繳納企業所得稅14.64億元,占全省企業所得稅收入的65.77%。從重點稅源企業分布行業來看,主要分布在煙草行業(13家)、電力行業(6家)以及石油化工、有色金屬和其他制造業。
從分企業類型收入情況來看,甘肅內資企業所得稅收入17.47億元,占78.5%;外資企業所得稅4.79億元,占21.5%。在內資企業所得稅收入中,股份公司和國有企業所得稅收入占了絕大部分,約為91%,其中國有控股的股份公司企業所得稅收入又占一半左右,這反映出甘肅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稅負較重。
四、甘肅企業稅收籌劃策略和實施機制
(一)甘肅企業稅收籌劃基本策略。由于甘肅省是西部欠發達省份,存在經濟基礎薄弱、自然條件差、財政收支矛盾突出、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較低且地區發展不平衡等困難和問題。但甘肅企業又地處國家西部大開發戰略重點扶持的地區,稅收優惠政策對其有所傾斜。所以,甘肅企業應該明確稅收籌劃目標和思路,利用新稅法和西部大開發中有關納稅人身份、不同企業稅率差異、扣除項目方面的可選擇規定以及國家鼓勵的稅收優惠等稅收政策優勢,確定稅收籌劃實施機制。
(二)利用納稅人身份的籌劃。新稅法規定,居民企業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就其境內外全部所得納稅;非居民企業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僅就其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納稅,并采用注冊地和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相結合的雙重標準來判斷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注冊地標準較易確定,因此稅收籌劃的關鍵是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實際管理機構一般以股東大會的場所、董事會及行使指揮監督權力的場所等來綜合判斷。外國企業要想避免成為我國居民企業,就要注意不僅要在國外注冊,而且還要把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國外,如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在外國舉行,在國外設立重大決策機構等。
(三)利用稅率適用的籌劃。新稅法的稅率有四檔:基準稅率25%和三檔的優惠稅率分別為10%、15%和20%,企業應盡可能創造條件以滿足優惠稅率的標準。第一,高新技術企業的籌劃。企業所得稅籌劃的側重點應從籌劃高新企業的納稅地點轉移到自主創新、培養核心競爭能力上來,設立自己的研發機構,組建穩定的研發隊伍,自主開發新產品、新技術,制定中長期研發計劃。這既符合企業的發展需求,又符合新稅法的立法精神。第二,小型微利企業的籌劃。新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適用15%的稅率并界定了其企業類型和認定條件。因此,小型企業在設立時首先需認真規劃企業的規模和人數,規模較大時,可考慮分立為兩個獨立的納稅企業;其次要關注年應稅所得額,當應稅所得額處于臨界點時,需采用推遲收入實現、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適用稅率。
(四)利用扣除項目的籌劃。企業所發生的支出,是否準予在稅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圍和標準的大小,直接決定著企業應納稅額的大小,新稅法放寬了成本費用的扣除標準和范圍,新稅法規定,從而擴大了稅收籌劃的空間。第一,工資薪金籌劃。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合理的職工工資薪金,準予在稅前扣除。其相應的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的扣除限額基數有所提高。可見,盡可能多地列支工資薪金支出、擴大稅前扣除應是稅收籌劃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1)提高職工工資,超支福利以工資形式發放;(2)將企業股東、董事各種報酬計入工資;(3)增加職工教育、培訓機會;(4)建立工會組織,改善職工福利。第二,廣告費、業務宣傳費籌劃。新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是按比例部分扣除、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是按比例限額扣除。對此,企業應做好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的預算,盡量減少支出,達到節稅的目的。第三,設立分公司籌劃。新稅法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必須和總機構、其他分支機構合并納稅。合并納稅可以互相彌補虧損,從而減輕整個企業的稅收負擔。當企業擴大生產經營需要到外地設立分支機構時,可以先考慮設立分公司,因為經營初期發生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合并納稅可使外地發生的虧損在總公司得到沖減,減輕了總公司的負擔。一旦生產經營走向正軌,產品打開銷路,可以盈利時,應考慮轉為子公司,在盈利時享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第四,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務籌劃。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50%;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的150%攤銷。企業可以考慮加大研發力度,增加研究開發費用,降低所得稅稅負。
(五)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籌劃。新稅法強調對國家鼓勵的產業和項目給予稅收優惠政策,甘肅企業可以充分利用產業項目優勢和所處地區優勢,結合企業戰略目標,實施稅收籌劃。第一,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的產業項目,地屬西部大開發地區的企業,只要鼓勵類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70%以上的企業,可享受企業所得稅稅率15%的優惠。第二,新稅法規定對環保、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的10%抵免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對創業投資機構、非營利性組織等機構的優惠政策;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對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取得的項目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利用這些稅收優惠進行稅收籌劃,既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又能為企業降低稅收成本。例如,甘肅省首家創業板上市公司大禹節水股份公司其產業項目符合節能節水優惠政策,大大降低了企業稅負。第三,新稅法規定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這對于甘肅這個農牧業大省來說,可以有效降低涉農企業的所得稅稅負。第四,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減征或免征。甘肅省民族地區企業應充分利用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較輕的民族地區作為注冊地點。企業應很好地把握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在實際操作中,盡量使企業研究開發費用達到享受優惠政策的標準,以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
(作者單位:蘭州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摘 要 隨著個人收入的不斷增加,相應的個人所得稅負擔也逐漸加重。如何在依法納稅的前提下,通過籌劃,減輕稅負,切實增加個人收入,成了納稅人急需面對的問題。本文從納稅籌劃的概念入手,闡述了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基本思路、具體方式和注意事項。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及其意義
(一)納稅籌劃的概念
納稅籌劃,又稱稅務籌劃,是指納稅人在國家稅收法律、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按照稅收政策法規的導向,通過對生產、經營、投資、理財等活動的事先安排、選擇和策劃,以期達到合理減少稅收支出、降低經營成本、獲取稅收利益的目的。納稅籌劃具有合法性、預見性、選擇性、收益性,納稅籌劃取得的是合法收益,受法律保護,是納稅人的一項基本權利。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越來越多的人成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與之相應,財政收人中來源于個人所得稅的比重也呈逐年上升的趨勢。盡管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在逐步提高,但隨著國家對個人所得稅征管力度的加強,使得人們面臨的個人所得稅負將越來越重。從維護公民切身利益、減輕稅收負擔的角度出發,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越來越受到納稅人的重視。如何使納稅人在不違法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輕稅負,獲得最大收益就成了一個重要的研究內容,有關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也顯得越來越重要。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籌劃也有助于稅法知識普及,有助于納稅人納稅意識的增強。
二、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基本思路
(一)充分考慮影響應納稅額的因素
影響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額的因素有兩個,即應納稅所得額和稅率。因此,要降低稅負,無非是運用合理又合法的方法減少應納稅所得額,或者通過周密的設計和安排,使應納稅所得額適用較低的稅率。應納稅所得額是個人取得的收入扣除費用、成本后的余額。在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的條件下,費用扣除越多,所適用的稅率越低;在實行比例稅率的情況,將所得進行合理的歸屬,使其適用較低的稅率。
(二)充分利用不同納稅人的不同納稅義務的規定
根據國際通行的住所標準和時間標準,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無限的,就其境內外所得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的納稅義務是有限的,只就其境內所得納稅。因此,納稅人身份的不同界定,也為納稅人提供了納稅籌劃的空間。
(三)充分利用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稅收優惠是稅收制度的基本要素之一,國家為了實現稅收調節功能,在稅種設計時,一般都有稅收優惠條款,納稅人充分利用這些條款,可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個人所得稅也規定了一些稅收優惠條款,這也為納稅人進行納稅籌劃的突破口。
三、個人所得稅納稅籌劃的具體方式
(一)選擇不同的所得形式進行納稅籌劃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課征制度,將個人所得分為十一項,分別納稅。從個稅角度解釋,就是把收入按照不同的類別分項征收,每一項的起征點,稅率甚至優惠措施都有所不同,這樣的話,如果你有很多種收入,每一項所得都合法,且低于征稅標準,就無需繳稅。這個規律就是,你的收入構成越是多元化,所繳納的稅金就越低。一般的工薪族收入來源單一,只有工資收入,此時個稅都由單位代繳,基本沒有稅收籌劃的空間,相反,收入來源越多樣的人,稅收籌劃空間越大。當同樣一筆收入被歸屬于不同的所得時,其稅收負擔是不同的。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在這一方面表現得非常突出。所以在一定條件下,將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分開、合并或相互轉化,就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
一般來說,在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的形式之間進行選擇時,通常情況是,當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額較少時,工資、薪金所得使用的稅率比勞務報酬所得使用的稅率要低,此時,將所得盡量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的形式可以為納稅人節約稅收;相反,當納稅人的應稅所得額較高時,勞務報酬所得使用的稅率相應較低,此時,將所得盡量轉化為勞務報酬的形式,可以減輕納稅人的稅收負擔。當納稅人同時獲得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時,要盡量避免完全按照工資、薪金所得納稅或者完全按照勞務報酬所得納稅,將二者合理分解開來分別納稅是較為理性的選擇。
因此,充分利用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適用不同的征稅方法的規定,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在不給納稅人增加任何額外成本,也不給提供收入的單位增加任何額外成本的情況下,可以為納稅人獲得較高的稅收受益,達到減輕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目的。
(二)通過納稅人身份的合理歸屬進行納稅籌劃
1.成為非居民納稅人
稅法規定,居民納稅義務人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或境外的全卿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很明顯,非居民納稅義務人將會承擔較輕的稅負。因此,納稅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充分利用這一規定,使自己成為非居民納稅人。
2.成為個體工商業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制企業納稅義務人
稅法規定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投資者的投資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因適用稅率不同,在收入相同的情況下,私營企業的稅收負擔重于前三者。值得注意的是,納稅人在進行這方面納稅籌劃時,應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如不同的企業形式,風險的大小不一樣,在全面權衡的基礎上,選擇最優的納稅義務人身份。在界定納稅人身份時,納稅人應盡量使自己成為稅率較低或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納稅人。
(三)通過所得的均衡分攤或分解進行納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納稅人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納稅人取得的收入總額扣除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后的余額。由于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項征收制,費用的扣除采用分項確定,分別采取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方法,并且每項收入的扣除范圍和扣除標準不盡相同,因此其應納稅額自然也就存在差異。在費用扣除方面,同時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取得同一項目的,應當對每個人取得的收入分別按照稅法規定減除費用后計算納稅。
1.工資、薪金所得的均衡分攤籌劃方法
平均分攤工資、獎金法。由于工資、薪金適用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其特性是收入越高,邊際稅率就越高,稅金支出增加的幅度就越大。如果企業員工的收入在不同的期限由于一次性收入而出現較大的波動,有的月份收入過高,有的月份收入過低,這就意味著員工在收入高的月份被課以較高稅率的個人所得稅。相對于工資薪金所得非常均衡的納稅人而言,工資薪金所得極不均衡的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就較重。在納稅人一定時期內收入總額既定的情況下,其分攤到各個納稅期內的收入應盡量均衡,這樣可以達到少繳稅款、獲得一定經濟利益的目的。對于一次性較高的收入,企業可以將其有計劃地分配到若干個月份,這樣員工就不會因為一次性收入過高而繳納較高的個人所得稅。對于員工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即將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十二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2.勞務報酬所得分攤籌劃方法
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分項按次納稅。對于同一項目連續性收入的,以每月收入為一次。對一次收入過高的要加成征收。對于納稅人而言,收入的集中便意味著稅負的增加,收入的分散便意味著稅負的減輕。因此,勞務報酬每次收入額的大小及每次的取得收入的時間,成為影響稅負的主要因素。
(四)利用稅法優惠政策進行納稅籌劃
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了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否有效利用這些政策,直接關系到個人繳納稅款的多少。從目前稅收政策分析看,可利用來進行納稅籌劃的政策主要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稅收優惠和捐贈的稅收優惠等。
四、在實際工作中,進行納稅籌劃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稅收政策法規的變化是比較頻繁的,納稅籌劃應該不斷學習新的稅收法規政策,使納稅籌劃與稅收法規的變化保持一致,保證所做納稅籌劃的合法性。
(二)納稅籌劃是有成本的,籌劃人員在工作中要遵循“經濟性”的原則,只有在納稅籌劃的收益大于為此付出的成本時,納稅籌劃才是有效的。
(三)稅收籌劃必須在事前進行,也就是要提前做好準備。如果等到所有結果都出來了,再去想辦法減少個稅就比較困難。
參考文獻:
[1]童偉.利用稅收優惠籌劃個人所得稅.環球工商.2007(3).
[2]財務與會計.納稅&籌劃.北京:中國財政雜志社.2008(1)-(12).